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2023年苏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苏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用版】目录1.2023 年苏州市社保缴费基数概述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4.医疗保险缴费基数5.总结正文一、2023 年苏州市社保缴费基数概述2023 年苏州市社保缴费基数包括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方面。
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 4494 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 元执行。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4494 元、6000 元、7000 元、8000 元、9000 元、10000 元、12000 元、14000 元、16000 元、18000 元、20000 元及 24042 元。
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 4250 元执行,上限仍按 22470 元执行。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 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 24042 元执行。
三、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 4494 元、6000 元、7000 元、8000 元、9000 元、10000 元、12000元、14000 元、16000 元、18000 元、20000 元及 24042 元。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医保待医 20233 号),2023 年 1 月起,苏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 4250 元执行,上限仍按 22470 元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苏府[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苏府〔2010〕1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优势,促进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学生医疗保险纳入居民医疗保险。
符合《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参保条件的人群,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
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简称中小学生)。
(四)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简称少儿)。
(五)本市市区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简称大学生)。
(六)根据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医疗保险知识培训
医疗保险知识培训医疗保险是指在社会保险的范畴内,为了解决人们在就医过程中的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在发生医疗费用开支时能够得到一定的报销或者补偿。
医疗保险涉及的知识非常广泛,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对个人和家庭来说至关重要。
本次培训将介绍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报销范围以及申请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和种类1.1 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式,帮助参保人员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将自己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风险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减轻自身负担。
1.2 医疗保险的种类常见的医疗保险种类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
1.2.1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基本医疗保险是最基础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急诊、门诊医疗服务的经费支付。
1.2.2 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产品,参保人员自行购买,将自己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多样化,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进行选择。
1.2.3 公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财政出资为特定人群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合等。
这些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特点和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
二、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2.1 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等。
具体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制度的规定有所差异。
2.2 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大病保险是为了解决严重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特定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如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政策问答1、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哪几项具体险种?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
2、《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几章?答:《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分十章,分别是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3、《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重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一)取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资金的规定;(二)调整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三)调整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四)调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六)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七)修改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
(八)新增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险等内容。
