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_一场对湘西影响深远的政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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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oj=: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以《翦除夷官,清查出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事》一折上奏清世宗,提出了“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的改土归流方法,建议。
以用兵为前锋治其标,以根本改制治其本”的原则,采取计擒、勒令投献、兵剿三种模式实行改土归流。
建议得到了雍正皇帝的首肯,一场旨在“在一时须尽服其心,计百年须常慑其胆,然后可绥靖一方,永远宁贴”的“改土归流”,在西南地区迅速开展。
地处西南与内地交界处的湘西土司,在形势压力下,自然交出了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于中央。
“改土归流”并非是“拯土民于水火,救土民于倒悬”的民族解放,而是中央王朝以直接统治取代间接统治的一次政治制度改革。
在我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尚未成熟的封建专制制度,既无能力也没必要将深山僻野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其直接统治范围。
“欲揭上腴之征以取不毛之地,疲易使之众而得梗化之氓,诚何益哉。
”就是当时统治者心理的真实写照。
因而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授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等武职或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文职,世代相袭,“以土官治土民”,形成了土司制度。
但当封建制度发展到其顶峰时,既无法征税,又不可驻军,只能以世袭土司实行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显然是不能被强化的。
大一统”专制制度所容忍。
明朝建立后不久,封建统治者就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永乐年间,明成祖朱棣就以湖广思南、思州两个宣慰司因争地积怨仇杀为口实,出兵镇压,废两土司,改其地为思南府。
朱棣成为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但明朝改土归流因有明一代北部边境始终不靖,仅在局部进行,土司制度仍实行于西南绝大部分地区。
清朝在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后,稳固了北方边境,解决西南地区土司割据一方的问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广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问题辨析
广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问题辨析蓝武【期刊名称】《楚雄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7)001【摘要】广西土司制度最终确立于元代。
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广西土司制度产生的源头大体可以追溯到秦汉王朝的“羁縻之治”时代,唐宋羁縻州县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前身,元明广西土司制度由唐宋羁縻州县制度发展与演变而来,两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说,广西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是在明朝统一广西之初,具体表现为明初在统一广西的过程中实施对钦州七峒长官司的改流,由此揭开了王朝中央在广西民族地区实施改土归流的序幕。
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的时间问题由此成为土司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Tusi ( local tribe chief) system in Guangxi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in Yuan dynasty. Viewed historically, The system can be originated from Ji Mi policy (a mollification policy for mi-norities or frontier regions in ancient China) in QinHan dynasty, while Ji Mi administration system ( a system similar to Jimi Policy) in Tang - Song dynasty is the predecessors of Tusi system inGuangxi, and Tusi system in Yuan- Ming dynasty is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Ji Mi policy in Tang - Song dynasty. Practice of Gai Tu Gui Liu ( Practice of changing local tribe administrationto flexible administration)in Qidong area, Qinzhou, happened during the unification of Guangxi in early Ming dynasty and started the whole reform practic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in minority regionsin Guangxi. Therefore, the historicalorigination and the beginning - time of Gai Tu Gui Liu are import issues in the study of Tusi system.【总页数】7页(P70-76)【作者】蓝武【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91.42【相关文献】1.广西土司制度研究的学术力作——蓝武著《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介评 [J], 钱宗范2.土司制度研究: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学术领域——兼论近代中国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J], 彭武麟3.以圩市窥探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对清代广西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J], 龙雪梅4.“改土归流”与清代广西土司地区行政隶属关系变动 [J], 崔继来;5.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 [J], 谢永雄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广西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及改土归流对广西经济的影 2
