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
Let the process speak, and the process is the only way to turn what is said into what is d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就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时也是属于数罪并罚的一种;一般是把已执行的减去,然后再把没有执行的刑法和后者一起进行处罚。
一、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先减后并来进行处罚吗?是的;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新罪的数罪并罚,执行“先减后并”原则。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按“先减后并”原则计算,犯罪分子最后总的执行刑罚有可能超过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
如何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优秀公诉人竞赛笔试试卷2+答案
第三届XX省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公诉业务考试卷宗2011年10月10日江北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案表犯罪嫌疑人姓名贾文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案时间2011年8月10日移送单位江山市江东区检察院基本情况:详见起诉意见书。
处长意见同意受案。
王晓涵2011年8月10日主管检察长意见同意受案。
刘文忠2011年8月10日备注报送案件意见书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于2011年8月3日以江东公诉字〔2011〕8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贾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户籍地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再次刑事拘留。
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东区看守所。
(具体内容略)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文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身犯数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2011年8月8日(院印)侦查卷宗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江东公诉字〔2011〕8号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色金属机械厂厂长,住址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0年6月15日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江山市江东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具体内容略)综上,贾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68条、第176条、第22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特移送审查起诉。
论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的侦查羁押问题
公 安 机关批 准 …… ” 《 公安 机关 对 被 管 制 、 夺 政 治 权 利 、 刑 、 剥 缓 假 释、 保外 就 医罪犯 的监 督 管理 规 定 》 2 第 5条 :公 安 “
以在监狱 里 生 活 , 时有 生命 危 险或 行 动不便 的人 。保 外就 医服 刑 犯 在监 狱 外 重 新犯 罪 , 数 罪并 罚 , 在 随 应 但 法律 的执行 过程 中, 对此 类犯人 开展 侦 查和 收押 存在 非 常大 的 实际 困难 与 阻力 , 法律 法规 的 不明确 给该 类案 件 的 处理 带来一 定 阻力 。立法 上应 明确 收押监 管主体 , 明确撤 销保 外就 医的标 准程序 , 关部 门应加 强对保 相
案 管辖 。
公 安部 制定 的有关 规定 ……、 ) 因治疗 、 ( 确 三 护理 的
特殊要 求 , 需要转 院 或者离 开所 居住 区域 的 , 须经 必
其 二 ,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最 最 公
《 关于监 外 执行 的罪 犯 重新 犯 罪 是否 需 要履 行 逮 捕
论 保 外 就 医 期 问重 新 犯 罪 的 侦 查 羁 押 问题
程 喜
( 南省 边 防总 队 普 洱 支队 , 南 普 洱 650 ) 云 云 60 0
摘 要 : 外就 医是 出于人 道 主 义考虑 , 重病犯 人采 取 的一 种特 殊服 刑 方式 , 对 象一般 是 患疾病 , 保 对 其 难
作 案 时其 尚在 保 外 就 医 期 间 ( 定 保 外 就 医一 年 , 决
后 又批 准延 长一 年 ) 。
保 外就 医罪 犯重 新犯 罪后 的收押 实践 中有 两种
途径 :
一
针对 此 特 殊情 况 , 办案 部 门 立 即 函告 唐 某 服刑 监狱 , 同时 向县 政 法 委 员会 报告 。监狱 答 复对 该 并 类保外 就 医期 问实施 的重 大案 件 以发 案地公 安 机关 侦 查与 羁押 为 由 , 拒绝 对唐 某 收监 ; 发案 地县 政法 委 召集公 、 、 检 法三 机关研 究后 决定 变更 强 制措施 为 取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监外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罚进行暂时暂缓执行,并将其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控和指导,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对刑事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处罚方式。
然而,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必然会涉及到对其处罚的问题。
一、提示警告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较轻的违法行为,且其具有悔过态度,可以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警告是以宽惩治重的原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惩戒,以减少其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或初次犯罪的情况下。
二、终止监外执行若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犯下严重犯罪行为,或者其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严重,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其监外执行。
终止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重新收监,并执行原判刑罚。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相对严重的情况。
三、重新置入社区矫正部分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虽然犯罪行为较轻,但也不宜仅仅警告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重新置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更严格的管控和指导。
重新置入社区矫正,对犯罪分子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和矫正,并加强对其行为上的监察,以降低其继续犯罪的风险。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且有可能进行改造的情况。
四、撤销监外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次数较多、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且其矫正前景不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建议法院撤销其监外执行,对其重新判处刑罚,或者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性医疗隔离等强制措施。
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累次且严重,且矫正前景较差的情况。
总之,在监外执行期间犯罪,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和犯罪分子的情况,结合法律和实际,综合考虑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方式。
处理的原则应当是以惩前毖后、以罚为教,既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也要尽可能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社会融入,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
同时,社会矫正机构也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防范工作,减少再犯罪的发生。
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它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处理进行探讨。
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有无悔罪表现、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等因素,决定对其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影响(1)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因被羁押而失去自由,能够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羁押率,提高司法效率。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继续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
2. 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影响(1)有利于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有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
(2)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羁押而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2)可能对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在取保候审期间,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取保候审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1. 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条件不明确,可能导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出现偏差,影响取保候审的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新的犯罪怎么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五条⼈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个⽉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检察院后,⼈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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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风险与挑战
