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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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合法可靠的辩护,并为被告争取权益。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采用恰当的方法来收集和分析证据,以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证据收集与分析的方法。

一、证据收集方法1. 法庭提供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会提供一些重要的证据,如检察官提供的起诉书、调查报告、被告人的陈述等。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开始他们的辩护工作。

2. 询问证人证人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

辩护律师应该与可能对案件有所了解的证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他们的观点、情感和记忆。

通过引导和提问,辩护律师可以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证词。

3. 收集物证物证是辩护律师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辩护律师应该仔细查看、分析和保护相关的物证,如录音、录像、文件、照片等。

他们可以请专业人士分析物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查阅相关文件和证据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证据来获取更多的信息,如调查报告、证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这些文件和证据可以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为他们的辩护工作提供支持。

二、证据分析方法1. 逻辑分析辩护律师可以使用逻辑推理来分析和解释证据。

他们应该仔细研究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找出一致性或矛盾之处。

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辩护律师可以揭示出更多的案件真相。

2. 专业鉴定鉴定是一种将证据与专业知识相结合的方法。

辩护律师可以请专业人士对物证、技术证据等进行鉴定和解读。

这些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利用专业鉴定来支持他们的辩护观点。

3. 比较分析辩护律师可以使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对比不同的证据和观点。

他们可以将被告人的陈述与其他证人的证词进行对比,找出其中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以便用于辩护。

4. 情感分析情感分析是一种从证人的视角出发,分析他们的情感和动机,从而解释他们的证词。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界中,证据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帮助法院认定案件的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确定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极为重要的。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首先,证据的来源是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法律上,证据可以来源于多种途径,如书面文件、证人证言、物证等等。

其中,书面文件通常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因为它们通常是签署于法律文件中的合法证明,具有完整、准确、清晰等特点。

而证人证言则需要对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同时,物证则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具有证明案情的力量。

因此,想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就需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其次,证据的真实性也是法律认可证据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法律上,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或误导法庭。

如果证据不真实,那么即使具有的证据数量再多,也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证据。

因此,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所有相关当事人都需要诚实地提供并且进行严谨的审查和调查,以保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次,证据的完整性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法律上,证据必须是完整的,不能被拼凑或被选择性地使用。

如果证据不完整,那么它也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证据。

因此,对于证据的完整性,需求所有相关当事人诚实地提供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调查,以保证其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最后,证据的合法性也是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在法律上,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证据。

因此,任何人在获得证据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证据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这是法律界普遍认可的标准。

因此,在证明案件时,当事人需要尽可能地收集并提供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以确保其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提高其案件胜诉的机会。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法庭审理要点

法庭审理要点

法庭审理要点在法庭审理中,有效地呈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的陈述和辩护是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讨论法庭审理的要点,包括证据的呈现、辩护的策略以及法官的评判标准等。

一、证据的呈现在法庭审理中,证据是案件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律师需要精确而有力地呈现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或书证等。

律师应该通过逐一询问目击证人、展示物证或逐条引用书证等方式,将直接证据有条不紊地呈现给法庭。

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引证其他相关证据、解释物证或书证等方式,将间接证据清晰地展示给法庭。

在呈现证据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有力的证据:律师应该选择最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同时充分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或异议。

2. 四两拨千斤:律师在呈现证据时,应运用恰当的技巧和策略,使证据更具说服力。

3. 注重证据的逻辑关系:律师应该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地呈现,使法庭能够理解证据的证明力。

二、辩护的策略在法庭审理中,律师的辩护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案件、不同角色的律师可能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但总体来说,律师的辩护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分析案件优势和劣势:律师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优势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

对于优势方面,应该强调和突出;对于劣势方面,应该寻找合适的解释和辩护方式。

2. 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律师应该提前准备充分的辩护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条文、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等。

这些材料可以作为辩护的依据和支持。

3. 合理而有力地驳斥对方观点:律师应该在驳斥对方观点时,采取合理的辩论方式,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进行辩护。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意掌握辩护的节奏和语气,避免过激或情绪化的辩论方式。

