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27条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及改革问题
论联合国安理会否决权的利弊及改革问题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在联合国中,只有安理会有权依宪章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因此,安理会对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起了重要的作用。
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进行表决时,五大常任理事国(中、英、美、法、俄)有否决权,即五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这项议案便不能通过,这又叫“大国一致原则”。
否决权是给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五大战胜国设立的特权,是“二战”的产物。
联合国建立五十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创建初期,它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致力于医治战争创伤,解决战后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致力于支持和推动非殖民化进程问题。
今天,这两个任务已基本完成,当今联合国面临的新问题是经济发展全球化、地区动乱和局部冲突、国际性贩毒、环境保护等问题。
上述变化使联合国面临一个新的挑战,在21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人们期待着联合国按其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实现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要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必须进行深刻的改革,而联合国的改革,首先必须是安理会否决权的改革问题。
那么,安理会否决权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有什么利弊,需要作那些改革呢?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阐述若干看法。
一、安理会否决权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各国人民渴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战争问题。
战后的巴黎和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国际联盟一个致命缺陷是,对行政院的实质性问题均需“全体一致通过”,即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这大大限制了国际联盟职能的发挥,使得许多延缓和制止战争爆发的议案无法通过。
尽管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是爆发了,国际联盟面对漫天战火,束手无策。
二战后,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
联合国正视国际联盟的挫折,吸取和借鉴国际联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联合国的中心问题必须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宪章27条
联合国宪章27条【篇一:联合国宪章27条】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期间,苏联于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
虽然宪章上的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
此后,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
否决权的行使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所行使。
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直至2012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0次否决权::129次(为121次、8次):83次:32次:18次:10次(1次、9次)俄罗斯/苏联在联合国成立早期,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及后来的外交部长曾多次投反对票,故此他又被称为“否决先生”。
事实上,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在首10年就行使了79次。
莫洛托夫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以报复美国拒绝接纳苏联的盟国。
苏联解体后,继承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俄罗斯仅小量行使其否决权。
美国于1970年首次就危机行使否决权,并于1972年单独行使否决权,以阻挠制裁的议案通过。
自那时起,美国成为最常行使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主要用于否决批评以色列的议案(参见)。
这也是和安理会经常起磨擦的原因,从美国于2003年发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可见。
参见:自1946年至1971年,安理会的中国席位都是由代表。
在此期间,中华民国只在1955年12月13日行使了一次否决权,以阻止加入联合国,因中华民国宣称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
直至1960年,苏联宣称若蒙古不获接纳成为会员国,它会阻止所有新独立的非洲国家加入。
中华民国政府没有参加投票。
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中华民国于安理会的议席后,它第一次行使否决权是于1972年8月25日,以阻止加入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宪章中英文对照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介绍性说明Introductory Note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was signed on 26 June 1945, in San Francisco,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October 1945.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harter.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Amendments to Articles 23, 27 and 61 of the Charter were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7 December 1963 and came into force on 31 August 1965.A further amendment to Article 61 was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20 December 1971, and came into force on 24 September 1973. An amendment to Article 109,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bmly on 20 December 1965, came into force on 12 June 1968.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资料
联合国本身及会员国遵循原则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 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禁止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集体协作
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等。
第二部分:迷茫
加利说过,联合国不能没有美国,但 是有了美国,美国就要操纵它。联合国 诞生本身就是美国一手造就的。
美国操纵 联合国
第三部分:活力
(三)、日益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60周年成就
1、100亿贷款和赠款 2、90多个国家促进民主 3、60支维持和平部队 4、13项反恐法律 5、24小时做出反应 6、7.83亿吨食品 7、“千年发展目标”
第三部分:活力
(三)、日益重要的作用
(1)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 维和部队、解决冲突、缓解国际紧张趋势
联合国 和《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六十周年庆典
国际关系有规则
第一部分:诞生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 代表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国际组 织会议,起草《联合国宪章》。在中国、法国、 苏联、英国和美国以及大多数其他签字国批准 《联合国宪章》之后,联合国于1945年10月24 日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凯歌声中正式成立,
日至27日)
