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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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土司制度高中知识点

元朝土司制度高中知识点

元朝土司制度元朝土司制度是元朝时期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在当时对于统一国家的政权巩固和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土司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实施步骤以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元朝土司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司制度的定义土司制度是指元朝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地方政权管理制度。

元朝时期,西南地区是边疆地区,存在着许多少数民族,他们有各自的文化、习俗和管理制度。

元朝通过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二、历史背景元朝在统一中国后,面临着边疆地区的巩固和治理问题。

西南地区是当时边疆地区中的重要一部分,这里的地理环境复杂,民族众多,治理难度较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元朝采取了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的统一管理之下。

三、实施步骤1.任命土司:元朝中央政府会任命一些地方有影响力的人物为土司,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

土司一般是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威望的人物,他们要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同时也要管理好当地的政务。

2.统一管理: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实行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

土司要向中央政府汇报当地的经济状况、治安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务。

中央政府也会派遣官员到当地巡视,以确保土司的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3.赋税征收:土司在管理当地的同时,还要对当地的经济进行统一管理。

他们要负责对当地进行赋税征收,确保国家财政的收入。

赋税的征收不仅要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民族融合:土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

土司要负责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与发展。

这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当时社会的影响1.维护边疆稳定:土司制度的实施,使得边疆地区的管理得到了有效的加强,维护了当地的治安和稳定。

这对于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浅探傣族的土司制度[整理文档]

浅探傣族的土司制度[整理文档]

浅探傣族的土司制度摘要: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原王朝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统治制度,傣族的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只是初具规模,明朝时得到完善,对土司的控制大大加强了,清代时衰微,清政府实行“改土归流”,但很多土司保留到了建国时期。

探讨傣族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研究整个土司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透视当时傣族的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傣族土司xx傣族是我国的一个古老民族,各个时期的称谓有所不同,汉晋时期称为“滇越”、“掸”或“擅”、“僚”或“鸠僚”,唐宋时期称为“金齿”、“黑齿”、“茫齿”、“白衣”等,元明时,“白衣”又写作“百夷”、“白夷”、“伯夷”等,清以后称为“摆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傣族人民的意愿,把民族名称正式定名为傣族。

在历史上也主要分布在云南地区。

在傣族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占有制形态,而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封建领主制度,尤以西双版纳的封建领主制度最为完善。

明清时期,西双版纳地区的最高封建领主是中央王朝加封的宣慰使,傣语将其称为“召片领”,意思为“广大土地之主”。

在西双版纳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农村公社形态,构成了这种封建领主统治的经济基础。

尽管存在着家奴,但其身份是地位低下的农奴,而不是生产奴隶。

农村公社形态非常牢固,抑制了家长奴隶制的发展,这也是傣族地区没有奴隶社会形态的原因所在。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原王朝对西南、西北的一些少数民族实行的特殊的统治制度。

主要是通过任命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官职,充当地方政权机构的长官,并规定他们应该承担的义务及所享有的职权,让他们来管理当地的民族,借此来实现这些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

土司制度所实行的地区多为与内地相比经济文化很落后的边远地区,其社会形态各异,有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的,如凉山的彝族地区;也有封建领主制的,如西双版纳的傣族;甚至在原始公社制浓厚残余的少数民族中也曾设过土司。

但总的看来,土司制度是与封建领主制的经济结构相适应,那些存在时间久,土司统治比较牢固的地区,其经济基础都是封建领主制。

土司承袭制度

土司承袭制度

土司承袭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的核心内容。

土司,也被称为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具有“世官、世土、世民”的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很早的时期,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经采用了“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

在唐、宋时期,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羁縻府、州,并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

到了元朝之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开始被用于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制度。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土司的承袭制度也更为复杂。

土司的承袭需要皇帝的授权,而承袭的条件主要是资历和家族背景。

然而,承袭的数量和土地面积都有一定的限制。

明朝初期,由于对土司的依赖以及土司地位的特殊性,土司的继承权被赋予了相对的自主权,儿子、弟弟、侄子等亲属都可以继承土司的地位和职务。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血统承袭制度逐渐显露出问题,因为继承者并不一定具备管理和治理的能力,导致出现了一些无能或腐败的土司。

