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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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新清、陈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新清;陈建德【当事人】苏新清陈建德【当事人-个人】苏新清陈建德【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拓硕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艾诚威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张志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拓硕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艾诚威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张志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拓硕艾诚威张志森【代理律所】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苏新清【被告】陈建德【本院观点】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具有涉港因素,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苏新清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认定。

苏新清上诉主张根据《4.30和解协议书》,陈建德已收到的还款250万元应全部抵扣本金,故其应仅对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陈建德、苏华清、苏衍茂、苏建明、苏日明于2021年6月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以下称“6.1调解协议”),认定陈建德已收取的250万元用于抵扣46万元律师费,剩余204万用于抵扣利息和本金,因原告减免52.5万元利息,用于抵扣本金151.5万元,剩余本金为298.5万元。

本院认为苏新清二审提交的《4.30和解协议书》不影响本案对苏新清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小姣、龙腾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7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郑小姣龙腾文【当事人-个人】郑小姣龙腾文【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国昌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王振兴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谢尧琼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国昌王振兴谢尧琼刘勇【代理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小姣【被告】龙腾文【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基于郑小姣与龙腾文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转账往来的数额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本案中,郑小姣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能够证实龙腾文欠其30000元借款未还的事实,郑小姣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龙腾文是否尚欠郑小姣借款未偿还的问题。

本院作如下分析:龙腾文于2019年6月7日向郑小姣出具57000元的《借条》,又在2020年6月28日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中确认欠郑小姣30000元借款,并同意分期向郑小姣偿还。

郑小姣一审时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7月-12月郑小姣向龙腾文催还借款时,龙腾文对借款未予任何否认,而只是称其暂时无钱偿还。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当事人-个人】颜苏华张斌徐海燕【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建尧李波何泳宏【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颜苏华【被告】张斌;徐海燕【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03:01颜苏华、张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海燕。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泳宏,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颜苏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斌、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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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个人】龙朝鑫郑宜爱郑贵【当事人-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廷梅梁栋曾艳康爱明【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挂靠登记在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

保险人免责条款虽然系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通过加盖公章和手写方式确认上诉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及上诉人已就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免责事由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4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绿叶黎康养陈俊松【审理法官】许绿叶黎康养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个人】徐义涛黄一忠【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陈衍任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音震陈衍任【代理律所】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勇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义涛【被告】黄一忠【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如果是借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中,勇涛公司和徐义涛称,旧改项目招投标时由其他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勇涛公司和徐义涛已向纪委投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如果是借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成就。

借款的基本要素是借款合意和款项的支付,本案款项通过转账支付,转账的摘要记载为“暂借款”,故可以认定黄一忠在支付款项时,是以出借款项为目的。

勇涛公司和徐义涛提交的《增资预借款》,也记载了黄一忠预借款项给勇涛公司,故可以认定黄一忠与勇涛公司达成借款的一致合意,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勇涛公司和徐义涛主张涉案款项是合作款项,但签订合作协议的主体是勇涛公司和中维公司,黄一忠虽然是中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非合作协议的一方,且《增资预借款》也确认了勇涛公司预借黄一忠款项,故勇涛公司和徐义涛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奚天鑫、朱加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4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奚天鑫朱加南【当事人-个人】奚天鑫朱加南【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彦壹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周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彦壹周涛【代理律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奚天鑫;朱加南【本院观点】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3月31日,朱加南出具的《借条》清楚载明“借到”奚天鑫200万元港币;2012年5月8日,朱加南在上述《借条》手写添加“续借”的内容并签名。

朱加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其出具《借条》及之后在《借条》上所添加内容的含义,其称未收到借款,与其两次确认收到借款的事实不符。

朱加南出具《借条》后,多次向奚天鑫转款,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向奚天鑫转款10000元,时间均在每月9日左右,符合利息支付的特征。

朱加南主张上述转款系奚天鑫向其借款用于生活费,既无证据证实,也与常理不符。

另外,在奚天鑫的妻子黄某与朱加南2019年11月6日的谈话录音中,朱加南明确确认了收到200万元港币借款。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峰铄;魏苹【当事人】张峰铄魏苹【当事人-个人】张峰铄魏苹【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权徐昭吴上杰苏旭斌【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峰铄【被告】魏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峰铄与魏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29:38张峰铄、魏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80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昭,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杰,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旭斌,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峰铄因与被上诉人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峰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驳回魏苹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魏苹承担。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亮亮、林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审理法官】方资南赵文君朱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亮亮;林龙【当事人】徐亮亮林龙【当事人-个人】徐亮亮林龙【代理律师/律所】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许定辉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崇兴许定辉【代理律所】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浙江之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亮亮【被告】林龙【本院观点】因证据1系徐亮亮自行制作,笔记本上的每笔款项无其他证据佐证,故难以认定;证据2中的118700元款项,因林龙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因118700元的汇款时间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而一审法院认定的83800元发生在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故该118700元并不包含83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还清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是否还清以及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借款是否还清的问题。