6、新闻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2005年4月18日至28
日)
5、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2005
年4月18日至25日)
4、妇女地位委员会对《北京行动纲要》的评估和 审查(2005年2月28日至3月11日) 3、大会第28届特别会议--纪念解放纳粹死亡营六 十周年(2005年1月24日,纽约) 2、减少灾害问题世界会议
第三部分:活力
(二)破茧化蝶的蜕变
9月16日,联合国首 脑会议在纽约闭幕, 大会承诺将继续推 动实现联合国的目 标,如消除贫困、 保护环境等。图为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在文件通过后与大 会副主席、瑞典外 长佩尔松握手。
常任理事国制度应该取消
辩题所述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核心在于《联合国宪章》第23条所述的美、英、苏法、中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27条所述的“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
判断该制度是否取消的依据,在于其内容是否与联合国成立初衷及联合国宪章宗旨相违背。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制度应该取消。
理由如下:第一,常任理事国制度的设立不具备合理性。
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明确无论大小各国平等的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再度重申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强调在国际法面前各国的权力均等。
而常任理事国制度约定了五大国可以长期拥有安理会席位并享有否决权,显然与主权平等原则相违背。
在1945年月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有十几个中小国家对否决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它们认为“否决权实施上等于把整个世界交给一个大国集团称霸”。
事实上,常任理事国的有关制度,是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迫于大国的高压而通过的,并不具备合理性。
第二,常任理事国制度为大国不正当行动提供了工具。
《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有利于国际和平与安全。
但在实际运作中,滥用否决权的现象十分严重。
甚至在客观上,常任理事国制度成为了大国利己主义和保护盟友的工具。
常任理事国天然在联合国内拥有绝对优势地位,并体现在常任理事国威胁或破坏了和平时,联合国无法通过决议制止其行动。
例如,美国入浸格林纳达、英阿关于马岛战争、苏联入侵阿富汗等都因当事国之一为常任理事国而无法解决。
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安理会的强制措施只能针对中小国家。
但部分常任理事国仍会滥用其否决权以保护小国盟友,比如美国使用的78次否决权中36次是为了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
第三,常任理事国制度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
常任理事国制度是二战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罗斯福认为在现代武器条件下,小国缺乏抵抗强敌、保卫自己的能力,只有少数大国才能维持战后的世界秩序。
但当今的国际形势与1945年联合国创建时的情况已大不同,联合国会员国从建立之初的51国发展到当前的193国,发展中国家己经成为联合国这一世界上最具权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最大队伍和中坚力量,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己经发展为所在地区的大国或强国,昔日的战败国德日己经成为经济大国和强国。
电大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作业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大事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2,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导材料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4,英国哲学家边沁首倡编纂国际法在18世纪,国家间的官方编纂活动是在19 世纪初开始的1,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式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2,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000多海里,海岸线长18000多海里3,大陆架的宽度为2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350海里4,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5,领事馆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1,在国际法上,各国赋予公民原始国籍的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他们是:双系或单系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2,国际法上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互惠国待遇问题3,在国际法上,引渡一般需要经过的三个程序: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4,关于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有: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5,1966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代办1,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他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2,截止2001年底,联合国的会员国已有189个,其中创始会员国有51个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4,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治的方法,法律的方法5,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P862.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P973.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官渡虽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
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1.引言1.1 概述概述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是指联合国宪章中对五个常任理事国的规定和要求。
这五个常任理事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作为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
五常作为安全理事会的核心成员,其地位和权力具有特殊意义。
联合国宪章赋予了五常在决定和制定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行动或政策上的独特权力。
他们拥有否决权,即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阻止决策的通过。
五常在联合国的角色和职责不仅体现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也涵盖了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
他们承担着维持世界稳定和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参与国际热点问题的调解和冲突的解决来维护国际和平。
此外,五常还在联合国框架下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挑战、改善全球治理体系等。
五常的参与和努力为世界各国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和引领。
总之,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旨在通过赋予常任理事国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合作与发展。
五常的角色和职责非常重要,他们在维护世界稳定和促进全球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章节组成和每个章节的内容概要。
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下面将对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
引言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描述。