土司承袭制在一定程度上让朝廷与边疆达到了权力制衡。

皇帝会利用各个土司之间的矛盾,让其相互牵制,势力分散,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

同时,将地方治理的政策应用在土司制度中,将土司权力下放,每个土司分设各级权力机构,形成一个权力网,而中心控制者只能是皇帝。

土司的承袭也需要皇帝的批准,即使是世袭的官位,也必须拿到皇帝的“许可证”,否则这个名位将不被承认。

土司制度在明代发展到鼎盛期,但随后逐渐衰落。

到了清代,土司制度已经不占据统治地位了。

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的土司残余,但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土司制度最终被彻底废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历史文献或咨询历史专家。

木氏土司管辖的区域

木氏土司管辖的区域

木氏土司管辖的区域木氏土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

它源于明朝时期,发展于清朝时期,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

木氏土司所管辖的区域非常广泛,涵盖了西南地区的大片土地。

一、木氏土司的来源与发展在明朝时期,中国西南地区存在着大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中以彝族、白族、纳西族等为主。

明朝政府为了稳定边疆、加强对西南地区的管控,选择了一些有开拓精神和能力的族群作为当地的统治者。

这些族群就是后来的木氏土司。

随着时间的推移,木氏土司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制度。

每个土司都有自己的领土、官员和军队,负责该地区的治理和安全。

木氏土司的官员由明朝政府任命,但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自治权。

二、木氏土司的管辖区域木氏土司管辖的区域非常广泛,涵盖了中国现今的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省份。

这些地区地形复杂,山脉起伏,民族众多,是中国少数民族的聚居地。

木氏土司通过建立若干军事屯田,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

根据史书记载,云南是木氏土司的核心地区。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景观。

木氏土司通过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合作和统治,使云南成为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地区。

除了云南之外,四川、贵州、广西也是木氏土司的重要地区。

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较好,物产丰富,吸引了大量的移民和商人。

木氏土司在这些区域的管辖下,实行了土地经营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策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木氏土司的治理与影响木氏土司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治理。

每个土司都设有自己的官员和军队,负责维护当地的治安和秩序。

木氏土司还通过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合作,建立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木氏土司的统治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倡导和推动,鼓励农业发展、促进商业交流、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文化融合。

木氏土司的统治还保护了当地的文化传承和习俗传统,使得少数民族的文化得以保留和发展。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传统的地方自治制度,木氏土司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研究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研究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研究土家族是我国众多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在湘、鄂、黔、渝等地区。

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民族,土家族的传统制度文化也成为了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的特点、表现形式、历史渊源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当代价值和意义。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是一种以家族、村寨为单位,以习惯法、村规民约等为约束手段,强调团结、和谐、互助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

这种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注重家庭和家族的作用。

在土家族社会中,家庭和家族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价值。

家族成员之间相互支持、互相帮助,形成了强大的家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强调自然和谐。

土家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以自然崇拜为核心的文化信仰体系。

他们尊重自然、崇尚和谐,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注重社会互助。

土家族社会中,个体和家庭的作用相对较弱,而社区和互助的作用更为突出。

在生产生活中,土家族人注重相互帮助、共同发展,形成了强大的社会互助体系。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习惯法和村规民约。

习惯法是土家族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它是由家族和村寨的老人、长辈们制定和解释的,具有很高的社会认同和约束力。

村规民约则是由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主要涉及村寨管理、土地使用等方面。

这些制度和规范不仅约束着土家族人的行为,也维系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统治者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制度。

在土司制度下,土家族人民逐渐形成了以家族、村寨为单位的传统制度文化,并一直延续至今。

与其他相关民族的传统制度文化相比,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具有其独特性和不足之处。

在独特性方面,土家族传统制度文化注重家庭和家族的作用,强调自然和谐和社会互助,这些都是其他民族文化中所没有的。

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明清时期,西南地区一直是中央王朝的重要边疆地区,而土司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得以完善和发展。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统治制度,主要存在于西南边疆地区,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对中国的疆域巩固和对少数民族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是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首领称号,他们在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拥有一定的权力,是中央政府统治西南边疆地区的重要力量之一。

