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广告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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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

王老吉诉加多宝

本案的焦点是加多宝集团广告的行为是否会损害王老吉集团的商业信誉,是否因为虚假宣传给王老吉集团造成影响。

第一,从广告中来看,“加多宝集团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是想表明加多宝加多宝集团的饮料“加多宝凉茶”有获得这样荣誉,但是事实是“加多宝凉茶”并没有存在这样长的时间,所以加多宝集团“虚假宣传”这一行为实际存在;其二,由于王老吉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并且鉴于王老吉较大的知名度,加多宝集团这一虚假广告行为会使消费者将加多宝凉茶与王老吉凉茶相混淆,可见其侵犯了王老吉集团的商业信誉,对其造成影响。

下面进行进一步解释: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虚假广告或者宣传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多宝集团则进行了上述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购买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做了规范:“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其构成要件有:第一,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其目的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者帮助他人夺取市场;第二,客观上试试了虚假宣传或者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第三,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经营属性的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第四,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利益上的损失。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首先应从宣传的整体内容上来考虑,一般消费者以自己通常的判断能力,消费交易常识与习惯来接受该信息,会不会受其内容诱导而误购商品。

其次,从后果上来考察和认定该表示与宣传是否构成引人误解。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王老吉和加多宝都是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竞争激烈。

然而,广药集团在获得“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红罐王老吉,使得市场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

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16日对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这一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

正是因为该包装装潢是该商品特有,他人使用该特定的包装装潢才构成了混淆公众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是建立在特定名称获得标示来源的显著性的基础上。

在本案中,王老吉和加多宝两个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具有广泛的认知度。

因此,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保护不仅是对其本身的保护,更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解决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的法律争端,也为我们提供了几点启示:商品包装装潢的独特性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更加注重自身品牌和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使其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便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能够快速识别出自己的品牌。

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应注重提升自身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从而为品牌提供更强的保护。

法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平和公正。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假宣传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05.28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

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正文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基本案情: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号、3980709号、9095940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

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

王老吉与加多宝纠纷案

王老吉与加多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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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和认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 提高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经验教训
总之,王老吉与加多宝 纠纷案对于整个凉茶行 业以及商业竞争中的企 业都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企业应该从中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自身的规范 化和专业化管理,推动 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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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包装纠纷纠纷细节除了广告语之外,王老吉和加多 宝在包装上也存在纠纷。王老吉 认为加多宝的新包装侵犯了自己 的知识产权,而加多宝则认为王 老吉的包装设计过于雷同,存在 侵权行为。双方在包装设计上展 开了激烈的竞争,互相指责对方 侵权
渠道纠纷
此外,王老吉和加多 宝在渠道上也存在纠 纷。王老吉认为加多 宝在某些渠道上存在 窜货行为,而加多宝 则认为王老吉在某些 区域市场上的表现不 够积极。双方在渠道 管理上存在分歧,互 相指责对方不遵守市 场规则
PART 2
纠纷细节
广告语纠纷
王老吉和加多宝在广告语上存在 明显的纠纷。王老吉认为加多宝 的广告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而加多宝则认为王老吉的广告 语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 ,王老吉的广告语强调"王老吉" 品牌的正宗性和历史渊源,而加 多宝则强调自己在凉茶市场上的 领导地位和品质保障
纠纷细节
到以下经验教训
经验教训
尊重知识产权:企业在商业竞争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自身
1 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被他人侵权
遵守市场规则:企业在市场运作中要遵守市场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窜货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
2 渠道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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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加多宝再次败诉

因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加多宝再次败诉

因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加多宝再次败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判决即日起停止使用,并在《重庆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2年,香港鸿道集团及国内各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凉茶。

