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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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年七月五日粤价〔2010〕14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100以下(含100)10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100以上-1000(含1000)4.531000以上-5000(含5000)1.545000以上-10000(含10000)1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26100000以上0.15收费说明: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中山市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办法中府[1999]69号第一条为实现资产评估的统一管理,使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我市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凭借职权限定资产评估业务由其指定的评估机构承办。

第四条申办资产评估机构必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对不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超出执业范围进行资产评估的,作非法评估处理。

第六条各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以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评估机构,由财政、价格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其中用于征收房地产税的,由财税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确认;用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对进入企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涉及国家权益的,应按《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确认过程中需要房地产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评估结果作出确认。

第九条涉案物品的估价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04•【字号】粤高法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省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原来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全省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00四年八月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和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含审计、价格核算,下同)、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选择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实行自愿参与、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件需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对外办理委托事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组织成立的破产清算组织,需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应当在法院选定的受托机构中摇珠选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省法院应当监督全省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正文:----------------------------------------------------------------------------------------------------------------------------------------------------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标准(穗价函[1994]第46号)根据《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广州市房地产估价费标准。

一、《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向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缴交估价费。

二、房地产估价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房地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三、房地产估价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算率如下表:房地产估价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算额度(万元) │差额计算率(‰) ──┼─────────────┼──────────1│100以下(含100) │6 2│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0.8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10000以上│0.1差额定率累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2.25万元(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40000-10000)万元×0.1‰=3000万元×0.1‰=3万元合计收费:11.55万元广州市物价局1994年10月6日——结束——。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和特殊评估。

以下是具体收费标准:
1. 一般评估:
一般评估是指对一般资产进行评估,收费标准如下: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每项收费不超过500元;
- 资产估价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每项收费按照0.2%
的比例计算;
- 资产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每项收费按照0.1%的比例计算。

2. 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是指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房地产、设备、股权等。

收费标准如下:
- 固定资产评估: 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收费;
- 房地产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30%收费;
- 股权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40%收费;
- 设备评估:按评估价值的0.20%收费。

3. 特殊评估:
特殊评估是指对特殊类型的资产进行评估,如矿产资源、知识产权、艺术品等。

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经过核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收费还会根据评估师的资质、经验、工作量、评估对象的特殊要求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具体收费还需咨询评估机构或评估师。

同时,
无论是一般评估、综合评估还是特殊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提供评估报告和评估意见书。

广东省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标准收费快速计算表

广东省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标准收费快速计算表
一、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粤价〔2010〕142号) 1、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2、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 率(‰) 10 备注 计费额 度
X1
假设计费额 度(万元)
100 X1*10‰
收费计算式
收费额 (万元)
1
100以下(含100)
1
2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 5000) 5000以上-10000(含 10000) 10000以上-100000(含 100000) 100000以上
4.5 此标准为不 含开展业务 所需差旅费 、误餐补助 等的收费标 准,有关差 旅费用由机 构与委托方 另行约定。
X2
1000 100*10‰+(X2-100)*4.5‰ 5.05
3
1.5
X3
5000 100*10‰+(1000-100)*4.5‰+(X3-1000)*1.5‰ 11.05
4
1

10000
100*10‰+(1000-100)*4.5‰+(5000-1000)*1.5‰ +(X4-5000)1‰ 100*10‰+(1000-100)*4.5‰+(5000-1000)*1.5‰ +(10000-5000)1‰+(X5-10000)0.2‰
表格使用说明:只需在对应区间黄色“假设计费额度”一栏中填写计费额度,则对应区间粉色“收费额”一栏中会自动计算出收费额
16.05
5
0.2
X5
100000
34.05
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前言。

随着广东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估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2. 透明公开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客户应当清楚了解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3. 市场调节原则,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灵活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1. 资产评估收费的计费方式:(1)按照资产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按照工作量进行收费,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2. 资产评估收费的收费标准:(1)不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对象的价值和复杂程度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评估对象价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2)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评估对象的类型、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评估对象价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3)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规模、复杂程度、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一般按照企业资产净值的千分之几进行收费。

3. 资产评估收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评估费用。

(2)分期支付,客户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评估费用,根据评估工作的进度分期付款。

四、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1. 实施,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由广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 监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5〕15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保障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以出售、预售、拍卖等形式转让与受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在本办法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具体办法按《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与其合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章房地产出售第七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必须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由代理人办理。

第八条房地产出售,交易双方应向市交易所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

交易双方申报的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算税费;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计算税费。

