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新规正式实施条例
5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快递员拒绝上门属违规《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身份信息不实无法寄快递在寄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实名制已经于2015年底正式推行,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仍有很多罔顾实名制的情况。
《快递暂行条例》对实名制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新规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不过,这里面也明确,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泄漏用户信息最高罚10万元快递实名制在保障快递包裹安全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关于信息泄漏的担忧。
对此,新规规定,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若违反相关规定,处罚如下: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快递行业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支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于2018年开始实施,对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该法规要求快递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快递企业应当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不得泄露或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同时,快递企业还必须对快件进行安全保管,确保送达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该法规还对快递费用的收取、用户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利和有保障的快递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快递行业中,该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快递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以便于消费者作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其次,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合理、安全和称职的快递服务,确保快件在承诺的时间内送达,并对损毁、延误等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自由选择快递服务企业、自主决定支付方式等权利。
通过该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三、国家邮政局的政策文件国家邮政局作为快递行业的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各类政策文件,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于加强快递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快递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快递业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快递业务的安全水平。
此外,国家邮政局还发布了《关于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快递企业采用环保包装材料,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电子商务法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国家于201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
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国家邮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电子邮件的主题请注明“《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1.《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快递暂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24年10月12日。
快递暂行条例2018
快递暂行条例索引号:000014349/2018-00047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邮政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8年03月02日标题:快递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97号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7日【法规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旨在规范快递业务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的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保障服务质量的原则,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快递行业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快递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快递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资质条件。
快递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快递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
第五条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未经登记备案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快递服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寄件、收件、运输、派送等环节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信息查询途径、客户服务热线,并接受用户投诉,及时解决用户问题。
第八条
对于快递逾期、损毁、错派等问题,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行业监管和处罚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业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行业秩序良好。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并依法发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为《快递业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时间为****年月日。
欢迎各界对此进行监督和指导。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快递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快递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快递服务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与物流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快递业指为提供物流服务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条快递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确保快递业务的安全、及时、准确、有效,并保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快递业务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安全高效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快递经营者的资质和管理第五条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范围、区域从事快递业务。
第六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快递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快递物流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传递。
第七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快递员的培训,提高其快递操作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自有设施和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和车辆的安全、可靠、卫生。
第九条快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的交流渠道,及时解决的投诉和意见。
第三章:快递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快递服务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快递服务的权利、信息保密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第十一条快递服务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寄件信息,并按照规定支付快递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快递服务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进行查验并签收,对物品进行质量和完好的检查,并及时向快递经营者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快递服务如需投诉,应当向快递经营者提出,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快递业务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快递货运的管理第十五条快递货运业务应当标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打包、标识和验收。
第十六条快递货物的运输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货物破损、露天、遗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快递货物的投递应当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和收件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投递方式。
快递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暂行管理条例快递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为满足人们对快捷、便利的物流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快递暂行管理条例》。
该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快递企业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规章。
第一条:总则《快递暂行管理条例》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该条例适用于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快递企业、快递员及相关服务机构。
第二条:快递企业的经营范围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合法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派送等环节。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快递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快递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恶意竞争、垄断市场。
第三条:快递员行为规范快递员是快递企业的服务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要保障快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性。
快递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信息,不得私自拆开快件。
第四条:用户权益保护《快递暂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用户的权益保护措施。
用户在使用快递服务过程中,有权保障快件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用户对快递物品有权提出查询、索赔等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并处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快递暂行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的快递企业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结语《快递暂行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快递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将有助于推动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稳定。
各相关方需共同遵守和执行该条例,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快递市场环境,共同推动我国快递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是保障行业运作顺利、安全可靠的重要基础。
在快速发展的电商时代,快递行业扮演着连接产地和消费地的重要角色,为商品的顺利运输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本文将探讨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
一、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1.《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1年发布并于2013年正式施行。
该条例明确了快递企业的经营条件、服务质量、责任与义务等内容,旨在规范快递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2.《物流快递业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升行业信誉,我国还颁布了《物流快递业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快递企业需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在运营过程中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3.《快递安全管理办法》快递业涉及到大量的货物运输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为了确保快递过程的安全可靠,我国于2017年发布了《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围绕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快递企业的责任、设备与人员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1.产品标准快递物流行业存在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普通快递、特快专递、经济快递等。
每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标准,如寄递时限、追踪服务、报关要求等,这些标准直接关系到用户体验以及货物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2.服务标准快递物流行业的服务标准是保证服务质量的依据。
其中包括快递员的服务态度、时效性要求、货物交接流程等。
为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客户满意度,行业内制定并遵循一系列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3.安全标准快递物流行业的安全标准主要关乎货物安全和物流过程安全。
货物包装标准、货物仓储和运输条件要求、危险品运输规范等都属于安全标准的范畴。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保证货物不受损毁,并且保障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4.信息标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快递物流行业越来越重视信息标准。
这包括电子订单、物流跟踪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快递行业暂行管理条例
快递行业暂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快递行业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快递服务质量,维护快递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快递企业的准入和退出第一条新设快递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资质条件,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快递业务。
第二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快递业务管理体系,保障快递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定期公布运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价格。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快递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快递作业场所和设备安全。
