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史-土司制度1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一部研究土司制度的巨著
官、 土司仅剩下四百家左右。到民国时虽 尚存土官 、 土司二 三 百五十多家 , 但有 的已是有名无实了。新 中国建 立, 1 9 5 6 年在 少数 民族地 区进 行 民主改 革 , 土司制 便不 复存 在 了。 下 编 为“ 各 家土 司纂要 ” 。对 十 四省 ( 区) 少数 民族地 区土官 、 土 司 的先后 设 置作 了详 细 的叙 述 。考订 十 四省 ( 区) 土官 、 土 司的设 置 : 四川 6 1 3 家、 云南 5 8 7 家、 贵州4 1 2 家、 广西 3 4 1 家、 湖南 5 9 家、 湖北 3 9 家、 甘肃 3 1 家、 青海 3 0 4 家、 西藏 9 2 家、 内蒙 古 8 家、 黑龙 江 2 8 7 家、 吉林 2 3 4 家、 辽宁 9 家。 并对 其 一一 做 了编纂 和稽 考 。 对各 家 土 司的治 所地 址做 了考证 , 族 属做 了识 别 , 承袭 进行 了清理 。对 一些 土 官 、 土 司 的重要 史 实或 重 大事 件进行 了核实 , 并做 了必 要 的述 评 。 总之 , 该 书据 大量 的历 史 文献 和碑 刻 、 官谱 、 家谱 等 , 以及2 0 世 纪 五六 十年 代全 国少数 民族社 会 历史 调 查资料 和作 者 涉 足十 三省 ( 区) 调查 访 问材料 , 言之 有据 , 论之 成理 , 是一 部 颇具学 术价 值 的 巨著 。
从所谓土司 , 即土指少数 民族的大小首领 , 司指其官署 , 而土司制度 , 即封建王朝中央对少数 民族 大小 首领 授 予世 袭官 职 的制度 出发 , 将 土 司制 度 的起 源上溯 到 秦 、 汉时期 , 认 为秦 在 边疆 少数 民族 聚 居 区设置 的 “ 道” , 汉 对 少 数 民族 ( 部落 ) 归降而设置的“ 属国” , 是其滥觞 ; l 一国 时期 , 魏、 吴 两 国对 少 数 民族 首 领 封 赐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2篇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一)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是指由朝廷任命的土地贵族,即土司,在一定地区内负责政治、军事、经济和民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土司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蛮夷制度,原本是为了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而设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地方政治管理机构。
土司通常由朝廷任命,代表朝廷行使统治职能,负责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
土司的权力范围通常是一个地区或一片领土,其职责包括管理土地、收取税收、调节冲突、组织农业和商业活动等。
土司有自己的法律和法规,并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各种机构来行使权力。
同时,土司也需要向朝廷缴纳一定的税收和贡品。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次,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后来的秦朝、隋朝、唐朝、明朝等都曾有土司制度的存在。
不同的朝代和地区对土司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规章制度-土司制度精选2篇(二)公司处罚制度是公司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规范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套处罚措施和程序。
一、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1. 迟到和早退- 第一次迟到或早退:口头警告- 第二次迟到或早退:书面警告- 第三次迟到或早退:扣除当天工资- 连续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2. 旷工- 未经请假缺勤一次:扣除当天工资- 未经请假缺勤二次:停职一天- 未经请假缺勤三次及以上:停职三天以上或辞退3. 不遵守工作纪律- 运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擅自离岗或旷工:停职一天- 拖延公事、玩忽职守:严重警告或停职处理4.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停职一周或辞退- 泄露员工个人信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5. 不当言行或行为不端- 辱骂他人或进行歧视性言论:书面警告或停职处理- 性骚扰或虐待行为:停职处理或辞退- 盗窃公司财产:严重警告或辞退二、处罚程序1.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上级主管可以直接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
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引言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治制度,起源于宋代,盛行于明清时期。
土司可以简单理解为地方上的官员,负责管理和治理特定地区。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司制度的积极作用,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体制和地方治理。
1. 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土司制度有助于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
由于土司负责管理特定地区的事务,他们了解当地的文化、习俗和人民的需求。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事务可以得到地方专业人士的合理安排和管理。
土司可以协调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另外,土司还能够举办各种活动来增进地方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性,从而提高地方社会的稳定性。
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司制度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地方官员,土司有权管理当地的土地资源、人口、农田和产业。
他们可以制定和执行各种政策来推动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土司还可以制定税收政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经济可以得到更加有效和灵活地管理,从而提高地方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
