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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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浙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去杠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围绕更有效配置和使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好去杠杆与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有机衔接;坚持企业去杠杆和金融去杠杆并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有效遏制企业过度融资、过度负债、盲目扩张和盲目投资,逐步降低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资不抵债和高杠杆企业问题。

(三)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优化企业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稳步降低保证类贷款占比。

扩大企业股权、债券融资规模,改善企业资本实力和负债结构,2017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达30%以上。

(四)防范化解“两链”风险。

深化困难企业分类帮扶,“一企一策”处置“两链”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积极稳妥处置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脏乱差”和“低小散”企业(作坊)债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浙政办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目前“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

通过改革,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我省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单位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安排仍相挂钩,有的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二是大部分收费没有实行收缴分离,仍由单位自收自缴,并通过收入过渡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还存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占压资金的现象;三是涉及省市县分成的收费,有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分成比例,随意性大,分成办法不够规范,加大了管理难度;四是票据种类繁多,在管理上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五是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财法字[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2.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

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请省级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改制范围和方式按照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省属事业单位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重点是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改制为企业;对监督管理类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

省属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采取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有效形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

对无法正常运作的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

省属事业单位实行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

在改制时,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要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二、妥善处置国有资产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股本设置与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11803【发文字号】浙委办[2004]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1.15【实施日期】2004.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66号2004年11月15日)近年来,我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相对滞后,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高运营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新体制的要求,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和激励企业与职工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搞好搞活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带动力,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产权主体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

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重要行业和优势企业的集中度明显提高,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新体系基本建立,营运效益更加显现,资产质量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基本完成,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市场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交易平台基本建立,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更趋完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浙财预〔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预〔2015〕50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强化主体责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浙政发[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财政工作“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建立完善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省和市、县(市)当家理财积极性,引导加大有效投资力度,促进金融业发展壮大,支持浙商回归和总部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的杠杆作用,增强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均衡性和普惠性,省政府决定完善我省现行财政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完善财政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更加注重激励发展。

建立健全地方财力增长与地方经济发展和贡献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市、县(市)发展积极性,更加突出财政体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是更加注重协调发展。

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和统筹能力,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三是更加注重资金绩效。

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内容(一)收入调整。

完善全省金融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税收收入预算分配管理体制。

全省金融业营业税调整为省与市、县(市)共享收入,省与市、县(市)统一按“六四”比例分享,60%部分为省级地方财政收入,40%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入库。

原省级金融业营业税下放市、县(市)40%,原市、县(市)级金融业营业税上划省60%;原省级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全部下放市、县(市),地方分享的40%部分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原属省级的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放市、县(市),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为市、县(市)级地方财政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浙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7号)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提前退休截止时限及撤销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

省属事业单位(含省属科研院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省属宣传文化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限统一为改制方案批复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级国有文化单位改革试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4〕16号)中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关于撤销省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撤销的省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劳社老〔2005〕30号)中有关改制单位养老保险的处理规定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浙教财〔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浙教财〔2020〕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3月11日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在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完善机制,量力而行。

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教育经费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浙委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浙委办[2002]39号2002年8月13日)根据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

各地应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权的前提下确定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要充分运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的财政政策,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发展和效率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切实做到科学理财。

(二)统筹兼顾,适当向财政困难乡镇倾斜。

正确处理市县与乡镇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对一些财力薄弱的乡镇,应从体制上给予照顾,使其具备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一)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

(二)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文教科卫、支农支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公共设施维护等乡镇社会事业支出,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一)收入基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各类不合理以及可以压缩的支出,再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事业支出”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变化情况,以及政策性增人增资、精简人员、压缩开支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08年浙江省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三十日2008年浙江省深化改革实施意见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现就2008年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总结我省改革开放30年来的巨大成就和成功经验,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全面构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三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农村和政府四方面的改革,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新突破,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

围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切实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改革理念。

积极推进关注民生的改革,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让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完善改革决策机制,创新改革推进举措,加强改革协调配套,通过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点带面,更好地推进面上改革。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200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3月2日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方面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浙人薪〔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定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发展商品经济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发展商品经济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
王朝翰
【期刊名称】《辽宁经济》
【年(卷),期】1992(000)006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王朝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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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预[2015]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

以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详见附件2)。

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市、县(市)。

五、优化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一)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民生改善等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激励补助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挂钩,奖励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补助办法:市、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省补助按一定系数相应增长。

丽水等29个市、县(市)补助系数分三档(详见附件3):第一档为文成等7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第二档为苍南等18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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