在土司制度中,“朝贡”和“土贡”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在明清时期,朝廷对于西南土司地区的统治采取了“朝贡”和“土贡”两种不同的政策,这反映了土司制度在这一时期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本文将从“朝贡”到“土贡”的转变过程入手,探讨明清时期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明清时期,朝廷对西南土司地区实行了“朝贡”政策。

所谓“朝贡”,是指西南土司地区每年需向中央朝廷进贡物品,并且每隔一段时间要派遣使者入贡朝见皇帝,以示对朝廷的臣服。

这一政策实质上是朝廷对西南土司地区的一种间接统治方式,通过使土司向朝廷进贡来获取朝廷的承认和保护,从而维护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的统治。

“朝贡”政策还有利于扩大朝廷的国际影响力,通过土司地区向海外国家的朝贡来增加对外交往的渠道,从而维护朝廷在海外的政治统治。

“朝贡”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朝廷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接待土司使者的朝贡,这给朝廷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朝贡”使得土司地区的资源财富流向中央,加剧了地方人民的负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最重要的是,“朝贡”政策使得土司地区的土司对朝廷产生了依附心理,使他们对朝廷的统治不够稳固,难以控制土司地区。

明朝后期有了明显的向“土贡”政策转变的趋势。

明末清初,朝廷开始实行了“土贡”政策。

所谓“土贡”,是指朝廷规定土司地区需按照一定的规定缴纳赋税和向朝廷进贡物品。

不同于“朝贡”,“土贡”政策强调了土司地区在贡赋上的纳税义务,使得朝廷能够更加直接地获取土司地区的财富和资源。

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明朝xx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

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

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

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

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

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

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

到嘉靖九年(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

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

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

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

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

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

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

土司的土兵听从xx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

略论西南土司政区地理的形成与终结

略论西南土司政区地理的形成与终结

略论西南土司政区地理的形成与终结西南土司政区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在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它们地域辽阔,政治独立,文化繁荣,在当时对于统一的中国政权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在西南土司政区形成和终结的过程中,地理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略论西南土司政区地理的形成与终结。

一、西南土司政区形成西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地区,地处昆仑山、横断山脉、天山山脉和喜马拉雅山脉的交汇处,地理环境极为险峻,人迹罕至。

由于地理环境复杂,交通不便,这一地区长期以来处于边陲地带,逐渐形成了不同于中原地区的政治组织形式。

在唐宋时期,西南地区曾发生多次规模不小的农民起义,其中以黔、滇、黎、苗地区最为频繁。

唐代,因为中原地区的藩镇割据,政治军事混乱,导致边区的土司政权逐渐壮大。

唐末,南诏称帝,占有云南西部地区。

唐末五代时,南诏、交趾、淳化等土司政权在西南地区先后建立。

这些土司政权都是以山区为根据地的部落联盟,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政治实体。

在地理环境的支持下,土司政区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地理原因。

西南地区的气候和地形条件非常适宜于土司政权的建立。

这一地区山峦叠嶂,河湖纵横,交通闭塞,地势险要,易于设立自然屏障和军事防御体系。

这一地区自然资源丰富,山水资源充足,气候温和,适于农业生产,这为土司政权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

这一地区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以通婚为手段进行联姻,加强其政治实力。

形成了一些独立的大小土司政权。

由于此地有适宜的气候和土地资源,使得乡村人口得以较快地增长,进而加强了土司政权的实力。

土司政权在形成和壮大之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枷锁。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统治对于土司政权进行了着力的打压和控制,使得土司政权的终结成为必然的结果。

在地理环境的作用下,西南土司政区逐渐走向了衰落。

明朝对土司政权进行了强大的军事力量的打压。

明代设立西南屏障,以威压土司势力。

北方汉族朝廷加紧对南方的开发,对于土司政权进行控制。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一、羁縻制度1、概念含义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用来管理少数民族的一项民族政策。

“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简单说就是大棒加胡萝卜,软硬兼施。

它起源于秦汉,盛行于唐宋,是基于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政策。

有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王朝无法采取常用的郡县制对其进行管理,只能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成特殊的行政单位,或多或少地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相关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原酋长、首领在该民族或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的首领为地方官吏。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单位仅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义务,其余的一切事务均由该少数民族首领自己进行管理。

