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广东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粤建质函[2013]450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450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近期,有媒体报道深圳市一些混凝土搅拌站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并流入建筑工地,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为严格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用砂管理,防止违规使用海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严格建筑用砂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海砂氯离子含量大,对钢筋具有较强腐蚀性,使用未经处理及处理后氯离子含量超规定值的海砂(以下简称超标海砂)配制混凝土,可能会导致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将严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将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作为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防超标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和用于工程上。
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要充分认识将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强化质量责任,严格内部管理,共同把好防止超标海砂用作建筑用砂质量关。
二、严格工程建设使用海砂管理。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用砂应尽量用河砂、机制砂,如受条件所限需使用海砂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处理,使相关指标尤其是氯离子含量不超过规定上限值。
超标海砂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严禁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海砂的工程部位、构件(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及预制构件)使用海砂。
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其作为审查的一项内容。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增多,海砂作为填海造地工程的主要填料,市场需求较大,海砂使用价值越来越高,海砂资源的开采利用促进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随着开采数量和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局部海域海砂开采用海活动密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申请审批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制度的重要性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资源性资产的出让应由行政审批逐步走向市场化配置。
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是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鼓励和引导深水远海海砂资源开采,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海砂用海行为,维护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秩序,促进当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洋厅(局)、交通运输厅(委)、水利(水务)厅(局)、市场监管部门,各海警分局、海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开采、运输、销售和使用海砂,导致各类违法违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为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
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
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
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2011-05-18 | 作者:| 来源:国家海洋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概述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创新管理思路,突出管理重点,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围填海管理全面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得到严格执行。
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16个。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用海管理得到规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初显成效。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扎实推进,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481本,确权海域面积19.38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0.74亿元。
1 基本情况1.1 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统筹作用。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组织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开展海域管理专题调研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及有关研究单位推荐的44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前提条件和报批程序。
1.2海域权属管理我国首个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竞价成功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了16个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3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为全面提升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和开发水平,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总页数】6页(P7-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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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海事局,广东省海洋渔业局•【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粤水建管[2013]184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暂行规定(粤水建管〔2013〕184号2013年12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维持水生态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
第三条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划定。
第四条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以确保安全、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科学合理为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道演变、工程安全等情况,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其中主要河道(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论证报告,并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
低温元素;第三类以具有挥发性、低温热液元素Hg为代表;说明矿区可能存在多期次的热液流体活动。
(3)全区共圈出7处综合异常,依地球化学—地质成因,划分为乙1类1个(Ap2);乙2类2个(Ap1、Ap7);乙3类2个(Ap3、Ap4、Ap6);丙类1个(Ap5)。
Ap2综合异常不论规模、伴生元素、含量等化探特征来看都是1∶1万土壤地球化学测量叠加最好的一带,异常大部分分布在断裂附近。
从元素组合(Pb、Zn、Ag、Ba、Au、Cu、Co、Sb、As、Hg)及规模、含量强度、出露地层看,区内异常发育主要与区内断裂破碎带有关;异常带北部见民采行为,显示曾有采矿活动。
在已采矿污染的高异常值影响下,该区域有异常显示已说明该异常具一定的找矿意义。
而且Pb、Zn、Cu、Ag、Au等元素异常重叠性好,具有矿致异常的特征,对寻找Pb、Zn多金属矿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地球化学地质成因和找矿远景的基础上,结合异常,Ap2可作为找矿靶区,建议开展对该异常的相关查证工作。
参 考 文 献[1] 付建明,陈希清,马丽艳,等.南岭成矿带锡多金属找矿成果及找矿方向[J].矿床地质,2010(S1):204 205.[2] 罗华彪,欧阳志强,史国伟,等.湖南省祁东县大路边铅锌矿普查项目总体设计和2013年工作方案[R].衡阳:湖南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2013.[3] 王崇云.地球化学找矿基础[M].北京:地质出版社,1986.[4] 黎彤.化学元素的地球化学丰度[J].地球化学,1976,5(3):167 174.[5] 谢学锦.区域化探[M].北京:地质出版社,1979.[6] 余金生,李裕伟.地质因子分析[M].北京,地质出版社,1985.[7] 关显东,钱建平,王硕,等.因子分析在冀东峪耳崖金矿地球化学找矿中的应用[J].现代矿业,2020(1):19 25.[8] 章贤能,寇尚文,刘艾华.安徽宁国东山坞地区土壤地球化学特征与评价[J].物探与化探,2017,41(1):71 78.[9] 袁和,徐云鹏,邵华,等.藏南邦卓玛地区金多金属矿土壤地球化学特征及找矿前景[J].金属矿山,2019(3):147 155[10] 李保平,陈玉华,周晓中.青海叶陇沟金矿地质地球化学特征及找矿方向[J].黄金科学技术,2011,1(2):31 34[11] 孙雨,神元,鲁正清,等.河南卢氏三官庙钼多金属矿区土壤地球化学特征及成矿预测[J].金属矿山,2018(1):128 136[12] 唐志祥,朱贤,宁勇云,等.大义山羊角脑地区土壤地球化学特征及找矿预测研究[J].现代矿业,2020(3):14 1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167 95.区域地球化学勘查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5.(收稿日期2020 10 26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櫄)·记者在线·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 为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务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通知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粤府办[1999]68号)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疏近用远,持续优化养殖用海布局严格控制近海新增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现有围海养殖项目补办用海手续外,暂停新增围海养殖项目用海审批。