经长期营销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

被告亦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字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重庆五中院认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其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形成和积累是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市场上出现了两种“王老吉”红罐凉茶因其生产者不同,产品本身的配方也不同,在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的情况下,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这一事实客观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王老吉’商标改名为“加多宝”商标,且“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被告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的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商场如战场,一个好的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被商场所倚重。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涉及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何为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王老吉和加多宝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纠纷案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纠纷案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纠纷案分析王老吉和加多宝的营销策略比较分析王老吉的营销策略分析一、产品策略1、市场定位王老吉产品定位为一个功能饮料,王老吉的作用就是“预防上火”,这就避免红色王老吉与以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为代表的碳酸饮料和以康师傅、统一为代表的茶饮料、果汁饮料等国内外饮料巨头产品的直接竞争,形成独特区隔,相比较而言,红色王老吉的“凉茶始祖”身份、神秘中草药配方、175年的历史等,显然是有能力占据“预防上火的饮料”。

而且红色王老吉的直接竞争对手,如菊花茶、清凉茶等由于缺乏品牌推广,仅仅是低价渗透市场,并未占据“预防上火”的饮料的定位。

2、品牌策略品牌定位“预防上火的饮料”,其独特的价值在于喝红色王老吉能预防上火,让消费者无忧地尽情享受生活:煎炸、香辣美食、烧烤、通宵达旦看足球。

红色王老吉顺应现有消费者的认知而且没有与之冲突。

“开创新品类”永远是品牌定位的首选。

一个品牌如果能够将自己定位为与强势对手所不同的选择,其广告只要传达出新品类信息就行了,而效果往往是惊人的。

红色王老吉作为第一个预防上火的饮料推向市场,使人们通过它知道和接受了这种新饮料,最终红色王老吉就成为预防上火的饮料的代表,随着品类的成长,自然拥有最大的收益。

3、包装策略罐装王老吉的包装主色调是红黄两色——最具传统意义和文化认同感,红色易拉罐民族风格浓郁朴素,实在的产品包装很好的表达了“预防上火”的功效。

并且这样的包装配色摆在货架上很醒目,亮黄色王老吉三个字给人视觉冲击非常抢眼,有利于吸引消费者的目光。

产品包装不是美学意义上的艺术,而是视觉化的“市场策略”二、价格策略定价策略王老吉310ml单罐零售价一般在3.5元左右,与普通饮料相比,王老吉的价格是偏高的。

为了使消费者可以接受这个略高于一般饮料的价格,王老吉分析了当时的市场环境,发现当时的茶饮料如康师傅茉莉茶等并没有与一般的饮料细分,凉茶市场相对竞争并不激烈。

也没有饮料以“预防上火”作为口号。

王老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王老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老吉,作为我国著名的凉茶品牌,自成立以来便以其独特的口感和疗效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年来,王老吉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屡遭侵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王老吉品牌在法律领域的一系列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纠纷1. 案件概述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王老吉”商标相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二是未经授权使用“王老吉”字样的包装、宣传材料等侵权案件。

2.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对于与“王老吉”商标相似的商标,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王老吉”字样的包装、宣传材料等侵权行为,侵权方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1. 案件概述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商业诋毁;三是商业贿赂等。

2.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 案例分析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 案例分析
我们在分析调查问卷后,主要认为有以下变量影响着企业的产品需求,即现居地、年龄、包装、运动、娱乐、吃饭搭配和选择动因。并对每个因子做了分析。(详细数据见附件一)就居住地来说,我们根据王老吉的战略定位,将全国市场分成了8个区块,在对这8个区块的比较分析后,西南地区、东部沿海、长江中游将王老吉排在了较前的顺序,原因是王老吉将东部沿海作为走出珠三角战略的第一步,西南、长江中游作为珠三角联络最多的区块,更能认同回归原味的王老吉的口味。
报告题目

