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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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小微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驻马店市小微企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在驻马店的制造业、商业贸易、科技研发、金融业、普通服务业等小型微型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抱团取暖、共谋发展”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服务驻马店市小微企业。
第四条本协会审批单位为驻马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驻马店市工信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驻所:天中山大道北段115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二)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建立协会网站,帮助会员企业运用互联网实施信息交流与网络营销;针对会员企业发展需求,组织专题论坛;承办会员企业产品交易会、展销会。
(四)成立小微企业研究院,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驻马店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承接会员企业专项研究课题。
(五)设立法律维权部,保障协会运行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全程专业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
(六)聚合优秀会员企业的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优势,以抱团取暖、共谋发展的团体优势,拉动、扶持弱势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七)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大爱无疆的精神,回报社会。
(八)对新办小型微型企业进行申报前咨询。
(九)积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自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诚信度和知名度;
(四)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协会内部都是平等的,同样享受章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有获得本协会优先推荐权;
(六)有申请成为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的权利;
(七)有在本协会网站和会刊发布资讯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会员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联系。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会长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联系。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本协会经费来源、运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