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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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水平分析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与其加权折算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用以表明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考核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由于我国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率可以说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上相对于巴塞尔协议放宽了标准不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即使如此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还是偏低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缩小我国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差距逐步实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由于《办法》参照了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和即将公布的新资本协议修改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对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的影响.

一、《办法》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方法上的特点

1、改变附属资本的计算范围在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种其中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由于专项准备是针对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应该视为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在《办法》中专项准备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但同时将可转债和长期次级债务纳入附属资本其中长期次级债务是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纳入附属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2、调整风险资产的权重

《办法》对于风险资产的评估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调整了风险资产的权重主要表现在《办法》借鉴新资本协议标准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严格按照1988年资本协议认可实物抵押品取消了土地房屋产权、居住楼字、动产物业抵押贷款的优惠风险权重;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采用1988年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

3、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的商业银行必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新《办法》规定交易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并规定了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期权风险在内的市场风险的计算标准法《办法》中所称的市场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二、《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

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来看资本充足率=(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由于《办法》一方面调高了商业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取消了对部分机构和资产的优惠风险权重并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时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使风险加权资产增加部分银行还要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加大了分母;另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建立在贷款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贷款专项准备金不能计入附属资本若不考虑通过发行可转债、长期次级债等再融资方案分子将减小因此《办法》实施后在短期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实施新《办法》后即使是资本充足相对较高的上市银行都很有可能面临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合格线的尴尬局面在上市银行公布的2003年年报中除了2003年上市的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为10.64%招商银行为9.49%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刚刚超过8%分别为864%和8.62%而深发展仅为6.96%

根据《办法》对资本净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来估算一下各家银行2003年的资本净额以及这种调整对资本净额的影响程度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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