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高的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宪章共包含了19个章节和111条条款,阐明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联合国宪章的诠释是对宪章的逐条解释和理解,下面将对宪章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联合国宪章明确了其宗旨和原则。
宪章第一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实现国际社会为人类福祉所共同追求的目标等。
宪章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平等和相互尊重、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和平解决争端、遵循国际法、互利合作等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和职能。
宪章第二章至第十九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各个机构及其职能,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等。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宪章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强调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反对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还设立了安全理事会,并给予其对和平与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
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和实施决议、解决争端等重要职责。
联合国宪章关注发展问题。
宪章规定了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和方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负责推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全球发展和消除贫困。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
宪章规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尊严的原则,强调各国在国内和国际上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联合国成立了人权理事会,并推动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联合国宪章设立了国际法院。
宪章规定了国际法的适用和作用,以及国际法院的职能和权力。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法律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国际法,并处理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总而言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合作的基石,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职能,为国际和平与安全、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与基本自由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联合国与《联合国宪章》
美国操纵 联合国
发动朝鲜战争
长期剥夺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
美苏争霸
长期频繁使用否决权 ,在 霸权主义面前软弱无力
(2)后来,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原因在于:
随着大批新获得民族独立的 国家加入,亚非拉国家在联 合国的地位和影响加大
史料分析
你能结合以下史料谈谈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材料一:100亿贷款和赠款 联合国在促进发展,在提供援助方面成就丰富,联合国系统每 年的拨款,包括贷款和赠款超过100亿美元。世界银行每年为发展 中国家提供高达180亿-200亿美元贷款,自1947年以来资助了9500 多个发展项目。
中国与联合国 安 南 会 见 温 家 宝
2005年1月6日 安南秘书长在印度尼西亚首 都雅加达举行的“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 领导人特别会议” 上呼吁国际社会向受灾国 提供援助时,对中国政府和人民积极热情地 参与救灾工作予以称赞。他为中国沈阳的一 名6岁男孩捐出自己全部的22元积蓄所感动。
中国与联合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945年,中国为什么能够以创始国身份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
中国是一个大国,且是二战的胜利国 ○ 中国为什么要坚持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 如果不是恢复席位,重新取得安理会常任理事 国的地位,中国在联合国中发挥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而且对两岸统一也非常不利。
○ 197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能够得 以恢复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席位? 因为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我国一贯遵循联 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根据宪章精神所进 行的各项工作。根本原因是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中国与联合国
五、中国与联合国
1945年4月25日 董必武代表签字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引言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意识到维护和平、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于是成立了联合国。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机构安排。
其中,七项原则被视为宪章的核心。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解析这七项原则的内涵、意义和不断发展的历程。
一、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的第一项原则是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这一原则通过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合作和互相尊重,旨在解决国际纠纷、维护国际安全和促进世界的发展。
联合国确立了国际法以规范国家行为,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同时加强国家间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
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的第二项原则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通过成立安全理事会来履行这一使命。
安全理事会负责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对于冲突各方的制裁、实施和平解决措施等。
联合国通过维和行动、反恐怖主义、核裁军等方式致力于防止战争爆发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
三、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联合国宪章的第三项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按照宪章,每个联合国会员国都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有权决定自身的内政与外交政策。
联合国倡导国家间的平等和互利合作,不干涉会员国的内政,并努力防止领土的割让或剥夺。
通过这一原则,联合国为国家间建立了和平与稳定的基础。
四、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进步联合国宪章的第四项原则是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进步。
联合国旨在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贫困与饥饿,推动社会福利的提高,加强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联合国通过组织全球发展项目,支持发展中国家,促进各国间的平等和共同发展。
五、平等对待所有人联合国宪章的第五项原则是平等对待所有人。
联合国倡导扫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维护所有个人和群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章规定禁止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的歧视,致力于实现平等和包容的国际社会。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一、引言194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领导人聚集在美国旧金山,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这一历史性的文件为国际社会构建了一个持久和平、友好合作的框架。
宪章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为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对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在现代国际秩序中的实践与应用。
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宪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基础上制定的。
