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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导读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导读
第三节 《高等教育法》的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力量,改善、优化 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
1 要加强对《高等教育法》的学习
2 要加大对《高等教育法》的宣传力度
3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依法确保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努力 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
高等学校有 关的销售和 服务收入
立法
《宪法》
依据
《教育法》
➢ 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立法
宗旨
➢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高等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层 次、不同形式的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任务
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
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
学历层次
入学条件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专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入
学资格。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 本科教育 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本科生入
学资格。
硕士 研究生教育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 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 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博士 研究生教育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 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 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 资格。同时,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 取得博士研究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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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 的 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的 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 的 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 的 教育行政分级管理 的 基本体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 的 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 的 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 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 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 权力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根据《教育法》 的 规定,我国教育 的 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三、教育 的 基本原则
1. 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 原则。(第6条) 2. 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 的 原则。(第7条) 3. 教育公益性原则。(第8条) 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第8条第2款) 5.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第9条)
目录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4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目录
6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8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0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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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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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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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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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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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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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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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 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 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 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 求进行。
4、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 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 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 了法律规定。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 的原则; •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 • (3)教育公益性原则; •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 原则; •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 • (9)推广普通话原则; •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详细解读PPT模板课件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1
按照章程自按主照管理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按育照教学章活程动自主管理
3
招收学生和按其照他受章教程育自者主管理
• 《教育法》总则第五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 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 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
教育的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 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 起来的。
6. 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第10条) 7. 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第11条第1款) 8. 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第11条第3款) 9. 推广普通话原则。(第12条) 10. 奖励突出贡献原则。(第13条)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政府管理教育
《教育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 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这是我国现行的教 育行政分级管理的基本体制。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 法治教的新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PPT课件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4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融资国家财政性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成都市规定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 所占比例为18%
目录
、总体要求 、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参与多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人大依法监督教育工作
教育参与多元主 体的权利与义务
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至三十二条对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证明学生完成学业情况 的凭证。从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来分,学业证书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从 学历的有效性来分,可分为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学位制度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 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 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三)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 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它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 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制度由原来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而来,是为了推动全民 终身学习。
《教育法》解读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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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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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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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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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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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3、教育管理体制
