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最早出现于唐朝,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是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地方官员,他们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并负责管理和统治该地区的居民。
中国土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汉时期,当时人们为了方便管理和统治边远地区,不得不将一些地方官员任命为土司,负责统治和管理当地的人民。
到了唐朝,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地方官员的任命和管理。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任命合适的人选担任土司。
土司的权力和职责包括政务管理、收取税赋、组织军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央政府的指令和管理。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司制度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由于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中央政府难以直接管理和控制这些地区,土司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次,土司制度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司负责收取税赋和组织农业生产,推动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地方的文化交流和社会稳定,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
首先,土司制度容易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土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欺压百姓,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矛盾。
此外,土司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土司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其权力和地位是相对局限的,不能代表地方人民的真实意愿和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被废除或改革。
在清朝,土司制度曾经遭受到严重的打击,土司的地位和权力逐渐被削弱。
在中国近代史上,土司制度完全废除,并被现代的行政体制所取代。
然而,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无法忽视,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有着深远的影响。
总结来说,中国土司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和社会组织形式,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它方便了中央政府对遥远地区的管理和统治,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元朝土司制度高中知识点
元朝土司制度元朝土司制度是元朝时期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在当时对于统一国家的政权巩固和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土司制度的定义、历史背景、实施步骤以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元朝土司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司制度的定义土司制度是指元朝在西南边疆地区实行的一种地方政权管理制度。
元朝时期,西南地区是边疆地区,存在着许多少数民族,他们有各自的文化、习俗和管理制度。
元朝通过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之下,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
二、历史背景元朝在统一中国后,面临着边疆地区的巩固和治理问题。
西南地区是当时边疆地区中的重要一部分,这里的地理环境复杂,民族众多,治理难度较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元朝采取了土司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权纳入到中央的统一管理之下。
三、实施步骤1.任命土司:元朝中央政府会任命一些地方有影响力的人物为土司,他们具有一定的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
土司一般是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威望的人物,他们要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同时也要管理好当地的政务。
2.统一管理: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实行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
土司要向中央政府汇报当地的经济状况、治安情况和其他相关事务。
中央政府也会派遣官员到当地巡视,以确保土司的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3.赋税征收:土司在管理当地的同时,还要对当地的经济进行统一管理。
他们要负责对当地进行赋税征收,确保国家财政的收入。
赋税的征收不仅要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4.民族融合:土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促进了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
土司要负责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与发展。
这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当时社会的影响1.维护边疆稳定:土司制度的实施,使得边疆地区的管理得到了有效的加强,维护了当地的治安和稳定。
这对于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是指明代中期至清代初期存在的地方行政制度。
简言之,土司制度是指明清时期朝廷承认的在边疆地区派驻的地方官员,他们或由朝廷直接任命,或由当地族群或豪强推举或自任,统治辖区的政治、军事和经济事务。
下面将从土司、土官、辖区、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对土司制度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土司即指掌握一定权力,为当地居民管辖和服务的地方官员。
土司一般是由当地族群的领袖或有地位的豪强担任,他们可以通过继承、推选或自任等方式获得土司地位。
土司地位通常世袭,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土司还要向朝廷上交一定的贡品,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以维护朝廷对边疆地区的控制。
其次,土官即指土司辖区内的地方官员。
土官由土司任命并担任政治、军事和经济管理等重要职责。
土官的职权范围包括管理辖区内的人口、土地、财产和税收等事务。
土官的地位和权力根据土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和福利。
再次,土司的辖区通常是一个地理区域或一个民族聚居区。
土司辖区的范围不一,可以是一个村庄、一个县,甚至一个地区。
土司辖区内的居民大多是当地的少数民族,土司通过管理辖区内的人口、土地和资源等,维护地方秩序和生产经济。
土司制度的政治方面主要体现在地方政治的组织和管理。
土司在辖区内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力,包括管理辖区内的政务、处理民生问题、维护地方秩序等。
土官作为土司的代理人,负责执行政令和传达朝廷政策,以保持朝廷对边疆地区的控制。
土司制度的军事方面主要体现在边疆地区的军事防御和征战。
土司承担边疆地区的安全防卫任务,组织本土武装力量,对抗外来入侵者。
土司所属的土军是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土官指挥和管理,承担维护地方秩序和抵御外敌的军事任务。
土司制度的经济方面主要体现在对辖区经济的管理和发展。
土司通过管理辖区内的土地、人口、财产和税收等,维护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土司在辖区内征收税收和贡品,并参与地方经济的开发和交易,为朝廷提供一定的贡献和财富。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是指藏族地区特有的一种传统社会政治组织形式。
在历史上,藏族地区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性和政治制度的特殊性,采取了土司制度来管理和统治当地的社会生活。
土司制度起源于元代,经过明清时期的发展,最后在民国时期逐渐消失。
土司制度中,土司是地方的领导者,类似于官员的角色,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政务、军事和经济,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的责任。
