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及法律性质辨析□唐俐(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现行法律规范中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规定模糊不清,对其权利客体、法律性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由于无居民海岛存在使用权的权利客体范围不清、法律性质不明、权利内容不确定等因素,一方面导致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则加剧了无居民海岛盲目开发的态势。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具有整体性,即由岛礁、岛上的植被、水体、岛礁周围海面等构成并予以体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仅具有用益物权的共性,而且具有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个性,因而宜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定。
因此,应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范围和法律性质,以期为无居民海岛的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客体范围;法律性质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092-07收稿日期:2016-07-08作者简介:唐俐(1975—),女,四川蓬溪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南海可利用无居民海岛资源开发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YJA820043;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三沙市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03。
在我国广阔的的海域中,面积大于500m2的岛屿有6900多个,其中无居民海岛6500多个;面积在500m2以下的岛屿和岩礁近万个。
[1]作为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持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系统平衡、稳定的前提下,适度地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对于维护我国国防安全、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我国已确立了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及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和生态保护制度,但法律法规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概念、客体及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诸多学者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关基本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国海岛字[2010]775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维护国家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建筑物和设施等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查询服务系统。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应当以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单个无居民海岛或者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区域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3:无居民xx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公顷·年无居民离岸距离xx(km)≤0.3﹥0.3,≤2﹥2,≤8﹥8,≤25﹥25等别用岛类型填海连岛用岛00土石开采用岛0房屋建设用岛006000仓储建筑用岛7港口码头用岛8000工业建设用岛000道路广场用岛6000一等基础设施用岛5500景观建筑用岛100游览设施用岛11000观光旅游用岛3000园林草地用岛4000人工水域用岛4500种养殖业用岛2000林业用岛3000332000016783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007500房屋建设用岛仓储建筑用岛500 二等62588港口码头用岛6000工业建设用岛750道路广场用岛4500基础设施用岛4125景观建筑用岛7500游览设施用岛8250观光旅游用岛2250园林草地用岛3000人工水域用岛3375种养殖业用岛1500林业用岛5002563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仓储建筑用岛11600 港口码头用岛9280工业建设用岛10440道路广场用岛3480三等基础设施用岛3190景观建筑用岛5800游览设施用岛6380观光旅游用岛1740园林草地用岛2320人工水域用岛2610种养殖业用岛1160林业用岛800967290填海连岛用岛008400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0020仓储建筑用岛8400港口码头用岛6720工业建设用岛7560道路广场用岛2520四等基础设施用岛2310景观建筑用岛4200游览设施用岛4620观光旅游用岛1260园林草地用岛1680人工水域用岛1890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84020035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0房屋建设用岛000仓储建筑用岛5000港口码头用岛4000工业建设用岛4500道路广场用岛1500景观建筑用岛2500游览设施用岛2750观光旅游用岛750园林草地用岛1000人工水域用岛1125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500500332000625833938417501填海连岛用岛土石开采用岛房屋建设用岛006120 仓储建筑用岛3400港口码头用岛2720工业建设用岛3060道路广场用岛1020景观建筑用岛1700游览设施用岛1870观光旅游用岛园林草地用岛人工水域用岛种养殖业用岛林业用岛510680765340700850642556763828370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无居民海岛的法理阐释
无居民海岛的法理阐释孙涛【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对无居民海岛的界定是“指不属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此定义需在两方面加以解析:一是无居民海岛是否该囊括500m2以下岩礁;二是通过“没有户籍居民”认定无居民海岛属性是否恰当.通过深入解析现有法规,发现法律并没将500m2以下海岛和岩礁排斥在无居民海岛之外.法律的这种界定值得肯定.但法律通过居民户籍管理来认定无居民海岛属性的规定值得质疑.论文认为无居民海岛应该定义为“我国海域内无居民或居民连续居住不足两年的岛屿和岩礁”.【期刊名称】《中国渔业经济》【年(卷),期】2015(033)001【总页数】5页(P54-58)【关键词】无居民海岛;岩礁;范畴;属性【作者】孙涛【作者单位】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402论文说明:感谢本文匿名审稿人的宝贵建议,文责作者自负。
据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结果显示,我国300万km2管辖海域中,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有6961个(不含海南岛本岛和台湾、香港、澳门所属海岛),其中无居民海岛6528个,约占海岛总数的94%[1]。
实际上,如果将无人礁、滩也归入无居民海岛范畴之内的话,无居民海岛所占比重更大。
这些区位特殊、数量众多的无居民海岛以其丰富的资源和环境价值,成为海洋世纪发展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南海,大量无居民海岛可能是我国的领海基点,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及军事价值。
2003年《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出台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使得无居民海岛逐渐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2011年4月1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我国第一批176个可开发无居民海岛名录,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规都对无居民海岛概念进行了界定,但这些规定还存在模糊之处。
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基于自然属性的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基于自然属性的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闫文文;谷东起;田梓文;明洁;王勇智;黄沛;孙惠凤;于晓晓【摘要】为科学配置我国无居民海岛资源,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文章基于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研究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充分体现海岛价值、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及具有导向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划分等别;遴选权益价值、生态价值和资源价值3类要素及其14个指标,构建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指标体系;除直接定性划分为禁止开发利用等别和最高等别的无居民海岛外,依据海岛的面积、离岸距离、植被和沙滩情况,将无居民海岛划分为6个等别.基于自然属性的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指标体系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期刊名称】《海洋开发与管理》【年(卷),期】2019(036)004【总页数】4页(P9-12)【关键词】无居民海岛;自然属性;海岛价值;海岛管理;自然资源【作者】闫文文;谷东起;田梓文;明洁;王勇智;黄沛;孙惠凤;于晓晓【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青岛大学青岛 26607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26606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青岛 266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968;P7410 引言我国海岛数量众多、类型多样,星罗棋布地分布于浩瀚海域。