4、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答: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答:(一)职工;(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金人员);(三)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四)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对于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增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1、西药(50种):青霉素V钾⽚优*新注射液西*乐注射液☆罗红霉素胶囊(仁苏)头孢氨苄缓释⽚(美-丰)☆⼒*乐注射液☆先-嗪注射液☆**芬注射液**尔⽚☆左*注射液、胶囊☆莱沃幸注射液新红康肠溶胶囊克拉仙⽚稳可信注射液☆奥克胶囊☆先-嗪胶囊益富清乳膏伯基微粒胶囊加合百服宁⾮⾔肠溶胶囊⽩加⿊感冒⽚多美康⽚☆益*奥注射液霜叶红⽚伲福达⽚息斯敏⽚欧乃派克注射液活宁注射液☆科素亚⽚开富特⽚阿法迪三软胶囊奥贝⽚▲奥贝汀胶囊盐酸⼟霉素▲安福隆注射液凯时注射液润舒滴眼液碧洁洗液达克宁霜脚癣⼀次净曼舒林检剂**⾦霉素眼膏盐酸表柔⽐星硝酸益康唑栓优泌林注射液、笔芯诺和林*芯美吡达⽚2、中成药(50种):⼀清颗粒九味羌活丸、颗粒⼈参再造丸⼋珍益母丸⼋珍颗粒⼗滴⽔三九胃泰颗粒⼭海丹胶囊云南⽩药、膏结⽯通⽚双黄连⽚、颗粒⼼可宁胶囊⼼可舒胶囊⽜黄降压丸、⽚平消胶囊妇科千⾦⽚当归注射液灯盏花素⽚⾎府逐瘀⼝服液、胶囊⾎塞通⽚、注射液利胆排⽯颗粒杞菊地黄⽚、胶囊补中益⽓⼝服液、合剂☆⼒确兴注射液乐净胶囊寿⽐⼭⽚保妇康栓养⾎饮⼝服液养阴清肺丸、⼝服液复⽅丹参颗粒活⾎⽌痛胶囊、散济⽣肾⽓丸元胡⽌痛⼝服液、胶囊追风透⾻丸、⽚桑菊感冒冲剂、合剂海珠喘息定⽚消咳喘糖浆脑⾎康⽚、胶囊通⼼络胶囊清热解毒⽚、注射液、胶囊⿇仁润肠丸⿇仁胶囊强⼒楷杷露普乐安⽚、胶囊紫草油感冒清胶囊滴⽿油⿐炎康⽚橘红冲剂参芪⽚鱼腥草⽚、注射液藿胆⽚⼆、增加门诊特定项⽬药品1、治疗⾼⾎压病药品(8种):伲福达⽚开富特⽚倍他乐克马来酸依那普利⽚卡托普利⽚⽜黄降压⽚、丸寿⽐⼭⽚☆洛汀新⽚2、治疗糖尿病药品(9种):优泌林注射液、笔芯诺和灵注射液、笔芯精蛋⽩锌胰岛素注射液⼆甲双胍⽚降糖⽚格列齐特⽚格列吡嗪⽚美吡达⽚泌乐得⽚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理⽐例药品前标有☆标记的,参保职⼯个⼈⾃理20%不变;药品前标有▲标记的,个⼈⾃理下调⾄40%。
通常苏州社保医疗每年几月到账?
通常苏州社保医疗每年⼏⽉到账?通常苏州社保医疗每年每⽉的⽉初到账,社保扣款的时间则为每年每⽉的22号左右。
负有向单位缴纳职责的单位,需要在每⽉的扣款时间之前,为职员缴纳医疗保险等的社保。
对于逾期缴纳的情形,单位不仅依旧需要缴纳社保,还需要缴纳相应的滞纳⾦。
⼀、通常苏州医疗每年⼏⽉到账?1、苏州当地市社保扣款时间当⽉22号左右;当地市社保到账时间⽉底⾄次⽉初;当地市扣款时间当⽉25号左右,当地市住房公积⾦到账时间⽉底⾄次⽉初。
2、在职职⼯参加,建⽴个⼈账户,单位会给参保⼈员办理发放。
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计⼊个⼈账户,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分为两部分,⼀部分⽤于建⽴统筹基⾦,另⼀部分划⼊个⼈账户,⽤以⽀付本⼈。
医保卡内的钱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原则上⽤于⽀付医疗费⽤不可挪作他⽤,此款可以取出并可。
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保险条例》第⼆⼗⼆条个⼈帐户不得提取现⾦,不得透⽀,超⽀不补,节余滚存使⽤。
从业⼈员、⼈员死亡时,其个⼈帐户的资⾦余额可以继承。
⼆、医疗保险的缴纳规定《医疗保险条例》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从业⼈员⽉总额的5%—7%缴纳,从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资总额的2%。
第⼋条从业⼈员的⽉缴费⼯资额按本⼈实际⼯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治县上年度从业⼈员⽉平均⼯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员本⼈⽉⼯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治县从业⼈员上年度社会⽉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条⽤⼈单位在取得或者获准成⽴后30⽇内,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依法终⽌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续后的10⽇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员工)以及退休人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第三条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按本细则规定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社会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苏州大市以外地区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第五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参保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按退休时上年度苏州市职工平均工资、需补足的年限及当年度医疗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统筹基金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退休前的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全部纳入退休后的医疗个人账户继续使用。
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员工,不愿意本细则按第五条规定补足所需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清退其医疗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园区参保员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享有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
园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将随着园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省、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
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就诊以及结算等工作,切实保障参加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协调、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工作。
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工委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园区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协办机构”)负责本镇、社区和学校范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与管理,并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本镇、社区和学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适用范围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是指1994年5月12日前已年满16周岁(1978年5月12日前出生)且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待遇的园区户籍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以及重症残疾人指的是2007年至2010年期间参加过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老年居民和重症残疾人。
第六条园区和各镇财政、村集体(社区)及参保对象个人应按《管理办法》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和缴纳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交,缴费时间为每年9-11月。
