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普遍的司法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保障援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第九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资产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法律事务所需费用,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案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援助对象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援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援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援助对象有义务配合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查、审查、诉讼等工作。
第十八条援助对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援助。
第三章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九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被告、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等诉讼方的辩护、代理和代言;(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申诉人、被申诉人等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三)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诉讼方的代理和代言;(四)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构的代理和代言;(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导等非诉讼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依法、依规、依程序;(三)便民、高效、优质;(四)忠诚、敬业、廉洁。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职责:(一)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二)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四)维护法律援助机构合法权益,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内部分工:(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二)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三)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四)宣传培训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二)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四)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职业道德;(四)工作业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要指派律师的,在三日内落实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
4、指派中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或减低标准。
5、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由法援中心人员组织实施。
6、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典型,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发现问题要及时汇。
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遵循“四统一”的原则:既对本县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本法律援中心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
7、实施法律援助的人员为: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8、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正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9、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10、受理有申请.查有意见.派有函件,使用有统一的格式文书。
11、及使。
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_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依法依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申请;(二)审查申请;(三)指派律师;(四)跟踪管理;(五)结案归档。
第二章接受申请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二)有关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申请表;(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援助,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审查申请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四)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审查委员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指派律师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名录库,并根据律师的专业特长、执业年限、执业区域等因素,对律师进行分类。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范本
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是指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查办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或热线,接收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三、案件指派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指派。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的执业经验、擅长领域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指派。
四、案件办理第十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结案和归档第十三条受指派的律师应当在案件结案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办理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结案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案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并按照规定保存。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保障人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案件指派规则。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的范例:一、案件指派范围1.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范围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
2.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重大领域的案件,应进行严格审查,由专门机构指派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或代理。
3. 涉及涉外案件的法律援助,应指派熟悉涉外法律和语言的律师,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指派程序1.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其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 初步审查合格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并在指派律师时,优先考虑其专业背景和经验。
3. 案件指派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依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规定,律师案件指派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公正现象。
4. 指派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律师承办责任和权益1.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具备相关资格,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 律师应认真履行承办义务,积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3. 一旦接受指派,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规则和规范,严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律师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案件指派结果的复核与申诉1. 法律援助申请人对案件指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复核申请,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复核。
3. 如复核结果证实指派结果存在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重新指派律师或者对案件维持原指派结果并解释理由。
五、案件指派结果的公示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公示案件指派结果,包括被指派律师的姓名、案件类型、指派时间等信息。
2. 公示结果应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以便被指派律师和申请人查询。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2. 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3. 依法对受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指派和办理;4. 对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5.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2.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3. 保守受援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信息;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和办理;2. 协助受援人进行法律咨询和维权;3. 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4. 收集、整理和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材料;5. 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分工:1. 受理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登记和初步审查;2. 审查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指派和办理;3. 办案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包括咨询、调解、仲裁和诉讼;4. 文书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文书制作、整理和归档;5. 宣传员: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1. 年度考核:根据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专项考核: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效率、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11.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如何完善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机制
如何完善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机制2023年,作为法律援助领域的从业者,我们深感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机制尚有待完善。
鉴于此,本文将分别从建立完备的管理法规、构建有效的工作平台、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四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与思考。
一、建立完备的法规制度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是完善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一步。
应该根据该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出适宜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在操作中进行持续的优化与完善。
例如,完善法律援助评估标准,划分援助对象范围,确定最低服务标准等,都有利于规范机构的工作流程,保障用户的权益。
此外,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信息的管理,以确保信息安全性和指导分类援助。
也需要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明确法律职责,规范服务行为。
二、构建有效的工作平台在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基础上,机构还需要搭建起高效的工作平台,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能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应该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起完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流动,并规范工作流程与数据接口,避免频繁的数据传输和人工介入。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推进援助工作的态势。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完善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应该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估体系,以全面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流程和机构的整体运作情况。
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援助工作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对机构的工作进程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对于监督管理中的问题和争议,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提高援助机构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四、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机构设立的本质要求。
需要注重从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优化和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法律援助申请流程等方面入手,这将有助于提高机构的用户满意度和感知价值,并形成口碑宣传和口碑营销。