三、法官的评判标准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起着裁决的关键角色。

法官将根据律师的辩护和呈现的证据,结合法律依据,作出最终判决。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

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在法学领域,证据和证明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具体材料或信息。

证明则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学中的证据与证明的概念、种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是在法律诉讼中,为证明某个事实真实性而提供的材料或信息。

根据其来源与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书、文件等能够以文字形式载明某种情况的证据。

例如合同、公函、报告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相关主张的书证。

2. 物证:物证是指有形的对象或物品,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某种事实。

比如案发现场遗留的物品、被害人留下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由第三方作为证人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法官来说是评估案情的重要参考。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专人对特定事物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关的结论。

鉴定意见是在一些科学技术无法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提供客观、专业的证据。

5. 印证:印证是指根据一些特定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来推定其他相关事实的证据。

比如血迹、指纹等可以用于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这些都属于印证的范畴。

二、证明的概念与方法在法学中,证明是指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某个事实或主张。

证明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达到说服法庭或仲裁机构接受相关主张的目的。

1. 直接证明:直接证明是指通过直接的证据来支撑和证实某个主张。

例如,通过合同书面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间接证明:间接证明是指通过推理和推断的方式,由存在的证据推出另外一种事实或主张。

例如,通过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有罪。

3. 推定证明:推定证明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普通常识,由某种可证明的事实推定出另一种无法直接证明的事实。

例如,根据被害人遗留的物证,可以推定嫌疑人曾经在案发现场。

律师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技巧

律师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技巧

律师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技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具备一定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技巧。

本文将介绍一些律师常用的证据收集与调查技巧,希望对从业律师有所帮助。

一、确定证据类型在开始证据收集和调查之前,律师需要先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一般来说,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直接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陈述、录音录像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测得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如物证、专家证词等。

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后续的工作。

二、搜集证据1. 查阅文件和记录:律师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来找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比如,通过调取公司的财务记录、员工的工作记录等,可以获取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2. 采访目击证人:目击证人是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之一,他们能够提供案发现场的直接观察和所知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面对面或电话采访目击证人,获取他们的陈述和证词。

3. 收集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如血迹、指纹、DNA等。

律师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收集物证,这对于案件的证明非常重要。

4. 调取录音录像:如果案件发生时有录音录像设备在场,律师可以申请调取相关的录音录像。

这些录音录像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来支持案件的辩护或指控。

三、分析和保存证据在收集到证据后,律师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并妥善保存。

首先,律师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合法,律师需要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排除。

其次,律师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和整理,以便更好地组织和运用。

最后,律师要妥善保存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需要时能够提供给法庭或相关方。

四、调查技巧1.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可以利用各种科技手段来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

例如,通过互联网来查找相关信息、通过数字取证技术来收集电子证据等。

2. 面对面沟通:与目击证人或相关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可以更好地获取信息和了解情况。

律师办案体会

律师办案体会

律师办案体会在律师这个职业中,办案是其中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个好的律师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思维能力,同时还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

在我所从事的律师工作中,我也有许多关于办案的体会。

首先,一个好的律师需要擅长寻找证据。

在一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

因此,我每次接到一起案件时,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寻找证据。

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些证据可能已经被销毁或删除,有些证人可能不愿意配合,有些证据甚至可能被故意篡改。

因此,律师需要有耐心和毅力去寻找证据,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调查能力。

其次,律师需要搭建一个完整的案件框架。

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除了需要收集证据之外,还需要将这些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构建一个有逻辑性的案件框架。

这样可以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且有助于律师在庭审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但是,在构建案件框架的时候,律师需要注意不要歪曲事实,否则会失去公正和客观的立场。

第三,律师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需要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律师还需要能够对案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推理,找出其中的矛盾和漏洞,并且抓住这些问题来为自己的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

在法庭上,律师的分析能力和论证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负。

最后,律师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在办案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客户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以确认每一个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应变能力,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并做出合理的反应。

