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分析(减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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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变质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与感想一、案例背景
上海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市某水果厂(以下简称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公司向水果厂购买5000公斤,每公斤3元,共计1.5万元,由水果厂将苹果送至食品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后,水果厂将5000公斤苹果按合同约定期限送到,但食品公司以本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水果厂对食品公司拒收苹果的违约行为很生气,将苹果拉回苏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认为这批水果应有食品公司找销路,损失亦应由其承担。后来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但已造成了500公斤苹果变质的损失.同时,又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00余元.水果厂要求食品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食品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水果厂所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共2000余元,但拒绝赔偿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水果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食品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二、案例分析
2。1.合同当事人行为
2.1.1水果厂行为
从案例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到了食品公司,而食品公司决绝了收货。在食品公司违约拒绝收货之后,而水果厂只是把货物从上海拉回苏州,并未有采取任何的相关措施去防止水果变质,只是在发现水果有变质现象之后,才采取相应措施将苹果拉至浙江省某市销售,为此造成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
2。1。2食品公司行为
食品公司在与水果厂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但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苹果运抵公司之后以资产重组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水果厂给这批苹果另找销路.
2.2.责任分析
2。2.1本案起因
在本案例当中,最明显的一个违法事实就是,水果厂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
同,在水果厂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送到食品公司后,食品公司以公司正在进行资产重组为由拒绝收货,并且声称了合同无法履行。
首先,《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无论食品公司以任何理由(法定免责理由除外),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并且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违约方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因为资产重组是企业可预计可策划可改变的行为,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那么这个理由就不能构成法定免责的理由,所以食品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属于不履行的实际违约.由于水果厂已经按照合同期限把水果运到食品公司,所以食品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那么在食品公司单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水果厂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2。2本案焦点
那么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公司赔偿水果厂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损失2000余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问题就在于变质的500公斤苹果是否应该由食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到合同法里面的一个减损原则。
从合同当事人行为分析中看到,在食品公司违约之后,水果厂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造成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对此,水果厂单方认为,这批水果应由食品公司找销路,损失亦尤其承担,显然,在这个观点上,水果厂方认为由于食品公司违约的行为,所导致后续的所有损失都应由违约方即食品公司去一力承担。但是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公司来说,虽然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违约,造成了水果厂的财产损失,但是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是由于水果厂置之不理而导致的,这部分损失并非食品公司可预见的,所以这部分的损失应该由水果厂承担。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减损规则”。所以,500公斤苹果变质损失的责任是由水果厂自身承担。
2。3。赔偿分析
2。3。1违约损失赔偿
由于案例当中并未指出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含有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订立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话,那么食品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对其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所以如果合同中未订立违约责任条款,食品公司则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行为,由食品公司向水果厂赔偿因食品公司自身违约而导致水果厂所受的损失。
2。3.2减损规则赔偿限制
由于案例当中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是由于水果厂在食品公司违约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的,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所以对于500公斤苹果的变质损失,水果厂无权向食品公司索取任何赔偿,该部分损失只能由水果厂自己自行承担。
2.3.3损害赔偿性质
针对食品公司对水果厂的损失赔偿,我们可以看到,食品公司只需要赔偿水果厂的各项费用损失,而并不需要另外再缴纳任何的赔偿金,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损害赔偿一般是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的。因为违约损害赔偿也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所有的民事责任从法律本性而言都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而且,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的角度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所以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所以损害赔偿补偿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而不是惩罚违约方.
三、减损规则的作用
本案例的判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俗称减损规则来对案件进行判决,从本案减损规则对判决结果所起影响来看,减损规则在守法、预防违法的角度来看,确实能够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作用。
3.1维护违约方正当权益
虽然违约方在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但在主观是未必是有违约的主观过错,所以违约方对于由于非违约方的消极对待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而且非违约方存在故意使损失扩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也不利于违约方的利益,所以在基于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非违约方应该在违约方违约后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自身损失扩大。
虽然这个观点对实际情况发生后的非违约方显得有不公平性,因为明明是对方违约所造成的过错,还需要自己积极去处理,不仅是减轻了违约方的负担,而且也加重了非违约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