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验中学分校(北校)高中学生违纪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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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验中学分校(北校)高中违纪学生管理条例(试行)

高中部学生处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行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处分不是教育的目的,而是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依法治校原则,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教师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歧视。利用好《辽宁省实验中学分校(北校)待优生转化教育记录》,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私财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依法移送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七种处分: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前警告;开除(或劝退)。

第五条凡学生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 主动认错,态度真诚,有悔改表现; (二)情节轻微,不是主谋;(三)积极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当事人原谅。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八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即事情经过);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

(三)班级对违纪学生的评价;

(四)其它与违纪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处理程序:

通报批评可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或日常表现情况,向年级提出处分申请,年级主任审批,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班级或年级内公布;

警告、严重警告由年级主任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和(或)日常表现情况,与班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年级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将处分决定

报送高中部学生处备案,处分决定年级内公布;

记过、记大过由年级主任根据学生的违纪情况和(或)日常表现情况,与班主任共同研究决定,并向学生处提出处分申请,学生处审批后,由年级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将处分决定报送高中部学生处备案,处分决定年级内公布;

开除前警告、开除(或劝退)由年级主任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及日常表现情况,向高中部学生处提出处分申请,学生处上报主管校长,需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处分后,由学生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十条涉及到跨年级学生违纪,如打架、交往过密,由违纪学生所在年级的年级主任和班主任共同整理材料,由学生处主任、双方年级主任共同协商处分决定,并由学生处主任和年级主任共同约见学生家长及学生,通知处分决定。年级组、学生处共同做好学生的后续教育工作。

第四章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违反下面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作业或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随意动用消防器具)、未经允许乱动或破坏学校文化建设陈列品(物品)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头发染色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四)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五)故意扰乱自习秩序,或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六)将香烟带进校园。

(七)将手机带进校园。

(八)将酒类带进校园。

(九)侮辱同学,搞恶作剧,引起他人反感者。

第十二条违反以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于十一条所列内容,屡犯或违反多项者。

(二)男女生交往过密,初犯或情节轻微者。

(三)顶撞、嘲笑、起哄等不尊重教师行为,扰乱课堂秩序。

(四)对涉及闹事的策划、打架及参与者。

(1)策划者:发起、煽动闹事,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

(2)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者;

(五)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六)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七)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八)一月内累计旷课9节者(含自习课和课间操)。

(九)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初犯或影响较小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第十三条违反下面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一)吸烟、喝酒、赌博。

(二)男女生交往过密,影响较大者。

(三)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及参与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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