王老吉案例综合分析
课程名

管理经济学
任课老师

蔺楠(教授)
完成人

陈婉雪2012210558
严雯2012210574
专业

企业管理
完成时间

2012.11.29
引言
5月11日晚,广州药业[23.68-1.58%]集团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加多宝所属的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此,持续了380多天的商标争夺战画上了句号——2011年4月,广药集团递交了“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3、行业具体情况介绍(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图2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潜在新进入者
茶饮料的生产壁垒不高:生产茶饮料的直接成本并不高,一套灌装设备需投资40~50万元,PET聚酯瓶吹瓶生产线需投资30万元,其生产设备成本相对较低。
市场壁垒高:茶饮料市场的卖方垄断程度较高,行业中的大牌企业广告投放力度大,品牌知名度高,给市场新进入者造成了一定的市场进入壁垒。
对于最终输了官司,加多宝并不感到意外,此前其相关负责人曾多次在媒体面前坦言,已经对商标案的最终结果做了最坏的打算。不过输了官司的加多宝称王老吉商标之争并未结束,“一切才刚刚开始”。目前广药与加多宝双方仍为包装一事争持不下,与广药的王老吉商标之争是第一个战场,而把产品卖好、在业绩上打个“漂亮仗”才是公司最为看重的。

王老吉和加多宝官司

王老吉和加多宝官司

王老吉和加多宝官司王老吉与加多宝官司纷争的背景王老吉和加多宝是中国饮料市场上的两个知名品牌,因为它们在产品包装上的相似之处而引发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官司。

这场官司成为中国商业法律领域的经典案例,吸引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分两篇详细介绍这场官司的经过和双方的辩论。

王老吉和加多宝官司纷争的始末(上)2000年,加多宝公司推出了一款新产品,名为“王老吉凉茶”。

这款凉茶在包装设计上与王老吉品牌的产品非常相似,以至于引起了王老吉公司的不满和抵制。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知名度。

随后,王老吉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了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并要求撤销加多宝的商标注册,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经营的王老吉凉茶与其王老吉品牌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其商标权益和声誉。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过调查认为,加多宝公司的产品包装设计确实存在与王老吉品牌相似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方式发布商品。

因此,加多宝公司被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加多宝公司对此不服,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要求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裁决。

加多宝公司辩称,凉茶行业中的包装设计风格相似度较高,并非独自造成了与王老吉品牌的混淆。

随着官司的持续发酵,公众对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关注。

两家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和保护自身品牌声誉站在了正面交锋的位置。

而这场纷争的结果,也将对中国商标保护和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

(待续)。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

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案件评议一、“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这可算是商标界的一场“大戏”啊。

想当年,王老吉凉茶那是相当出名,红罐包装几乎成了它的标志。

后来加多宝开始运营王老吉品牌,把这牌子打得更响亮了。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商标授权到期之后。

加多宝继续使用和王老吉极为相似的红罐包装,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大家都习惯了那个红罐,猛地一换还真可能分不清。

就好比你一直管一个人叫张三,突然有一天另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人也说自己是张三,这不得乱套啊?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

加多宝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似包装,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就侵犯了王老吉的商标权益。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商标授权可得谨慎,到期之后该怎么处理得提前规划好,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的纠纷。

二、“新百伦”与“纽巴伦”商标侵权案。

这名字听起来就很容易让人迷糊。

“新百伦”在市场上是挺火的运动鞋品牌,口碑不错。

可“纽巴伦”就有点“浑水摸鱼”的感觉。

“纽巴伦”这个品牌,它的商标和商品外观与“新百伦”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消费者来说,走进商场,看到两个名字这么像,鞋子款式也有点像的品牌,真的很难分得清。

就像你去参加一场双胞胎聚会,要准确认出谁是谁,可不容易。

在这个案子里,“纽巴伦”这种故意接近“新百伦”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想借着人家的知名度来给自己揽生意。

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新百伦”的商标权。

这也提醒消费者,买东西的时候可得擦亮眼睛,别被那些山寨品牌给骗了。

同时,企业也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这种类似的侵权者来捣乱。

三、“iPad”商标侵权案。

苹果公司的iPad那可是风靡全球的产品。

但是在中国,它却遇到了商标上的麻烦事儿。

原来啊,有个公司已经在中国注册了iPad这个商标。

苹果公司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就使用这个名字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那块地已经是别人的名字了,你却直接在上面盖,这肯定不行啊。