战争使世界各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和平与合作的重要性,也使各国领导人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国际组织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转化为现实。
三、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概述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分别为: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友好相处、共同发展。
这些原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和平、友好、合作的共同追求。
四、七项原则的具体内容与解析1.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主权和独立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
2.互不侵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3.互不干涉内政:各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不得干涉其内政,确保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
4.平等互利: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应平等对待,开展互利合作,共同促进全球发展。
5.和平共处:各国应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
6.友好相处:各国应以和平、友好、合作的精神,处理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7.共同发展:各国应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七项原则在现代国际秩序中的实践与应用在当今世界,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国在处理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时,都应遵循这些原则。
例如,在乌克兰危机、朝鲜半岛问题等热点问题上,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各方遵守联合国宪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诠释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以下是对《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内容和精神的诠释:
1. 宗旨和原则:《宪章》的首要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
2. 组织机构:《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如安理会、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等,以及它们的职权和运作方式。
3. 集体安全:《宪章》确立了集体安全机制,通过安理会的决议和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有权采取军事、经济或其他制裁措施来应对威胁和平的行为。
4. 国际合作:《宪章》强调国际合作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
它鼓励成员国通过协商、谈判和合作来实现共同目标。
5. 非殖民化:《宪章》支持非殖民化进程,呼吁所有殖民地和托管地实现独立和自决。
这一原则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民族解放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
6. 人权保护:《宪章》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人权,但它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并为后来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之,《联合国宪章》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基本准则,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和指导原则。
1。
联合国组织_国际关系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交错
早在 1914 年 8 月 14 日 ,美国总统罗斯福 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即 声明 “: 待纳粹暴政被最后覆灭后 ,两国希望可 以重建和平 ,使各国俱能在各疆土以内安居乐 业 ,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 ,无所恐 惧 ,亦不虞匮乏的保证”“, 两国愿意促成一切国 家 ……经济进步与社会安全”“, 两国相信世界 所有国家 ,无论为实际上或精神上的原因 ,必须 放弃使用武力 。”〔8〕尤其是该《宪章》中关于建 立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的提法 , 后来被战时盟国普遍认为是未来国际组织的同 义语 。《大西洋宪章》事实上为后来联合国宪章 的制订提供了思想依据 。
可见 ,不管是从国际社会或世界人民的思 想基础来看 ,还是从盟国成立联合国的构想 、目 的来看 ,都具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由此对 照前述理想主义的思想和主张 ,是我们认识联 合国组织之具有理想主义的理由之一 。
关于集体安全的构想则是我们确认联合国 组织之具有理想主义的理由之二 。《联合国宪 章》在阐述联合国之宗旨时即声明 :为维持国际 和平及安全之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 ,以防止 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 、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 和平之破坏”。宪章第七章则确定了对于和平 之威胁 、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39 —51 条) ,与宪章其它有关规定一起形成联 合国一套可运行的集体安全机制 。
三
自从修昔底德时代以来 ,现实主义在国际 关系思想史上一直香火不断 ,且形成了远较理 想主义更为完整的理论学说 。文艺复兴时期 , 意大利著名政治学家马基雅弗利关于国家关系 学说的核心就是权力理论 ,并认为政治以利益 的冲突为特征 ,政治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存 和பைடு நூலகம்大政治权力本身 。〔17〕17 世纪英国政治哲 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更认为人类有一种“追求权
试从国际法上分析网络主权问题
试从国际法上分析网络主权问题摘要:随着google退出中国内地的越演越热,网络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并综合考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网络主权、互联网、监管制度引言:谷歌中国 在3月23日3时零3分,正式把指向到香港的,意味着谷歌已经退出了中国大陆内地市场。
按照谷歌官方正式声明,仍然会在内地保留谷歌音乐、谷歌热榜、iGoogle 等服务,以及技术和销售办事处,但Google搜索、Google新闻、Google图片等需要审核的搜索功能的服务器则全部转移香港。
我们不禁要问,谷歌退出中国是谷歌始作俑者,还是谁在酿造了这起事件的悲剧?这样的平常事件,又怎么会牵扯到中国政府?谷歌企业内部,是代表着谁的利益呢?一些列的问题,不得不让我们开始反思,网络究竟有没有主权问题呢?一、国际法中的主权从国际法角度看,格老秀斯早在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
1758年法泰尔在《万国法》中基于自然法思想和人民主权理论阐述了国家主权的原理,指出国家自产生以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除非国家自己表示服从,对于其他任何国家都是绝对自由和完全独立存在的。
国家主权原则还体现在一些重要法律文献中: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均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1795年法国的《国家权利宣言草案》明确规定:各国不论人口多少、领土大小,都是主权的、独立的,不得干涉其内政。
国家主权在18世纪后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宣告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从《宪章》的基本精神看,主权独立和平等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倡导,国家主权进一步扩大到经济方面,并且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这一原则。
国家在国际法上是缔约者,所以是国际法的主体。
任何主权国家都享有权利,同时应尽义务。
二、国际法中网络是否有主权论最近围绕谷歌扬言要撤离中国而形成的谷歌事件,让我想起中国一个伤痛的记忆:七七事变,在那个记忆,日本侵略者借机向中国发起了全国的进攻,山河破碎的泪水至今依然在中国人心中流淌,那是让人很怕碰的伤口。
精品初中历史 新中国五十年外交的伟大成就
新中国五十年外交的伟大成就五十年来,我国在外交战线,也同在其他各条战线一样,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解放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贫穷落后,国力孱弱。
“弱国无外交”,一百多年间,中国受尽了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欺凌和压迫,没有什么主权可言。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开国大典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他向全世界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中国的这一巨变,集中地反映在我国的外交方面。
五十年来,虽然没有再次发生世界大战,但国际风云诡谲莫测,复杂多变。
新中国外交,在中央三代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始终把握和驾驭着世界形势,披荆斩棘,胜利前进。