海岛是我国蓝色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权益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和独特的作用[1]。
我国海岛绝大多数是无居民海岛,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正式确立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有偿使用制度。
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是科学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和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引导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妥善协调无居民海岛与周边区域的关系以及推进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无居民海岛调查,建立健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信息资料管理和统计制度,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无居民海岛的巡护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破坏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令限期整治,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治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治,整治费用由利用者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合法手续占用无居民海岛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利用活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设施,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环境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损害。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合法手续利用无居民海岛,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以继续利用,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应当停止利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无居民海岛利用项目,或者对经批准利用的项目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国海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1〕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
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
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
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19号各沿海市、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2月14日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
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并初审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划分按照《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一)造成海岛消失的用岛;(二)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三)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四)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五)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六)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七)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前款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请审批程序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委托受理程序如下: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应向海岛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
类型
名称
界定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
房屋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Βιβλιοθήκη 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殖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无居民海岛开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和开发,促进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由国家所有,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海岛。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开发;(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三)节约集约,可持续利用;(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无居民海岛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潜力;(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目标和原则;(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区域布局;(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项目和设施布局;(五)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海洋主管部门签订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合同。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军事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登记地的岛屿、岩礁。
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市和沿海区(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林业、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以及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与海岸带功能区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采挖砂石、取土、爆破;(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三)砍伐林木、垦荒种植;(四)在海洋保护区内登岛游览、垂钓、野营等活动。
第十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坏观测台站、界碑、领海基线标志、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二)烧山、烧荒、炸鱼、挖礁;(三)将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运入岛内存放、处置;(四)捕鸟、采拾鸟蛋、损毁鸟巢;(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或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
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许可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有关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期满后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和构筑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除,费用由有关养殖单位或个人承担。
广西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
广西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陆地上的资源越来越稀缺,无居民海岛已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热土。
私自占用和开发无居民海岛会造成国家海岛资源的破坏和资产流失。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管辖区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使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与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于污染无居民海岛环境,破坏无居民海岛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鼓励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开发无居民海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
第二章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申请国家专项经费、提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方式扩充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的来源。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岸线的保护与界定工作,对海岛海岸线进行统一管理。
对于改变原有海岛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岛海岸线长度30%以上或者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题论证。
第九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并对名称标志加以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类型
编码
类型
名称
界定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殖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