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变合同总价也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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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合同总价也有变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又到了一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候,基于上一次税率调整经验:一般纳税人一定要提前做好筹划和安排,合理地签订合同及收付款,重点把握好“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税率变了,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有怎样的应对措施呢?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情况需要重点关注(假设税率变更从2019年4月1日实施)

一、已签订合同的履行

房地产企业4月1日前签订了采购合同,如购买建筑服务,合同约定不含税价为100万,税率10%,增值税10万,价税合计110万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如何履行?

笔者认为,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是价税分离的买卖合同,不含税价100万元是双方契约约定,不含税价理应是100万元;税率由10%调整为9%,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更,属于“不可抵

抗力”,增值税应该调整为9万元,价税合计应为109万元。企业应该支付给建筑企业109万元,而不是110万元。

合同约定的是10%的税率,供应商能给我开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履行110万的合同,否则认定109万元,并且不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虚开税款金额大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二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房地产企业如果签订的是购货合同,4月1日之前签订的价税合计是116万元,税率调整后,4月1日之后签订的价税合计应该是113万元。如果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了部分款项,开具了部分发票。那么剩余的合同款应该按照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例如:合同价116万元(其中不含税价100万,税金16万)。支付58万元,已经开具发票58万元,其中不含税价50万元,税额8万元。剩余的不含税价为100-50=50万元,税额:50*13%=6.5万元,价税合计56.5万元。公司应该支付货款56.5万元。

二、4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

4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应该有应对变化。

第一:一定要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不含税价是多少?税率是多少?价税合计是多少?

第二:要与供货商沟通,税率调整了,以前相同品种货物的总价要降下来。因为,同样是价税合计116万元的采购合同,4月1日前,供应商的收入是100万元,销项税金16万元,假设供应商的成本是80万元,进项税额为0。那么,供应商实现的利润是100-80=20万元,缴纳增值税16-0=16万元。4月1日税率调整为13%后,价税合计应调整为113万元,供应商的收入依然是100万元,成本80,利润为20万元没有变化。缴纳增值税13-0=13万元。供应商享受到了税收政策调整的红利了。

结论:房地产企业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总价变为113万元,减少了3万元,供应商收入没变(都是100万),还享受到了政策红利(销项税减少3万)。

第三:从4月1日起签署合同,应该增加一个特别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也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本条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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