徐亮亮对借款金额和还款金额均有异议,其称根据银行查到的转账记录,借款为:3月8日250000元,2008年3月26日220000元,3月28日236000元,4月2日209000元,4月5日47000元,4月7日173000元,4月30日50000元,5月1日72200元,5月2日18800元,6月10日216200元,6月12日94000元,6月22日188000元,以上12笔借款共计1774200元。

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7【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76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郭乾贵【当事人】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郭乾贵【当事人-个人】郭乾贵【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力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洁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力恒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洁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力恒林晓洁【代理律所】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深圳前海众来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来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郭乾贵【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管辖权异议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众来达公司、众来达集团、卓誉公司、郭乾贵确认深圳众来达公司、众来达集团、卓誉公司按年利率9%支付50万元的利息至2020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深圳众来达公司、众来达集团、卓誉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林剑峰、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剑峰、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剑峰、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莫芳余盾白小云【审理法官】莫芳余盾白小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剑峰;刘振华;熊梦欢【当事人】林剑峰刘振华熊梦欢【当事人-个人】林剑峰刘振华熊梦欢【代理律师/律所】林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金松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金松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洁金松【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剑峰【被告】刘振华;熊梦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林剑峰提供的《委托合同》已约定律师代理费用系采用风险收费方式,除前期律师费6000元以外,剩余费用需以林剑峰实际收到款项金额为基准予以计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追认撤销管辖执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之规定,结合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熊梦欢是否应当就2017年9月26日发生的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林剑峰主张支付剩余律师费是否成立。

梁峰、闫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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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峰、闫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3【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63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梁峰;闫昆;周舒舒【当事人】梁峰闫昆周舒舒【当事人-个人】梁峰闫昆周舒舒【代理律师/律所】梁忠群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张健欣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金立勋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忠群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张健欣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金立勋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忠群张健欣金立勋【代理律所】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梁峰【被告】闫昆;周舒舒【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外人周鹰斯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上诉人转款312000元是否为偿还借款本金。

该笔转款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前,上诉人主张其在2017年10月24日向被上诉人提出借款的请求,被上诉人同意延后借款,因被上诉人当天缺少资金,要求上诉人先转款312000元,并承诺以后抵扣借款,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上诉人梁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8:57【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梁峰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由“1817033.32元”改判为“1505033.32元”。

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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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馨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丽【当事人】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丽【当事人-个人】许丽【当事人-公司】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许丽【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第九条明确约定因协议项下服务产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该协议约定明确,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在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曾经向一审法院送达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处理。

故,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867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许丽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1元,退还许丽。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元,退还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方武秋、邱楚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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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武秋、邱楚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93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琼【审理法官】张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武秋;邱楚敏【当事人】方武秋邱楚敏【当事人-个人】方武秋邱楚敏【代理律师/律所】周志标广东客潮律师事务所;黄奇和广东客潮律师事务所;胡从辉广东胡从辉律师事务所;章梦莎广东胡从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志标广东客潮律师事务所黄奇和广东客潮律师事务所胡从辉广东胡从辉律师事务所章梦莎广东胡从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志标黄奇和胡从辉章梦莎【代理律所】广东客潮律师事务所广东胡从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方武秋【被告】邱楚敏【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借贷的合意,被上诉人明知转款是按照案外人邱旭芒的要求操作,双方以虚假意思作出的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均载明双方确认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上诉人提交其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该录音载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告知其将款项转给案外人邱叶青,邱叶青用作过桥,但该陈述为上诉人事后的单方陈述,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出借款项时已经知晓上诉人非实际借款人,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思宇、蔡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宇、蔡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思宇、蔡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苏13民终3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审理法官】刘芳芳王晓玲周栋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思宇;蔡瑞【当事人】刘思宇蔡瑞【当事人-个人】刘思宇蔡瑞【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东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莲子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亚东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莲子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亚东王莲子【代理律所】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思宇【被告】蔡瑞【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0年3月、5月刘思宇与蔡瑞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20年3月26日) 刘思宇:一码归一码,我可以给你十三万,但是你拿给他的就是拿给他的,懂吧刘思宇:我只承认我拿的11万刘思宇:一分钱不会差你的,我现在挣钱是为了什么蔡瑞:刘思宇,你讲这话真没有意思,两万不是你打的电话刘思宇:不要跟我闹情绪,我在做事情的时候蔡瑞:他在我心里值一分钱?(2020年3月30日) 蔡瑞:当初我不给你,大家都好过,现在也不会应该(因为)两万块钱挣口角。