取保候审的风险与挑战一、引言近年来,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取保候审的风险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取保候审的风险1. 法律风险取保候审存在法律风险,如被告人可能会逃避审判,可能会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限制条件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执行判决,进一步影响社会公正。
2. 治安风险取保候审涉及的犯罪行为往往比较严重,一旦被告人逃脱或再次犯罪,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
特别是对于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如恐怖活动、贩毒等,取保候审更需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监控与管理。
3. 社会风险取保候审的案件可能引发社会关注与舆论,而公众对被告人的情绪波动和舆论压力,可能对案件的侦办和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需要妥善处理社会风险,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处理。
三、取保候审的挑战1. 证据收集与保全取保候审意味着被告人不再羁押,这对于后续的证据收集与保全提出了挑战。
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其他手段,确保取得足够的证据,以保证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司法资源压力取保候审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等。
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是司法机关的一大挑战。
3. 司法人员素质与执法能力取保候审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这对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培养和选拔合格的司法人员,加强执法培训,成为司法机关应对挑战的关键。
四、解决方案1. 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机制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规范与管理,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
同时,建立与完善取保候审的程序和配套制度,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提升取保候审的效果。
2. 加强监控与管理措施对于高风险案件,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监控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逃脱或再次犯罪。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监控等,提高监管的效能。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追诉时效
在追诉期限内⼜犯罪追诉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是有追诉时效的,如果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的,⼀般不再追究嫌疑⼈的刑事责任,那么在追诉期限内⼜犯罪追诉时效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在追诉期限内⼜犯罪追诉时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追诉期内犯罪嫌疑⼈⼜犯新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重新进⾏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缓刑期间⼜犯新罪应怎么处理1、我国《刑法》第七⼗七条第⼀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
2、刑法第六⼗九条第⼀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最⾼不能超过⼆⼗年。
”3、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并罚。
4、此外,刑法还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民法院判决中的禁⽌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原判刑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追诉期内犯罪嫌疑⼈⼜犯新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重新进⾏计算。
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
谈对已被劳教又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捕入刑的处罚劳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教来进行惩罚,使其改正错误,同时又不会对其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
然而,有些人由于没有及时反省改正,或者是因为继续犯法,又被刑事拘留甚至判刑,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二罚一补”。
二罚一补是指已经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劳教的人,在保外就医或者在劳教期间继续犯法,被判刑或者刑事拘留的情况下,除服刑时间以外,还应当再受到一次与劳教同等的刑事处罚。
这种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相当严厉的惩罚,而对于社会来说,二罚一补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它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那么,二罚一补是否合理呢?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惩罚方式?在本文中,我将会从两个角度出发,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人权角度来谈对于二罚一补的评价。
从法律角度来看,二罚一补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惩罚,但这种惩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现行法律,同一违法事实的处罚一般是不会重复的,但这条法律规定是有例外的,同一违法事实如果在两种行政处罚制度下都被处理,那么就可以二罚一补。
这种规定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制定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二罚一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
从人权角度来看,二罚一补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对个人的身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这种惩罚是否涉及到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限制。
一般来说,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保障其人权。
对于二罚一补来说,如果不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那么这种惩罚在人权上就会过度限制。
但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说明劳教并没有起到改正行为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再次被判刑或刑事拘留是必要的,其人权受到限制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二罚一补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规定,对于犯罪行为是一种必要的惩罚。
同时,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二罚一补也是可以被接受的,前提是在同一违法事实下再次犯罪的情况下。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脱保后再投案的自首认定
二、 分歧原 因探究
如上文案 例所示 , 在刑 事司法实践 中存 在两种 不同意见 , 笔者 分别总结 如下 :
( 一) 肯定说 的理 由
首先, 从立法原意层面看, 自 首制度的设置初衷 旨在通过鼓励行为人 自动投案 , 来降低抓捕成本, 节 约司法资源 。而 自动投案 的本质属 性是指行 为人 自愿将 自己置 于司法机关 的控制之下 。脱保 的行 为人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取保候审期间, 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 , 后又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犯罪行为的, 能否认 定为 自 首, 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 。笔者先以两则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 被告人姜某某诈骗案, 脱保后再投案, 法院认为构成 自 首 2 0 0 7 年6 月,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 ( 已判决 ) 从北京市潘家园古玩市场购得新制工艺品 2 5 件, 假称 “ 从农村挖出的出土文物” , 在北京市大兴区、 朝阳区、 通州区等地销售给被害人尚某某 , 骗得人民币 2 . 1 万余元 。2 0 0 7 年6 月1 9日 1 1 时许 ,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欲再次 向尚某某 出售假出土文物时, 被公安机关 当场抓获 , 同时扣押姜某某赃款人民币 5 1 0 0 元。姜某某于 2 0 0 7 年7 月 2 7日 被取保候审, 后在取保期间逃脱。2 0 1 0 年4 月1 2日, 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姜某某构成诈骗罪 , 且 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 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 本应对其酌隋从重处罚 , 但鉴于已发还部分犯罪所得 , 能 自 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自己所犯罪行 , 可认定为 自首。遂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 个月 , 并 处罚金 人 民币 2 0 0 0元 。 宣 判后 , 被 告人未 提 出上诉 , 但检察 机关提 出抗诉 , 认 为一 审法 院判决 认定姜某 某 的行 为构成 自首 , 属适用法律错误, 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 以改判。二审法 院依法审理后 , 驳 回检察院抗诉, 维持原判。