浅析广西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及改土归流对广西经济的影响【摘要】: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清前期,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本文从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改土归流的原因和作用尤其是进步作用来对这一重要改革作一简要评价,以对广西的历史有一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广西土司制度改土归流进步作用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土司管辖该地民人,他们的承继行世袭法,仍然需中央政府批准;土司在内部自行征纳赋役,仅向中央进贡少许银物;土司自定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对属民生杀予夺,中央政府概不过问,在这里实现的是土司的意志,而不是中央的政策,这些土司其实就是一个个土皇帝。
因此,土司的统治政策与中央集权政府产生了矛盾,到了明清之际尤为突出。
明清两代的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不断地进行改革,采取了和内地一样的官僚体制,这一改革就称为“改土归流”。
(一)土司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西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
远在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无法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
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
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
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这种政策又被称为“羁縻政策”。
2.元朝时期自汉以后,很多朝代都沿用这一政策。
当代壮族的优秀壮学学者——黄家信教授《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阅读点滴
当代壮族的优秀壮学学者——黄家信教授《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阅读点滴李良玉【摘要】去年4月,黄家信教授要我为他的新书《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写篇书评。
一年过去了,我的书评还没有写出来。
也许能说得出一些理由,比如:上课,讲学,文债,同学的头绪,家里的杂事,等等。
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我自己心存顾虑。
黄家信教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这本书是他的博士论文。
作为他的指导老师,由我撰文介绍其学术贡献,似乎不太适宜,至少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
不过,尽管应该回避,我还是要说点什么。
【期刊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08(044)003【总页数】2页(P129-130)【关键词】壮族地区;改土归流;土司制度;信教;阅读点;学者;壮学;博士研究生【作者】李良玉【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21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社会科学第 44 卷第 3 期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44 No.3 2008 年 6月 Journalof Guangxi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June,2008当彳壮族的优秀壮学学者——黄家信教授《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阅读点滴李良玉(南京大学历史系,江苏南京 210093) [中图分类号]K281/288.18;C954[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1-6597(2008)03-0129-02去年 4 月,黄家信教授要我为他的新书《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写篇书评。
一年过去了,我的书评还没有写出来。
也许能说得出一些理由,比如:上课,讲学,文债,同学的头绪,家里的杂事,等等。
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我自己心存顾虑。
黄家信教授是我的博士研究生,这本书是他的博士论文。
作为他的指导老师,由我撰文介绍其学术贡献,似乎不太适宜,至少有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之嫌。
贵州的制度文化第六节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第七节社会背景与贵州文化
“羁糜”政策即“析其种落”, 按民族、部族、部落分别建 立若干宣慰司、宣抚司、安 抚司、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 ,皆以当地土酋为官,故名
“土司"。
一、客观上: 西南民族众多,各民族、各部落首领“世积威约", “ 自相雄长",必须通过他们“稍与约束",使之“附辑 蛮夷,谨守疆土",而土酋则“假我爵禄,宠之名号 ,乃易为统摄"。
土司制度是“羁縻”政策的产物。羁” 即马笼头,“摩"即牛引,站在大民族 主义的立场上对少数民族实行统治。
在统治者看来,这是 “安边之上策”
其要点不外有四:
一 、“恩威并用"
三、“以夷伐 夷,使之自毙 "
在使用武力征服的同时 树其酋长,令自镇抚 , 施 以 “怀柔”之 ,“捐虚名面收实利" 术,“守诗文教而略武 ,借以达.到“以土官
第四章 贵州的制度文化
第六节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统治少 数民族的一种 特殊的政治制 度
从根本上讲,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 。