3. 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土司制度对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的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作为地方官员,有责任保护和维护当地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
他们可以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和艺术表演,促进地方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土司还可以提供经济支持和资源保障,鼓励民间艺术家和手工艺人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使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
4. 促进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土司制度对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的促进功不可没。
土司作为地方权威人士,可以组织和支持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开办学校、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班等。
通过土司制度,地方居民可以接受更全面和优质的教育,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知识的传播和分享,促进地方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结论土司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地方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地方文化和民间艺术以及促进地方教育和知识传播。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一、概论土司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之一,主要出现在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
土司管理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固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土司管理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演变和改革,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等方面进行一番探讨。
二、土司管理制度的起源土司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代后期,西南地区开始出现了大规模的土著起义。
当时,唐朝大规模开发西南地区,大量汉族人口迁入,西南地区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唐代以后,随着西南地区的开发,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形成。
土司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南地区的宋代,宋代开始形成了初步的土司管理制度,土司开始成为西南地区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
宋代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轮廓,土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当地的土地、人口和资源,同时还要向朝廷交纳税赋和兵役。
三、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宋代之后,随着疆域的逐渐扩大,土司管理制度开始迅速发展。
元明清三代,土司政权越来越庞大,地位也越来越尊贵。
特别是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成为中国的重要边疆地区,土司政权开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清时期的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土司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扩大,土司政权开始拥有更多的自治权。
在明清时期,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当地地方行政管理的主要力量,土司开始具有了更多的国家权力。
土司政权在当地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土司政权还与藩王政权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立的地方政权,土司政权逐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
四、土司管理制度的演变土司管理制度在明清时期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演变,整个土司管理制度开始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
尤其是在明代,土司管理制度达到了较为完善的程度,明代土司管理制度的发展成为了土司管理制度的高峰。
明代土司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政权的自治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土司政权开始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有哪些
古代土司管理制度有哪些一、土地所有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古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司通过土地的所有和利用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可以分为一般土地和官田两种。
一般土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民,而官田则是属于土司、官府或寺院等地方政府单位。
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土地所有权也影响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在古代,土地资源是非常稀缺的,土地的使用方式通常是以种植为主,土民们在土地上进行种植,然后将土地的产出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土司或官府。
土司在土地的使用上有很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土民,也可以将土地分配给部下或亲信。
二、人口控制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人口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古代土司需要依靠土地和人口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因此对人口的控制也非常重要。