(2020年5月19日) 刘思宇:我真的很愧疚刘思宇:他让我跟你开口刘思宇:我也跟傻子一样刘思宇:我太傻了蔡瑞:你自己没有把握给我,你为什么一次又一次的来开口二审期间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如存在,欠款的数额如何确定;蔡瑞是否系明知借款用于案外人杜某赌博。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海飞、林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9【案件字号】(2021)粤15民终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叶剑亚【审理法官】许少棠陈尊民叶剑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海飞;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林海飞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海飞林尧伟【当事人-公司】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勤俭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李崇志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唐巧莱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勤俭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李崇志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唐巧莱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勤俭李崇志唐巧莱【代理律所】广东广和(深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海飞;广东省索艺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尧伟;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据一、二审在卷证据及一、二审庭审笔录,本院另查明,2020年6月8日,索艺柏公司(甲方)与林海飞(乙方)签订《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索艺柏公司将持有的索思公司51%股权共765万元出资额,以765万元的价格转让约林海飞,林海飞同意在2020年7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索艺柏公司付清股权转让款。

2020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将持有的汕尾市索思电子封装材料有限公司51%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2【案件字号】(2021)云25民终2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勤何为芬陆斌【审理法官】王勤何为芬陆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永林【当事人】陈永林【当事人-个人】陈永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永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刘卓、朱有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卓、朱有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卓、朱有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卓;朱有贵;刘建【当事人】刘卓朱有贵刘建【当事人-个人】刘卓朱有贵刘建【代理律师/律所】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锦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绿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锦怡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绿容廖凯张锦怡【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卓【被告】朱有贵;刘建【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刘卓在二审庭审中确认一审查明核算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二审上诉的请求及理由为律师费过高应当下浮20%。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律师费问题。

经查,朱有贵在一审时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主张,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应当予以采信。

且一审法院已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对朱有贵所主张的律师费进行了调整,现刘卓主张在此基础上再下浮20%,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50元,由刘卓负担。

吴财通、徐秀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财通、徐秀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财通、徐秀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4【案件字号】(2022)浙11民终576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财通;徐秀灵【当事人】吴财通徐秀灵【当事人-个人】吴财通徐秀灵【代理律师/律所】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梁敏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勇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梁敏敏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勇陈灵燕梁敏敏【代理律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财通【被告】徐秀灵【本院观点】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借条签名为上诉人本人所签并无异议,故不能直接推断出案涉款项是劳务款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案涉55000元的借款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案涉55000元的借款关系。

双方对款项的交付及案涉借条上的签名并无异议。

现上诉人上诉称,因其帮助被上诉人协调拆迁相关事宜,被上诉人主动支付其劳务费55000元,该案涉款项系劳务费。

但上诉人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借条、取款凭证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杨、徐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杨、徐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杨、徐险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69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审理法官】冼朝暾张永彬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杨;徐险峰【当事人】田杨徐险峰【当事人-个人】田杨徐险峰【代理律师/律所】赖聿铭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王靖怡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赖聿铭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王靖怡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赖聿铭王靖怡【代理律所】广东其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田杨【被告】徐险峰【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对一审认定马世明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田杨,该债权转让行为已于田杨提起诉讼时通知了徐险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徐险峰向刘某的转款是否为涉案借款的还款。

经查,徐险峰在一审提交与案外人刘某之间已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于2018年6月5日向徐险峰发微信,指示徐险峰向刘某、付某、刘某账户按照3%分别支付16500元,与550000借款对应的每月3%的利息16500元相符;刘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徐险峰发微信,指示徐险峰向刘某、付某、刘某账户按照3%分别支付9000元,与300000借款对应的每月3%的利息9000元相符。

田杨确认徐险峰向刘某、付某支付的款项为还款,否认徐险峰向刘某支付的款项为还款与上述证据显示的不符,且田杨亦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徐险峰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相互印证,一审判决认定徐险峰向刘某的转款为涉案借款的还款符合民事证据规则,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邱文静、夏静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文静、夏静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文静、夏静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浙04民终1912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邱文静;夏静枫;徐永旺【当事人】邱文静夏静枫徐永旺【当事人-个人】邱文静夏静枫徐永旺【代理律师/律所】谢珍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珍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珍珍【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邱文静【被告】夏静枫;徐永旺【本院观点】上诉人邱文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文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邱文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上诉人邱文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15:40邱文静、夏静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4民终19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珍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静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旺。

审理经过上诉人邱文静因与被上诉人夏静枫、徐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02民初7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文静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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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菊康森炎刘建荣
【审理法官】陈菊康森炎刘建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林楚文
【当事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林楚文
【当事人-个人】徐永瑞徐某1林楚文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业俊吴奕銮
【代理律所】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永瑞;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林楚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3:57
徐永瑞、徐键伟、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与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
审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终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瑞。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楚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俊,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銮,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O19)粤51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永瑞、徐某1、深圳前海全球蜂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菊
审判员康森炎
审判员刘建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婷婷
书记员刘梓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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