我国的外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外交有本质的区别。
这在我国的处理国际关系的原则上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不久,1953年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举行谈判时,周恩来总理首先提出了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这些原则又写进了1955年在印尼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并成为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守的准则。
五十年来,中国始终不渝地恪守国际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努力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多次被写进我国对外关系的重要决议、公报、声明,包括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和其他重要文件之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与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一次谈话中说:“中国的对外政策是一贯的,有三句话:第一句话是反对霸权主义,第二句话是维护世界和平,第三句话是加强与第三世界的团结与合作。
”我国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坚持世界上大小国家一律平等。
新中国五十年外交的历史,充满了反对霸权主义的复杂而激烈的斗争。
新中国刚刚成立,即投入了抗美援朝的伟大斗争,60年代又进行了抗美援越的斗争。
联合国宪章读后感
联合国宪章读后感联合国宪章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文献,它不仅代表了世界各国对和平、发展和人权的共同愿望,也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通过阅读联合国宪章,我深刻感受到了其所蕴含的理念和精神,同时也对国际事务的发展和变迁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联合国宪章的重要性在于它所确立的国际秩序和规范。
宪章第一章明确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同时也提出了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和方法。
这为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另外,宪章还规定了联合国的基本原则和机构设置,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协调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宪章,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国际社会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事务的发展和变迁。
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理念和精神也是其重要价值所在。
宪章强调了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时也提出了维护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
这些理念和精神不仅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指导,也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宪章,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对和平、发展和人权的共同追求,也可以感受到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的信念和决心。
通过阅读联合国宪章,我深刻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宪章所确立的国际秩序和规范为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同时,宪章所体现的理念和精神也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也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宪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事务的发展和变迁,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之,联合国宪章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文献,它不仅代表了世界各国对和平、发展和人权的共同愿望,也为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通过阅读宪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事务的发展和变迁,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联合国宪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1)
联合国宪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Nations -(1)联合国宪章-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作为联合国最基础、最重要的构成文件,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职能、会议制度、决策程序、成员国义务等内容,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将从宪章的基本结构、原则、组织架构和职能等角度探究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和精神内涵。
基本结构联合国宪章共包含8章,每章包含若干条款和附则。
其中,第一章和第二章分别确定了联合国的目的和原则,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职能、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第七章规定了联合国国际法体系,第八章则规定了宪章的修订程序和效力范围。
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非干涉原则、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纯洁的国际关系、发展合作等。
这些原则以及「所有国家的人民的福利」是联合国宪章的核心,为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促进国际发展提供了准则和行动指南,在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防范和化解冲突、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保护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架构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秘书处、国际法院等。
联合国成员国总共193个,大会是联合国的最高决策机关,安全理事会则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秘书处则是联合国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
职能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一系列职能和使命,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化解和预防冲突、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推广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这些职能在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框架(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下得到体现,成为联合国进行多双边合作和协调的重要指导原则。
总之,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基础、最重要的构成文件,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法律基础和道义支撑,应得到全球人民的珍视和尊重。
西方干涉主义的新特点
西方干涉主义的新特点第一,以联合国的名义发动战争。
第二,全力扶植反政府力量。
第三,利用各种手段配合军事打击。
第四,直接插手利比亚“后卡扎菲时代”的政治安排。
第五,英法同盟发挥了实质性的主力作用。
美国退居二线的原因是:利比亚在美国的全球战略中,并不占据核心地位;伊拉克和阿富汗两场战争已使美国深陷困境,难以自拔;国内经济困难重重,舆论压力有增无减。
这就使得美国在利比亚问题上、特别是动武问题上瞻前顾后,犹豫不决。
开战之初美国空军参与了轰炸,随后便停止了直接行动,仅担任一些后勤工作,并且把指挥权交给了北约。
战争后期,美国才决定派遣无人机参加行动。
此外,北约对利比亚的军事行动,仅限于空中和海上打击而未派地面部队直接参战。
大规模的持续轰炸不仅给利政府军造成巨大损失,改变了地面交战双方的力量对比,而且直接影响了政府军指挥人员的心理状态和判断能力,这对于反对派取胜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主张(材料题标准答案):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应得到尊重,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其侵犯和破坏。
这既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根本保障。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一直宣扬人权高于主权,借口维护其所谓的民主、人权任意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无疑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精神,破坏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其在西亚北非动荡中的种种行径表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进一步增强,对世界的影响力仍在继续,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更加难以保障。