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为 前提,以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 度为基本,体现了“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的“大一统"思想,极力把中国 版图内各民族都纳人中央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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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京受职,定期朝覲;
三、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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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袭有制,未 经朝廷许可不 准承袭,并签 发号纸为凭, 发给阴阳信符;
额以赋税,定朝覲 、进贡之法,并通 过朝贡与赏赐体现 土司对中央王朝的
隶属关系;
四、文化上:
教化为先。土司子弟需人 国学受业,未经儒学教化 者不得承袭士职,借以“变 夷俗之陋,杜争夺之源”;
明清两代改土归流政策的评析
明清两代改土归流政策的评析土司制度正式创立于元朝,实行初期对稳定边疆曾起过重要作用,但随时间推移其弊端日益显现。
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改行与内地府州县相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官员改为朝廷选拔流官充任,并且不得世袭。
第一次改土归流始于明朝,清朝雍正时期大规模推广。
改土归流对于开发边疆地区经济,促进边疆与内地人员、文化交流,加强中央集权,实现政权体制统一发挥了作用。
标签: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央集权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度开始,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在国家体制与机构设计中就一直处于重要位置。
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羁縻政策的土司制度即是这种制度设计的结果。
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正式形成,明朝时推行了局部的改土归流,清朝尤其是雍正时期则大规模推行,直到土司制度的寿终正寝。
明清两代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虽然伴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的暴力反抗与血腥镇压,但是毫无疑问,它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维护了民族国家的统一,加强了中央集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土司制度的实施与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时期的羁縻政策。
羁縻,“羁”是套马的络头,“縻”是拴牛的绳子,意思就是说要像拴牛套马一样笼络和牵制各少数民族。
公元前109年,即元封二年,汉武帝以兵临滇,迫使滇王降汉,“滇举国降,请置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1]。
从此以后,滇王在隶属于中央王朝的前提下继续管理地方。
至唐朝,建立羁縻州县,“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2]。
羁縻府州拥有较大自治权,都督、刺史也多由原部族首领担任,但必须由中央任命,并且可以世袭。
元代幅员广袤,全国经济、政治发展情况差异很大,为了便于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正式创立土司制度,亦是对唐朝羁縻府州制度的传承和延续。
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给予其一定的职位与官衔,并规定了土官的义务,中央亦不对当地的治理加以干涉。
土家族地区_改土归流_之我见
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之我见苏晓云清雍正年间在土家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是土家族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它使土家族地区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土司统治, 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 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就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特点、社会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元代统治者建立全国政权以后, 为了强化中央集权, 遂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治理。
元代在宋代羁縻制度的基础上, 创立了一套土司制度, 以此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此时, 土家族地区设立了许多军民长官司。
明代在元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 有明一代统治者在土家族地区设立了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宣慰司、容美宣慰司、酉阳宣慰司以及施南宣抚司、散毛宣抚司、思南宣抚司等大小土司数十个, 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沿袭下来。
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11 土司制度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是其被废除的根本原因。
土司制度的创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这种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中央政府加强对土家族地区的管理, 维护土家族内部的团结, 促进土家族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然而,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定的适应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 土司制度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条件, 土司制度的腐朽性、落后性越来越明显, 它愈来愈成为土家族社会历史发展的障碍。
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土司之间的仇杀及对邻近地区的掠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 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灾难。