首先,在概述中会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五常的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包括对五常的定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说明。
接下来,在文章结构中将列出本文的章节组成,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最后,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即探讨五常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中的作用。
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进行阐述。
首先,在第一小节中将详细解析联合国宪章中对于五常的定义,包括五常的名称、成立背景、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的阐述。
世界上最大的官职
世界上最大的官职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人也是分级别的,你的职位越高身上的重担越大,权利也越大,想知道世界上最大权利的官职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解说啦!世界上最大的官职世界上什么官最大?那当然是联合国秘书长,他是联合国秘书处的长官。
依照《联合国宪章》,秘书长是由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指定的,是这一机构的“行政首长”(《联合国宪章》),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家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关注,并执行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其他主要机构托付的“其它职务”。
在世界各国面前,联合国秘书长往往被看作联合国的象征,同时也利用这一身份对争端的各方进行调停。
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联合国秘书长,常被看作是“世界的总管”。
他的生产方式: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在提名联合国秘书长新任人选后,将通过联合国大会的认证程序选举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秘书长的产生遵循这样的过程:首先在现任秘书长卸任前各参选国首先向世界各国通报推人,然后根据通报名单,在经过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获同意的情况下,然后提交到联合国大会,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共同投票,获票最多的人,当选下一届联合国秘书长。
这里,还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规定,即秘书长人选每十年各大洲轮换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以往的秘书长人选,基本遵循这样的流程。
但2007年的秘书长换届,此举受到挑战:按常规下届秘书长应由亚洲人担任,然而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却提出了新的主张。
但最终经过有关国家协商和妥协,决定遵守传统,选举亚洲的韩国人潘基文为新任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秘书长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五大常任理事国不得参加联合国秘书长的竞争。
他的职责权限:联合国秘书长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务员又是首席执行官,作为联合国理想的象征,秘书长为全世界人们,尤其是穷人和弱势人群仗义执言。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是联合国的“首席行政长官”,他履行行政长官的职务,以及安理会、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所托付之其他职务”。
对安理会双重否决权的理解与评价
对安理会双重否决权的理解与评价作者:薛逸飞谭晓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在联合国中,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或者说二战后必不可少的基本制度已经为这个世界秩序的稳定与和平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但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国住入联合国,这项明显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大国特权”越来越受人诟病,甚至有很多国家已经提出废除这项制度的建议。
双重否决权的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它的重要性在这个依然“硝烟四起的世界”中不言自明。
关键词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常任理事会双重否决权作者简介:薛逸飞,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谭晓雯,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英语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英语(涉外法商)。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43-02一、双重否决权的起源与定义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起源于二战时期的一个会议,即是敦巴顿橡树园会议。
在这个会议中,由英国当时的总统罗斯福提出了构建联合国的理论,其中包含了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构想以及否决权的应用。
而罗斯福总统的这一构想在二战后成为了现实。
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了,而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即美国,俄罗斯(前苏联),英国,法国以及中国也应运而生,否决权也变成了各个常任理事国的实际重要权限。
否决权的概念指的是安理会中的任一常任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所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案的权力。
下列《联合国宪章》的条款组成了否决权:宪章第23条规定,“中、美、苏、英、法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特殊地位”,该条明确了否决权的主体;宪章第27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在表决时对非程序性事项享有超过多数的效力”,该条阐述了否决权的主干;宪章第108-110条规定,“常任理事国对宪章的生效以及宪章生效后之修正案的生效,均享有否决权”,该条则是《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否决权的保护条款。
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出在联合国宪章中,对于否决权的规定并非是具体的,我们更多的看到它对于否决权的描述是一种模糊,没有棱角也没有边界的状态,这也使得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的效力范围不明晰,从而导致该权力在实际中扩张使用的可能与趋势。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全称《联合国联盟宪章》,是联合国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成为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大法。
背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是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在战后的混乱和分裂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组织,以推动国际合作和解决冲突。
联合国作为这个组织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的目标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促进人权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其最高原则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相尊重、解决争端和建立国际法治。
组织结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
联合国最高机构是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其他机构包括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
宪章还规定了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成员国的权益和义务。
大会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规会议,会员国代表在会上讨论和决定一系列问题,包括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等。
