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学基础知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四、法的起源
法学基础知识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 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法律 部门。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
宪法
劳动法和 社会保障法
诉讼法 环境法 军事法
到寻求哪种途径解决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录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二节 法的运行 第三节 法与国家、政策 第四节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目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第二节
法/Law
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立法)
法学基础知识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法学基础理论
1 学科简介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2 学习意义学习法理学有那些意义:学习法理学对任何一个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大体上有三方面的意义。
①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3 目录内容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第一章法的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
对丁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
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的利导件。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
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法的程序性。
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特征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法学基础理论(简)
法律关系的要素
总结词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这三个要素是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
详细描述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内容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主体与客体 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完整内涵,缺一不可。
法律关系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如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 关系等。
详细描述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公法关系是指国 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私法关系则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 ,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否对应,可以将法律关系 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对应关系的法律关系,而相 对法律关系则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 法律关系。
法的要素
总结词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详细描述
法的要素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是法的 基本单位,它明确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 的。法律原则是法的指导思想,它体现了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律概念是对法的基本
概念和术语的定义和解释,是法的表达和理解的必要工具。
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免除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免除法律责任,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减轻法律责任
由于出现法定条件减轻法律责任,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法学理论基础
违法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中性行为(在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属于道德范畴)
1法律议案提出 2法律草案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法学理论基础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我国的立法程序: 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如民法典的编纂), 法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律解释: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
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的执行: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法的适用:主体-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会。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国务院到基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各级法院、检察院。
社会性的监督: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共产党、党内纪律监察部门。
主体:人民群众 客体: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 途径: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
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
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法律的统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
有法治一定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法律事实
法律的创制
法律的实施
法律监督
依法治国 法 律 的运作。
法学基础理论
二、 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2、体现的意志不同。 、体现的意志不同。 3、形成的方式不同。 、形成的方式不同。 4、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实施的保障力量不同。 5、生效的范围不同。 、生效的范围不同。
三、 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 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 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规 范体系。 范体系。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起源、本质、特征 、法的起源、本质、 2、法的价值与功能 、 3、法的历史类型与体系 、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与制定 、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 6、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
一、 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规范不是从来就有的, 是社会发展得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 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产生的,是阶级社 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1、法律草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七、 社会主义法律渊源(我国)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 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九、 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实事求是,
十、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的时间、 (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问题) 2、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领域外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 3、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世界各国对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对本国人、外国人(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
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
第⼀节 法律概述 (⼀)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义和狭义之分。
⼴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件。
(⼆)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种⾏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第⼆,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件的活动,⼀般是指成⽂法创制的过程。
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为规则具有法律效⼒。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法。
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的⾏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机关。
4.法律是以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段的⾏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 1.法律的规范作⽤ 2.法律的社会作⽤ 3.我国法律在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 (四)法律的分类 1.成⽂法和不成⽂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般法和特别法 5.国内法和国际法。
6.公法和私法。
第⼆节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范。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阶级为领导的⼴⼤⼈民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种⾏为规范。
法学基础理论
四、 代理制度
• 4.《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 详细规定:
•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 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 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④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 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经济效益或者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 物或行为。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①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
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 • ②经济行为。 • 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
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
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③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其必备
• ①原生权利亦称固有权利,是由经济法主体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直接 取得的权利,是经济法律主 体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 的存在和行为,即能取得和实现的权利。
• ②取得权利则是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 实现的权利。
四、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的 原则。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有下列各类主体构成的:
• ①国家机关。 • ②社会组织 • ③内部组织 • ④农村承包户和其他公民个人。
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管理机关。 • ②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1.法的概念也称法律,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1)法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强制性。
(二)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及其外在表现形式,它回答一项行为规范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表达形式时,才能具备法律的效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7类:1.宪法。
2.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三)法的分类1.从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按照法的效力等级不同,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必须注意,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就同位次的法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位次相同,有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分,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属于不同位次的法律,只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分,却无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别。
(四)法的体系和部门1.法的体系是指某国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它的结构大体有3个层次:(1)法律规范——法的最基本的单位。