在法庭上,律师要面对严肃而复杂的情境,需要在压力下保持冷静,并且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的决策。

总之,办案是律师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思维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

通过我的工作经历,我深深感受到,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法律成果。

律师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

律师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

律师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要素之一。

作为律师,掌握良好的证据调查与取证技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律师在证据调查与取证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关键技巧。

I. 清晰的目标设定在开始证据调查和取证的过程中,律师应该首先确立明确的目标。

这有助于梳理思路、规划行动,并有助于采取适当的方法与策略。

例如,律师可能需要确定需要找到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或者需要查找与案件相关的专家意见和报告。

II. 引入合适的调查人员律师在证据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可能需要与一些调查人员合作,如私家侦探、调查员或者专业的鉴定人。

确保选择合适的调查人员,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的背景和技能,并能够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证据调查。

III. 收集证据1. 文书调查仔细审查相关文件、法规、合同、书面陈述和备忘录等可帮助律师收集证据的文书资料。

通过对这些文件的仔细分析,律师可以找到有利于案件的证据线索。

2. 采访证人律师可以通过采访相关证人来获取直接的证据。

在采访过程中,律师应当准备一份详尽的问卷,并倾听证人的陈述,确保获取准确、详尽的信息。

此外,律师还应当录音或者记录采访过程,以备查证。

3. 数字证据随着技术的进步,数字证据在很多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可以利用电脑取证软件、网络取证技术等手段,收集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帖子等数字证据,并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IV. 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1. 文档鉴定与保全律师在收集到证据后,应当及时进行文件鉴定与保全措施,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例如,律师可以将电子证据备份在多个存储设备上,并由专业鉴定机构对物理证据(如文件、录音带等)进行鉴定。

2. 保密与信息安全律师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的机密性。

在处理电子证据时,律师应当使用加密技术,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篡改。

V. 合法取证律师在证据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执业规范。

合法取证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民事诉讼证据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的名词解释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而提供的一切可以用于推定和证明事实的材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进行名词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证据规则。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证件、账簿等。

它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示合同、信函、发票等书证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二、物证物证是指物质实物作为证据,比如现场物品、录像录音、实物等。

物证可以直接呈现事实,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例如,一辆被损坏的汽车可以作为物证用来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通过证人口头陈述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证人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目击者、专家等。

证人的证言对于法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真实性的问题。

因此,法庭通常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严格的质证和交叉审问。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意见书。

在案件中,某些特定的事实需要专门的技术和专业知识来鉴定,这时法庭会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例如,在一起毒药案件中,法庭可能会委托化学专家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含有有毒物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现场录像、电话录音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和不可篡改性,法庭对此类证据的采信度较高。

六、推定证据推定证据是根据已知事实进行推理而得出的可以证明其他事实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当无法直接获得某一事实的证据时,可以通过推定证据来推断。

例如,通过某人下落不明已有一段时间,可以推定此人已经去世。

七、鳞次栉比证据鳞次栉比证据是指多个证据相互印证、组合成整体来证明事实的证据。

当某一主张无法通过单一证据得到证明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多个证据来形成证明链条,从而增加主张的可信度。

例如,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包括目击证人、商标注册证书、市场调查报告等多种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

证据有哪些特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证据有哪些特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 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 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一、证据有哪些特性
诉讼证据都有三大特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 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 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 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 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 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证据的分类和种类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案件需要确认的事实通过直接证据就能够得以明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直接证明人是否在一些时间、地点做了一些行为。

另一方面,间接证据是指由推理、推断或综合其他证据得出的结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推论与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通过被告人的身体损伤或DNA检测结果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

二、物证和文证物证是指案件中的实物或物理证据,例如,案发现场的痕迹、被告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通常是通过现场勘查、扣押、检验、技术检验等方式获取的,作为审判的有力佐证。

物证的特点是客观真实、直观性强,更具既有性和不易伪造。

文证则是通过书面或口述形式的证据,例如,合同、证明、记录、证言等。

文证的特点是被制造出来较为容易,容易掌握,但其真实性需要根据其他证据与可能具有的伪造性、立场、主观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三、自证证据和他证证据自证证据是指通过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直接与该案相关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自证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被作为证据的一方在自证证据使用前提供纠正原有证据错误的事实。

