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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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
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
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
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映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

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

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

《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责任单位应在20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

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

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

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

三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

四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和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路风问题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构成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构成路风不良反映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构成一般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过至撤职处分;构成严重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决策者或直接责任者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乱收费乱加价的责任单位,在收缴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按乱收费乱加价数额给予一至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按干部、工人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路风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路风监察部门填发《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附件6)一式三份,一份交责任单位,一份留路风监察部门存查,一份送同级财务部门实施。

对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乱收费乱加价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处罚单位逐级上缴到处罚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逾期不交的,由处罚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与铁路单位签订合同的、在铁路站、车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路外单位、个人,因路风问题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处罚单位对其签订合同的铁路单位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一次检查或调查中,查出旅客列车不同乘务单位人员发生同类路风问题的,合并认定路风问题档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根据实际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旅客列车长时间长距离存在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不能确定私带责任人的,按无票人员或越席旅客所在列车部位,追究相应乘务人员及列车长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两人以上共同发生路风问题,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区别其作用和责任分别处理。

涉及谋私的路风问题,主要责任者按谋私总额处罚,其他责任者按个人谋私数额分别处罚。

第三十八条一人发生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行为的,要合并处理。

按应受数种处分中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处分是开除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或自查自纠的。

二主动退回非法所得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影响或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配合调查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隐情不报,压而不查,查而不处的。

三个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路风事件的。

四唆使、纵容下级或从属人员发生路风问题的。

五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办法中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查处路风问题中,发现责任者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关单位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路风问题责任者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仍按本办法追究单位的路风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严重路风问题和频发路风问题的单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发生严重以上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路风事件,给予站段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路风事件,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发生被中央级新闻媒体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视情节给予铁路局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鼓励路风问题自查自纠。

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和检查出的构成路风事件的问题,逐级主动汇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调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定性处理,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复,可视为自查自纠。

对路风问题自查自纠的单位,不列企业经营业绩等相关考核,单位及领导免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在30日内做出结论。

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应在60日内做出结论。

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四十七条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路风问题,比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应报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路风问题报告制度。

发生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向上级路风监察部门报告。

凡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路风问题交班制度。

发生路风事件,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路风问题,由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带队到上级机关交班。

第五十条路风问题通报制度。

对典型的路风事件、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通报的路风问题,以文件、电报、网络等形式通报。

凡被上级通报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五十一条路风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路风事件应追究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般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有关领导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重以上路风事件追究车间(队)、站段、铁路局有关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因企业行为构成路风事件,追究决策者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路风管理考核制度。

铁道部对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发生的严重以上路风事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各级铁路单位也要把路风工作纳入相关考核。

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公司的路风工作,纳入相关铁路局路风工作考核。

第五十三条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铁路单位要坚持办事公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公开车皮计划审批结果、车票票额,公开办理列车剩余卧铺,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定期走访旅客货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和民警发生路风问题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档次。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处理需进行复查的路风问题,适用原处理规定。

尚未处理的路风问题,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监〔2004〕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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