(2)法律部门——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若干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互补所形成有机联系的体系。
法的体系不同于法系,也不能简称法的体系为法系。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统称。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⑪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⑫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㈠法的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⑪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⑫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⑬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⑪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
法学专业主要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
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专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学习。
通过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学生可以深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 法律思维方法: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律思维能力。
这包括逻辑思维、判断分析、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学会运用不同的法律思维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3. 法律实务技能:除了理论知识,法学专业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这包括法律文书的撰写、法律案例分析、法律调研和立案等方面的训练。
学生需要通过实际操作来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4. 法律运用能力:法学专业培养学生具备独立分析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适用、法律裁判和法律解决争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5. 法律伦理与职业道德: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法律伦理意识和职业道德。
学生需要学习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的内容,培养自己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能力。
6. 法律实践: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专业还安排了一定量的实践教学环节,如模拟法庭、实习和社会实践等。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法学专业还会涉及专业选修课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环境法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目标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法学基础理论
当一般法与特别法发生矛盾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时应如何使用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
刑事诉 讼法
仲裁法 行政诉 讼法 程序 法
民事诉 讼法
(四)公法和私法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国际法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并适用于国家之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间的法,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的实施以国家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2.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律关系的总称。
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1)从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确定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和普通法
(1) 宪法 )
第三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 发生的影响。 发生的影响。
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关系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作用。
体 表 现 形 式
法 的 各 种 具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性法规 ) (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8) 国际条约 )
(二)一般法和特别法
法学基础理论
• 前三种法,尽管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 阶级特征也不同,但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 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反映剥削阶级的意志和 利益,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统称 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 社会主义法则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 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具 有与任何剥削阶级法律完全不同的性质。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 有法可依,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 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注意法制的前提,也 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 有法必依,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 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 关键。
•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时,必 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 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的重要条件。
• 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律的历史类型 更替的根本动力,社会革命是法律历史类 型更替的基本条件,唯有社会主义法律是 在完成自己历史使命,消灭剥削和阶级, 实现共产主义后而自行消亡。
• 法律可概括为:法律是反映由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同志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 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 有力工具。
•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 必须依法平等地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 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的必然要求。
• 民主是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统 治,归根结底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 制度,即国体和政体上。 • 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的性质由统治 阶级的性质决定,民主的真实和虚伪可以由 民主反映的多数人意志的范围来判断. • 统治阶级内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全社会 的民主是真正的人民民主.因此,多数人的范 围是检验民主真假的试金石.
法学基础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是指以上帝规定的基本法律和经典法学作品为基础,用来阐释和解释法律的一整套系统性的理论。
它既反映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对法律的影响。
因此,法学基础理论在法学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
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法学基础理论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
比如,古代的著作,如《中华民国刑法》、《律师法》等,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经典的法学理论基础,使我们在研究和应用法律时有了一定的依据。
其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判断和实践准则的基础,有助于人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思考,进行恰当地法律判断和实践,更好地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纠纷。
第三,法学基础理论还能够指导人们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实践。
例如,对于当下社会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很多时候我们会缺乏有效的有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此时,我们可以借鉴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思想和精神,从而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四,法学基础理论同时也是法学活动的引导和框架,它能够引导人们在履行职责时采取合理的法律行动,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
最后,法学基础理论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法律,提高其对法律的尊重。
用法学基础理论的思想去研究、理解和了解法律,能够深入挖掘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的作用,认同法律的价值,增强对法律的尊重。
总的来说,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研究、应用和实践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法学发展进步的重要理论。
法学基础理论要义
• (一)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外在表现形式
• (二)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
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法理
5、国际协定和条约
• (三)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梁。
• 第三,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 第四,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力关系
进行阐述。
• 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十三、法的作 用
• (一)法的规范作用 • 1、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导的作用 •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十、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分类
01
02
03
04
公法责任和私法责 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 责任和公平责任
职务责任和个人责 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 责任
十、法律责任
• (四)归责与免责 • 1、归责的法律原则 • (1)责任法定原则 •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 在确定责任之前,1.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2.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 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关系 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中,其适用条件(假定)是配偶已死亡且有遗产。 如配偶健在 自然不能主张遗产继承。 (2)处理 :是权利义务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 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表达方式: 可以、有权、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3)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 定或否定的规定,即法律后果。
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一般定义是: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
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
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5
四、法律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功能 1、指引
授权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指引 “禁止、不得”
授权性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可以、有权、不受干涉”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22
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根本法与普通法 (三)一般法与特别法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五)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3
四、法律体系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商法: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 5、经济法: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土地管理法等 6、刑法 7、诉讼法/程序法 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9、环境法
第六章