土司制度后期, 各土司为了自己的利益, 相互劫掠, 彼此仇杀不断。
如桑埴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 与容美、永顺、茅刚诸司相互寻衅仇杀; 漫水土司与酉阳冉氏土司也为争夺地盒而多年干戈不止。
保靖土司彭御林率土兵“以追缉泽蛟为名, 潜与容美土司田如、桑植土司向国栋勾结, 率土兵抢虏保靖民财”, “焚村桩六十余处, 掠走男女千余人”。
①土司间“一世结仇、九世不休”, 而广大土民则“民不堪命”, 深受其害。
历史名词解释
羁縻政策自秦朝建立郡县制起到宋、元交替时期前,中央王朝笼络少数民族使之不生异心而实行的一种地方统治政策。
通过这种政策,处理中央与地方少括和亲、通使、互市、贡赐、册封。
改土归流清朝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飞钱亦称为便换,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汇票,是唐宪宗时代产生的一种汇兑制度,当时经济日益发展,铜钱数量不足,加上铜钱携带不便,因而产生此种汇兑方式:商人在京城把钱交给诸军、诸使、诸道进奏院或者富豪门阀,携券到其它地区的指定地方取钱。
这种汇兑方式减低了铜钱的需求,缓和钱币的不足,同时减轻了商人携带钱币的不便。
飞钱是迄今为止已知最早的纸币雏形,这是纸币的前身,比宋代交子要早两百年,到了宋代纸币才开始作为一种地方货币由政府在四川发行。
.白马之祸白马之祸,又称白马驿之祸,是唐朝末期朱温杀害清流朝官的一次事件。
天祐二年(905年),朱温在亲信李振鼓动下,于滑州白马驿(今河南省滑县境)一夕杀尽左仆射裴枢、新除静海军节度使独孤损、右仆射崔远、吏部尚书陆扆、工部尚书王溥、守太保致仕赵崇、兵部侍郎王赞等“衣冠清流”三十余人,投尸于河,史称“白马之祸”。
李振在咸通、乾符年间屡次不第,由是痛恨门阀。
后对朱温说:“此辈自谓清流,宜投于黄河,永为浊流。
”朱温笑而从之[1]。
白马之祸后,唐朝政府的势力基本被扫除。
两年以后(907年),朱温废唐哀帝自立为皇帝,改国号“梁”,史称后梁,朱温也成为了梁太祖,唐朝正式灭亡。
两税法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
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
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1.“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分主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一律编入现居住州县户籍,就地纳税。
改土归流
浅论“改土归流”的政治意义摘要:为了维护边境的稳定和中央的统治,中国封建王朝对西南民族地区先后采用了羁糜政策、土司制度、流官制度三种统治模式。
羁糜政策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统治者实现了从松散统治到间接统治的转变。
随后,通过“改土归流”在西南民族地区建立的流官制度,封建王朝最终实现了对西南民族地区直接全面的统治。
关键词:羁糜政策、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华文明的形成是中原地区和周边民族地区相互融合的过程,随着中原政权的扩张,更确切的说,是随着中央政权的扩张,如何对新加入地区尤其是新加入民族地区实行有效地控制,一直以来是中央政权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西南民族地区是中央政权较晚纳入的地区,直到近代的明清时期,中央政权才对西南民族地区实行了有效地统治。
一、从“羁糜政策”的松散统治到“土司制度”的间接统治我国西南各省,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由于与内地发展不平衡,其经济、文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
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生活习惯诸因素所限,汉以后的统治者对这些地区的态度是“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
可见还不能同内地一样来管理这些地方。
对此,封建统治者采取的是一种羁糜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
西南的广大地区尽管已纳入封建政权的版图之内,但实际上封建政府对那里的管理极其有限。
以云南为例,直到唐宋,附属于中原王朝的南诏、大理政权,仍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
至宋朝时,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地区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
为了加强封建政府对边远地区的进一步统治,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取代部落酋长制度。
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明朝xx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
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
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
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
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
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
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
到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
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
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
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
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
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
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
土司的土兵听从xx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
清代土司制的瓦解及改土归流的开端
清代土司制的瓦解及改土归流的开端作者:魏民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改土归流是贵州及西南历史上一次重大的历史改革事件,贯穿明清两代,影响非常深远。
