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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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

远在西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不能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

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漏卧侯、破虏旁邑侯、大汉都尉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

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

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汉代称为“羁縻”。

“羁”是马笼头,“縻”即牛缰绳。

也就是说汉朝统治阶级将少数民族中的人民群众比作“马”
和“牛”,充当马笼头和牛缰绳的是少数民族中的首领分子,而抓住马笼头和牛缰绳不让马和牛跑掉的人则是汉王朝中央统治者。

这种羁縻政策,到明代形成为完整的土司制度,虽然在某些现象上或具体措施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样的。

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以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

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

自后,尽管南北朝时全国趋于分裂,西南地区也不例外,唐宋时期,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者在云南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相对割据,但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如南北朝时有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唐宋有“羁縻”州县和土州土县以及峒等设置,多任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只是没有统一西南加以全面推广而成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而已。

元朝重新统一西南,终于给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条件。

当时,元王朝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等。

但由于元朝统一西南的时间比较短促等原因,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

明王朝没有中断元朝对西南的统一,把土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境地,而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制度。

明代在元代土司制度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在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的前提下,王朝中央先后也就少数民族首领原来所辖的地区建政,他们的子孙一般也不调离其辖地,并授予他们各种官职,给以符印通常都世袭职位;让他们继续统治原有的辖区和人民,不改变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及一切文化习俗。

但也规定他们应遵守王朝为管理他们而制的法规条例,如他们承袭九品以上的必须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或通过行省对他们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他们必须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省和朝廷承担各种经济负担,其武力量也须听从国家的调动,若有犯法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也须听从朝廷的判决或仲裁。

明代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一种是在各省腹地建立与全国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府、州、县,其中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官;另一种是在各省边远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等,其中当官的大多是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司。

有的地区还有基本上介于腹地和边远的“御夷区”,其中既有土司,也有土官。

土官土司以后又通常总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官职。

明代一般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王朝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王朝中央兵部。

其实土官也拥有土兵,土司亦掌其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

明代职官等级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

土官土司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品级,如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正四品、安抚使从四品、招讨使从四品、长官正六品,又如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这些土官土司名义上还应有一定的薪俸。

明代西南地区以云南的
土官土司及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最多,其中职位高的也最多,他们不仅遍及全省,而且职衔也最为完备。

土官土司所承受行省和朝廷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差发,相当于田赋课税,每年土官土司要向所在行省交纳一定数量的银子,作为国家地方财政的常年收入,但在腹地府州县土官地区是根据当地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少直接征收的,而在边远土司地区只是规定一个数字来征收;二是朝贡,这是土官土司每隔一定时间和在承袭、庆贺、谢恩等时不定期向皇帝呈献贡品,云南贡品主要有金、银、象、马、犀角、琥珀、玉石以至大理石、蟒蛇胆、麝香、孔雀等等;三是征调,凡遇战事朝廷可征调土兵出征,土官土司要出人、出马并自筹粮饷。

除上述这些所谓正规的负担外,各行省还要土官土司纳谷,朝廷要他们供输粮银等非法需索。

但是,所有这些经济负担都出自各族人民群众。

例如朝贡一项,由于明朝统治者对贡品索取无度,土官土司“无以报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甚至达到“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的地步。

改土归流是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政治措施,它开始于明初,后从成化到万历年间(一四六五——一六一九年)西南各省改流之事不断出现。

清初也改流,而到雍正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

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

但就在明清改土归流时,有的土官土司改而复设,有的改后复辟,有的保留了土官土司所属员司(如土目等),有的根本未改并新授了一大批土官土司。

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王朝的封建性的阶级本质,以及当地社会政治经济仍然发展不平衡分不开的。

直到近代,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仍有土司制度存在,其中以云南傣族地区保存得较完整,土司也最多。

云南傣族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二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及一些长官司等。

这些土司主要在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其相连地区,其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还处在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各土司都有一套封建政治机构,他们不仅统治着这些地区的傣族人民,并程度不同地统治着当地的基诺、布朗、哈尼、佤、拉祜、崩龙、阿昌、景颇族等各族人民。

除云南傣族土司外,在四川阿坝、甘孜、木里等藏族地区,凉山部分边缘彝族地区,云南红河南岸哈尼族和彝族地区,泸水六库和云龙、兰坪、鹤庆等部分白族地区,宁蒗永宁纳西族地区,武定和禄劝北部的部分彝族地区,滇东北和黔西北、黔西以至黔南部分彝族和布依族等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些土官土司及土目。

这些地区,除四川凉山边缘彝族土司地区,虽有若干封建制因素,但尚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外,其他地区有的基本上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有的封建领主制浓厚存在,有的封建领主制仅存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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