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暂停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
在10米等深线以浅的近岸海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网箱养殖用海,确需新增审批的,必须在近岸网箱养殖用海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审慎论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受损。
合理疏退近海养殖用海。
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以2021年养殖用海调查成果为基础,逐步清退不符合“两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养殖证,下同)核发条件的现有养殖用海,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核发“两证”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下同)的现有养殖用海的清退任务,2027年底前完成对没有核发“两证”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
已核发“两证”但不符合相关管控政策的,批准时间到期后不再续期。
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
各地要以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为抓手,全力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服务支撑,重点发展抗风浪强的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探索建设大型养殖工船,确保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现代化海洋牧场未来五年发展所需的规划用海前期手续。
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项目用海基本原则)海域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用海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生态红线的管控要求,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集约节约、严格保护的原则。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文件除外)。
第二条(项目用海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海域使用涉及的用海申请与预审、用海审批、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海底电缆管道勘测及铺设、海上风电、海砂市场化出让、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海域依法管理的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海岸线,为陆域、海域的管理分界线。
海岸线向陆一侧区域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海岸线向海一侧区域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管理。
海域使用必须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海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项目用海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二章项目用海申请与预审[1]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一)申请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需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1.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自然资源部受理后,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2.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1)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受理的用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2)其余的用海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第六条(项目用海受理方式)项目用海受理方式包括属地受理、逐级审查和直接受理两种方式。
(一)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方式:海域使用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跨管理海域的直接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现就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河道采砂管理的总体要求以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需要,不得危害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开采权公开招标和河砂堆放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广东海砂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海砂资源;开发利用;广东
中图分类号:P7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500(2021)06-0073-04
DOI: 10.3969/j.issn.l 008-9500.2021.06.02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Sea Sand Resources in Guangdong
5 000万t,合计24 400万t。理论上,砂缺口为 31 700万t,缺口巨大问。同时,为了促进粤港澳大 湾区的合作发展,广东为香港机场三跑道建设项目定 向供砂。2019年和2020年,香港机场三跑道建设需 要填海用砂量近4 500万t,而珠江口在建的深中跨 江通道项目和深圳机场三跑道扩建工程所需填海用砂 量也超过4 500万t。海砂市场价格从2001年6元/ m3涨到2019年每立方米297元/m3,波动巨大。另外, 随着大湾区的不断发展与建设,新的涉海工程项目将 会持续涌现,持续的供需矛盾将导致海砂价格波动的 影响更加严峻。 2.2资源本底有待进一步摸清,开采分布不均且“度” 较难把握
目前,福建、山东等地已陆续建设了海洋资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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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王琼等:广东海砂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与对策
©综合利用
权交易平台,为海洋类资源资产的转让、出租、金融 产品设置等提供合作交流平台。广东虽率先在国内实 行海砂资源市场化出让制度,并于2018年出台了《广 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规范》,但仍未建立专业的省级海洋资源市场化流转 平台。整体来讲,海洋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尚不完善, 资源流转过程规范、法律体系保障、专业平台搭建等 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5海砂开采方式粗放,规范化管理模式亟须加强
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
七、海域使用权评估说明(一)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海域使用权,海域面积共11.4公顷。
海域使用期限为50年,即从2009年10月16日至2059年10月16日。
(二)评估对象概况1. 海域基本情况估价对象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所使用,海域使用金已经全额缴纳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证载海域使用者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为港口用海。
海域剩余使用年限49.63年,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1.4公顷,其中非透水构筑物5.47公顷,透水构筑物1.83公顷,港池4.1公顷。
2. 海域利用状况该海域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用海,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属港口建设工程,该海域为港口工程用海。
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位于广州港南沙区小虎作业区的规划范围内,符合《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建设规划》中对珠江三角洲成品油码头的布局安排,符合《广州港总体规划》中对小虎岛作业区的功能定位。
码头主要包括1个8万吨级成品油卸船泊位,1个5千吨级、2个3千吨级、3个2千吨级成品油装船泊位。
设计年通过能力880万吨,其中卸船能力为530万吨/年,装船能力为350万吨/年。
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情况详见房屋建筑物评估说明。
(三) 估价依据1.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7]39号(6) 国家海洋局《关于缴纳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工程海域使用金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62号(7)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缴纳海域使用金的通知》粤海渔函[2009]568号(8)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2. 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海域使用权证书》(2) 海域使用权评估申报明细表3.评估机构掌握的相关评估资料(1)评估对象所在区域的区位条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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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广东海洋与渔
业厅
广东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规范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国海管字〔2012〕8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海砂开采用海选址、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及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海域选址和论证评估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海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辖区海域砂源勘探工作,摸清辖区海砂资源情况,制定辖区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规划,统筹选划单宗海砂开采用海的区域、面积。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划海域进行初步审查,重点为,海域