而雍正两代时期的改土归流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意义也最为重大,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改土归流;土司制;清代;雍正帝一、雍正帝实施改土归流的原因及条件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一项旧制度的衰亡,新制度能够代替旧制度必然有其先进性和合理性。
作为取代土司制度而产生的流官制,必然存在其积极意义和作用。
而雍正朝实施改土归流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旧有的土司制度已经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实行流官制的而条件已经成熟。
在这里首先对“土司制度”李世愉在《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中做了比较详尽论述,指的是有朝廷授予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一世袭官职,让其管理地方一切事物的一种政治制度。
所谓流官就是朝廷直接任命,派遣到地方的官员,其官位不世袭,有品级,有任期。
“改土归流”指的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的土司制度,而改任流官的一种政治措施。
(一)原有土司制制度的弊病日益严重随着历史的进步,土司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其威胁到中央的统治弊端也日益显现,既威胁到中央的统治,也阻碍了地方的发展。
下面就对土司制度的小计影响做一个简单的论述。
1.土司制度威胁中央统治由于土司所在西南地区地处边疆,与中央相距甚远,中央不好直接直辖,故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酋长或首领为地方官,管理地方事物。
这些土司受朝廷保护而朝廷对其却难以进行有效管理,而且朝廷也允许其按照当地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故容易发展成肆意妄为、危害一方的地方争取。
土司一方面借着向朝廷缴纳贡赋的机会,多向当地百姓征收赋税以壮大自己的实力;另外,土司借着西南地区朝廷管理实力薄弱,与朝廷争夺此地的矿产、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严重影响了中央的财政收入。
不仅如此,这些土司还凭借在当地的政治、经济特权,大肆发展其土军的实力,这些都容易使其发展成为一个割据势力,严重威胁着朝廷的统治地位。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一、羁縻制度1、概念含义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用来管理少数民族的一项民族政策。
“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简单说就是大棒加胡萝卜,软硬兼施。
它起源于秦汉,盛行于唐宋,是基于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政策。
有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王朝无法采取常用的郡县制对其进行管理,只能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成特殊的行政单位,或多或少地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相关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原酋长、首领在该民族或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的首领为地方官吏。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单位仅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义务,其余的一切事务均由该少数民族首领自己进行管理。
拥有比较大的自治权。
2、起源于秦汉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316年,秦国灭巴国之后,仍然让当地人管理巴国,并没有在当地实行郡县制。
秦国和巴国新的领导人通过和亲加强了关系。
汉朝也经常用羁縻政策来拉拢周边的少数民族,争取各民族的支持 。
当时汉朝最强大的敌人是匈奴,汉朝需要拉拢西域其他各个小国共同对抗匈奴。
把其他小国收为属国,经常派使者进行联络,和亲都是运用羁縻政策的具体手段。
与此同时 ,经济上的往来也带有羁縻色彩,汉与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贸易交往,不仅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往来,同时也向那些西域各族显示了他们的先进与财力,使西域民族的统治阶层产生敬畏,从而臣服于汉朝。
中原王朝的目的是要控制西域,达到大一统局面,西域小国的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自治和安全,汉朝实行羁縻政策能够满足双方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羁縻政策也开始成为一种汉朝对待周边少数民族的成熟的统治体系。
3、盛行于唐宋羁縻政策在唐宋变得非常盛行,唐朝前期,武力强盛,征服了周边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方设置羁縻府和羁縻州,唐朝在东北、西北、西南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
唐太宗之所以被少数民族称为天可汗,就是因为他在打败少数民族政权后,大力实行羁縻政策,赢得了少数民族的尊敬和爱戴。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郝玉松覃娜娜摘要:瘴字来源于障,瘴气最早写为障气。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
之所以推行土司制度,是因为受自然环境因素的限制:一是高山、大川的阻隔,二是瘴气等致命疾病要素的存在。
有形的高山、大川尚可逾越,飘忽不定的瘴气成为中原人进入西南的魔障#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西南地区的生态环境。
明清时期,伴随着改土归流的进程,土司辖区日益缩小,但土司辖区与烟瘴区一直高度吻合#改土归流不仅是人进瘴退的自然环境变迁史,而且是中央王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偏见逐步消除的社会环境变迁史#关键词: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关于瘴气的研究,目前学界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不同领域的专家从医疗史、环境史、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地理学等学科,对瘴气展开了多方位的探讨。
冯汉铺从医疗史和病理学视角,讨论了瘴气与瘴病到底是什么疾病的问题;①龚胜生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关注瘴病的地理分布及历史变迁;②萧皤等人重点研究地理环境和人口变迁与瘴气、瘴病的关系#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农作物引种对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项目号:15CMZ044)的阶段性成果。