【优质文档】王老吉,加多宝,广告大战-范文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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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王老吉,加多宝,广告大战篇一:加多宝广告案例分析加多宝广告案例分析201X年加多宝凉茶(美食篇)30秒广告一,概述广告语:怕上火喝加多宝。

广告内容:开篇字幕“齐来欢庆”。

奔腾的火焰冲天升起,各种美味但却辛辣的菜一道道显现。

而后是众人聚餐场面,吃火锅,川菜,还有许多加了许多辣椒的热菜,总之餐桌上热气腾腾,众人张口扇气显示出热辣难耐的表情。

紧接着出现加多宝红罐凉茶溅起水花的画面。

加多宝红罐凉茶摆满桌面,高高堆起。

服务员端着凉茶走上来,众人伸手取凉茶。

整个餐厅的人不管男女老少人手一瓶凉茶,揭盖喝起来,顿时觉得清爽无比,发出“哇,啊”的解渴声音。

众人用红罐加多宝干杯畅饮,满脸欢笑的举起红罐,齐喊:“加多宝。

”广告词: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

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

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

怕上火喝加多宝。

加多宝集团简介:加多宝集团是一家以香港为基地的大型专业饮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其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

1995年推出第一罐红色罐装凉茶(王老吉),1999年以外资(港资)形式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设立生产基地。

201X年1月1日,加多宝集团委托成美营销顾问公司,制定了红罐王老吉的品牌定位战略,将其定位为预防上火的饮料,并且确立了'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

201X年4月11日,红罐“王老吉”所属的加多宝集团举行记者会,宣称已在收集证据,向成都市工商局商标科和执法处以“‘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被侵犯”为由,对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报。

201X年5月11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X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和加多宝广告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广告分析

二、消费者分析
1.消费者态势
消费者的认知和购买消费行为均表明,消费者对红罐王老吉并无“治疗”要求,而 是作为一个功能饮料购买,购买红罐王老吉的真实动机是用于“预防上火”。
2.目标消费者
目标消费群体一般为受过相对高的教育,并且对于生活有一定追求,有丰裕的收入 的群体,而他们的共同需求一般就是作为一个功能饮料购买,购买红罐王老吉的真 实动机是用于“预防上火”,所以应该突出本品的特性,即可以降火的凉茶饮料。
与游戏结合
公益活动:王老吉温州学子情活动
加多宝的品牌
一、广告营销环境分析 1.市场定位 加多宝沿袭了在营销策划王老吉品牌 时一贯的定位思想,宣传加多宝是正 宗凉茶,直接挑战王老吉的正宗凉茶 定位。 2.产品分析 加多宝沿袭了在营销策划王老吉品牌 时一贯的定位思想,大张旗鼓地宣传 加多宝是正宗凉茶,直接挑战王老吉 正宗凉茶定位。 并且使用与原来的王老吉广告相似的 场景画面 3.产品定位 加多宝推广主题:“全国销量领先的 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还是原来的味 道还是原来的配方”
二、消费者分析
1.消费者态势
加多宝是新品牌,其名在消费市场上尚属不为人所知的名词,消费者对其了解尚空 白。在大众记忆中其商品是和王老吉相似的红罐凉茶。
2.目标消费者
原来王老吉品牌积累下的老顾客,及潜在消费者
三、品牌传播
1.以官司风波吸引眼球
近年来加多宝通过与“王老吉”官司风波来借机将品牌进行宣传,通过 仲裁、更改广告语、清库存、亮合同、公证、甚至不惜产品被查扣等事 件吸引媒体和广大民众的眼球,的同时免费借助媒体的大量报道将原本 在大众记忆中不曾存在的加多宝捧红了。而与其直接发布广告而言,这 些动作达到了比预期还要好的宣传效果。一时间仿佛人们都开始关注议 论起“加多宝”。

加多宝王老吉案例分析

加多宝王老吉案例分析

加多宝王老吉案例分析加多宝和王老吉是中国饮料行业中的两大知名品牌,它们之间的竞争也是业内公认的焦点。

在这场竞争中,加多宝曾经提起了一系列诉讼,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加多宝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案”。