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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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的词源与词义 中文:古体法字-灋 《论衡· 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 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 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西语:law legal jus- jury justice jurisprudence 广义的法:泛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 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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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奴隶制法
(一)奴隶制法的产生 1、经济原因: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私有制产生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分离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的出现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一)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1、法的规范性。
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相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和标准。
这种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2、法的国家意志性。
3、法的国家强制性。
4、法的普遍约束性。
5、法的严格程序性。
(三)法的本质:在直接意义上法是人们意志的产物。
社会成员的意志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道德、纪律、习惯、宗教、政策等等。
人们的意志只有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具有法律的品格。
因此,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2、这种国家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3、其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地理环境、人口素质、技术状况及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说,法律部门的整体就是法律体系。
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4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但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包括四种责任: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五、法的运行:法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立法)、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4个环节。
(一)立法:中国立法权限的划分如下: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自制条例。
4、特别行政区有权保留原来的法律或制定本行政区的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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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Law
军校学员张亮维权案
某军校学员张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运输 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 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田某坚持只付 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 张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 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如 修理费;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输时的 纯收益。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张亮家人胜 诉而得到赔偿。
法/Law
军校学员马某故意杀人案
某军校学员马某毕业之际为分配好单位, 请同乡王某(教员)为其送礼。后来马某发 现王某将礼品据为己有而心生怨恨,便乘 王某出差之机,将其妻和八岁的女儿杀害。 马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Law
我关他只想找回我的狗, 不曾想犯罪了 大学生刘某买的狗丢失。刘某怀 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便用铁链把狗娃 绑回家中关在狗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
——“法学的迷津”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概括
引导人们去“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的准则
——古代的自然主义法学派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 违反雅典的法律,因为他认为,法 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 是无能为力的
“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
”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
《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有了法
公元前25世纪 埃及审判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经济根源: 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阶级根源: 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社会根源: 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需要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享有自己的立法权限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立法流程
提出法律 议案 公布法律
审议法律 议案
通过法律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二、法的实施:通过执法、守法等途径,
在社会生活中运用和实现法律规范的 活动。
法的实施的基本内容: 法的执行(执法)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规范性)
法律
特殊社会规范
社 会 规 范
纪律 道德 宗教
一般社会规范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意志性)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性)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公 民 行 使 选 举 权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作 的分类,揭示了法的本质。
与此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是法系。法系
是西方学者根据法的外部特征以及法律
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划分。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类 别 法律适用 判例地位 法律渊源 法律分类 法律编纂 诉讼程序 英美法系 归纳 判例是法 制定法、判例法 普通法、衡平法 倾向单行法 对抗制诉讼 大陆法系 演 绎 不属正式渊源 制定法 公法和私法 法典形式 职权主义诉讼
法/Law
不学历史, 不知社会之更替,事业之伟大; 不学科学, 不知天地之广阔,气象之万千; 不学古今贤达, 不知人格之高洁,正气之凛然; 不学法律, 不知规矩之方圆,公正之可贵。
法/Law
法/Law
一、为什么要学法
阅读以下三个有关大 学生的真实案例,从中我们可 否得到一些启示……
法/Law
军校学员马某故意杀人案
法的概述 法的运行 法与国家、政策 法制与法治
法/Law
第一节
法 的 概 述
目
录
法/Law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本质 四、法的起源 五、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六、法律关系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八、法的效力 九、法的解释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一、法的概念
汉字“法” 的古体— —
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
律的内容、含义及使用的概念、术语、定
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
• 分类:按解释的主体不同,可分为 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法/Law
第二节
法的运行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一、法的创制(立法)
1、立法:也叫法的制定,指有权的国 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指法的生效范围,即法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 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包括: 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空间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有效、域外有效 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 折衷主义(属地为主、属人为辅)
九、法的解释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 含义:由特定的机关、组织、个人,根据国家的
据《说文解字》解释:“法者,刑 也”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说文解字》:
“ 平 之 如 水 , 从 水 ” 所 从以 去触 ”不 直 去 之 , “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廌(zhi )
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 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 ”、“正”、 “直”和“公正裁判” ,含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氏族习惯 法律规范
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规范
无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吗
半坡遗址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有人认为 法是从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在这种观念 之下,下列现象都曾被认为是法—— A.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B.自然规律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
法是客观精神和它通过人的意 志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世界之间 的统一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 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 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健康、自由或财产。”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主权者的命令——实证主义法学
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必 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 的。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图的一种手段,是君主 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 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 》解释,“律,均布也”。
所谓 “均布”,古代调音律的 一种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 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 规范。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与 “律”连 用— “法”,强调平、正、直
• 立法权: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 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权力。 • 立法机关:以行使立法权为其主要职能的国 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与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机关)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立法体制:行使立法权的形式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Law
法 律 基 础
Introduction to Law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法/Law
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法 经济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Law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目
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Law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华盛顿1787年修 改的美国宪法草稿
《独立宣言》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宪 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了 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兵马俑
清明上河图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现代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四、法的起源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揭示法的本质,但有助
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 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六、法律关系
1、含义: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非物质财富、人身)
3、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包括: 法律事件 和 法律行为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把一国现
行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
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
”、“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
法 学 基 础 知 识
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 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