例如,被告人的书面供述中对犯罪事实的陈述等。

他证证据则是除当事人外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对被告人的目击证人证言、鉴定人的专业鉴定结论等。

在法庭审理中,借助不同种类的证据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

因此,了解证据的分类和种类对于执法人员、辩护律师和法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书证:书面文件、书籍、报纸、杂志、合同、借据、发票、账单、公文等。

这种证据通过实物或文件呈现,能够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2.证人证据:由亲眼目击或了解情况的人提供的证词。

证人作为案件的直接目击者或参与者,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和看法。

3.鉴定证据: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科学的鉴定分析,例如鉴定化学物质、指纹、DNA、声音、视频等等。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为案件提供具体的科学依据。

4.档案证据:由相关机构或单位保管的档案记录,例如户口本、医院病历、公安档案、公司文件等。

这些档案记录能够提供案件所需的相关信息和事实。

5.物证:指由案件现场或相关地点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例如血迹、工具、遗弃物、足迹等。

这些物证能够提供案件的客观事实和犯罪过程的证明。

6.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证据:通过摄像机、手机等设备记录下的与案件有关的影像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有时具有直接的可靠性。

7.电子数据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社交媒体帖子等电子信息。

这些证据能够提供案件相关人员的行为、言论和交流记录。

8.印证:指通过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印刷或盖章留下的印记,例如印章、印鉴、签名等。

这些印证可以对文件或物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鉴定。

9.声音证据:通过录音或监听设备录制下的声音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口头陈述、对话或背景噪音等信息。

10.情报证据:包括从各种渠道获取的情报和情报资料。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线索和证据。

总之,不同的证据种类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途径提供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明材料,以支持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在法庭上,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来全面分析案件,并最终作出正确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

上海律师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

上海律师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质证意见上海律师:刑事案件证据质证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审判的重要根据,而律师的质证意见也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探讨上海律师对刑事案件证据质证的重要性、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上海律师对刑事案件证据质证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质证是律师进行辩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律师对证据质证的精细处理,不仅能掌握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还可以通过对证人询问和逻辑推理,推动证据的发掘和真相的进一步揭示。

对此,上海律师在案件辩护中非常注重证据质证的过程,以期为当事人争取合理优惠并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

二、上海律师的具体操作步骤1. 对证据进行初步评估从律师的角度看,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其质证的重点。

因此,在进行证据质证前,律师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审查,评估其与事实的关系以及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以便选择更加合适的质证方式。

2. 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是证据质证的直接来源。

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律师需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制定好问询的策略和技巧,不断调整自己的言语和情绪状态,在不影响证人证言的前提下引导证人进行回答。

3. 进行逻辑推理除了对证人进行询问外,上海律师还会根据证据之间的联系和逻辑推理,梳理证据串联事实,构建案情全貌,接着再以此进行证据质证。

4. 对证据进行分析在对证据质证的过程中,上海律师还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寻找证据中的疑点和漏洞,从而充分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三、上海律师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证据质证的程序和原则,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2. 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时,要严格把握证据的来源、可靠性和真实性,避免过度附和或过度怀疑。

3. 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要注重技巧和策略的配合,充分了解证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从而得到更为充分且准确的证言。

4. 在对证据进行分析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展开自己的推断或臆断,以免曲解证据的含义或引起误解。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事实的认定都需要有证据的支持,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本质,从而正确的处理案件。

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证据种类的相关知识。

▲一、证据简介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

又称证据事实。

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

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制度在中国诉讼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第五章,都对证据的种类、收集、保全和判断等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二、证据分类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划分,标准不同分类也就不同。

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中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

所谓实物证据,是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体物品,都是看得见摸得着或者感觉得到的东西。

法律服务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法律服务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