这一案例不仅在法律层面引起了广泛关注,更是在商业层面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分析。

本文将对加多宝王老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商业逻辑和竞争策略。

首先,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的竞争可以追溯到它们的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

加多宝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凉茶品牌,一直以来都以“清凉解渴”为主打口号,定位于大众消费市场。

而王老吉则以“清热解毒”为主打口号,主要定位于中高端消费市场。

这两个品牌在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竞争中的策略和手段。

其次,加多宝在诉讼中主要指控王老吉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多宝认为王老吉的产品包装和广告语中使用了“凉茶”这一词语,与其产品的定位和口号相近,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而王老吉则辩称其产品口味和功效与加多宝有所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这一诉讼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和消费者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个品牌的形象和市场地位。

最后,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之间的竞争,更是品牌形象、市场定位和消费者认知的竞争。

在这场竞争中,加多宝和王老吉都在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策略,力求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和更好的口碑。

而这种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体验,也促使消费者更加理性和理性地选择产品。

综上所述,加多宝王老吉案例是中国饮料行业中的一场经典竞争案例,它不仅在法律层面引发了广泛讨论,更在商业层面引发了深刻的思考。

这一案例不仅仅是两个品牌之间的竞争,更是整个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选择的缩影。

希望在今后的竞争中,企业能够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体验,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加多宝和王老吉案例分析

加多宝和王老吉案例分析
• 在国际上,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饮料出口业绩的不断回升,此时,拥有较好品牌优 势的王老吉较同类企业具有较强竞争力。
• 近年来,全球软饮料市场发展迅速,从软饮料的品种来看,碳酸饮料 仍占主导地位,其次是果汁饮料和矿泉水,但近年来,软饮料市场结构 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原来备受推崇的碳酸饮料逐渐“退烧”,而以茶 饮料为代表的无糖饮品迅速崛起,成为饮料市场新的主力军。 中国 茶饮料市场自1993年起步,2001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2007年中 国茶饮料市场销量达998亿箱,其中绿茶饮料占据42%的市场;红茶 饮料的份额高达47%。中国茶饮料消费市场几乎以每年30%的速度增 长,占中国饮料消费市场份额的20%,超过了果汁饮料,大有赶超碳 酸饮料之势。到2009年,中国茶饮料产量已超过700万吨,茶饮料行 业成为中国传统茶产业的支柱。近年来,我国,一向占据龙头地位的 碳酸饮料,其市场份额继续锐减,而以茶饮料为代表的无糖饮品迅速 崛起,成为新的饮料市场“新宠”。同时,茶饮料目前的消费者中以 青年女性为主,另外女性多于男性选择茶饮料。 据广东省食品行业 协会会长张俊修介绍,目前仅广东省的凉茶就已经销售到了世界上50 多个国家,凉茶销区在2012年就增加到了80个国家。而在2007年广 东省凉茶饮料同比增长25%,其中出口到海外的产品已占到了总量的 1/3,广东凉茶饮料俨然已成为世界饮料业一支新生的劲旅。“我们 的凉茶出口情况十分乐观:2007年出口100多万吨,出口地包括东南 亚、欧洲等地。”
?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27日加多宝集团下称加多宝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撤销先前仲裁裁决的申请并已获立案而广州医药集团下称广药立刻回应称加多宝此举是对法律的无知?并准备针对之前两年来加多宝的侵权非法所得提出索赔75亿元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法典型案例评析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案。

这就像是一场两个饮料巨头之间的“包装大战”。

王老吉这个老字号,有着深厚的品牌底蕴。

加多宝呢,把王老吉这个品牌从默默无闻到打造成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这里面加多宝可是出了不少力。