(来源于大纲解析)西方国家已经将叙利亚列为继利比亚之后的又一个目标,将推翻巴沙尔政权作为其“终极目标”。
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西方国家试图将“利比亚模式”复制于叙利亚。
(这个才是2013考研政治材料题第五题材料题,言利比亚考叙利亚)作为与2013形势与政策重要热点之一——叙利亚问题,到此就有了一个定论:干涉主义,以此应对西方对中国的指责,也是对今年中国屡次罕见投所有叙利亚有关叙利亚反对票的一个理论上的合理解释。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标志着联合国的成立。
《联合国宪章》的出台,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促进国家间的合作。
其中,包含着七项原则,这些原则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指导性的方向。
本文将就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进行论述,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一重要文件的精神。
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联合国宪章》坚决主张和平与和解的原则,致力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宪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联合国的目的和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和促进国际社会的进步。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尊重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强调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尊重国家的独立和政治体制。
各国在内政和外交事务上享有同等权利,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对其他国家进行干涉。
该原则为国际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维护了各国的尊严和自主权。
三、秉持不干涉内政的原则《联合国宪章》规定,在国际事务中应秉持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各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事务。
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谐提供了根本保障,坚决维护了各国内政事务自主决定权。
四、解决争端的和平手段《联合国宪章》主张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各国在解决国际争端时应避免使用武力,应采取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遵守国际法。
”通过国际组织的调解和谈判,解决争端,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途径。
五、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的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解决争端的行为。
这一原则为国际和平的维护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国际社会遵守国际法的重要性。
武力威胁或使用只会加剧争端和冲突,而不能解决问题。
六、促进国际合作的原则《联合国宪章》鼓励国际社会成员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宪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各国应协调行动,共同解决各种国际问题,为和平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在1945年,世界正在经历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摧残和毁灭的痛苦时刻。
面对着这一切,世界各国领袖纷纷聚集在美国旧金山,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这一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并成为了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中所包含的七项原则,并深入分析其对世界的影响和意义。
1. 主权平等《联合国宪章》的第一项原则是主权平等。
这意味着不论国家的大小、财富或实力如何,所有的国家都应当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体现了联合国对各个国家的尊重和平等,为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奠定了基础。
在当今世界,主权平等原则依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础,为各国和平共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互利合作联合国宪章的第二项原则是互利合作。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共同发展和繁荣。
这一原则在当代世界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面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贫困和问题时。
唯有各国积极合作,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
3. 和平解决争端《联合国宪章》的第三项原则是和平解决争端。
这意味着对于各种争端和纷争,都应当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而非诉诸武力。
这一原则为世界和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得国家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和平解决,避免了战争的发生。
4. 不干涉内政《联合国宪章》的第四项原则是不干涉内政。
这意味着各国不应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以免引发冲突和纷争。
这一原则在当今世界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国际关系中,遵守这一原则能够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和平共处。
5. 公正对待各国《联合国宪章》的第五项原则是公正对待各国。
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应当受到公正对待,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这一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了公正的环境,也为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
6. 尊重《联合国宪章》的第六项原则是尊重。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尊重和保护,为人类创造尊严和平等的生活环境。
这一原则体现了联合国对于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为各国间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文言文 联合国宪章
文言文,作为中国古代的书面语言,与现代的联合国宪章之间存在显著的语言和文化差异。
将联合国宪章的内容用文言文表达,实际上是一个挑战性的翻译和文化适应问题。
然而,我可以尝试以一种近似的文言文风格来概括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昔人立国,各有法度,然天下纷扰,战乱频仍。
联合国之设,盖为谋世界和平,共商国是,俾各国相安无事,人民安居乐业。
宪章所定,皆以和平、安全、公正、进步为宗旨,务使各国遵循,不相侵凌。
凡联合国会员国,无论大小强弱,皆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内政。
有争端之事,应秉公议决,不得私自用武。
各国皆应尊重人权,保护人民基本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之。
且联合国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为己任,遇有战事,应尽力调停,俾双方息兵罢战。
若调解不成,不得已而用兵,亦必以最小之损害,求最大之和平效果。
此外,联合国尚致力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际合作,以谋共同繁荣。
凡此种种,皆联合国宪章之大义所在,各国皆应恪守不渝。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近似的文言文翻译,实际上联合国宪章的内容更为复杂和详细。
此外,由于文言文和现代汉语在表达方式和词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这种翻译可能并不完全准确或符合文言文的规范。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是建立联合国的基础文件,其中包含着七项原则,这些原则以及宪章的内容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合作关系以及保护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阐述关于这七项原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联合国宪章》的第一项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成员国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致力于防止战争的发生,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和多边机制解决争端,避免使用武力,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第二项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