①冯汉箫:《瘴气的文献研究》,《中华医学史杂志》1981年第1期$冯汉箫:《四川的瘴气及其防治》,《巴蜀科技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②龚胜生:《2000年来中国瘴病分布变迁的初步研究》,《地理学报》1993年第4期;梅莉、晏昌贵、龚胜生:《明清时期中国瘴病分布与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2期$111清史论丛问题;®左鹏的研究着力点在瘴气、瘴病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②周琼研究了清代瘴气与生态变迁的关系。
③David A.Bello论述了瘴“与清代云南民族管理的空间结构。
④史料方面,赵桅编辑了《明实录》与《清实录》中的烟瘴资料。
改土归流简介
● 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 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 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
● 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 期、可调动的流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
土司制度研究_一个多学科交叉研究_省略_兼论近代中国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_彭武麟
治 文 化 社会 经 济 民 族 关 系 及 民 族 民 间 文 化 等 专 门
研 究 领 域 实 际 上 是 历 史 学 政 治 学 民 族学 社 会 学
、 、
、
流 土 司 制 度 与 民 族 区 域 社会 变 迁 等 等
、
、
、
,
度 与地 区 政治及 其 中 央政府 之关 系
、
、
土 司 制度 与 区
、
民 族 史 的 历史 唯 物 主 义
。
、
马 克 思 主 义 民 族理论 是 分
、
域 族 际 交 往 土 司 制 度 与 区 域 民 族政 治 认 同 土 司 制
度 与 传 统 国 家 认 同 等 更 是 民 族 政 治 学 研 究 之要 义
,
中 国史
、
民 族 史 等学 科 研 究 范 畴 兼 具 综 合 性 专 门
。
决定 了 土 司 学研究 的 理 论 与方 法也 必 然 是 多 学 科
的 它 几 乎集 历 史 人 文 与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特 点 于
。
一
性 之特 征 其次
,
身
,
,
从第 二 个层
面 即 共时 性 地 域 空 间 与 具体
其 是 民族 史 研 究 的 发 展 和 创 新
。
象 缘 木 求 鱼 相 去不 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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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虽然
目
前学 术 界 关 于
,
文 化 旅 游 学 等 学 科提 供 学术指 导 与 支 持
总之
,
土 司 制 度 的 历 史 范 畴 问 题 仍 是 见 仁见 智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名词解释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复习题:名词解释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改行与内地府州县相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官员改由朝廷任免选拔流官充任而废除世袭制。
征辟制度:君主直接选拔人才称之为“征”,主要长官直接任用属吏称之为“辟”,这也是古代长期实行的一种用人制度丁忧:即为遵从礼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应当出任官职,居家守墓以魏孝思,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上计制度:秦汉时地方守、相向朝廷申报一岁治状的制度。
这一制度随着集权制加强而形成(百度百科)官僚政治:(特点)以科层组织形式分配权力和责任充分依靠成文的法规及档案文官制度,即为免试,申领俸禄,据能力,功绩和年资晋升弹劾酋帮制:(特点)地位永久的统治者集中化的权力一批官员分层化的社会分封制:西周覆灭,实行“封建制度”制度,所谓封建制度就是“封诸侯,建藩卫”。
封地的目的是创建以天子宗族居多干活,天子勋戚辅以冀的政治体系,以期利用宗亲关系去保护天子的正统地位宗法制:所谓“宗”,就是人们对共同祖先的崇拜,进而成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体系。
是由原始的父系家长制血缘关系组织质变和扩大而形成的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百科)所谓“公委曲长不以贤,立子以便宜不以长。
”这就是所谓的嫡长承继制郡县制:县发生于春秋前期,郡发生于春秋末年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
盛行于秦汉。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
(百科)禅让制:中国统治者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将统治权让给他人。
指中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
(百科)世袭制:世袭制就是名号、爵位以及财产等按照血统关系世代发扬,这种发扬主要存有“家长”的发扬,诸侯国的发扬(百科)年号:历代帝王纪元所奠定的名号庙号:皇帝死后被封的称号,用以祭祀及表明在太庙里的位置。
谥号:是人死后按其生平事迹进行评价褒贬给予的称号尊号:皇帝已经就是最低的尊号,但是高居皇位的统治者并不以此为满足用户,他们期望赢得更尊荣的尊崇,而皇帝底下的官僚们,处在本省利益的动机,便在适度的时机迎合皇帝的性欲,官方的展开嘲讽,并使皇帝的名号又减少代莱内容,那就是尊号,也称作徽号。
改土归流 名词解释
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嘿,你知道啥是改土归流不?这可不是一般的事儿呀!改土归流呢,简单来说,就是把原来的土司制度改成流官制度。
就好比一个大家庭,以前是一些土霸王说了算,现在呢,换成了朝廷派来的官儿管理,懂
了吧!(就像一个混乱的班级,从原来由调皮捣蛋的学生管事儿,变
成了有经验的老师来管理。
)
在以前啊,那些土司权力可大了去了,他们在自己的地盘上那简直
就是土皇帝!(就像占山为王的土匪头子一样。
)老百姓都得听他们的,还得给他们交各种东西。
但是改土归流之后呢,流官就不一样啦,他们得按照朝廷的规矩办事,不能乱来。
这对老百姓来说可是好事儿呀!
你想想看,要是一直让土司管着,那得多乱呀!(这就好比让一个
不懂事的孩子当家做主,那家里还不得乱套了。
)改土归流之后,朝
廷的政策能更好地推行下去,社会也能更稳定。
而且呀,这改土归流可不是一下子就完成的,那可是经历了好长一
段时间呢!在这个过程中,肯定有很多人反对呀,毕竟土司们可不想
失去自己的权力。
(这就像有人要抢走你的宝贝,你能愿意吗?)但
是朝廷还是坚定地推行下去了,这得需要多大的决心和勇气呀!