但是呢,问题就出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上。

这红罐啊,在消费者心中那可几乎等同于凉茶的标志了。

加多宝在和王老吉分道扬镳之后,还继续用着这个红罐包装装潢。

王老吉肯定不乐意啊,就好比自己的一件标志性的外套被别人穿着到处跑一样。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这个包装装潢是有独特性的,而且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推广,消费者已经对这个红罐包装装潢和特定的凉茶产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

法院最后判定加多宝不能再继续使用红罐包装装潢。

这个判决其实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商业外观权。

你想啊,如果谁都能随便用这个红罐包装装潢,那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消费者都分不清谁是谁家的凉茶了,这对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维护都是很不利的。

二、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从故事的情节来看,两部作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

比如说人物关系,男女主的身世设定,还有很多关键情节的发展走向。

这就好比是于正把琼瑶奶奶精心绘制的一幅画,稍微改了改颜色和笔触,就当成自己的作品拿出去展览了。

在知识产权法里,著作权保护的就是作品的独创性。

琼瑶的作品有她独特的构思和创意,而于正这样大量抄袭就侵犯了琼瑶的著作权。

这个案子的判决也是大快人心的,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也给很多创作者提了个醒,不能投机取巧,想走捷径靠抄袭别人的作品来获得成功。

创作就得是自己从无到有地构思故事、塑造人物,不然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三、苹果与三星专利大战。

这就像是科技界的两个巨头在专利这个战场上“大打出手”。

苹果的iPhone那可是智能手机界的革新者,有着独特的设计和各种专利技术。

三星呢,作为手机市场的另一大巨头,也在不断推出自己的手机产品。

他们之间的专利纠纷主要集中在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加多宝与王老吉是中国知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长期竞争。

在竞争过程中,加多宝曾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王老吉公司起诉。

本文将围绕这一法律案例,分析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起因2012年,王老吉公司发现加多宝公司在其生产的凉茶产品上使用了“王老吉”字样,且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将加多宝公司诉至法院。

2. 案件经过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展开辩论。

3.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公司在未取得商标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王老吉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字样,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暗示其产品与王老吉公司有关联,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启示1. 商标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应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和维权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 合法竞争的重要性本案也提醒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竞争。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加多宝与王老吉是我国知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竞争激烈。

加多宝成立于1995年,王老吉成立于1828年。

2005年,加多宝通过收购王老吉品牌,获得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使用权。

然而,由于商标争议和市场竞争,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

本文将以加多宝王老吉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概述2012年,王老吉公司发现加多宝公司在市场上大量使用“王老吉”商标,而未获得其授权。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和判决,本案最终以王老吉公司胜诉告终。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商标专用权侵权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加多宝公司是否侵犯了王老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凉茶产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且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构成了对王老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商标注册人的认定本案中,王老吉公司主张其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本案中,王老吉公司虽然在国外注册了“王老吉”商标,但并未在中国境内进行注册。

因此,王老吉公司并非“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无权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

3.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声称其与王老吉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加多宝公司未经王老吉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与王老吉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事件案例分析2012041106 陈之勤一、事件背景:始于2008年的商标追溯案,王老吉之所以有红绿之分,系因1997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者授权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销售红罐王老吉,2000年时再签合同,双方续约至2010年5月2日。

可是,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2002年11月时,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商标续展期限延长至2013年。

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港元,并在同月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如今,李益民早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陈鸿道也早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

但王老吉商标却由此被贱租给了鸿道集团,从2000年至2011年,广药集团的商标使用费仅增加56万元。

从2008年开始,就与鸿道集团交涉,未果之下,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就向鸿道集团发出律师函,申诉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

2010年11月,广药启动王老吉商标评估程序,彼时王老吉品牌价值也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跻身目前中国第一品牌。

2011年4月,广药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相应资料;5月王老吉商标案立案,确定当年9月底开庭;后因鸿道集团一直未应诉,开庭时间推迟至2011年12月29日,但当日仲裁并未出结果。