拥有比较大的自治权。

2、起源于秦汉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316年,秦国灭巴国之后,仍然让当地人管理巴国,并没有在当地实行郡县制。

秦国和巴国新的领导人通过和亲加强了关系。

汉朝也经常用羁縻政策来拉拢周边的少数民族,争取各民族的支持 。

当时汉朝最强大的敌人是匈奴,汉朝需要拉拢西域其他各个小国共同对抗匈奴。

把其他小国收为属国,经常派使者进行联络,和亲都是运用羁縻政策的具体手段。

与此同时 ,经济上的往来也带有羁縻色彩,汉与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贸易交往,不仅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往来,同时也向那些西域各族显示了他们的先进与财力,使西域民族的统治阶层产生敬畏,从而臣服于汉朝。

中原王朝的目的是要控制西域,达到大一统局面,西域小国的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自治和安全,汉朝实行羁縻政策能够满足双方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羁縻政策也开始成为一种汉朝对待周边少数民族的成熟的统治体系。

3、盛行于唐宋羁縻政策在唐宋变得非常盛行,唐朝前期,武力强盛,征服了周边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方设置羁縻府和羁縻州,唐朝在东北、西北、西南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

唐太宗之所以被少数民族称为天可汗,就是因为他在打败少数民族政权后,大力实行羁縻政策,赢得了少数民族的尊敬和爱戴。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郝玉松覃娜娜摘要:瘴字来源于障,瘴气最早写为障气。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

之所以推行土司制度,是因为受自然环境因素的限制:一是高山、大川的阻隔,二是瘴气等致命疾病要素的存在。

有形的高山、大川尚可逾越,飘忽不定的瘴气成为中原人进入西南的魔障#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西南地区的生态环境。

明清时期,伴随着改土归流的进程,土司辖区日益缩小,但土司辖区与烟瘴区一直高度吻合#改土归流不仅是人进瘴退的自然环境变迁史,而且是中央王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偏见逐步消除的社会环境变迁史#关键词: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关于瘴气的研究,目前学界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不同领域的专家从医疗史、环境史、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地理学等学科,对瘴气展开了多方位的探讨。

冯汉铺从医疗史和病理学视角,讨论了瘴气与瘴病到底是什么疾病的问题;①龚胜生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关注瘴病的地理分布及历史变迁;②萧皤等人重点研究地理环境和人口变迁与瘴气、瘴病的关系#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农作物引种对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项目号:15CMZ044)的阶段性成果。

①冯汉箫:《瘴气的文献研究》,《中华医学史杂志》1981年第1期$冯汉箫:《四川的瘴气及其防治》,《巴蜀科技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②龚胜生:《2000年来中国瘴病分布变迁的初步研究》,《地理学报》1993年第4期;梅莉、晏昌贵、龚胜生:《明清时期中国瘴病分布与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2期$111清史论丛问题;®左鹏的研究着力点在瘴气、瘴病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②周琼研究了清代瘴气与生态变迁的关系。

③David A.Bello论述了瘴“与清代云南民族管理的空间结构。

④史料方面,赵桅编辑了《明实录》与《清实录》中的烟瘴资料。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陈绍举[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西南土司制度

西南土司制度

西南土司制度西南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一种特殊政治经济制度,它的独特性在于保留了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制度特征,并融入了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制度。

下面将从土地制度、统治力量、经济活动和文化交流等四个方面详细介绍西南土司制度。

首先,西南土司制度在土地制度方面具有显著特点。

按照土司制度,土司拥有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且可以将土地分配给其部属进行管理,而部属则需向土司缴纳一定的税赋。

这个土地分配制度保障了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制度特征,同时也体现了土司对于土地的控制和纳税方式。

此外,土司制度对于土地的承包和流转也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土地的持续利用和开发。

其次,西南土司制度中的统治力量主要包括土司和朝廷两个层次。

土司是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权力的地方政权,他们由本族世袭担任,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行使司法权的权限。