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5个是常任理事国,包括中国、美国、俄罗斯、法国和英国。
其他10个理事国每两年选出并轮流担任理事国。
安全理事会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调解争端、决定和推动和平解决方案等重要职责。
但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安全理事会在某些问题上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决议,这也是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社会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是负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构。
它的职责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协调各机构合作等。
经济社会理事会由54个会员国组成,任期为3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国际社会的法律解决争端的机构。
它根据国际法规则处理会员国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提供法律意见。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负责协调和实施各项工作。
中国 联合国五常
中国联合国五常联合国五常国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俗称五常),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法国)、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即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的4大国和参加反德同盟的法国。
《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1958年起,法兰西改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席次,蒋介石的代表在非法占据的席位上被驱逐。
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继承。
成为常任理事国,不仅需得到所有联合国会员国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且现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国的赞成票亦是必要条件成为常任理事国的条件:1、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二战)胜利作出巨大贡献;2、大国;3、联合国的创立国。
五常的特权:1、五常的席位可以继承,但是仅限于这五个国家本土的政权,比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继承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席位,俄罗斯继承苏联的席位等。
2、《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指出,安理会关于一切实质性事项(非程序事项)的决议,应该由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大理事国同意,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不同意,此次决议都无法通过。
3、《联合国宪章》41条规定,安理会可以动用经济关系,在海、陆、空,无线电等等方面,封锁那些存在安全问题的国家。
如果41条的办法无效,可采取42条的办法:动用海陆空军发起示威,封锁,甚至军事行动。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一,不定项选择题1、C2、AB3、BD4、ABD5、ACD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5、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三、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原则指的是对于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的由某条约或者协定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由于在很长时间内为国际社会成员所采纳而形成为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通常是所有国家都必需遵守,但是,若果某一个国家在在该项规则确立之初即确立该规则的条约后者协定成立之时就一直持反对态度,则该规则对此反对国不适用。
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该国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3、外交保护是指在一国的外国人应履行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护.4、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的法律概念。
四,简述题1、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条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2、新国家产生的情势①独立②合并③分离④分立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发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论述题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内容
联合国宪章内容联合国宪章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于1945年6月26日由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
宪章为联合国提供了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机制,它的出台推动国际发展,为世界和平作出重要贡献,并遏制过去常用战争解决国际纷争的做法,标志着国际关系的重大历史转折。
联合国宪章共有112条,内容涉及五大方面:首先,它明确定义了联合国的宗旨,其次,它规定了安理会的权力,第三,它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第四,它规定了联合国机构及各国之间的合作,最后,它规定了对宪章的实施和修改的条款。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建立一个公正而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保护人权,处置各种国际公平合理的要求,进行社会和经济发展,保障国家主权,自由贸易,平等待遇,有效控制战争,和平解决国际纠纷,防止军事扩张,维护世界和平”。
安理会乃联合国最高权力机构,它主要负责实施联合国宪章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执行,及处置国际纷争的调停。
其他条款则规定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例如出台制裁措施,或者派遣维和部队。
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国家都是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联合国也可以协助仲裁;少数情况下,当其他方式无法达成和解或者处理纠纷时,安理会可以采取行动,比如出台制裁措施,派遣维和部队,阻止或者解决国际纠纷。
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机构及各国之间的合作,联合国机构必须遵守宪章,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定。
它还规定了国际经济社会合作,为国家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构建了扩大国际间经济社会关系的框架,为所有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对宪章的实施和修改的条款,要求联合国安理会负责实施宪章中的条款,同时有权根据国际法情况进行修改。
它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定期检讨宪章内容,以保证宪章能够适应新形势及新要求,为世界和平和发展プ定持续贡献。
联合国基本大法:《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基本大法:《联合国宪章》作者:王伟臣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08期《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50个创始会员国联合签署《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一个里程碑,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宪章》前后达4年之久。
1941年6月,美英法联合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制止侵略、维护和平以及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
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得以形成。
1942年1月1日,包括美、英、苏、中在内的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一词。