宪章将成员国的主权视为不可侵犯的,要求会员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义务,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国际社会应通过合作与对话解决问题,相互尊重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三项原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
联合国宪章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成员国应通过谈判、调解、仲裁、调查等途径解决争端,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并避免冲突的升级。
第四项原则是“不歧视任何国家”。
在宪章中,联合国明确表示不存在任何对成员国进行歧视的情况。
无论国家的大小或地理位置如何,联合国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国际事务应基于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展开。
第五项原则是“和平利用国际资源”。
联合国倡导各国和平共享和平利用国际资源,避免资源的不合理和不平等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维护全球资源的公平与可持续利用。
第六项原则是“合作促进发展”。
宪章提出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和发展的要求,成员国应通过加强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领域的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的问题,实现科技与资源的共享。
联合国倡导实现全球发展的可持续性,通过合作推动全球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最后一项原则是“尊重和保护人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成员国承认每个人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无论其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信仰。
联合国呼吁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通过国际法的保护和推动国内立法以确保人权的实现。
通过以上的几项原则,可以看出《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是一种合作与和平的国际秩序。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摘要:一、引言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三、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概述1.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3.和平解决争端4.集体协作5.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6.尊重法律和国际法7.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四、七项原则在当代国际事务中的应用五、我国在联合国宪章下的立场与实践六、联合国宪章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七、结论正文:一、引言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这一历史性事件为世界和平、安全、合作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七项基本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联合国宪章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宪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防止战争再次发生,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友好关系和经济、社会、文化、人道主义等方面的合作而制定的。
它是联合国组织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三、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概述1.主权平等:所有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论大小、强弱。
主权平等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各国应相互尊重,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各国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和约定,以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和平解决争端:各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应遵循和平、友好、合作的原则,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共同努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4.集体协作:联合国会员国应共同努力,通过集体行动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威胁,共同维护国际法的尊严。
5.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促进人权教育和宣传,共同推进人权事业。
6.尊重法律和国际法:各国应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法,尊重司法程序,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7.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全球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七项原则在当代国际事务中的应用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在当代国际事务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为各国处理国际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945年的《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原创版】目录1.《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重要性2.七项原则的内容概述3.七项原则的详细解读4.七项原则对世界和平与秩序的贡献5.我国对七项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正文一、《联合国宪章》的背景和重要性《联合国宪章》于 1945 年在旧金山签署,是联合国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作为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的共同立场和意志体现,它为战后世界秩序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七项原则的内容概述七项原则是《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七个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合作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以及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三、七项原则的详细解读1.主权平等: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无论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应受到尊重。
2.互不侵犯:各国承诺互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3.互不干涉内政:各国承诺尊重他国的内政,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
4.和平共处:各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5.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合作应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行为。
6.合作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7.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应尊重本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四、七项原则对世界和平与秩序的贡献七项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力地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七项原则的指导下,世界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和平成果,如解决地区冲突、促进裁军和军控、维护全球经济稳定等。
五、我国对七项原则的态度和实践我国一直秉持七项原则,将其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尊重各国的主权和独立,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国际和平与发展。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文言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文言一、为什么会有联合国?大家都知道,世界上有好多国家,虽然说大家是不同的,但也没必要彼此打架啊,大家都想和平相处。
可是你看,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战争不断,大家争得你死我活。
于是,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决定咱们得弄个更好的办法,别再让这么多的生灵涂炭了。
于是,联合国就诞生了。
联合国是干啥的呢?简单说,它就是为了保证世界和平,帮助各国解决问题,大家齐心协力,把矛盾化解,不让战火重新燃起。
说白了,联合国就像是世界大家庭里的一个“大家长”,各国都得听话,一起维护这个大家的和谐。