然而,土司的权力是有限的,尤其在朝廷任命的官员的监督下。

这种统治力量的复杂性既体现了地方土司对于地方事务的综合管理能力,也体现了朝廷对于地方事务的定期监督和干预。

再次,西南土司制度中的经济活动主要以农业为主,同时也涉及到手工业和商业。

土司通过征收税赋和土地贡献收入,由此得到一定的经济收入。

同时,土司也鼓励和支持本族百姓的农业生产,通过农田整理和引水灌溉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量。

此外,土司还鼓励本族百姓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并通过土司本身的自制产品和商业往来,促进了土地开发和经济交流。

最后,西南土司制度中的文化交流表现在多元文化的包容和便民服务的提供。

由于西南地区涉及到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土司制度充分尊重和保护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形成了多元文化的融合。

在经济活动方面,土司为本族百姓提供了一系列的便民服务,例如修路、修桥、设立市集等,方便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综上所述,西南土司制度在土地制度、统治力量、经济活动和文化交流等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

这个制度保留了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制度特征,为封建社会的稳定治理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同时也体现了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的特点。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

主要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统治制度,具有浓厚的部落民族色彩和军事因素。

这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元朝在云南实行过此制,明清两代在四川、贵州等省实行此制。

在边远山区,为防止农民起义或封建割据势力的叛乱,朝廷常委派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到那里世代“土官”,以加强对该地区的统治。

土司不仅是当地的最高统治者,还兼任其他职务,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并且能保持自己的军队,与外界进行武装战争。

土司制度是土著头人把其地域内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成果垄断了,形成了自己独特而雄厚的力量。

所以一旦他们觉得有必要改变生活时就很容易向原来的主人发动革命。

宋元以后,各个王朝也都基于本国的需要和利益,在某些边境地区实行过类似的制度。

如在云南先后推行过西平酋长制、大小鬼主制;在新疆设立了东察合台汗国和西察合台汗国等。

这种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已日趋消亡,但仍被沿用至今。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逐渐加快,许多专家学者开始从历史、文化、旅游等诸多角度探讨研究它。

唐朝诗圣杜甫就曾说:“借问谁家子?遥传汉使臣。

绣衣轻袒左,黄卷卧披真。

露冕迂天下,星舆出海滨。

九重初启钥,万里正逢春。

香稻包茅次,天骄饮至均。

元首承恩遇,朝廷列士臣。

”诗中的“土司”即指当时西南边陲的吐蕃。

这种专指土司而言的情况在中央王朝统辖范围之外的边远地区更为普遍。

比如现在的西藏等地都还有土司制度存在。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封建政治制度。

简称土司制度。

主要流行于四川、西康及其毗连的云南地区,尤以西康为甚。

元末明初,云南境内曾一度设置无数土司。

自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乌撒(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境)、芒部(今镇雄县)、东川、乌蒙(今永胜县)、乌撒(今威信)、镇雄等土司,将境内少数民族土目“内附”为民后,其余纷纷纳入版图,土司遂废。

但明清两代,朝廷又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官知府”职衔,继续行使土司权力。

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

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

作者: 范同寿
出版物刊名: 贵州社会科学
页码: 73-80页
主题词: 清代前期;土司制度;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民族国家;地主经济;中央政府;西南地区;领主经济;边疆地区;贵州
摘要: <正> 本文试对清代前期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原因,及如何评价改土归流的历史地位,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在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进程上,土司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

历史上,我国西南各少数民族多聚居于地贫土瘠、交通闭塞的山区,自然条件既差,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也相当落后,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十二世纪时,在壮族人集中居住的邕州左右江一带,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依然存在,其贵族首领,不断通过攻剽附近的部落居民以及“博买嫁娶”等方式,掠夺“家奴”或“家丁”,当地的“家奴”或“家丁”多达四万余人。

这些“家奴”或“家丁”“生杀予夺,尽出其酋”,“为之力作终岁而不得一饱,为之效死战争而复加科敛”。

川、。

改土归流的开始时间介绍

改土归流的开始时间介绍

改土归流的开始时间介绍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开始时间,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改土归流的开始时间改土归流是于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政策,那么具体改土归流始于何时呢?据史料记载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是于1926年五月推行的。