1944年8月至12月,苏、英、美三国和中、英、美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宪章的基本轮廓。
之所以分为苏、英、美和中、英、美是因為,苏、英、美三国在是否邀请中国参加会议上存在分歧,因此会议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从1944年8月到9月,由美英苏三国参加,它们就战后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基本达成了协议。
第二个阶段从1944年9月到10月,中国替代了苏联,和美国、英国一同参加,对联合国组织问题作了进一步讨论,并一致同意中国在未来的联合国安理会中拥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中国的大国地位进一步得到苏、英、美三大盟国的认可。
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两个月后即1945年6月26日,50国代表正式签署了《宪章》,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这也是“联合国日”的由来。
“世界宪法”的主要内容有着“世界宪法”地位的《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十九章一百一十一条。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
联合国宪章【题注】(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本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
中国系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分别于1945年6月26日和1945年9月28日签署和批准宪章。
【章名】全文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章名】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原创版】
目录
1.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历史
2.七项原则的内容概述
3.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4.七项原则的影响和意义
5.结论
正文
1.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历史
联合国宪章于 1945 年在旧金山签署,是二战后世界秩序的基础性文件。
它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以防止类似战争的再次发生。
2.七项原则的内容概述
联合国宪章共有 19 章 117 条,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七项原则。
这七项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合作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推动人权保护等。
3.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平等对待,不论大小、强弱、贫富。
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各国的内部事务应由各国自主决定,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各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
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合作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原则强调各国应通过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
推动人权保护原则是指各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4.七项原则的影响和意义
七项原则奠定了联合国的基础,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准则。
它强调了和平、合作、尊重主权等核心价值观,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5.结论
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基石,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全球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国际组织法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学时:4小时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若干个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条约而建立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
它不同于非政府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有: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国际组织是依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的。
3、国际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
4、国际组织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构。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按照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可以分为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2、按照国际组织的职能,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和专门性的国际组织;3、按照国际组织是否向他国开放,可以分为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和封闭性的国际组织;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1、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来自主权国家在创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中的授予。
因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不能与国家的法律人格相提并论,它只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一、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概念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指国际组织赖以建立和进行运作的、由各成员国政府缔结的条约或特别协议的统称。
基本文件通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书,但也可以是一项公约或条约的一部分,甚至可以是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一项特别决议。
国际组织文件不同于一般条约的特征:1、规范了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创立了新的国际法主体;2、基本文件限制甚至禁止成员国对文件做出保留;3、为维护组织稳定,很多文件都不对成员国退出做出明确说明;4、本文件即使没有关于修订的规定,国际组织于必要时也可以对其职能作出相应的调整、变动。
二、国际组织参与者的类型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是指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及某些非主权实体的地区实体。
论联合国安理会
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学号:国际法学院班【内容提要】:否决权是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五大国权力的支柱,也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
广大中小国家普遍主张限制否决权,并提出各种有价值的方案,但阻碍重重,完全取消否决权的条件尚未成熟,否决权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
修改宪章是必然趋势,否决权作为历史的产物也必将消亡。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行使限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五大国一、“五大国一致”的内容五大国一致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章“安全理事会”第27条“投票”之规定:一、安全理事会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表决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表决,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其中,“其他一切事项”与“可决票”的说法应先解疑释义。