土司的身份通常是世袭的,由土司家族内部传承,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在藏族地区,土司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管理地方事务、调解纠纷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司在土地分配、税收征收、治安维护、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他们还与中央政权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作为地方官员执行中央政策。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土司制度逐渐式微。
在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逐步废除了土司制度,实行了现代化的地方行政体制。
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司制度完全被取缔。
总之,藏族土司制度是藏族地区特有的一种传统社会政治组织形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地方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已经不复存在。
土司制度文档
土司制度1. 背景介绍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主要出现在明清两代。
它是一种以土司为基础的地方政治和军事组织制度,为统治和管理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发展历程土司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边疆地区,最早出现在北宋时期。
当时北方大辽国崛起,南方宋朝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设立了土司制度。
这一制度在金朝和元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南地区,进一步巩固明朝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统治。
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则被用来管理和控制西北地区,有效维护清朝边疆的稳定。
3. 制度内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土司选举、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的界限与赋税等。
3.1 土司选举土司选举是土司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明清时期,土司的继承通常是通过继承制度,即由土司的后代继承土司的职位。
但继承不是唯一的方式,如果土司家族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合适,还可以通过选拔制度来确定下一任土司的人选。
3.2 土司的权力与责任土司拥有较大的地方自治权力,包括经济管理、军事防御、民政管理等方面。
同时,土司也有责任为中央政府提供相应的税收和兵源。
3.3 土司的界限与赋税土司的界限通常根据地理条件和族群分布而定,界限内的人口和土地归属土司所有。
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以支持中央政府的运作。
4. 影响与意义土司制度对中国古代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团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4.1 边疆地区管理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疆地区治理的难题,确保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有效控制。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既能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又能与当地民族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4.2 民族团结土司制度以土司家族为核心,将当地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土司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扮演着民族团结的重要角色,促进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
5. 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促进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流与融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土司制度
土司的残酷统治,给土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土民生活的困苦,连封建王朝也不得不承认
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 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
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 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明代, 土司与朝廷的关(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 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 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 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什么是土司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简称土司制度,是指在藏族地区地方政权行政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盛行,早在唐朝时期开始出现,持续至清末,直到民国时期被废除。
古代的土司可以自己建立独立政权,但到了清朝,被迫接受朝廷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政府官员也逐渐进入了这一制度。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和演变后,这一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同时也在当今的社会中仍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制度的演变土司制度起源于唐朝,但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制度是在元代开始。
元朝时期,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使得土司的地位得以加强,并被封建政府所承认。
明朝时期,由于明朝对西藏地区的控制力度不足,所以土司逐渐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清朝时期,康熙和乾隆两位皇帝采取了劝降土司和亲贵土司两种策略,同时还创设了土司衙门,以加强对土司的控制。
但在清朝晚期,由于军阀混战和政治腐败等原因,土司制度逐渐走向瓦解。
土司制度的特点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在土司制度中,每个土司拥有独立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以土司为核心,所有的官员都由土司任命并管理。
土司是该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对当地的军事、财政、税收和民政等方面拥有绝对权力,是实际的地方政府。
地方自治和官员自任土司本身拥有很强的地方自治权力,通过自己的官员进行政府管理。
土司可以自己选择父子继承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早期土司的后代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职位。
同时,各地土司之间也有自己的联盟和协商机制,可以进行一些政治军事上的交流和互动。
同化与分化在这一制度中,中央政府尝试通过加入政府官员的方式来同化和改造各地土司,以加强对藏族地区的控制。
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土司自身的强大势力和地方文化的影响,他们可能会对中央政府形成抵抗和反抗的态度,导致土司的分化和独立。
土司制度的意义土司制度对藏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政治上,土司在当地政治生态中拥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是藏族地区的重要行政和统治者。
土司制度(麦其土司是指哪个地方)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土司制度的兴衰:土司制度对元朝疆域的扩张贡献很大。
清朝为什么要废除“地方皇帝”这个词?中文的意思是军阀或者土豪劣绅占一方,一般指占另一方的坏人。
元明时期,有许多“地方皇帝”散居在少数民族偏远地区,由皇帝册封。
不时被皇帝嘉奖,并授予“镇守边锤”等荣誉匾额。
这些“地方皇帝”统称为“土司”。
然而到了清朝就没那么好看了。
因为这些“地方皇帝”瓜分了中央势力,当时的局势无法容忍他们。
为了根除他们,清朝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一、土司制度的兴起自成吉思汗建立以来,元朝疆域迅速扩张,经过三次西征,面积扩大到3300万平方公里,成为中国最大的王朝。
为了管理这么大的疆域,元朝建立了新的制度,——个省,主要是中央集权,部分分权。
由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省制框架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古代法院的羁押政策,建立了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招安中央政府的政策,旨在“以夷制夷”,是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在斗争中相互妥协的产物。