改土归流始于何时呢?雍正四年,鄂尔泰多次上书请求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他要求调整不合理的行政区划,统一集权,以便地方官行事。

可以说鄂尔泰是改土归流的推行者。

雍正帝对鄂尔泰的观点非常赞同,并把改土归流的施行全权交由鄂尔泰办理。

雍正六年,雍正帝任命鄂尔泰为三省总督,并命张广泗在黔东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废除世袭的土司制度,改为朝廷的流官统治。

对于主动配合的土司,都会给予赏赐,赐予官职;对于武力反抗或其它方式抗拒的,都将其迁出西南地区以外的省份再做其他安排。

由于改土归流受民众拥护,在形势压力下,各地方势力纷纷主动交职。

改土归流之后当地设立府县,增设军事机构,并建立学校。

土地也按亩征收,征收赋税的数额也相对较小,人民所受剥削有所减轻。

改土归流的面积较广,涉及民族数量较多。

到雍正九年基本全部推行。

这之后有顽固分子继续鼓动民众叛乱,虽雍正年间镇压未果,但乾隆即位后于1736年平定叛乱。

改土归流始于何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改土归流的推行对于西南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符合了历史的发展趋势。

改土归流的原因改土归流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改土归流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雍正帝派的官员调查后发现土司改革的弊端越来越大,上报雍正帝后并提出了改革方案,雍正帝听从官员意见将土司制度废除,代之以流官的方式来统治。

这一改革的实施也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中改革变动最大的一次,从而也开始确定了中央对偏远地区的统治,加强中央的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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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与各族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原有地区和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曾实施于西南、中南及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渊源很早。

远在西汉武帝时,当时汉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郡县,但限于各少数民族内部的具体情况,委派前往的汉族太守、县令对各少数民族不能进行直接的统治,于是就不能不对这些地区中原来的少数民族首领加以利用。

汉代曾先后封了滇王、夜郎王、哀牢王,邛毂王、句町侯、漏卧侯、破虏旁邑侯、大汉都尉等等,使其仍按原来自己民族内部的方式,管理自己原来管理的地方和人民,隶属于汉王朝。

这些接受汉王朝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就成了汉王朝在西南地区的“土官土吏”。

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汉代称为“羁縻”。

“羁”是马笼头,“縻”即牛缰绳。

也就是说汉朝统治阶级将少数民族中的人民群众比作“马”
和“牛”,充当马笼头和牛缰绳的是少数民族中的首领分子,而抓住马笼头和牛缰绳不让马和牛跑掉的人则是汉王朝中央统治者。

这种羁縻政策,到明代形成为完整的土司制度,虽然在某些现象上或具体措施的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完全一样的。

所以,土司制度实质上也就是羁縻之治,这自两汉以至明代的文献记录中,也都无不称利用“土官土吏”对西南各少数民族进行统治为“羁縻”。

从汉武帝开始,历经蜀汉诸葛亮、西晋、东晋,都采取羁縻政策来对西南少数民族进行统治。

自后,尽管南北朝时全国趋于分裂,西南地区也不例外,唐宋时期,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者在云南及其附近地区进行相对割据,但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如南北朝时有左郡左县、僚郡俚郡,唐宋有“羁縻”州县和土州土县以及峒等设置,多任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土吏,只是没有统一西南加以全面推广而成为完备的土司制度而已。

元朝重新统一西南,终于给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推行创造了条件。

当时,元王朝先后授予各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又在各族聚居的路、府、州、县设立土官土吏,等等。

但由于元朝统一西南的时间比较短促等原因,土司制度只是初具规模。

明王朝没有中断元朝对西南的统一,把土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境地,而清代基本上沿袭明代的制度。

明代在元代土司制度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在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归附的前提下,王朝中央先后也就少数民族首领原来所辖的地区建政,他们的子孙一般也不调离其辖地,并授予他们各种官职,给以符印通常都世袭职位;让他们继续统治原有的辖区和人民,不改变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及一切文化习俗。

但也规定他们应遵守王朝为管理他们而制的法规条例,如他们承袭九品以上的必须由行省勘合,然后要亲自进京朝贡,最后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朝廷或通过行省对他们有考核、升降、迁调和罢免的权利;他们必须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行省和朝廷承担各种经济负担,其武力量也须听从国家的调动,若有犯法或他们之间发生争执,也须听从朝廷的判决或仲裁。