1、“其他一切事项”是除“程序事项”以外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宪章第6、7章和平解决争端中安理会职权所及与以其职权所决定的有关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其他内外重大问题。
而“程序事项”是会员国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提案提交安理会表决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提案是否列入安理会表决事项的范围,是否形成决议,理事国是否可以派政府官员或代表出席会议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2、“可决票”是全体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而不包括弃权票或不参加投票。
而在条款第三项中的“同意票”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赞成票,也包括弃权票甚至不参加投票。
可以这么认为,对某项决定,即使五个常任理事国全部弃权或不参加投票,而其他理事国赞成,只要达到9票的相对多数,该决定仍然通过、生效(实际上,这属于对否决权的限制,在以下内容中将详细阐述)。
通过对两个不确定点的说明,可以将宪章第27条梳理为: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的至少9票赞成通过;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非反对票(即赞成票或弃权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国宪章27条【篇一:联合国宪章27条】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期间,苏联于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
虽然宪章上的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
此后,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
否决权的行使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所行使。
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直至2012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0次否决权::129次(为121次、8次):83次:32次:18次:10次(1次、9次)俄罗斯/苏联在联合国成立早期,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及后来的外交部长曾多次投反对票,故此他又被称为“否决先生”。
事实上,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在首10年就行使了79次。
莫洛托夫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以报复美国拒绝接纳苏联的盟国。
苏联解体后,继承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俄罗斯仅小量行使其否决权。
美国于1970年首次就危机行使否决权,并于1972年单独行使否决权,以阻挠制裁的议案通过。
自那时起,美国成为最常行使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主要用于否决批评以色列的议案(参见)。
这也是和安理会经常起磨擦的原因,从美国于2003年发动未获联合国授权的可见。
参见:自1946年至1971年,安理会的中国席位都是由代表。
在此期间,中华民国只在1955年12月13日行使了一次否决权,以阻止加入联合国,因中华民国宣称蒙古为中国之一部分。
直至1960年,苏联宣称若蒙古不获接纳成为会员国,它会阻止所有新独立的非洲国家加入。
中华民国政府没有参加投票。
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中华民国于安理会的议席后,它第一次行使否决权是于1972年8月25日,以阻止加入联合国。
孟加拉国(原东巴基斯坦)申请加入联合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鉴于当时印度军队未撤出,且并未承认孟加拉国的独立,投票反对肢解一个主权国家。
1972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英、法等国对索马里、几内亚、南斯拉夫三国反对以色列侵略叙利亚、黎巴嫩的修正案草案。
1997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向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
199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半年的决议草案,因为该国近年来频繁于台湾海峡两岸之间建交断交。
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了针对美国和英国提出的有关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
2008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美国、英国提出的关于问题决议草案。
2011年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英国、法国提出的关于问题决议草案。
2012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英国、法国提出的关于问题决议草案。
2012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英国等国家提出的关于问题决议草案。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否决了美国等国家提出的关于问题决议草案。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曾10次行使否决权。
中国为五个安理会成员国之中使用否决权最少的国家。
法国不常行使其否决权。
它在1976年否决承认对岛的主权,因当时该岛居民公投是否对脱离法国管治。
2003年法国威胁美国否决有关的1441号决议,法、美两国因此起磨擦;而巴黎由于跟华府和伦敦在此议题上交恶,遂站向北京与莫斯科一边。
1956年,英国曾与法国联手否决美国要求两国自撤兵的议案。
但是,当美国依据召开紧急会议,并通过撤兵决议后,两国便答应撤军。
英国也曾就独立问题上行使否决权。
重组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内的否决权是否合适,一直引起争议。
主要的论点包括:常任理事国已经不再代表联合国内最稳定和负责任的成员国,而且否决权拖慢重要的决策过程。
由于安理会成立至今,全世界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已大有改变,有争论究竟现任常任理事国是否最合适拥有否决权。
另一反对保留否决权的论点是,它不利于迅速和平衡的政治决策。
有言论质疑常任理事国可用否决权作为其盟邦的政治支援,如美国就曾多次否决谴责其盟邦以色列的议案;同理,北京和莫斯科也曾为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利比亚、委内瑞拉等铁杆盟友的外交利益而对华府和伦敦祭出否决权。
支持保留否决权者相信这对于现今仍是必须的;而且就算取消否决权,安理会仍会在全球议题上,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影响。
扩展安理会会席应否增设常任理事国议席的议题引起热烈讨论,包括新常任理事国应否拥有否决权的议题。
现任常任理事国乐意增设议席,但对扩展否决权抱不乐意甚至反对态度,声称此举会瘫痪安理会,使其失去效用。
除此之外,由、、和组成的“”反驳说现时的安理会只代表1946年的世界,而非2007年的。
此四国声称,安理会须代表更多人口,否则会失去重要性,使联合国沦为般。
四国联盟已展开外交游说,使更多国家支持他们。
但北京强烈反对印度和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另外韩国方面也由于历史因素,倾向于反对日本入常。
否决权由来:苏联坚持在安理会设立否决权1944年8―10月,美、苏、中、英四大国代表在美国华盛顿连续举行会议,起草联合国章程。
虽然在成立联合国问题上,各国观点一致,但是各自又有不同的目标。
特别是美、苏两国,因为意识到战后彼此将成为主要对手,都想方设法在联合国的机构和权力上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规定,特别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争论激烈,相持不下。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首先是由苏联提出的。
苏联主张苏、英、美、中、法5个常任理事国应有否决权,即在对具体问题进行表决时,只要5国中有1国反对,表决即当然无效,只有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方能通过。
苏联之所以提出否决权问题,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当时5个常任理事国中只有苏联1个社会主义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在1945年是由国民党还是由共产党执政还是联合组建政府尚无定论)。
苏联人认为自己在安理会中是少数,如果有了否决权就可保证在安理会中不吃亏。
而美、英两国则主张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决反对否决权。
苏联见否决权问题有了阻力,进而提出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直接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成员,这样苏联就可以有3票的表决权,但美、英两国又不接受此方案。
直到1945年2月,在苏联雅尔塔会议上,美、英考虑到要争取苏联同意,全力击败德国并对日宣战,经妥协才同意了苏联提出的否决权问题。