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大家可能不知道,联合国宪章就像是联合国的“家规”。
它明确了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规则。
家里人如果都不遵守规矩,那这个家就得乱套了。
宪章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保世界的和平。
大家都知道,和平是多么宝贵,动辄战争,受伤的可不仅仅是士兵,连普通百姓也逃不过。
宪章明确规定了,如果哪国挑起战争,其他国家有权站出来制止他,哪怕这意味着要动用武力。
可你以为联合国就光有枪炮吗?联合国更看重的是“口水战”,就是通过对话、通过谈判,解决大家的问题。
说起来,联合国还是很有耐心的,它不希望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而是尽量避免冲突,调解矛盾,促成合作。
谁都不希望看到战争的伤痛,所以它强调“和平解决争端”。
如果实在没办法,联合国的安理会就得出手,来个强硬一点的手段,阻止战争升级。
三、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国现在的成员国多得让人眼花缭乱,几乎包括了全世界的国家。
虽然这些国家的大小、强弱、贫富不同,但大家都坐在一起讨论问题。
你看,就像一个大家庭,虽然每个人都不一样,有的家里富得流油,有的家里经济困难,但大家都是一家人,必须团结合作,不能因为差异就撕破脸。
特别是在联合国大会上,哪怕你是个小国,声音也能被听到,甚至大国也得听小国的意见。
虽然有时候大家意见不一致,但这正是民主的体现。
每个国家都有表达自己立场的权利,这就是联合国最独特的地方。
它让大家在一个平台上平等交流,避免了大国一手遮天,小国无话可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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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百度拇指医生解答内容由公立医院医生提供,不代表百度立场。
*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医生【篇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中国长期坚持在《联合国宪章》精神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坚持反对侵略战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中国人民最需要和最珍爱的就是和平与发展。
chinas adherence to peace,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is determined by the socialist nature of the country and its fundamental task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in an all-round way.【篇三: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联合国宪章》全文如下: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曾经参加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第四条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第五条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第六条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第三章机关第七条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第八条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第四章大会组织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职权第十条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十一条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第十二条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第十三条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第十四条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第十五条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第十六条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第十七条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投票第十八条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第十九条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程序第二十条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第二十一条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第二十二条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五章安全理事会组织第二十三条①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职权第二十四条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投票第二十七条①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程序第二十八条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第三十三条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第三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第三十五条一、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第三十六条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安全理事会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三、安全理事会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第三十七条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二、安全理事会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第三十八条安全理事会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三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条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第四十一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第四十三条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第四十四条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第四十五条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第四十六条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第四十七条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第四十八条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二、此项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第四十九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第五十条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八章区域办法第五十二条一、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联合国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安全理事会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三、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四、本条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第五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第五十四条关于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全理事会充分报告之.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第五十五条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第五十六条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第五十七条一、由各国政府间协定所成立之各种专门机关,依其组织约章之规定,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广大国际责任者,应依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使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二、上述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各专门机关,以下简称专门机关.第五十八条本组织应作成建议,以调整各专门机关之政策及工作.第五十九条本组织应于适当情形下,发动各关系国间之谈判,以创设为达成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旨所必要之新专门机关.第六十条履行本章所载本组织职务之责任,属于大会及大会权力下之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为此目的,该理事会应有第十章所载之权力.第十章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组织第六十一条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