在古代,土司通常对土地上的人口有较大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发放户口、设置人口的迁移条例等,通过这些控制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土民通常会被分为几个类别,如中农、贫农、佃户等,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类别来对他们进行管理和控制。
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类别来对他们进行赋税、派兵等控制手段,从而把土民们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下。
古代土司对人口的控制也体现在户口管理上。
土司可以根据土民的户口情况来确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
在户口管理上,土司可以决定土民的迁移、婚姻等事务,从而对人口进行控制。
三、税收古代土司管理制度中,税收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土司可以通过税收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在古代,土地的土产是土司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土司可以通过征收土地产出的一定比例或固定的税收来获取土地的产出。
除了土地产出外,土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征收税收,如捐纳、赋税等。
征收税收是土司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土司可以通过税收征收来调节土民的生产和生活,也可以通过税收征收来调节土民的财富分配和利益关系,从而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地位。
“学以资政”: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评介
摘 要: 余贻泽《 中国土司制度 》 作 为 中国历史上对 于土 司制度 以专著 形式研 究的肇始之作 , 在 民族 史和民
族政 治学研 究 中有着重要 的地位和作 用. 余贻泽 以“ 学以资政 ” 的特点 , 对 土 司制度 中土 司概 念的界 定、 制 度渊
调查 记一 本 、 专著一本9 9 . [ 】 ] 这里 “ 专著一本 ” 就 是
疆 问题 为 自己 的研 究方 向 , 并 致力 于“ 做 一个 专 家
学 者研究 国家 实 际问题 来报 效 国家 9 9 . j 7 。
指佘 贻泽 的《 中 国土 司 制 度 》 一 书。 佘 贻 泽 第 一 次 以专 著 的形 式 对 土 司 制 度 进 行 了研 究. 该 书 被 龚
藏、 云南 的 山山水 水 , 为 土 司制度 的研 究收集 了第
一
不 易进行 , 而在公 路 方 面 当时 的 全 国 国 内的 公 路 建 设 已经完 成 , 并 且具 有很 多 这方 面 的 经验 . 公 路 之后 , 应 当迅 速 的开 办 电报 和 邮 政业 务 以增 加 民 族 之 间 的文 化 交 流. 所谓“ 优先设计” 即是 指 佘 贻
在东吴大学学习期间他逐渐认识到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割占中国领土分裂中国统一占领中国边疆等都是从中国少数民族的边疆地区开始着手的366因此他选定研究中国边疆问题为自己的研究方向并致力于做一个专家学者研究国家实际问题来报效国家
第2 7卷 第 2期
Vo 1 . 2 7 No . 2
四川文理 学 院学 报
收稿 日期 : 2 0 1 6 —1 1 —2 6
土司承袭制度
土司承袭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的核心内容。
土司,也被称为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具有“世官、世土、世民”的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期,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经采用了“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
在唐、宋时期,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羁縻府、州,并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
到了元朝之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开始被用于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制度。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土司的承袭制度也更为复杂。
土司的承袭需要皇帝的授权,而承袭的条件主要是资历和家族背景。
然而,承袭的数量和土地面积都有一定的限制。
明朝初期,由于对土司的依赖以及土司地位的特殊性,土司的继承权被赋予了相对的自主权,儿子、弟弟、侄子等亲属都可以继承土司的地位和职务。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血统承袭制度逐渐显露出问题,因为继承者并不一定具备管理和治理的能力,导致出现了一些无能或腐败的土司。
土司承袭制在一定程度上让朝廷与边疆达到了权力制衡。
皇帝会利用各个土司之间的矛盾,让其相互牵制,势力分散,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
同时,将地方治理的政策应用在土司制度中,将土司权力下放,每个土司分设各级权力机构,形成一个权力网,而中心控制者只能是皇帝。
土司的承袭也需要皇帝的批准,即使是世袭的官位,也必须拿到皇帝的“许可证”,否则这个名位将不被承认。
土司制度在明代发展到鼎盛期,但随后逐渐衰落。
到了清代,土司制度已经不占据统治地位了。
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的土司残余,但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土司制度最终被彻底废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专家。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土司制度(多篇范文)
土司制度目录第一篇:土司制度第二篇: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第三篇:《尘埃落定》中的土司制度第四篇: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第五篇: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正文第一篇: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摘要:中国的政治制度涉及面十分宽泛,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无所不包,而在地方上,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就是元、明、清各朝在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少数民族地区首领世袭官职,本文分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历史意义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字:土司制度元明清时期一、土司制度简介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