法律服务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在法律服务中,证据收集和分析是案件调查和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准确、完整地收集和分析证据,能够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探讨在法律服务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技巧。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1.确保案件真实性和公正性在法律服务中,证据的收集是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通过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准确地还原事实经过,评估案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供案件的有力支持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案件分析,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支持。

证据的有效收集和分析有助于构建清晰的案件逻辑和辩护思路,为案件的胜利创造有利条件。

3.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和竞争力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是衡量其专业形象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准。

律师通过精准、全面的证据收集和分析,展现出专业的素养和能力,提升自身的声誉和竞争优势。

二、证据收集的常见方法和技巧1.书面证据的收集书面证据是法律服务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调阅案卷、请求相关机构提供文件、录像等方式来收集书面证据。

在收集过程中,要注重查看证据的来源、鉴别证据的真实性,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物证的保全和调取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痕迹等有形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相关机构保全或调取物证,以确保物证的可取性和保全性。

在处理物证时,要注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链式保全,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3.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是法庭上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律师可以通过了解案件情况,找到相关证人,并与其进行面谈或取证。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重点关注证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及时记录证言内容,并注意提取证人证言中的关键信息。

4.专家意见的征求在某些专业领域的案件中,律师可以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鉴定。

专家意见在证明案件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律师应该与专家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专家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律师找证据的专业术语

律师找证据的专业术语

律师找证据的专业术语
一、律师调查取证内容
1、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2、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

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4、个人资信调查——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

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5、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6、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7、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二、特点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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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证据之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向小均律师)很多人描述证据为诉讼的关键,打官司就打证据仗。

那么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诉讼证据作为三大诉讼证据的一类,有证据共有的特性,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征,本文将以律师的专业眼光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伴随现代电子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除电子邮件(E-mail)外,还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早在60年代,英美法系一些国家就确立了关于电子证据的大量判例。

南非于1983年、加拿大于1998年还分别制定有《计算机证据法》。

本司法解释称之为计算机数据。

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12条)。

[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有关的人向法院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应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13条)。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4条)。

[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形式上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5条)。

[域外证据]域外证据主要指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16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原驻苏联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的复函》的规定,我驻外大使馆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的职能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不具有该项职能,出具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书无效。

我国已于1997年加入海牙国际取证公约。

调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证明主要有四种方式:1、我驻港、澳机构的证明;2、当地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证明;3、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的证明;4、台湾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的证明。

[外文证据]外文证据主要指外文书证、外文视听资料等由外国语言文字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调取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17条)。

[涉密证据]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对这类证据在形式上应作出明确标注和说明。

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18条)。

(三)[法院取证规则]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

(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

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法院说明原因(26条)。

[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23条)。

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

法院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

[取证目的规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条2款)。

(三)[证据保全规则]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程序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27条)。

[方法规则]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28条)。

(四)[现场勘验规则]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33条)。

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33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4条)。

二、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举证责任配置规则]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或不力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当时主要是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称之为主观举证责任,即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或负担。

后来法国学者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就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情况下,判决由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如何配置的问题。

理论上有法律要件分类说、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等观点。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相同。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采此说。

该学说将民事法律规范分为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前者为基础规范,后三者为对立规范。

主张权利存在者就权利规范中关于权利事实存在的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对立规范中,权利消灭(如债务已清偿)、权利妨害(如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或权利排除(如已超过时效)等负举证责任。

权利限制、扩张区别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

他们认为,限制国民权利、课处义务的行政处理诉讼,由行政机关就行为的适法性负举证责任;国民请求扩张权利或利益领域应就其请求权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这次制定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没有照搬前述理论,而是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申请授益,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且对原告没有适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即: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1条)和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4条3款)负举证责任。

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4条1款);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4条2款);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5条)。

同时规定了原告享有提供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的权利(6条)。

(二)[举证失权规则]举证失权指无正当理由超出法定举证期限,即丧失举证权利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长期以来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被告举证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不够完整。

这次证据规则作了如下调整: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抉扬规范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它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提供的,应在举证其限界满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法院准许的,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证据(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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