各协办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申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名册,填写《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汇总表》及《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明细表》,将“明细表”内容录入盘片,并将“汇总表”、“明细表”及盘片报送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人员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镇、村(社区)承担的费用按规定转账划入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苏劳社医[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医[2004]7号)市社保中心,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制订了《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下统称重症精神病)及家庭病床。
第三条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确定,由专科主治以上医师在《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在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四条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应严格执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如有发现,即取消诊断指定医院资格,并通报批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付:(一)重症尿毒症透析(包括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90%,个人自付10%;重症尿毒症透析费用、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给付95%,个人自负5%.(二)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抗精神病药品费时,每医保年度年内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
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知识简介
人 单 位 和职工 共 同缴纳 。 目前 我 区 的用 人单 位缴 费 率 是 职工 工资 总额 的 75 在职 职工 个人 缴 费率 为 .%, 本 人 工 资收 入 的 2 ,退 休 职工个 人 不 缴纳 基 本 医 % 疗 保 险费 。基 本医疗 保 险基金 由统 筹基 金 和个人 帐 户 构 成 。职 工个 人 缴纳 的基 本 医疗 保 险 费 , 部划 全
于 自治 区级 机关 事 业单 位 的 职来自工来 说 , 过 最 高支 超
统筹 和个 人账 户相 结合 。基本 医疗 保 障是 指保 证职
工 在患 病 时 能得 到 目前 所 能提 供 给他 的 、 支付 得 能 起 的 、 宜 的 治 疗 技 术 , 包 括 基 本 药 物 、 本 服 适 它 基 务 、 本技 术 和基本 费用 等 内容 。 目前 , 区 自治 区 基 我
高 不超 过 3 %。退 休人 员个 人 帐户 的资金 全部 从单 5 位缴 费部 分解 决 。个人 帐户 的 资金可 用来 支付 小额 医疗 费 用 、 门诊 医疗 费用 , 在定 点 药 店 购药 等 ; 筹 统
充 医疗保 险 三个层 次 构成 。基本 医疗 保 险是社 会保
障体 系 中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 由 政 府 制定 、 人单 是 用 位 和职工 共 同参加 的一 种社 会保 险 。它是按 照 用人 单 位 和 职 工 的 承 受 能 力来 确 定 大 家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水平 , 有 广 泛性 、 济 性 、 制性 的特 点 。基 本 具 共 强 医疗 保 险制 度 的原 则 是 : 本 医疗 保 险 的水 平 要 与 基 社会 主 义初 级 阶段 生 产力 发 展水 平 相 适 应 , 镇 所 城
人 个 人 帐户 ; 人单 位 缴 纳 的基 本 医 疗保 险 费 一部 用 分 用 于建 立 统筹 基 金 , 部分 划 人 个人 帐户 。 划人 一 个 人 帐户 的 比例 ,一 般 为 用人 单 位缴 费 的 3 % , 0 最
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
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协议管理是指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在一定范围内对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五条协议管理经办工作是指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进行经办和处理的具体操作。
第二章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经办程序第六条协议管理经办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签订协议、监管和评估等环节。
第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在申请协议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获得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提供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医疗设备;(三)取得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备案;(四)具备与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进行信息对接的能力。
第八条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协议时,应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协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定点医药机构签字盖章后,由机构负责人直接提交至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第十条若协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不完整,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定点医药机构需要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若协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完整,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对审核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将与其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协议管理经办工作包括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评估。
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医疗服务,并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报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7-11-9 11:52)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江苏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2X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覆盖城乡居民 人人享有医保——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覆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保——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蔡跃进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经江苏省苏州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本市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将有效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而使苏州成为全国第一个完全实现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地区。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蔡跃进