明代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一种是在各省腹地建立与全国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府、州、县,其中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以官职的,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官;另一种是在各省边远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等,其中当官的大多是少数民族首领,称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等,这些土职一般称为土司。

有的地区还有基本上介于腹地和边远的“御夷区”,其中既有土司,也有土官。

土官土司以后又通常总称为土司,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官职。

明代一般土官属文职,在省隶布政司,属王朝中央吏部;土司属武职,在省隶都司,属王朝中央兵部。

其实土官也拥有土兵,土司亦掌其地方的政治、经济实权。

明代职官等级最高为一品,最低为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二级。

土官土司在当时都有一定的品级,如宣慰使从三品、宣抚使正四品、安抚使从四品、招讨使从四品、长官正六品,又如土知府从四品、土知州从五品、土知县正七品,这些土官土司名义上还应有一定的薪俸。

明代西南地区以云南的
土官土司及其所属的民族成分最多,其中职位高的也最多,他们不仅遍及全省,而且职衔也最为完备。

土官土司所承受行省和朝廷定期或不定期的经济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差发,相当于田赋课税,每年土官土司要向所在行省交纳一定数量的银子,作为国家地方财政的常年收入,但在腹地府州县土官地区是根据当地户口人丁和田亩多少直接征收的,而在边远土司地区只是规定一个数字来征收;二是朝贡,这是土官土司每隔一定时间和在承袭、庆贺、谢恩等时不定期向皇帝呈献贡品,云南贡品主要有金、银、象、马、犀角、琥珀、玉石以至大理石、蟒蛇胆、麝香、孔雀等等;三是征调,凡遇战事朝廷可征调土兵出征,土官土司要出人、出马并自筹粮饷。

除上述这些所谓正规的负担外,各行省还要土官土司纳谷,朝廷要他们供输粮银等非法需索。

但是,所有这些经济负担都出自各族人民群众。

例如朝贡一项,由于明朝统治者对贡品索取无度,土官土司“无以报命,搜括土民,有即举首,多以破家”,甚至达到“鬻男贩妇,不充所值,因而逃亡”的地步。

改土归流是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制的一种政治措施,它开始于明初,后从成化到万历年间(一四六五——一六一九年)西南各省改流之事不断出现。

清初也改流,而到雍正鄂尔泰在西南改土归流时发展到一个高潮。

以后直到民国年间,改土归流还在不断进行。

但就在明清改土归流时,有的土官土司改而复设,有的改后复辟,有的保留了土官土司所属员司(如土目等),有的根本未改并新授了一大批土官土司。

这种情况的产生,是与王朝的封建性的阶级本质,以及当地社会政治经济仍然发展不平衡分不开的。

直到近代,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地仍有土司制度存在,其中以云南傣族地区保存得较完整,土司也最多。

云南傣族土司继续世袭,制度尚较完整的,有一个宣慰司(车里),四个宣抚司(干崖、南甸、陇川、耿马),四个安抚司(芒市,猛卯、潞江、孟琏),二个副宣抚司(遮放、盏达),及一些长官司等。

这些土司主要在今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其相连地区,其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还处在封建领主经济阶段,各土司都有一套封建政治机构,他们不仅统治着这些地区的傣族人民,并程度不同地统治着当地的基诺、布朗、哈尼、佤、拉祜、崩龙、阿昌、景颇族等各族人民。

除云南傣族土司外,在四川阿坝、甘孜、木里等藏族地区,凉山部分边缘彝族地区,云南红河南岸哈尼族和彝族地区,泸水六库和云龙、兰坪、鹤庆等部分白族地区,宁蒗永宁纳西族地区,武定和禄劝北部的部分彝族地区,滇东北和黔西北、黔西以至黔南部分彝族和布依族等地区,也都程度不同地保持着一些土官土司及土目。

这些地区,除四川凉山边缘彝族土司地区,虽有若干封建制因素,但尚基本上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外,其他地区有的基本上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有的封建领主制浓厚存在,有的封建领主制仅存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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