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
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
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
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
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
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
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
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的土司制
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的土司制一、元明清时期甘青地区土司的形成和特点土司,又叫土官,它是元、明、清中央政权借鉴前代的做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任用各族上层因俗而治的一种官职。
土司制度的特点,一是土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二是置于少数民族地区,三是实行世袭制。
中原政府通过土官治理少数民族的作法,最早见于儒家经典。
《易?观?象辞》云:“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礼记?王制》云:“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1](P1338)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因俗而治”思想的滥觞和理论依据。
战国秦汉时期的楚庄乔王滇,秦置吏员管理西南夷,汉设都尉、县属,唐置“都护”和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官制,等等,都是这一思想的体现。
然而汉唐以来的“属国”、“都护”,羁縻土府、州、县,或命汉官,或任土酋,其对少数民族的管理,是一种松散的宗主与从属关系。
元、明、清三代创立和推行的土司制,则对少数民族实行了比较严格的制度性管理。
甘青地区的土司制形成于什么时代?对此,学术界尚有不同的看法。
王继光《甘青土司制溯源》一文,以《明史?土司传》及《明会典》等史籍不录甘青土司为依据,认为“明王朝没有在甘青地区正式推行过土司制度”,他认为甘青土司统治体系的形成,“至清王朝建立,才得以正式确认”。
赵云田《中国边疆民族管理机构沿革史》论及清朝在边疆“因俗而治”的政策时,只说它在西南边疆各少数民族居住地实行土司制度,设立土官等,也没有提甘青地区的土司。
[2]这都是可以商榷的。
明朝在甘青地区未推行土司制的观点不符合历史实际。
事实上,元代就已经在甘青地区任命了许多少数民族首领为官。
入明后,这些土官大都被明朝政府授以原职。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强豪人物,只要愿意投诚,也都授以官职。
如元甘肃行省理问所官祁贡哥星吉,洪武元年归附后,授副千户世袭。
元甘肃行省右丞,蒙古人朵尔只失结于洪武四年归附后,授指挥佥事世袭。
恩施土司制度
恩施土司制度恩施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它起源于明朝,发展到清朝,历经数百年的历史变迁。
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地方的自治和稳定,推动了恩施地区的经济繁荣和文化发展。
本文将从土司的定义、历史背景、制度运作、影响等方面,介绍恩施土司制度。
一、土司的定义土司,顾名思义,是指地方上的领导者或官员。
在恩施土司制度中,土司是指恩施地区的领导者,类似于地方的官员或首领。
这些土司由当地的族群或氏族选出,并且他们在地方上享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土司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当地的稳定和治理,保持社会的秩序,并且为当地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历史背景恩施土司制度起源于明朝,当时恩施地区受到明朝政权的统治。
明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开始实行土司制度。
恩施地区处于山区,地理条件复杂,所以明朝政府任命当地的土司来负责管理和统治。
到了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三、制度运作恩施土司制度的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土司的继承和土司的权力划分。
在恩施地区,土司的继承通常是由父母亲的长子担任,从一代传到下一代。
土司的权力划分则是根据不同的地域和职能来划分,有的土司负责军事,有的负责农业,有的则负责财政等。
不同的土司之间通过联姻和婚姻等方式来加强联系和联合,维护地方的稳定和统一。
四、影响恩施土司制度对恩施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土司制度保持了地方的自治和稳定。
土司作为地方的领导者,有责任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恩施地区的经济繁荣。
土司负责农业和贸易等经济活动,通过提供公共设施和保护商人的财产安全,吸引了更多的商人和资本流入。
最后,土司制度对恩施地区的文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土司们在任职期间,注重对当地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积极推动当地文化艺术的繁荣。
总结:恩施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
它起源于明朝,发展到清朝,历经数百年的历史变迁。
历史趣谈土司制度的由来而土司制度是如何消失的?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土司制度的由来而土司制度是如何消失的?导语:中国少数民族的土司的制度由来已久,说起土司,不是我们现在吃的吐司,是少数民族的一个管理制度。
土司制度对于中国少数民族的管理具有巨大中国少数民族的土司的制度由来已久,说起土司,不是我们现在吃的吐司,是少数民族的一个管理制度。
土司制度对于中国少数民族的管理具有巨大的意义,因此,今天简单跟大家说一说土司制度。
一般历史界认为,土司制度始于元代。
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元朝没有“内汉外夷”的意识,在元朝的民族等级制度之下,也不可能产生“华夏”―“夷狄”的对应概念,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土官”与“流官”的区别。
但是土司制度不仅仅包含“土官”、“流官”这种说法,实际上,小编猜测中央政府也不是为了区别华夷才设立土司制度的,关于元朝任用土司土官是否制度化了的问题,尤其是是否具有区别“土官”“流官”意识的问题,可能值得继续研究。