•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 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
•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 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 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 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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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 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 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 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 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 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 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 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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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 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 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 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 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5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
•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 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 要的地位。
•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 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 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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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 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 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 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 (1)学校教育制度; • (2)义务教育制度; •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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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世界各国所普 遍坚持的原则。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 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
•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是,除经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学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2)初等教育主要是指全日制小学,招收6—7 岁儿童,学制5—6年,其任务是对儿童进行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为他们接受中等教 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 (3)中等教育结构复杂,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 以及各种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等教育分为初级 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
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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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解读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位名称: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刑法》、《 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 在此过程中,小组的每个同学都互相交流,贡献自己的想法,把自己发现的问题扩大到更大范围,也听取他人的意见,思考他人提出的问题,把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的想法连接起来。然后再自由组合,除主持人外其他组员分散到其他小组中去,进行新一轮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在互思此相考过交他程流人中,提,贡出小献的组自问的己题每的,个想把同法自学,己都把的互自想相己法交发与流现大,的家贡问的献题想自扩法己大连的到接想更起法大来,范。把围然自,后己也再发听自现取由的他组问人合题的,扩意除大见主到,持更思人大考外范他其围人他,提组也出员听的分取问散他题到人,其的把他意自小见己组,的中思想去考法,他与进人大行提家新出的一的想轮问法讨题连论,接。把起自来己。的然想后法再与自大由家组的合想,法除连主接持起人来外。其然他后组再员自分由散组到合其,他除小主组持中人去外,其进他行组新员一分轮散讨到论其。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在过范此程围过中,程,也中小听,组取小的他组每人的个的每同意个学见同都,学互思都相考互交他相流人交,提流贡出,献的贡自问献己题自的,己想把的法自想,己法把的,自想把己法自发与己现大发的家现问的的题想问扩法题大连扩到接大更起到大来更范。大围然范,后围也再,听自也取由听他组取人合他的,人意除的见主意,持见思人,考外思他其考人他他提组人出员提的分出问散的题到问,其题把他,自小把己组自的中己想去的法,想与进法大行与家新大的一家想轮的法讨想连论法接。连起接来起。来然。后然再后自再由自组由合组,合除,主除持主人持外人其外他其组他员组分员散分到散其到他其小他组小中组去中,去进,行进新行一新轮一讨轮论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单位名称:XXX
时间:20XX年X月X日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刑法》、《 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 “母法”, 在此过程中,小组的每个同学都互相交流,贡献自己的想法,把自己发现的问题扩大到更大范围,也听取他人的意见,思考他人提出的问题,把自己的想法与大家的想法连接起来。然后再自由组合,除主持人外其他组员分散到其他小组中去,进行新一轮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提新出一的轮问讨题论,。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在互思此相考过交他程流人中,提,贡出小献的组自问的己题每的,个想把同法自学,己都把的互自想相己法交发与流现大,的家贡问的献题想自扩法己大连的到接想更起法大来,范。把围然自,后己也再发听自现取由的他组问人合题的,扩意除大见主到,持更思人大考外范他其围人他,提组也出员听的分取问散他题到人,其的把他意自小见己组,的中思想去考法,他与进人大行提家新出的一的想轮问法讨题连论,接。把起自来己。的然想后法再与自大由家组的合想,法除连主接持起人来外。其然他后组再员自分由散组到合其,他除小主组持中人去外,其进他行组新员一分轮散讨到论其。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 思考他 人提出 的问题 ,把自 己的想 法与大 家的想 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在范此围过,程也中听,取小他组人的的每意个见同,学思都考互他相人交提流出,的贡问献题自,己把的自想己法的,想把法自与己大发家现的的想问法题连扩接大起到来更。大然范后围再,自也由听组取合他,人除的主意持见人,外思其考他他组人员提分出散的到问其题他,小把组自中己去的,想进法行与新大一家轮的讨想论法。连接 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在过范此程围过中,程,也中小听,组取小的他组每人的个的每同意个学见同都,学互思都相考互交他相流人交,提流贡出,献的贡自问献己题自的,己想把的法自想,己法把的,自想把己法自发与己现大发的家现问的的题想问扩法题大连扩到接大更起到大来更范。大围然范,后围也再,听自也取由听他组取人合他的,人意除的见主意,持见思人,考外思他其考人他他提组人出员提的分出问散的题到问,其题把他,自小把己组自的中己想去的法,想与进法大行与家新大的一家想轮的法讨想连论法接。连起接来起。来然。后然再后自再由自组由合组,合除,主除持主人持外人其外他其组他员组分员散分到散其到他其小他组小中组去中,去进,行进新行一新轮一讨轮论讨。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在更此大过范程围中,,也小听组取的他每人个的同意学见都,互思相考交他流人,提贡出献的自问己题的,想把法自,己把的自想己法发与现大的家问的题想扩法大连到接更起大来范。围然,后也再听自取由他组人合的,意除见主,持思人考外他其人他提组出员的分问散题到,其把他自小己组的中想去法,与进大行家新的一想轮法讨连论接。起来。 然后再 自由组 合,除 主持人 外其他 组员分 散到其 他小组 中去, 进行新 一轮讨 论。 在此过程 中,小 组的每 个同学 都互相 交流, 贡献自 己的想 法,把 自己发 现的问 题扩大 到更大 范围, 也听取 他人的 意见,在思此考过他程人中提,出小的组问的题每,个把同自学己都的互想相法交与流大,家贡的献想自法己连的接想起法来,。把然自后己再发自现由的组问合题,扩除大主到持更人大外范其围他,组也员听分取散他到人其的他意小见组,中思去考,他进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PPT演示文稿
在普通教育中渗透职业教育的内容,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 要。我们应该在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上进行改革,在普通教育 中引进职业教育因素,沟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联系,使 学生受到多方面的训练和教育,具备多方面的能力。
19
课后拓展
讨论与思考
1、当前本科院校专业职业技术学院,你有什么看法?
2、对“双师型”教师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简要评论。 3、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对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发展有什么作用。
7
三、《职业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 《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活动的规范,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 业培训。
从办学主体看,职业教育有政府办的,有部门办的,有行业 办的,还有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它们分别由不同的 部门管理。
从形式上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有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分。
➢ 建立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必须注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 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9
二、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 的职业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10
三、职业教育的举办
企业组织和 其他社会力 量举办职业 教育
பைடு நூலகம்
各级人民政 府举办职业 教育
政府主管部门和 行业组织举办职 业教育
11
四、职业教育的师资
➢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和 培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教育的兼职 教师等作出了明文规定。
1.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培训 2.聘请兼职教师
19
课后拓展
讨论与思考
1、当前本科院校专业职业技术学院,你有什么看法?