第九条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部分出售,但在交易前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282号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广州、深圳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61号文有关试行发展和规范广州及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服务费由物价部门审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产权交易机构对通过本机构公开挂牌、发布信息、公开竞价、实现成交的产权交易,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累进递减、实行最低起点及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对属于提供资产评估、咨询、策划、代办、托管等服务的收费标准,国家已制定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已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未有制定标准的,暂由产权交易所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根据粤办函[1999]61号文的有关精神,产权交易机构应分别针对不同情况的产权交易项目,免收或减收其产权交易服务费:①对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之间,进行法人交叉持股改制为公司,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免收产权交易服务费;②对政府确定为放小范围的公有小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减半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四、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产权交易所在执行收费标准前须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置于收费场所显眼处,接受公开监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报批稿)二C)O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进展,规范我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与作业行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就显得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本规定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主管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说明: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地产测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通常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的通常规定(-)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1.2)(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三)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含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与。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与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四)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含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与。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粤建房函[2004]59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粤建房函[2004]59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延长有效期限的通知
(粤建房函[2004]5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各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
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发出《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条件作了新的规定,现有房地产估价机构都要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目前,我厅正根据这一规定制定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办事程序,将于近期发布公告。

鉴于原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各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三级及暂不定级房地产价格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需要时间,为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正常经营,现决定将原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止。

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后,原二级、三级及暂不定级房地产价格机构,按新的资质条件和办事程序,申请办理资质等级核定手续。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结束——。

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祝各位考友顺利通过考试,金榜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广东省房地产收费

广东省房地产收费
(2)深圳、珠海、汕头允许上浮30%
深圳、珠海、汕头允许上浮30%



房地产咨询收费
(一)口头咨询费
(二)书面咨询费
房地产测绘收费
建设行业服务收费

双方协商
300-1000元
(双方协商)
未定标准
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省、市、县
省物价局
粤价[1995]362号
计价格[1995]506号
根据咨询服务时间,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定,根据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定
0.60(装有电梯的为0.80)
0.40
0.30
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1.50
1.20
1.00
0.80
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可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5‰
2.5‰
1.5‰
0.8‰
0.4‰
0.2‰
0.1‰
±30%
同上
同上
同上
省、市、县
省、市、县
省、市、县
5.2001万元至5000万元
6.5001万元至10000万元
7.10000以上
(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城镇面积)
1.5平方公里以下
(含5平方公里)
2.5 20平方公里
(含20平方公里)
3.20 50平方公里
(含50平方公里)
4.50平方公里以上
房地产经纪收费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
粤价[1999]90号
粤价[1995]362号
广州、深圳报省备案
(1)以房为主
(2)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目录 (1)第一篇房地产开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10)广东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修正〕 (1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18)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 (24)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 (29)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 (35)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38)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6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 (65)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69)第二篇房地产销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2)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依照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指在购买、出售、租赁、抵押等房地产相关交易中,对房地产进行准确评估价值的一套规范。

以下为一个1000字左右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估价规范。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准确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具有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行为应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密和内幕交易。

第二章估价师资格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国家规定的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估价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水平,不断更新房地产市场信息和估价技术。

第七条估价师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行情和政策动态,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估价对象第八条房地产估价对象包括住宅、商业地产、办公楼、工业厂房等各类房地产。

第九条估价对象应具备明确的产权、可供评估的证明文件和数据资料,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估价对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和估价方法进行评估,确保价格准确。

第四章估价程序第十一条估价程序包括项目策划、资料收集、调研分析、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策划阶段,估价机构应与委托方确定估价目标、范围、时限等事项,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资料收集阶段,估价机构应向相关方索取房地产证件、市场资料和相关数据等。

第十四条调研分析阶段,估价师应前往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市场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估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准确、可靠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价值评估第十六条估价师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位置、装修、楼层等条件,结合市场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第十七条估价报告中应明确房地产的评估目的、方法、过程、结果和风险等信息。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或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各地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每年3月份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汇总上报上一年度的收支情况。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引言。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估价的过程,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经济大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达的经济,资产评估业务也日益繁荣。

为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广东省制定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以便评估机构和客户能够清晰了解评估服务的收费情况。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 不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土地评估,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亩5000元。

(2)房屋评估,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按照房屋面积、楼层、建筑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平方米50元。

2. 动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1)机器设备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设备种类、规模、年限、技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设备价值的1%。

(2)车辆评估,车辆评估收费标准按照车辆类型、车龄、行驶里程、车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车辆价值的2%。

3. 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企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企业规模、行业性质、财务状况、资产种类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资产价值的0.5%。

4. 专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专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和评估过程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不低于评估对象价值的1%。

5. 其他费用。

除了评估费用外,评估机构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收取相关的差旅费、资料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但需提前与委托方协商确认。

三、结语。

广东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评估机构和客户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确保评估过程公正、透明。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防止收费标准的滥用和变相收费,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

希望广东省资产评估市场能够更加规范、透明,为广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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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7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15日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一)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
(二)继承、分割、合并或者赠与的房地产;
(三)实行合营、联营、股份经营的房地产;
(四)抵押、投入保险的房地产;
(五)进行兼并、清算的房地产;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评估的房地产。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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