但是元朝有意识地任用酋长担任“土司”、“土官”,实行“以夷制夷”的政策,却是事实。
因为土司制度实质上是王朝利用当地民族集团的上层以间接统治的形式处理周边民族问题的一种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华夏”“夷狄”的意识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所以说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元代。
中国的土司制度,主要是集中在元、明、清三代,在以云南、贵州、四川、湖南(含广西、湖北)为中心的中国西南部非汉民族地区,实行了一种任命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总管、知府、知州、县令和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地方长官的制度。
与由朝廷向边境地区任命派遣、并于一定时间后调换任地的正规官吏“流官”对应,中国历史上称这些由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担任的地方官为“土司”或“土官”,学术界则统称这种任用当地民族集团的酋长作地方官的制度为“土司制生活常识分享。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元代在今贵州地区遍行土司制度。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清代前期,贵州的行政建置有较大的变化。
雍正时,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
至此,贵州的疆域基本形成。
清末,贵州建置设有12府、2直隶厅、13州、13厅、43县。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
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
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明代xx土司制度明代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湖湘诸土司的归附启其端,继而今贵州地区等西南诸大姓以次服属总其成的。
朱元璋的治黔之策是着意安附,把元代土司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
待明政权日益巩固后,其对贵州土司的控制也随之加强。
可见,贵州土司的建立具有两个特点:在地域上是由东而西;在方式上是先抚后征。
明代贵州土司的形成,是有其社会历史原因的。
其主要因素有二:一为当地大姓,世代据有其地,势力根深蒂固。
贵州土官多源远流长,盘根错结。
对于拥有如此雄厚实力的土著豪酋,明王朝要防止“急而生变”,只有采用假予爵禄的办法加以安抚。
土司制度的内容
土司制度的内容
土司制度是清代时期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边疆地区的
少数民族。
它通过设立土司机构,实行土地私有制等手段,达到了维
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统一少数民族管理等多重目的。
土司是少数民族领袖的代称,一般由当地最有势力的人担任,负
责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土司通过婚姻联姻、合并、兼并等方式,不断扩大领土和势力范围,形成了一种比较复杂的土司
体系。
土司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少数民族多数生
活在基础设施不完善、治安薄弱的山区和边疆地带,缺乏政府的有效
保障。
而土司可以带领族人抵御外来侵略,稳定当地社会,避免民间
纷争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土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积
极开拓本地经济,推动农业、手工业、贸易等多个领域的繁荣发展。
同时,土司还会为民修建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提高当地生产水平。
这为清政府扩张国土和发展经济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统一少数民族管理。
清朝时期,少数民族状态分散、分裂,形成了难以统一管理的局面。
土司制度的实施,将各族土司纳入军政系统,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地位,有利于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开发。
总之,土司制度在其实施时期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它是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为中央政府拓展疆土、促进经济发展和统一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
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
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
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
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
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
’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
……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
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
”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
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
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
主要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统治制度,具有浓厚的部落民族色彩和军事因素。
这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元朝在云南实行过此制,明清两代在四川、贵州等省实行此制。
在边远山区,为防止农民起义或封建割据势力的叛乱,朝廷常委派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到那里世代“土官”,以加强对该地区的统治。
土司不仅是当地的最高统治者,还兼任其他职务,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并且能保持自己的军队,与外界进行武装战争。
土司制度是土著头人把其地域内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成果垄断了,形成了自己独特而雄厚的力量。
所以一旦他们觉得有必要改变生活时就很容易向原来的主人发动革命。
宋元以后,各个王朝也都基于本国的需要和利益,在某些边境地区实行过类似的制度。
如在云南先后推行过西平酋长制、大小鬼主制;在新疆设立了东察合台汗国和西察合台汗国等。