从此否决权(也称大国一致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
按此规定,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5个常任理事国1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
事实上,后来动用否决权最多的是苏联(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继承席位)。
共动用否决权130多次,其次是美国100余次,英国40次,法国24次。
中国自1971年恢复席位后动用4次。
中国恢复常任理事国席位后,第一次动用否决权是1972年8月否决了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
1971年年底,孟加拉国刚从巴基斯坦独立出来,第二年就要加入联合国。
中国认为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尚未签订有关条约,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不成熟,投了反对票。
同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中东问题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因为中国的立场一贯支持阿拉伯国家的正义事业,认为修正案有失公允因而投了反对票。
后两次是因为涉及到我国的主权问题。
1997年,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理由是危地马拉与台湾有所谓的“外交关系”每年在联合国联署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因而毫不犹豫地动用了否决权。
第4次是1999年2月,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案,理由同样是因为马其顿与台湾建立有所谓的“外交关系”。
事后马其顿有所领悟,很快与台湾断交并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中国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记录联合国安理会4日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表决,中国和俄罗斯对决议草案投否决票,决议草案未通过。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八次使用否决权。
中国目前是使用否决权次数最少的国家。
■ 2012年2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2011年10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8年7月11日,中俄就非洲和平与安全(津巴布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7年1月12日,中俄就缅甸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9年1月25日,中国就马其顿共和国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7年1月9日,中国就中美洲:迈向和平的努力决议投反对票■ 1972年9月10日,中国和前苏联就中东局势(巴勒斯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72年8月23日,中国就接纳新会员国(孟加拉国)决议投反对票【篇二:联合国宪章27条】《联合国宪章》第27条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限制在实践中使用过吗? - 知乎登录加入知乎《联合国宪章》第27条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限制在实践中使用过吗?《联合国宪章》二十七条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笔者注: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也就是说,当常任理事国成为争端当事国的时候…显示全部关注者3被浏览1147添加评论分享邀请回答关注问题写回答1 个回答默认排序匿名用户2 人赞同了该回答it says:decision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on all other matters shall be made by an affirmative vote of nine members including the concurring votes of the permanent members; provided that, in decisions under chapter vi, and under paragraph 3 of article 52, a party to a dispute shall abstain from voting.the crucial point is, who has the right to invoke this clause.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o vote, and in actual vote the big five would veto any claim that the present controversy is relevantto them. this is a so called double veto. so in this case, even if article 27 was brought up, moscow could have vetoed the decision to deprive its veto power in the crimea conflict. this made the second part of article 27 (3) essentially useless. reference:2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篇三:联合国宪章27条】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所谓的否决权指的是,联合国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需要安理会15个成员国中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赞成方可通过.这样每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内就享有一票否决权.否决权制度之后的构思是,大国必须对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担负主要责任,但是实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大国特权.否决权制度,虽然具体规定于《宪章》第27条,但这并非此项制度的全部内容.对安理会决策机制的研究,应包括第23条,第27条,第108-110条三组条文.根据以上的介绍,我们知道,程序事项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能有否决权.否决权只能在非程序事项(实体事项)上适用.至此,是不是可以说中国没有否决权,或者说还是个疑问呢?非也.双重否决权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个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的方式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实体事项)的决议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的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可阻止该项决议的通过,安理会成员国就某一事项出现分歧或异议时,应适用实质事项的表决,对此先决问题作出预备性表决,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该事项即成为实质事项.常任理事国缺席均不构成否决,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可见,这个问题上中国可以利用双重否决权,把应该是程序事项的问题“变”成实体事项.不过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对联合国宪章的任何修改均须经过包括全部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内的联合国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而安理会的成员数量、常任理事国的名单等等都是联合国宪章中写明的.增加常任理事国必须要修改联合国宪章.也就是说中国当然拥有否决权,很明确的.鬼子要成为常任理事国,必然要经过以下程序:联合国机制是否需要改革(扩大);改革方案的通过;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常任理事国的名称是需要写入宪章的);以上每个问题上都可以通过简单地否决让鬼子的梦想破灭.行使否决权的最佳时间是表决改革方案的时候.此阶段根本甚至不会提及鬼子的名称就可以达到目的.根据惯例,弃权不能产生否决的效力.如果中国弃权,鬼子就有希望,中国投赞成票的可能性应该没有.其实,无论中国政府投弃权票还是赞成票,都将无法面对13亿中国人民!并留下诸多千古骂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第二十七条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备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第一百零八条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九条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