2012年1月,双方补充所有材料,确定2月10日仲裁;但贸仲考虑到王老吉商标价值,建议双方调解,并将仲裁时间再延期3个月至5月10日。

而因鸿道集团提出的调解条件是以补充合同有效为前提,广药无法接受,调解失败。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贸仲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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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红罐王老吉和加多宝广告案已判加多宝连输官司广药红罐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纷争一直不断,然后谁都想不到短短3年之间,广药王老吉告加多宝近10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以千万元计,影响范围几近全国市场。

如此复杂的广告语侵权纠纷,而广药王老吉和加多宝这起案在我国广告史上鲜见。

从“广药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到“怕上火喝加多宝”,再到“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和“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2012年7月缘尽“王老吉”商标以来,其广告宣传的形式变换备受关注。

10月2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加多宝”连续第7次因广告语问题被推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席。

在此之前,广州、重庆与长沙的6起同类型案件已相继开庭,并陆续有一审判决作出。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广告语之争,持续发酵。

加多宝:连续7次被诉广告语侵权10月23日,北京三中院,广药王老吉方面诉加多宝方面广告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这3则公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语,是此番二者对垒的风暴眼。

作为“广药红罐王老吉”商标持有者和“王老吉”凉茶产品经营者,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发布的上述3则广告语,侵犯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削弱了“王老吉”品牌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对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万元。

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则答辩称,加多宝公司发布的涉案广告语系客观事实陈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

广东加多宝公司同时认为,其并非涉案广告的发布主,不应就该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这场“第一罐”“七连冠”的争端中,加多宝方面广告语中引用内容的证据,仍是在此前数案中出现的来自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在此前7年发布的相关数据统计报告。

在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表示质疑同时,王老吉方面指出,中国行业企业发布中心2008年至2011年发布的报告表述明确: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指向的产品为王老吉凉茶;两被告“第一罐”“七连冠”式广告宣传,嫁接了“王老吉”凉茶的商誉,其行为系故意混淆是非。

王老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其从不否认任何一方在“王老吉”复兴过程中的贡献,但同样反对仅因此便张冠李戴、混淆基本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广药红罐王老吉方面同时指出,加多宝方面对于“第一”这种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字眼在广告中无禁忌的使用,对包括其在内的同业者所造成的商业诋毁令人遗憾。

据介绍,作为双方间因广告语而起的不正当竞争最新一案,“第一罐”‘七连冠’”已是加多宝方面作为被告的连续第7起关联案件。

在此之前,加多宝方面已经因为“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宣传语被法院裁定作出诉中禁令,并相继在两起案件中一审判决败诉;此外,在“怕上火喝什么”互诉案件中,加多宝方面主动提诉一案已在重庆遭遇一审驳回;另外,就“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在先一审有果的重庆一案中,法院认为加多宝方面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构成虚假宣传。

广药红罐王老吉:深度举证选择关键性数据纵观广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广告语大战,王老吉方面的诉讼动因,索赔仅为其次,消弭影响在乎其中,通过诉讼,就诚信这一市场竞争核心要点击破对方底线方是根本。

同时,广药王老吉方面诉讼策略亦较为明晰:就核心数据问题为核心突破口深度举证,使加多宝方面在诉讼中对于“王老吉”凉茶的含义进行异化解读,进而在数个案件中逐一获取法院就数据问题进行的有力认定,据此取得集中性优势。

据介绍,在2012年以来加多宝方面谋划发布的数个版本广告中,对于“王老吉”的借力系一条主线。

在2012年3月推出的第一版本广告中,加多宝方面直截了当地昭告公众“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该版本广告后因王老吉方面的诉讼,直接引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中禁令的下达,加多宝方面因此于2013年3月推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第二版本广告。

如果说第一版本“技术含量”较低,而加多宝方面第二版本的“10罐7罐”广告则已有更多所谓事实的铺垫。

作为该版本广告的根基,加多宝方面称其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权威统计数据”。

为反驳这种说法,在相关诉讼中,广药王老吉方面提交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出具的一份公开告知书。

该告知书指出,加多宝方面该“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内容的依据并非来自国家统计局,并且《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指标。