这种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已日趋消亡,但仍被沿用至今。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逐渐加快,许多专家学者开始从历史、文化、旅游等诸多角度探讨研究它。
唐朝诗圣杜甫就曾说:“借问谁家子?遥传汉使臣。
绣衣轻袒左,黄卷卧披真。
露冕迂天下,星舆出海滨。
九重初启钥,万里正逢春。
香稻包茅次,天骄饮至均。
元首承恩遇,朝廷列士臣。
”诗中的“土司”即指当时西南边陲的吐蕃。
这种专指土司而言的情况在中央王朝统辖范围之外的边远地区更为普遍。
比如现在的西藏等地都还有土司制度存在。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封建政治制度。
简称土司制度。
主要流行于四川、西康及其毗连的云南地区,尤以西康为甚。
元末明初,云南境内曾一度设置无数土司。
自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乌撒(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境)、芒部(今镇雄县)、东川、乌蒙(今永胜县)、乌撒(今威信)、镇雄等土司,将境内少数民族土目“内附”为民后,其余纷纷纳入版图,土司遂废。
但明清两代,朝廷又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官知府”职衔,继续行使土司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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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
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
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
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
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
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
’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
……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
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
”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
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
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
如《贵州土司现状》(《地学杂志》二年(1911)第十八期)、《四川宁员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卷4号。
)、《土司献地外人之密议》(《中亚教会报》1911年9月)、《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卷9号。
)、《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卷10号)、《改土归流之计划》(《地学杂志》5卷11期)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
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著。
②参见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第二卷第五期,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
)、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新亚细亚》第十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佘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五卷五期,民国二十五年五月)等文。
③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④参见参见江应梁《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一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
⑤⑥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第二卷第十一、二期合刊,第三卷第一期、第二期。
⑦《禹贡半月刊》1卷1期,5卷5期。
⑧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省对土司的态度等,并总结了明清土司政策的经验与得失,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交通与移民是解决土司问题的关键。
作者以全国土司为研究对象,但对地方社会的状况以及地方文献了解不够,舛讹与片面之处颇多。
但在厘清制度的内容及其沿革方面(这是当时学者们着力的重点),《中国土司制度》较当时的许多论著更为深入和全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凌纯声对土司的考察仍然侧重于制度层面,如土司起源、土官品衔、袭职情况等,但他已经注意到了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以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并指出解决土司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问题。
①土司制度研究的另一种取向是注重社会状况的描述。
三、四十年代,一批民族学家深入土司地区,展开细致的田野工作,对土司地区的政治状况、经济生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作了详实的考察。
1945年,林耀华带领他的研究生陈永龄,对川、康北部交界地区的嘉戎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写了《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
嘉戎的四土部和五屯部是主要的考察区域,作者将其置于广阔的时空背景中,考察了嘉戎民族的来源、杂谷土司的兴亡、五屯的成立以及四土的历史,并描述了一普通头人怎样利用兵力战争、婚姻关系以及政治手腕崛起为嘉戎地区领袖人物的过程。
相对于作者1944年写成的《凉山夷家》,可以看到作者对历时性研究认识的变化和加强。
②江应梁是一位有着较深历史学功底的民族学家,民国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度入滇考察,根据这些调查,结合文献材料,他发表了《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③、《滇西僰夷的土司政治》④等论文。
作者认为,民国时期的土司虽无名义义上的政治地位,但是掌握有地方社会的实际权力,他建议健全政府的组织并加强职能。
在后一篇文章中,江应梁根据《云南通志》和一些笔记,考察了云南西部腾越龙陵边区现存土司的沿革状况,又结合实地调查,论述了该地区土司的行政组织,社会结构,土司阶层的知识文化、生活状况以及承袭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执行情况。