提升服务质量的关键在于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并针对服务对象不同的需求,进行差异化的服务策略和服务内容提供。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公平公正原则: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受援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窗口,负责接收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受援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和代理;(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案件;(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案件;(四)请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五)请求发给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案件;(六)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受援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确保案件指派公平、公正。
第十条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就近原则:优先指派受援人所在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相关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援助的职能、申请条件、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1. 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2. 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4. 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 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6.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 具有我国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 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3.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 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确定。
对于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经济标准限制。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 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将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3.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4. 审核通过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案件。
5.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五、法律援助工作规范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一编号、归档和统计。
2. 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承办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3. 承办人应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一、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一)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编委批准设立,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县司法局管理、监督和指导;(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以及拟订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三)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组织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四)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五)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六)按时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三)接待受援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值班律师纪律(一)基本要求:1.告知来访人自己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2.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回答问题要依法有据,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要同来访人预约再次来访时间,待慎重研究后再做答复,不得妄下结论和迎合来访人的主观猜测做毫无根据的判断;3、对群体案件应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来访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来访人进行非访的行为。
(二)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任何借口收取来访人的任何财物;2.利用值班的便利,为自己招揽案件或向来访人推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3.刁难、歧视来访人,推诿、无故拖延办理来访事项;4.丢失、隐匿和毁损来访人的材料及泄露来访人的个人隐私;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
四、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值班律师是指已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受援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解答来访人的咨询;2.应符合条件来访人的要求代写法律文书;3.根据案情的需要认真收集与案情有关的材料;4.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协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法律援助审批表》并将以上表格交由值班室内勤处理;5.对不符合法律援助处理范围的案件,引导来访人到相关部门申请解决;6.实行咨询首问责任制,对自己接待的来访人的再次咨询有继续提供咨询的义务;7.对难以处理的群体性事件和案件,应及时通过值班室后台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样本(2篇)
2024年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样本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整体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制定并实施一份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势在必行。
二、法律援助工作总体目标1. 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援助服务。
2. 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能力和水平,打造高效、快捷、便民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3. 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救济意识。
三、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具体内容1、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1)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2)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援助质量和效率。
(3)设立法律援助案件监察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拓宽法律援助渠道(1)加强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提供全天候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2)加强与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3)建立定期走访法律援助服务站点,面对面为需要群众提供援助。
3、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1)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评估机制,定期组织专项评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2)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法律意识和自我救济能力。
4、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和普及(1)加大对法律援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和了解。
(2)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示范案例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亲眼看到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
(3)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救济意识。
四、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的实施机制1、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的实施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五、法律援助工作计划的预期成效1、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权益的保障的满意度。
2、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率和使用率,为更多需要群众提供援助服务。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正)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志愿参加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等。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法律援助捐赠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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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
指派坚持依法办事、合理便民、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原则。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根据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案件的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组建法律援助人才库,包括专家团队、值班团队及专业团队,聘请10位以上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专家团队,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会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等工作。
参与法律援助中心、检察院、看守所值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12348”咨询热线接听、来访咨询接待、法律帮助等工作;组建劳动保障维权、行政诉讼等法
律援助专业团队,负责承办专业领域法律援助案件。
鼓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有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案情紧急的,应当在当日完成指派。
二、指派规则
(一)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下规则顺序指派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
1.指派当日正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员;
2.轮候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值班团队名录》人员;
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般指派同一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优先指派情形:
1.受援人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
2.办案机关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
3.为受援人代办法律援助申请的;
4.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其他专业类别案件,优先指派专业团队人员承办;
5.指派经劳动仲裁后的一审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前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6.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优先指派政治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承办。
(三)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安排1名承办人员,重大、疑难、复杂或群体性案件可以安排2名承办人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案件,安排相应人员办理:
1.诉讼案件安排有诉讼经验的人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安排执业3年以上并有相关业务专长的人员办理;
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3.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对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案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女性未成年人案件,优先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5•对于申诉案件安排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人员办理;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
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中心作出说明,法律援助中心核实
后另行指派。
三、奖惩措施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表现以及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等情况相结合,并建立奖惩台账。
(一)奖励措施
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能主动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并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收到当事人表扬信、锦旗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等次较高,办案和归档质量较好以及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视情予以奖励指派1件以上案件。
(二)惩戒措施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团队人员年度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值班的;或在值班过程或办案过程中收到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存在过错情形的;或值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调整退出法律援助人才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处罚、惩戒决定,将法律援助人员调整退出法律援助资源库。
四、工作监督
(一)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工作,严格落实质量管理“五位一体”工作要求,采取案件抽查、回访、实地调查、质量评审等形式,对案件指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和完善案件指派工作。
(二)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和专业团队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每次抽取当年所有已结案诉讼援助案件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评查,案件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投诉,依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