【作者单位】苏州市劳动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应保尽保人人享有——蒲江县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J], 罗锋;祝纯建
2.从人人享有到公平享有--广东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厅长林王平谈统筹城乡医保制度 [J], 叶海晨
3.为提升医保质量注入公平内涵——基于辽宁低收入群体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践 [J], 秦喆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兴化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J], 钱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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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州医保怎么报销
2022苏州医保怎么报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正逐步提⾼。
不少市民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对于医保报销知识却知之甚少。
下⾯店铺⼩编就以苏州为例,简单看⼀下苏州医保报销⽐例。
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含门诊特定项⽬医疗费⽤)先从个⼈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苏州医保怎么报销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正逐步提⾼。
不少市民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对于医保报销知识却知之甚少。
下⾯店铺⼩编就以苏州为例,简单看⼀下苏州医保报销⽐例。
1、符合苏州医保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含门诊特定项⽬医疗费⽤)先从个⼈账户中⽀付。
个⼈账户⽤完后,每⼀结算年度(每年4⽉⾄次年3⽉)内,在职职⼯(含灵活就业参保⼈员、“协保”⼈员)个⼈⾃负600元、退休⼈员个⼈⾃负400元后,在2500元(不含上述⾃负⾦额)限额内由地⽅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按⽐例结付。
其中:在市区B 级及以上定点社区卫⽣服务站(中⼼)、门诊部(所)、单位卫⽣所及乡镇医院使⽤《社会保险卡》发⽣的门诊费⽤,按在职职⼯70%、退休⼈员8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其他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的门诊费⽤,按在职职⼯60%、退休⼈员70%的标准结付。
2、苏州医保参保⼈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由个⼈⾃负,也可⽤往年个⼈账户结余⾦额予以抵冲。
⑴苏州医保参保⼈员在结算年度内(当年4⽉⾄次年3⽉)⾸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含灵活就业参保⼈员、“协保”⼈员,下同)800元,退休⼈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600元,退休⼈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与退休⼈员均为400元。
⑵当年度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为200元。
⑶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苏州社会保障卡看病怎么报销比例
苏州社会保障卡看病怎么报销比例虽然我们国家只有四个一线城市,不过很多非一线城市已经具备了一线城市的实力,比如苏州、南京、成都等,尤其是苏州,虽不是省会,但经济、对于市民的保障待遇等还是很好的,那么苏州社会保障卡看病怎么报销比例?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苏州社会保障卡看病怎么报销比例苏州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注:如住的是三级医院。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二、社保卡看病报销的流程有哪些1、首先参保人去看病时,拿社保卡去挂号处挂号。
2、参保人拿挂号单去就诊科室看病,医生给参保人看完病后,都会开一张药方缴费。
3、参保人拿药方到医院结算窗口计价后,直接刷社保卡支付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可。
4、如果药方中有些药品不属医疗张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则需要参保人自付现金。
三、社保卡密码忘了应该怎么办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或密码遗忘,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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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相关政策
• 一、参保病人就诊、配药规定 • 二、参保病人药品配购规定 •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 • 四、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结付标准 • 五、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结付标准
一、参保病人就诊、配药规定
•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配药时, 必须携带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疗 保险病历》和IC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 人员办理门诊挂号、诊治配药和费用结算 时,应认真核对其《医疗保险证》、医保 病历和IC卡,做到“人、证、卡”相符。
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
• 在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内,参保人员个人帐 户用完后,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 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 2500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 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3000元以内由统 筹基金按70%的标准予以补助。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责任收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到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参保病人药品配购规定
•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至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中药煎剂 不超过10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出院带药不得超过 本次出院诊断范围和处方限量管理规定。