第六条快递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配置必要的保险,对用户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快递服务质量管理第一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全天候监控系统,监测快件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快递服务质量。
第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接受用户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用户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三条快递企业应当对快递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工作素质,保障服务质量。
第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不断提升快递作业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快递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快递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三条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快递企业,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对其快递业务进行暂停或取消资质。
第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条例内容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结语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权益。
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2020年快递新规内容2020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2020年快递新规内容2020快递暂行条例【全文】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智能化,越来越方便。
取快递相信对大家来说都不陌生,比如网购啊、寄件啊等都需要快递,快递的新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下面由就问法律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有关快递新规。
一.快递国家标准5月1日起,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今后,市民无论收、寄快件时都要先过一道验视关。
寄快件时,先由快递员查验才会收件。
如果拒绝验视,快递员可以拒绝收件。
收快件时,市民要对外包装进行验视,外包装完好方能签收。
《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基本术语”、“组织要求”和“服务环节”。
各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快递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
新标准明确,经过验视,快递收派员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
快递收派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二.新规内容1.快递新规正式实施新规内容汇总你必须知道5月1日起,,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泄露寄件人隐私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2.《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这意味着,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属于违反规定。
3.《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4.在寄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日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3月2日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快递暂行条例》提纲资料
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调发展机制,推动快递
6
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国家引导和推 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
05.同时,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 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内容解读-安全规定
第八章
附则
8
快递暂行条例发展历程
2017年7月24日 1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2月27日 2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
吹风会,请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和国
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快递暂行
2018年3月
条例》和快递业发展相关情况。
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条例》在我国 快递业迅猛发展 的基础上制定。
1
2
《条例》对我国 快递业发展具有 里程碑意义。
2020-6-5
3
4
《条例》的立法工作 见证我国快递业发展 实现跨越的历程。
《条例》为解决快 递业发展中存在的 问题作了国快递业从大到
强是可以预期的。
5
6
守护安全底线是 《条例》立法考量
7
8
的重要问题。
2020-6-5
《条例》在制度设 计和立法中坚持问 题导向。
《条例》为快递业 建立了绿色生产消 费的制度导向。
6
1
2020-6-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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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丢失赔付标准
快件丢失赔付标准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快件丢失,赔偿标准将根据是否保价而有所不同。
如果快件已经保价,则快递企业将按照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否则将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快递企业可能有不同的赔偿标准,因此具体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企业而异。
如果快件丢失,建议先联系快递企业了解相关的赔偿规则和程序。
《快递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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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例 》对 用 户 隐私 更 为 重 视 ,比如 规 定 “出 售 、泄露 或者非 法提供 快递 服务过 程 中知 悉 的用 户 信 息”的视情 节轻 重将会 处 以 卜5万 、5—10万 不等 的罚款 ,并有可 能 吊销 其快 递经 营许可 证。 其 它违 规行为,包括 “冒领 、私 自开拆、隐匿 、毁弃、 倒 卖或者非法检 查他 人快件 ”等都将会受到处罚 。
从 大 类 的 产 品 生 产 到 产 品 生 产 和 服 务 , 从 小 类 的新 增 “摄 影 扩 EIJN.务 ” ,这 表 明 , 印 刷 复 制 业服务属 性增强 的同时 ,其 外延也在 不断扩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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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 17%降至 16%
2018年 3月 28日, 国务 院 常 务会 议 召 开 , 确 定深 化增 值税 改革 的措 施 ,进 一步减 轻市场 主 体 税 负。其 中, 制 造 业 等 行 业 税 率 从 17%降 至 16%,从 2018年 5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1370家纸厂、纸包装厂将被工信部重点监察
4月 l9曰, 国家 工业和信 息化部 节能 与综合 利用司发布 《关于下达 2018年 国家重 大工业专项 节 能 监 察 任 务 的 函 》 ,据 显 示 ,2018年 国 家 重 大 工业专项 节能监察任务总量 为 5330家,其 中造纸 业企业 1370家 。主要监 察 内容为企业 能源消耗情 况 、强 制性 单位产 品能耗 限额 标准达 标情 况等 。 具体 包括企 业年度 (20XX年 )纸 浆 (自用 浆、商 品浆 )、机制 纸和 纸板 的生产 和销售 、单位 产 品 能源 消耗情 况 ,纸 浆主要 生产 系统 、机 制纸 和纸 板 主 要 生 产 系 统 单 位 产 品 能 源 消 耗 (含 余 热 回 收 利 用 )情 况 ,以及 强 制 性 能 耗 限额 标 准 的达 标 情 况 。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法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快递暂行条例》公布施行等
第 4 页2018/04 工作指导 总第289期时政资讯Political information《快递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包括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要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等。
《条例》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
《办法》的重要亮点就是突出了科学数据共享利用。
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共享理念,明确为公益事业无偿服务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重要作用。
《办法》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办法》还提出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培育和建设,明确提出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施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快递行业法规解析
快递行业法规解析快递行业在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行业的运作,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相关部门和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快递行业的相关法规进行解析,并分析其对于行业的影响。
一、《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是我国快递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8年开始实施。
该条例对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快件的投递及用户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快递企业的资质要求、网络终端标识、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旨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由中国人民邮政集团公司制定,作为行业自律性规范,对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要求。
规范了快递企业的投递时限、派送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旨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快递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网络购物快递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共同制定的行业指导性文件。
该指引明确了快递企业在网络购物环节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快递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物流信息,同时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购物权益。
四、《快递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快递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由国家邮政局制定,针对快递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该办法对于快递企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违规价格、投递延误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了推动快递行业的公平竞争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办法强调了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对于行业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防范和惩治的措施,以维护快递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通过以上对快递行业相关法规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为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们规范了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服务标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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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暂行条例
包裹快递部
2018年5月
1.国务院公布《快递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 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经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2日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 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 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 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 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 快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
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
驶车辆。
2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 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 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 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 填写 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 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 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 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 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 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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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 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 息不实仍予收寄;(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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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 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 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
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谢谢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
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 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 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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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 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 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 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依法应当 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 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