2、对“双师型”教师有哪几种不同的理解,简要评论。 3、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对推动我 国职业教育发展有什么作用。
7
三、《职业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 《职业教育法》是我国职业教育活动的规范, 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 业培训。
从办学主体看,职业教育有政府办的,有部门办的,有行业 办的,还有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它们分别由不同的 部门管理。
从形式上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有 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分。
➢ 建立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必须注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 相互沟通、协调发展。
9
二、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 的职业教育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10
三、职业教育的举办
企业组织和 其他社会力 量举办职业 教育
பைடு நூலகம்
各级人民政 府举办职业 教育
政府主管部门和 行业组织举办职 业教育
11
四、职业教育的师资
➢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和 培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教育的兼职 教师等作出了明文规定。
1.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培训 2.聘请兼职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精品PPT课件
• 《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一)《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成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
• (二)《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和扶持学校任响 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 《教育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0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力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一)《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成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
• (二)《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和扶持学校任响 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课件]教育法讲座PPT
校园安全问题
• 河北大学小车撞人事 件: • 我的爸爸叫李刚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 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 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 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学 校 教 育 制 度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制 度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成 人 教 育 制 度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制 度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学 位 制 度
教 育 评 估 制 度
民进中央两会提案呼吁解决“入园难”问题 • 2010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当前 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 条”)。2011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 作报告中再次提出抓紧解决“入园难”问 题。 • 我国现有和学前教育有关的法规有《幼儿 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前 者是1990年2月1日开始施行,后者是1996 年6月施行。
学期教育的问题
• 学前教育立法要强调三方面的基本理念:强化学 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凸显和增强政府发展 学前教育的职责;以公平和均衡为基本立法价值 取向,优先保障并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 • 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 费所占的比例只有1.2%-1.3%,多年不曾增长。 : • “现在可以说幼儿园几乎都是靠民办,但政府并 没有给民办幼儿园提供实际的帮助,法律上的支 持也非常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堂PPT)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12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13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2
目录
1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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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13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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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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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我国学位分类:
学位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 度。学位的授予建立在严格的科学 训练和考核的基础上。我国的学位 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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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与学位的区别:
1、学历更多地的是代表求学者的学习经历。 2、学位作为一种荣誉或称号,用以表明受教育
者的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标准。 3、学历和学位并非互相对应的关系,例如,取
• 教师职务是指从事教师职业人员的专 业技术职务,这一制度涉及教师的聘 用、职责、待遇、考核等多方面环节。 通过教师的职务评聘,可以明确教师 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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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的分类:
• 小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小学三级 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小学特级教师。
• 中学教师的职称依次分为:中学二级 教师 中学一级教师、 中学高级教师、 中学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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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
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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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 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得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并非要以硕、博研究 生的毕业证书作为前提,学历非本科,同样可 以以同等学力的身份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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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教师制度及其内容) (识记)
•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 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 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知识学习PPT课件
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 .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 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 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 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 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 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 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将给予黄牌警告。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 》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 诉权提供了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案例〕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
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 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 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江某该 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 做出处理。”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 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 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 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将给予黄牌警告。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 》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 诉权提供了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案例〕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
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 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 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江某该 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 做出处理。”
《教育法律法规》课件
更新法律法规内容
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需 要。
3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执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
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 业教育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详细描述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学校、社会各方 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 有效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领域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 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分类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详细描述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目录
•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0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 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时代发展需 要。
3
加强法律法规执行力度
强化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 效执行。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 康发展。
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 业教育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详细描述
制定教育法律法规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学校、社会各方 共同遵守和执行。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 有效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是调整教育领域各 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 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和分类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详细描述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国 家层面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ppt课件
目录
•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 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实践应用 •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 • 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01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
总结词
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 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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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导读
主编◎张乐天
2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教育法》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及立法特点; ◆ 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 区别并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四个维度。
3
第一节 概 述
4
一、《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5
二、《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6
三、《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7
四、《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8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9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10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11
四、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 12
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 一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 二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 三是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 四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五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 六是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七是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 八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 三是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 四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
二、教育的社会责任
《教育法》辟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 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全社会都要 对我们的下一代负责。
18
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 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规定了进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方式。
《教育法》对学业证书的有效性作了规定。
19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 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 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22
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23
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乱招生,《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
三、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教育法》 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4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宗旨 适用范围
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空间效力范围: 《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单位、 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以及 对教育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的 问题。
《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 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呼唤着社 会的参与与支持,社会也呼唤着教育适应社会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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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投入
第五十三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教育法规导读
主编◎张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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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教育法》的立法基础、适用范围及立法特点; ◆ 掌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 区别并理解《教育法》实施的四个维度。
3
第一节 概 述
4
一、《教育法》的立法基础
5
二、《教育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6
三、《教育法》的立法特点
7
四、《教育法》颁行的意义
8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上)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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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教育体系的完善和教育改革
建立与完善终 身教育体系
我们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人们终身学习的 制度。合理调整教育结构,使各级各类教 育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积极推进教 育改革
① 改革办学体制 ② 调整教育体系结构 ③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④ 改革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10
三、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 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11
四、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节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下) 12
一、教育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
• 一是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 • 二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 三是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 四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五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 • 六是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七是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的权利。 • 八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 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二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
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 三是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
义务。 • 四是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
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是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
二、教育的社会责任
《教育法》辟出专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 教育的责任和形式,作了法律规定。全社会都要 对我们的下一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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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法》六十七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 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 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规定了进行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方式。
《教育法》对学业证书的有效性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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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 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 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 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 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逐步增长。”
22
四、乱发学业证书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 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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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侵占校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包括扣留、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等论处。有关 人员或单位,哄抢学校财产,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公 共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人员或单位,侵占学校及其 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侵权 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 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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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乱收费、乱招生的法律责任
对于乱收费,《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教育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乱招生,《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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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招生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教育法》 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14
受教育者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宗旨 适用范围
制定和颁行《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 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
空间效力范围: 《教育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单位、 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时间效力范围:教育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时间以及 对教育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的 问题。
《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 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教育呼唤着社 会的参与与支持,社会也呼唤着教育适应社会的 需要。
17
三、教育投入
第五十三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 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