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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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秦汉之时,除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边郡边县,以区别于内地的郡县外,还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一些地区设置了“道”和“属国”二级特殊的地方行政单位。这种“道”和“蜀国”就具有明显的羁縻性。

到了唐代,更是明确设置羁縻府州。所谓羁縻府州,就是在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或基本保持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统治机构,承认原有的首领的政治地位和直接统治本民族的权力。与此同时,唐王朝政府又对羁縻州有行政领导权、实施法律权、征调兵马权、收取南赋权,表明羁縻府州只是唐中央政府统辖下的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唐朝时,社会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总结了历代对少数民族治理的经验,对民族问题极为重视,所封授的羁縻府,州、县土官:一是实行世袭;二是授予少数民族酋领军职;三是对作战有功者和有成绩贡献的土官,朝廷奖励表彰,使民族酋领积极为王朝效力。唐王朝推行的羁縻土官政策,在作用意义上是很大的,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民族地区的统治,建立起我国空前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到了积极巨大的作用。宋承唐制,为了加强对贵州的统治,在贵州设州、郡、县,派朝中官员兼治对一时难以控制的地方设羁縻州统治,继续实行建立羁縻州、县、峒的政策,推其雄长者为首领,不强行汉法治理少数民族,所不同唐者只是将土官调离本土,制订了土官袭法,规定了土官的纳贡义务,显得更

严密一点,这种羁縻府州,更具有鲜明的羁縻性。

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确立,普遍建立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成了地方政权,受封者即是朝廷官员又是各族首领。明代土司制度有以下特征:土流分治,土职(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有文武职之分;以官品分尊卑;地位较高,与王朝关系紧密;承袭有制“应袭之人必先送册上报”;教化为先,作为土司接替的必由之路;定赋税进贡之法。并有了四大宣慰司,分别是:贵州宣慰司(地域范围包括水西和水东)播州宣慰司(播州第二十一代土司杨铿,于1372年归顺朝廷,朱元璋即下诏为播州宣慰使,辖地:遵义、桐梓、正安等)思州宣慰司(今岑巩、玉屏、石阡、凤岗、榕江)思南宣慰司(今思南、印江、铜仁、镇远、施秉)。

公元1599年,杨应龙起兵反叛

明调集8个省的24万兵力进剿杨氏,在播州宣慰使司被攻破后,海龙囤(海龙囤是杨氏土司修建于遵义市北30公里龙岩山上的巨型军事城堡,修建铁柱关、飞虎关等九关,以巨石垒砌建于悬崖之巅)成为杨应龙最后据点,坚守百余日失守,播州700多年的土司制度随之结束,这就是明平播之役。明平播之后,决定将杨氏据有之播州改土归流,实行流官统治。明初,在贵州的统治,不仅完全继承元朝所建的土司制度,而且众建卫所,寓兵于农,以之控制土官和各族

农奴,巩固统治,从而有足够的兵员和粮饷。比如贵州卫(今贵阳)普定卫(今安顺)威清卫(今清镇)乌撒卫(今威宁)……贵州的这些卫所,卫所的密集程度很高;分布在驿道干线上;卫所与土司杂处。控制交通要道,造成了建立流官统治的大格局;卫所插进土司地区,置土司于严密的监察下;改善了交通,为贵州的开发创造了条件;增加了开发力量;随着卫所而兴起的军屯、民屯、商屯,以卫所为中心向四周扩散,建立许多屯堡,推广中原的先进生产技术。

清初,统治者为了更好的管辖贵州,开始扫除割据势力,建立地方行省建制,并设置“苗疆六厅”。除此之外,统治者发现,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为防止“藩镇割据”,实行“三司并立”,在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建立三套各自独立的机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管军事、行政和司法。公元1413年,贵州建省,贵州成为全国十三个布政使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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