就“10罐7罐”案,加多宝方面的数据来源后被证实为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态分析报告》,而该报告中相应数据指向的系加多宝生产并销售的凉茶,其中主要份额为“王老吉”凉茶,而非“加多宝”凉茶。

对此,广药王老吉方面认为,加多宝方面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擅自将该报告中“加多宝集团生产并销售的凉茶”替换为“加多宝”品牌凉茶,刻意曲解事实;将其在2012年6月之前所生产的“王老吉”品牌凉茶全部混同为加多宝,从而得出所谓“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这一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错误结论。

据此,王老吉方面于2013年4月先后在广州、重庆、长沙等主要市场发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已在重庆一案中获得法院一审支持。

在此之后,加多宝方面以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为信源核心,于2014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第一罐”‘七连冠’”式广告,因此招致日前的北京一案。

广药王老吉方面表示,从当前的整体战况来看,“其策略应已取得其所预期的效果。

同时,随着这场广告语大战数据根基上所笼罩的迷雾的最终消散,将使凉茶双雄各自形象置于公众评议台之上,而这也正是王老吉方面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关于广告语问题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至少发生9起。

9起案件中,8起为王老吉方面作为原告(8起中的1起案件为涉及“吉庆时分”广告文字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另一起则为加多宝方面诉王老吉方面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文字构成侵权一案。

该9起案件中部分已一审有果,且均为王老吉方面胜诉。

据悉,双方间有关“10罐7罐”广告的重庆一案日前已进行了二审开庭。

关于该系列案件,本报将保持关注。

专家建言:亟待提升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蒋志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围绕着“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等销量篇广告语,加多宝方面与王老吉方面已展开多起诉讼,至今尚未有终审定论。

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相关市场主体行使自身的权利。

对此,人们盼望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判,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确定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判定其侵权责任。

此外,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

这由多重因素造成,在专业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举证和收集证据困难。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举证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况或者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取非法利益的确切数额。

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往往是受害市场主体的市场信誉和占有率,而对这两者的举证难度甚大。

对此,原告方面不但要注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的搜集,也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证据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

同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证据在其中一方而其故意隐匿、做假证、不如实陈述的,应依法予以规制,依法公正严肃处理案件,发挥诉讼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规制作用,使正义能够通过诉讼得到申张。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争夺市场,为了利润。

“全国销量第一”广告也是为了这一目的。

但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三条),“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

一般来说,经过一连串的败诉之后,加多宝方面对于其系列广告的法律风险应当是有预见的,但是其仍接连推出涉嫌违规广告,这说明,加多宝方面不但将广告作为扩大影响,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而且将诉讼作为一种炒作手段,而且这种炒作是低成本的。

目前一审判决的几起案件中,一起赔偿1080万元,两起各赔偿40万元。

1080万元的赔偿额,说起来不算低了,但是,与这种炒作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

此类纠纷,一般而言属于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只能比照商标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失赔偿额就很难证明和计算,虚假广告类不正当竞争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则几乎是无法证明和计算的,这既是为什么赔偿额不高的原因,也是行为人不怕输官司,把打官司当做炒作手段的一个原因。

在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因广告引发的系列纠纷中,法院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广告后,应将判决文书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广告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样,司法和行政手段互相配合,有望遏制虚假广告之风泛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当经营。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市场竞争主体最坦荡的品格就是要敢于对消费者说实话,不说实话的市场经济主体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看起来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但却也是个不容易做到的规则。

从法院已经作出的几件案件的判决看,加多宝方面显然是用错了“正名”的方法,把“正名”变成了“诋毁”和“虚构”,因此其被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老吉方面的损失是必然的结果。

从目前的判决结果看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以维护,而消费者也从这样的判决中得知了品牌真相,得知了商品的来源。

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确实存在制裁不够有力的现象。

当前,通常原告要支付大量的调查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但被告则通常被认定只需要承担其中一部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即时社会影响看,被告的行为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支付了一小部分广告费,却做了一个大大的广告。

法院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败诉成本低、风险小,乃是侵权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难以抑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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