宝带东路333号
元和街道庆元路168号
就医管理规定
• 1. 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执业许 可证》规定的诊治范围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切实做 到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 、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符 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7. 在日常接诊时,应进行非医保基金支付病种的 识别。对参保人员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 毒、自杀(精神病除外)、自伤自残、机动车交 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收取现金,不得列入 医疗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各类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
– 苏州市区医保个人自付 – 新区农保个人自付 – 相城农保个人自付 注:1、吴中区、相城区职工医保同市区在职和退休;
相关知识交流
交流内容
• 苏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构成 •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 患者就医管理规定 • 各类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 • 患者住院划卡结算的规定 相城医保 园区医保
区医保卡(灰色) 居民卡(黄色) 城镇职工医保
就医管理规定
• 3. 及时、准确、清晰记录门诊和住院病历,并妥善保存备查 。主动向住院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清单、出院结算明细等单据 。医疗文书上无记录、记录不全或字迹潦草、无法核实的费 用由医院承担,已结算的费用由社保予以追加。
• 4. 参保人员合理要求退出门诊挂号或医疗服务时应予同意, 并使用IC卡作退号或退费处理,禁止不划卡直接退付现金, 杜绝医保基金流失。
1、患者与电瓶车发生相撞的、或因自身原因受伤的,予以 参保;
2、病人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但患者单位能出具受伤情况说 明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可以参保。
3、外伤的后续治疗费用(例如取钢板等),一般情况下按 首次费用是否参保结算而定。
4、因服药过量或自伤自残入院时,家属告知有精神疾病的 ,在出具广济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后予以参保;无法提 供的,按自费处理。
5、高新区医保和吴中区农保患者因外伤住院的,原则上自 费处理,出院后由患者去社保中心审核处理。
患者住院划卡结算的规定
二、以下情况认同为工伤,医疗保险不予结付,住院费用自费 结算: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谢 谢!
• 5. 严格按照疾病诊疗常规,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以住院 总量控制指标为由,拒绝或推诿符合入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 院,要求病人自费住院,或要求病人提前出院;不得发生挂 名、冒名或分解住院等不规范行为。
就医管理规定
• 6. 在接诊实时救助人员时,应认真核对本人就医 证卡和救助证件的有效性,在提供医疗服务时, 严格控制使用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以减轻救助 人员的个人负担。
吴中农保 城镇职工医保
相城农保
已投入使用
正在办理 暂没申请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机构名称地址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业园区公基金管理中心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
十梓街548号
新区狮山路人才大厦三楼
国际大厦四楼 (园区湖西苏华路2号)
2、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的费 用。
苏州市区个人自付
项目
在职 退休 居民 少儿 大学生
首次起付线(元)
600 400
当年第二次住院(元) 300 200 当年第三次住院(元) 100 100
起付线~4万元(含4万 10% 5%
元)
4万元~10万元(含10万 5%
5%
元)
10~20万元
600 300 100 30% 20% 10%
无
相城农保个人自付
首次起付线(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元) 当年第三次住院(元) 起付线~4000元(含4000元) 4000元~12万元 基金支付的封顶线
600 300 100 55% 50%
12万元
患者住院划卡结算的规定
一、对于入院患者,根据入院诊断无法确定是否可参保的,应 查看门、急诊病历记录,并结合相关政策:
四、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结付标准
•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同一医 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当年第 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住院标准的50%;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4万元 (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 75%的比例结付、4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 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 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 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5% 5%
基金支付的封顶线
无
无
600 500 300 500 100 500 30% 30% 20% 20%
10 % 10 % 20万 20万
500 500 500 30% 20%
10 % 20万
新区农保个人自付
首次起付线(元) 当年第二次住院(元) 当年第三次住院(元) 起付线~4万元(含4万元) 4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10~20万元 基金支付的封顶线
五、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结付标准
•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 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 准(在同一医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 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当 年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住院标 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 均为100元),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 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
• 2. 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就医以及住院登记手续时, 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核对“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IC卡)、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就医证卡”),发 现就诊者与所持“就医证卡”不符时,应拒绝挂号、就医 以及住院登记。遇有疑似冒名就医的,应代扣其“就医证 卡”,并及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妥善处置。 凡假冒就医所发生的费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