我觉得改土归流真的是太重要啦!它让社会更加有序,让老百姓的
生活能变得更好。
(这就像给一个混乱的地方带来了光明和希望。
)
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为后来的社会进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所以呀,我们可不能小瞧了这改土归流的意义哟!。
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论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摘要:“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对西南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统治政策。
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政治方式,其时中央政权通过对原少数民族首领进行任命,承认其世袭的首领地位,授予其官职头衔,间接以此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
土司制度盛于明、衰于清,明中后期至清雍正期则为改土归流的主要时期,由此,由中央政府指派的流官逐渐取代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政策对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影响至今。
关键词:改土归流;明清时期;原因;影响引言土司制度历史悠久,土司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册封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而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明清两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大小土司星罗棋布,他们拥兵自重,自王其地,在中央王朝实力巩固的大形势下,逐渐成为了中央统治者大一统政策的绊脚石。
相对于土司而言,流官由中央直接委派至地方任职,任期一满则立即调任,故名“流官”。
流官者,非当地选官,官员在任期间无法一人独大,不易培植地方势力,其益处对于中央可想而知。
“改土归流”作为加强中央统治、消除土司制度落后性的重要手段,开始扮演其在历史舞台上的关键角色。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土司残酷压榨引发地方人民不满少数民族地区多处偏远,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难以深入,土司制度往往是中央统治者的首要考虑,同时因地方文化差异、民族隔阂及经济落后等原因,选用地方民族首领“以夷制夷”成为明朝建立初期的不得已之选。
然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改土归流”因此被统治者提上议程。
明朝从永乐年间即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史书记载:“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
乃其地为四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司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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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一、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
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
土——土人,即当地人;司——管理;土司——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
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
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
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到明朝时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
各省边远地区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等。
当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
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土目。
土地均由土官所有,他们把土地按人头分给所属的峒民耕种,峒民则每年向土官交纳租税、服劳役。
土官属封建领主,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拥有各种特权。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
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随着土司势力的日益膨胀,中央王朝同土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
的矛盾日趋尖锐,中央王朝和广西土司之间的斗争时有发生。
元明中央王朝和土司政权采取了一些发展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制度和措施,使得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由于土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斗争持续不断,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改土归流在明朝统一广西的过程中即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加强了
中央王朝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控制,但改流很不彻底。
总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建立在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之上,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具有较强的封建割据性及浓厚的宗法封建制度色彩,在促进广西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内在劣根性又制约着该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是与当时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土司制属于封建领主经济的范畴,其初期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有某些适应之处,明清时期,由于它与中央集
权制的封建国家产生尖锐矛盾,而逐渐被瓦解。
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
的“改土归流”,统治时间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二、改土归流
所谓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官、土酋,改设流官管理。
土官因为是世袭,所以其割据性就特别强,常因争夺财产和土地而互相攻杀,也时常起兵叛乱,反抗明朝政府。
明政府在平定叛乱之后,往往通过废除那些敢于反抗中央政府的土司,或把那些忠于中央政府的土官提拔为流官的办法,取消某些土司。
如洪武年间罢普定、普安二府。
永乐十一年,思南宣慰使田宗鼎与思州宣慰使田琛因争夺土地而互相攻杀,明政府在平定了这次战乱后,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由此揭开了西南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序幕。
自此以后,贵州的福禄永从长官司、施秉长官司、都匀安抚司、九名九姓独山州长官司、麻哈长官司、清平长官司、思印江长官司相继改流。
在云南则有鹤庆、寻甸、广西、芒部等土府改流。
此外还有万历年间四川播州宣慰司改流和崇祯年间的水西土司改流等。
但值得说明的是明代改土归流的重点在贵州,其改土归流政策推行得也不彻底,府以
下官员仍参用土官。
改土归流政策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是在清朝时期。
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
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
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主持西南改土归流的是云贵总督鄂尔泰。
鄂尔泰认为土司制度是西南边疆的最大
隐患,必须尽早尽快解决。
只有将横暴桀骜的土司逐渐擒拿,在其统治地区逐渐改设流官,才是治本的方法。
否则是不能保证西南边疆的稳定和安宁的。
鄂尔泰的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归流。
经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已不多,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实际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没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
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设立保甲、编制户口、丈量土地、厘定租税、清查钱粮、建立学校、推广儒学等。
这不但促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的进步,也大大加强了清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使云南边疆与内地在政体上统一,进一步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