取保候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没有法律后果,本文将围绕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概述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2.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权利;3.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4. 取保候审期间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相关义务1. 报到义务:被取保候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到,接受监管。
2. 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保证人的承诺,不得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 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居住地。
4.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机关可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5. 不得接触证人、被害人:为防止干扰证人、被害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证人、被害人接触。
6. 不得干扰诉讼活动: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权利1. 依法参加诉讼:被取保候审人有权依法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 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3. 提出申诉、控告:被取保候审人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4. 获得法律援助: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五、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1. 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如擅自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被害人等,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被取保候审人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再次犯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3. 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
取保后转行政处罚流程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决定后,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脱离羁押状态,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取保候审决定的内容。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履行取保候审期限、住所变动、工作单位变动、出境等行为的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有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措施的解除,并接受行政处罚或被再次拘留等后果。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介绍取保候审后转行政处罚的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小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侦查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侦查机关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小明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侦查,不得变动住所、工作单位,不得出国等。
**流程详解**1. **侦查机关调查取证阶段**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将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证据。
如果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侦查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 **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比如变动住所、工作单位、出国等行为,侦查机关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其改正、再次传唤谈话、申请撤销取保候审措施等。
3. **申请转行政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转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
在立案调查阶段,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在听证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申辩,提供证据辩护。
最终,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行政处罚后的处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口诀(3篇)
第1篇一、继续犯定义要牢记,行为持续状态不停息。
非法状态时间无限长,构成继续犯罪无争议。
二、继续犯的法律后果,根据情节轻重定罚则。
轻则罚款或拘留,重则判刑入狱底。
三、继续犯犯罪特征显,非法状态持续不停歇。
行为与状态同时存在,构成犯罪事实无疑义。
四、继续犯刑罚严厉度,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
情节轻微可免于刑罚,情节严重必受严厉惩。
五、继续犯刑罚的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服刑期间不得随意释放。
六、继续犯的时效规定,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追究。
五年内被查获,依法处理。
七、继续犯的追诉时效,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
情节轻微可免于追诉,情节严重必受法律制裁。
八、继续犯的管辖原则,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也可管辖犯罪行为。
九、继续犯的法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
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十、继续犯的法律适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严惩不贷,法治社会维护正义,人人遵守法律法规,共创美好和谐社会。
第2篇一、犯意坚定,行为持续,违法性质,未变未移。
二、法律认定,继续犯罪,后果严重,不容忽视。
三、持续期间,长短不一,违法情节,加重处罚。
四、侵犯权益,持续影响,赔偿损失,不容推诿。
五、社会秩序,扰乱不安,法律制裁,维护正常。
六、刑罚种类,依据情况,有期徒刑,拘役等罚。
七、刑罚执行,严肃公正,剥夺自由,剥夺权利。
八、罚金赔偿,依据损失,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九、行政责任,依法处罚,警告、罚款,拘留等罚。
十、追究责任,不分先后,共同犯罪,连带责任。
十一、违法事实,清楚明确,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十二、法律效力,具有普遍,同类犯罪,参照执行。
十三、犯罪主体,资格限制,年龄、精神,限制处罚。
十四、累犯加重,处罚从重,前罪未消,后罪加重。
十五、刑罚执行,定期复查,发现新罪,依法处理。
十六、犯罪分子,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后又被拘留怎么办
取保候审后⼜被拘留怎么办取保候审是我国⼀种刑事强制措施之⼀,⼀般适⽤的对象是管制、拘役或者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对不会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取保候审有⼈保与财保两种,那么取保候审后⼜被拘留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取保候审后⼜被拘留怎么办如果当事⼈被取保候审后⼜被拘留的,应该是安全机关掌握了相关的犯罪证据,所以建议当事⼈最好委托律师处理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被告⼈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如果当事⼈被取保候审后⼜被拘留的,应该是安全机关掌握了相关的犯罪证据,所以建议当事⼈最好委托律师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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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如何处理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再次违法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如何处理1、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再次违法的,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能否要回1、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
2、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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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对于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1、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2、刑事拘留;3、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从执行刑拘或逮捕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漏罪的,则要被收监。
那么,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让再次犯罪的,此时要如何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解除取保候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要想获得取保候审那么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取保候审期间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要是被取保候审人再次犯罪的,则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严重的,甚至还会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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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怎么写
根据刑诉,我们该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交通肇事罪可以取保候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