综观这些民族学家关于土司问题的论著,大致侧重于现象的描述,分析则显不足。
并且他们的关注点集中在现代社会,虽然有的学者也注意历时性研究,但往往偏重于土司的沿革、中央的政策规定等方面,作为描述现实的背景。
总之,尽管学者们抱有怎样使边政同内政看齐并进的关怀,但民国以前土司地区的社会状况及其“向化”的过程,却是土司制度研究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
在文献材料的运用方面,学者们主要是征引正史、政书以及笔记,地方志特别是府州县志基本上被忽略了。
建国后,土司研究中注重田野调查的传统被放弃,但文献材料方面则有所开拓(主要是地方志受到重视)。
在马克思主义史学传统的影响下,学者们力求分析土司地区的阶级分化、社会性质以及社会变化等。
土司制度始与何时,特征是什么?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怎么样?其演变、社会属性及历史作用如何?改土归流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土司制度研究中的重点和热点。
1956年,嘉弘发表了《试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及改土归流》⑤,认为土司制度奠定于元代,根源可上溯自秦汉之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封建主义性质的。
作者注意到了改土归流带来的社会变化,“如果中央能全部控制某地某族,即有所谓改土归流之制,各种设施,包括文化的、经济的、法律的以及全部风习社教,均要符合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图。
实质上,就是进行了反动的民族‘同化’”。
1963年,江应梁在《略论云南土司制度》⑥中指出,土司制度渊源于汉武帝时,元代初具规模,明代正式形成,并认为“土司制度只能是适应于封建领主制经济的政治制度”,从主观动机讲,应该否定,从客观效果讲,又有着消极和积极错综复杂的局面。
由此在史学界引起了关于土司的含①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第二卷第十一、二期合刊,第三卷第一期、第二期。
②林耀华:〈川康北界的嘉戎土司〉,《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二期,民国三十六年六月。
③参见参见江应梁《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一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
④这篇文章先发表于益世报史学周刊第九、十期,民国二十八年四月,后收入江应梁著《西南边疆民族论丛》,珠海大学出版社,民国三十七年八月版。
⑤《四川大学学报》,1956年2期。
⑥《学术研究》(云南),1963年第期。
义、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性质的论争。
学术界大都同意土司社会属于封建领主制,但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制度也可以在奴隶制或末期原始社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
而尤中则认为土司制度不只在各少数民族内部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还必须从它是封建王朝的一种民族政策的角度来考察①。
对土司地区的社会性质、状况及变化进行了深入的实证性研究的有胡庆钧等人。
在《明代水西彝族的奴隶制度》一文中,胡庆钧考察了水西奴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奴隶来源、生产力状况、社会等级分化以及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等,并分析了卫所、屯田、儒学、汉人奴隶对水西社会的影响,描述了“水外六目地颇为汉俗”以及逐渐向封建生产关系转化的情景。
②范同寿也注意到了土司地区的社会变迁,他认为明中叶以后,汉民移入,地主制经济发展,土司制度失去了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于是有改土归流之举,改流解放了原土司地区的生产力,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③建国以来关于土司问题的研究中仍然有偏重于制度探讨的取向,并且较民国时期更为全面和深入。
这些著述是开展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不可忽视。
1958年,江应梁发表了专著《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司与土官》④,在对文献材料进行考辨的基础上,作者考察了土官土司的来历、族系和两者之间的差异、贡赋情况、羁縻制的特征以及明代在云南设置大量土职的原因,并指出土官土司的分布区域及其疆界的变动情况,最后对滇省土官土司进行全面统计,列举出三百多家各种品衔的土职。
对制度探讨最为深入的论著当推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⑤。
该书实际上是一部传统中国的南方民族政策史,作者从对秦代以来中央央王朝对南方民族的施政方针中探明土司制度的渊源,论述其发展及衰微的过程,并对土司制度下的贡赋、人口、兵役、土地制度及文化政策等作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作者认为:“在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其过程大致是:渊源于秦、汉代;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不断得到充实;正式形成于元代;完备于明和清初;清雍正改土归流后,则逐渐衰微。
”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是一部学术性和资料性的著作,作者统计了元明清时期设于全国十个省区的2569家土司,并考订了其地望、族属、世系以及发生的大事等。
⑥以上简要回顾了土司制度研究的学术史。
笔者认为,尽管土司地区的社会状况及其变迁历程并没有受到忽视,但这种探讨要么集中于作者当时的社会(民国时期的研究),要么就流于空泛,甚至用理论演绎和逻辑推理来代替历史过程(建国后的研究)。
这些显然妨碍了我们对土司社会的深入认识。
在阅读史料的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许多被理所当然地视为“非中国”或者“化外”的地区,逐渐失去其“蛮夷”色彩,在不同的场景中以及在不同观察者的眼里,时而“化外”,时而“等同与中州”,最后理所当然地“等同于内地”,这种表述上的变化,是怎么发生的?其背后的社会经历了怎样的变化?这种变化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脉络中有何意义?较之于民族国家等在近代西方产生的概念,当我们用内地、非中国、新疆、羁縻、向化等中国本土的话语去理解中国历史时,可以获得什么启示?这些问题是传统的土司制度研究所不关心的,也是笔者努力的方向。
二、方法、思路与材料①参见杜玉亭:《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1期);张永国:《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3 期;尤中:《简论“土司制度”》(《学术研究》(云南),1964年第5 期)等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