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的制度文化第六节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第七节社会背景与贵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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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糜”政策即“析其种落”, 按民族、部族、部落分别建 立若干宣慰司、宣抚司、安 抚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 ,皆以当地土酋为官,故名
“土司"。
一、客观上: 西南民族众多,各民族、各部落首领“世积威约", “ 自相雄长",必须通过他们“稍与约束",使之“附辑 蛮夷,谨守疆土",而土酋则“假我爵禄,宠之名号 ,乃易为统摄"。
土司制度是“羁縻”政策的产物。羁” 即马笼头,“摩"即牛引,站在大民族 主义的立场上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
在统治者看来,这是 “安边之上策”
其要点不外有四:
一 、“恩威并用"
三、“以夷伐 夷,使之自毙 "
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时 树其酋长,令自镇抚 , 施 以 “怀柔”之 ,“捐虚名面收实利" 术,“守诗文教而略武 ,借以达.到“以土官
第四章 贵州的制度文化
第六节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统治少 数民族的一种 特殊的政治制 度
从根本上讲,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
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为 前提,以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 度为基本,体现了“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大一统"思想,极力把中国 版图内各民族都纳人中央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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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京受职,定期朝覲;
三、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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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袭有制,未 经朝廷许可不 准承袭,并签 发号纸为凭, 发给阴阳信符;
额以赋税,定朝覲 、进贡之法,并通 过朝贡与赏赐体现 土司对中央王朝的
隶属关系;
四、文化上:
教化为先。土司子弟需人 国学受业,未经儒学教化 者不得承袭士职,借以“变 夷俗之陋,杜争夺之源”;
第二,文武相维,比 于中州。文职土司归 布政司所管而隶于吏 部验封司,武职土司 属卫所而隶于兵部武 选司:
第三,以官 品定尊卑之 等差,亦如 流官分为十 四级,自从 三品至从九 品。
二 、 军事上:
定征调之法。目的在于驾驭士兵 ,使之“奔走如命”;
土司与中央王朝关系加强,大小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土司均由朝廷直接任命,并亲自
播州宜慰司下设 若干安抚司和长 官司,其亲辖地 则有若干庄田、 鱼塘、蜡崖、猪 场及矿坑。
思州、思南两宜慰司 ,均设有数十长官司 和蛮夷长官司,其境 内侗族地区有峒款组 织,苗族地区有鼓社 及议榔组织。
其余长官司 ,属武职的 隶于卫所, 属文职的隶 于府州县。
广西泗城土 司所辖红水 河以北之地 ,实行亭目 制度。
的统治之下
但是,在统一 的封建国家之 内,民族关错 综复杂,各民 族社会状况殊 异
又不可能整齐划一,必 须“因俗而治"、“因地 制宜",于是对少数民 族采取“以土官治土民" 的政策,以“土官”为中 介来实现中央王朝的统 治,此即所谓“别种殊 域"、“异内外”、“别夷 狄",“不宜与中国(按:
指内地)同法。
抓住一切可乘之机,将土司 中的“为乱者"、“不法者"、“ 互争不息者"、“土民请愿者" 、“自请纳土者”及“土司绝嗣 者”废革,改设流官。
同时又将有碍中央集权及 未曾归化的少数民族地区 纳人流官统治
云南的改流重点 放在彝族土司
四川的重点是大小金川
贵州的重点放在“ 苗疆”根本上否定 了土司存在的必要 性,认定惟有改土 归流“始可一劳永 逸"。
经过血与火的 斗争,把少数 民族置于中央 王朝的直接统
治之下。
但“改土归流"并 未将土司完全铲 除,于是清政府 又采取若干措施 削弱土司力量
主要措施:
1 严格承袭制度,加强土司铨叙考核 明确土司职守,目的在于缩小土官 与流官的差距,进一步迫使土司为 王朝效忠尽力,服服帖帖,不敢稍 有息慢。
2 实行土司分裂 添设土舁、土鱼,将土司一律划归当 地流官官辖,又是一项重大后施,经 此一变,土司分化瓦解,权势分散, 听其支配,受其约束,成为府州县之 下的行政单位,一如里甲。
明代继续推行土司制度,在元代的基础上 加以归并、整治,建立贵州宣慰司、播州 宣慰司、思州宣慰司及思南宣慰司及百氽 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而黔西南大部属广
西泗城土司。
贵州、播州、思州、思南宣慰 司势力强大,合称“四大土司" 。
贵州宜慰司实际上是由水西安氏和水东宋氏两大 部分构成主体,水西安氏亲辖地实行“则溪制度, 水东宋氏亲领“洪边十二马头”,并领有水东、中 曹等着若干长官司。
通过以上措施,从政治、军事 、经济、文化、思想各方面把 土司纳入国家统一制度,使之 日益明显地具有流官化的倾向 ,成为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进 行统治的工具。
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司,明初 在土司地区设立卫所,造成 卫所与土司相间的格局,待 条件具备之后则相机进行
“改土归流"。
明代有三次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第三次是.
第二次是万 天启、崇
历二十九年 祯年间平
(1601年)废 定“奢安",
除播州宣慰 将水东宋
司,将其地 分设遵义军 民府和平越 军民府;
氏废革, 并极大地 削弱了水 西安氏。
……
经过三次大的冲击 ,思州,思南、播 州三大土司不复存 在,水西安氏也受 到重创,不少小土 司在改流过程中纷 纷改设为州、县。
治土民”的目的;
“夷狄相杀,中国之利 ”
四、“分而治之”,
化整为零,众 建土官,分散势 力,以相掣肘。
不难看出,这是封建社会 民族政策的体现,是封建 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
基本政策
元朝武功极盛,势力达于 边疆,并在西南地区
建立四川、湖广、云南三 行中书省。
在这种“大一 统"的形势下 ,西南各民族 都置于行省的 管辖之下,于 是沿袭传统的 “羁糜”政策。
制度上:
土司制度遵循这样一
条原则:即“修其教, 不易其俗;齐其政,不 易其官",这就是说, 只要土官能归附朝廷, 接受政府号令,并不 改变其原先的经济体 系和政治制度。
因而能包容各种社会组 织,保存各种社会制度 ,具有很大的适应性。
在元代,今贵州之地, 为四川、潮广、云南三 省结合的边缘地带,也 是土司最为密集的地区 ,共建立大小土司三百 余处,绝大部分蛮夷长 官司集中在这里
如此措置,各民族不同的 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都 包罗在上司制度之中,并 通过不同的结构方式表现 出
与元代相比, 明代的土司制 度更加完备, 不但具备“世袭 其职,世守其 土,世长其民” 的基本特征, 还体现了如下 几个时代特点 。
一、政治上:
第一,土流分治而 不相混,土职有宜 慰、宣抚、安抚、 长官及蛮夷长官诸 名目,还设有土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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