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是否已设置或计划设置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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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管辖权异议。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海砂开采海域选址征求同级或驻地水利、国土、交通、海事、航道、部队、公安边防等单位以及选址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海砂开采海域选址征求省及驻粤海洋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航道、部队、公安边防等单位意见。
第六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及驻粤各单位意见调整拟出让海砂开采海域选址。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出让海砂开采海域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挂牌出让海域进行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为确定挂牌出让底价提供参考。
第三章出让方案编制和报批
第八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明确海砂开采用海位置、面积、坐标、出让年限、用海方式、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竟买人资质、公告和挂牌时间、挂牌起始价和增价幅度、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金额、保证金竞卖所得及相关费用管理等内容,并附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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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挂牌出让公告,
2. 宗海界址图、位置图,
3. 竟买须知,
4. 授权委托书,
5. 竞买申请书,
6. 竞买人声明,
7. 成交确认书,
8. 挂牌出让合同,
9.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出让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法制、财政、国土、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以及拟挂牌出让海域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意见,按照各方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条挂牌出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
申请附件应包括,
1. 出让方案及编写说明。
2. 省及驻粤单位选址意见复印件。
3.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海洋环评报告,报批稿,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 价值评估报告。
5. 挂牌底价,另行通过密件报送,。
6.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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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见书,。
其中,挂牌底价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
挂牌出让底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法制、财政、国土、海事、水利、航道、交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等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省及驻粤单位、国家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意见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文件。
第四章挂牌出让和费用缴纳
第十三条出让方案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出让工作。
第十四条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由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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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有影响力的报纸、电视等场所、媒介发布挂牌公告。
公告内容,挂牌出让宗海编号、位置、面积、用海方式、出让年限、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挂牌出让地方和地址、竞价时间、注意事项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当面提交竞买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原件,主要包括,
1. 申请人资格自查表,对照出让公告申请人自查,,
2. 竞买申请书,
3. 企业法人单位主体资格有效证明文件,
4.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人单位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保证金交纳凭证,
7.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申请,
1. 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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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 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5. 有关规定禁止参加竞买的情形。
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前提交了有效报名资料,并已按规定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并到账,和具备申请条件后,将在竞买人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后两个工作日内向竞买人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竞买人于挂牌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开通注册账号的竞价权限。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将报名申请资料、报名资料汇总表、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出让人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送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存档。
同时,由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全程见证出让工作。
第二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竞买人按竞买须知要求开展竞价活动。
竞价由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全程见证。
第二十一条竞价结束后,按照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规则,确认竞得人。
对于竞价过程和竞价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监督人员可在线监督或现场监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理机构,如有,、竞买人的代表可现场或在线观看,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现场或在线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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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且加盖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见证章。
第二十三条未竞得人交纳的出让保证金,在每一宗海域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原交纳账户。
第二十四条竞得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竞得人发出《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
竞得人在签收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第二十六条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协议,竞得人按照约定期限将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一次性缴纳至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在足额缴纳竞得对价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原交纳账户,不计利息。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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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竞得人凭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有关费用缴纳凭证及配号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管理号。
第二十九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竞得人配号成功后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5. 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6.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挂牌活动结束后,地级以上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挂牌出让结果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及有影响力的报纸、电视等场所、媒介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应承担法律责任,竞价结果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因竞得人的原因,双方无法于限定时间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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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协议的,《成交确认书》自动失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竞得人未按《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协议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的,应支付违约金。
海域使用金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任何一项逾期30日仍未一次性缴纳的,《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协议自动失效,已缴纳的保证金、海域使用金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款等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2018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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