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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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1)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

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

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

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

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

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①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

①于玲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在同一区域实行的羁縻府州只有某种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渊源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使元明清时期的国家结构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变。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

对于土司制度早期有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如张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发展,反而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③而大多数学者持较客观、较积极的态度。

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其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南方社会经济发展、沟通边境与内地、促进各民族文化发展、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后期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土司之间及民族之间隔阂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后性也使得废除土司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④P748-751龚荫认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曾起到过积极有益的作用。

国家得到了统一,统治强化,社会秩序安定生产有了大的发展,文化教育逐渐兴起,提高了民族素质。

土司制度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反面,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⑤于玲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过程正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作一个特殊行政区域逐渐丧失其特殊性的过程,即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

换句话说,是土司地区军衔行政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土司制度“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第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这一方面的学术成果丰富,有的学者侧重于对西北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有的学者主要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如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

还有的学者从各个具体的区域进行研究。

如,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期)等。

也有学者从区域对比中对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贾霄锋的硕士论文《元明清时期西北与西南土司制度比较研究》。

这些论文和专著从各个不同的
①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
究2004(12)
②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③张增祺关于云南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5)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④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⑤龚荫略论土司制度的作用于流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89(2)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⑥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侧面对各个地区的土司制度的特点、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进行论述,分析了土司制度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第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

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的主题之一。

学者们重点对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进行了研究。

而对于傣族土司、撒拉族土司、黎族土司等则论述较少。

第四、对改土归流的研究。

对于改土归流,有学者认为,“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还有相对的一定的平等和自由,改土归流以后,仅有的这一点儿民族平等和自由也被抢夺过去了”。

还有学者认为“改土归流是一种强迫民族同化,不仅具有封建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反动性。

”①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归宿,标志着土司地区郡县行政体制的最终发展成熟,……土司地区这个特殊行政区域终于演变为大清王朝的一个正常行政区域。

”②
除了对改土归流的评价外,学界也对清雍正年间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

李世瑜提出“雍正改土归流决不能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祯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雍正王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

”③王钟翰亦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经过、目的和影响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他认为,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它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但改土归流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依然存在。

④张晓松《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2期)、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曹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等文章也从各个侧面对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历史原因、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有几点浅显的看法: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的渊源。

学者们从史实资料、从制度之间的对比中探究土司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

笔者认为,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土司制度。

从秦汉开始的“道”到唐宋时期的羁縻都是当时中央政权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拱卫中央政权,满足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历代王朝对蛮夷地区的承认,以及民族观的不断变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从“道”到羁縻,再到土司,最后改土归流,所反映的正是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地区思想、方式的变化。

所以,对土司制度的把握既要看到其对前期的政策的承接,也应该注意制度本身所发生的变化。

不能够孤立的看待该制度是发源于唐宋抑或元明,而应当整体的看待。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

从“道”、羁縻发展到土司制度,本身即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可观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客观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待土司制度。

虽然中央王朝
①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③李世瑜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1984(3)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④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在西北也实行土司制度,但西南地区一直是土司制度实行的核心地带。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从南宋开始,经济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有关。

随着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南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强化对南方管理的要求。

同时,在与南迁的汉族及其他民族的接触中,南方各民族亦发生了变化。

而此时,羁縻制度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

土司制度正是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其次,对制度的评价不能孤立进行,而应当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中。

被任命的土司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是实施土司制度区域的部落酋长、政治领袖。

另一方面,他又是朝廷命官。

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土司阶层逐渐形成了国家认同的观念,虽然他仍是当地的部落酋长,但从此时开始,土司地区已经不再是独立的“邦国”,各级土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央王朝任命的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了。

从这一角度看,土司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同时,土司制度实行后,中原地区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力度加大,汉族地区先进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都加速流入土司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然,土司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旧制度的残余。

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土司不服从朝廷节制;土司对土民的残酷剥夺等都是多有记载。

而这些弊端也最终导致了改土归流。

最后,关于改土归流。

从明朝开始,中央王朝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改土归流。

按照全国统一的制度对土司地区进行管理。

首先,改变土司地区的政治、军事制度,如政治上出去土司的世袭制,采取设流官、戌兵、建城、编户籍、立保甲的方法。

军事上对土司地区实行直接控制。

其次,经济上的改变,表现在,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的改变,即改原来的土司所有为科田纳粮;另一方面是对赋税制度的改变。

将土司时期的按人头征税改为按田亩征税,征收金钱代替劳役。

最后,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改变。

按照汉族的礼仪标准对土司地区的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构建。

应当说,改土归流历史发展的必然。

随着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的逐渐缩小,土司地区的行政体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结果。

改土归流的一系列改变,无论是政治、军事、经济、文化还是社会制度都是完全按照汉族地区的整体制度进行的改变。

这种改变,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了土司地区和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加强了这些地区的国家认同意识,对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起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完全按照汉族地区进行的构建,是否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通过政令方式所进行的改变是否能从根本上被当地的土民所接受,并形成内心的认同?这些都是笔者认为在思考改土归流的后果时所应当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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