由于土司管辖范围的大小,元朝也对土司官职进行了分级。
武陟有御前使、宣威使、傅玄使、慰劳使、招贤使、长官司等官职;文职包括土府、土州、土县。
无论职位大小,其实都是辖区内的“地方皇帝”。
这些“地方皇帝”的官职是可以代代相传的,朝廷对攻击他们的人没有明确的限制。
土司有子女,长子攻之,无子女,弟或夫妻侄攻之。
他们的财权很大,实行劳动地租、实物地租等严酷的经济剥削手段。
所有的人都是吐司的农奴。
军事上实行地方兵制,通过种植官田、服兵役等手段将农奴组织成武装的地方官,以维持地方官的统治,为王朝的招安和调整提供条件。
为了让这些“地方皇帝”为朝廷所用,元朝还制定了考试、任免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明朝继承元朝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司官员制度,任命“六官”到土司府邸任职,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理。
干得好的提拔,干得不好的降职,让地方官员真正成为中央的“利剑”。
2.土司制度的衰落不可否认,土司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土司的缺点也是非常有害的,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享有财政特权,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第二,土司享有行政权,拥有军队、监狱等地方管理机器。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
土司制度起源于宋代,随着宋朝灭亡后的南宋、辽、西夏等政权的建立,逐渐发展完善,并在明朝得到较大程度的制度化与正式化。
该制度在清朝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健全。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土司,土司是地方上的一种特殊的官员,主要负责管理和统治地方。
土司是土地的管理者,拥有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权力。
土司制度在中国的西南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地方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司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边疆安定、稳定统治、开发边疆和壮大国力。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拥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可以通过招募、征税、审判等手段来行使地方权力。
土司制度受到皇帝的任命,但土司之间的继承通常是通过世袭来进行的。
土司对于地方的发展和统治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们往往会组织社会力量进行农田开垦、水利建设、开展贸易等经济活动,从而促进地方的发展和繁荣。
土司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是政治和军事的领导者,同时也是地方社会的精神领袖和经济支柱。
土司制度在明清两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明朝对土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立了土司的等级制度,规定了土司的职权和车马军民等级,并通过土司诏书对土司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而在清朝时期,土司制度进一步发展,土司地位更加稳固,土司的级别更加明确,土司的职责和地位也进一步加强,土司的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
土司制度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影响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土司制度为中国西南地区的边疆地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政治管理方式,维护了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土司制度的存在也对中国的统一和国家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土司的管理和开拓活动为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如土司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地方权力滥用等,这些问题在明清时期时期逐渐凸显,成为中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难题。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一、土司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1 土司制度的起源•起源于唐朝时期•原本是指边疆地区的官员•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地方政权1.2 土司制度的发展•元朝时期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明朝时期土司制度达到了巅峰•清朝时期土司制度逐渐衰落二、土司制度的基本特点2.1 土司的选拔与任命•土司由中央政府任命•选拔标准包括家族背景、政治能力等2.2 土司的权力与职责•土司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负责管理土地、收税等事务2.3 土司的地位与特权•土司享有一定的特权地位•可以拥有私人军队、颁发土地等2.4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土司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摩擦•土司需要向中央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收三、土司制度的影响与意义3.1 维护边疆稳定•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土司可以有效管理当地事务,维护边疆安全3.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司制度鼓励土司发展农业、手工业等产业•土司可以自主管理土地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3.3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权益•少数民族可以通过土司来维护自身利益3.4 影响中国政治制度演变•土司制度对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一定影响•土司制度的衰落也标志着中国政治制度的变革四、土司制度的局限与问题4.1 土司权力过大•土司拥有过大的行政权力•可能导致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4.2 土司与中央政府的矛盾•土司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矛盾与摩擦•可能导致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的对立4.3 土司制度的封建色彩•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不利于现代政治制度的发展4.4 土司制度的衰落与废除•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衰落•清朝时期废除了土司制度五、结语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权制度。
它在维护边疆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着权力过大、与中央政府的矛盾等问题。
随着时代的变迁,土司制度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废除。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于明清两代,其特点是在边疆地区设立土司,由土司负责管理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下面将从土司的定义、历史背景、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评价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土司的定义土司是指在中国古代边疆地区设立的官员,主要负责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
他们通常由中央政府任命,但也有些是当地本族群体选择或推举的领袖。
二、历史背景中国历史上,边疆地区长期存在着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为了加强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中央政府开始设立土司制度。
最早出现在唐朝时期,但真正形成并发挥作用是在明清两代。
三、组织结构土司制度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每个土司都有一个首领(也称为“土官”),他是该地区最高权力机构。
此外还有一些副手和下属官员协助他管理当地事务。
在明代,土司制度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在清代,土司则被分为“正土”和“副土”两种,其中正土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副土则由地方官员管理。
四、职权范围作为边疆地区的管理者,土司的职权范围非常广泛。
他们负责维护当地的安全和稳定,监督农业、商业、手工业等经济活动,并保护本族群体的利益。
此外,他们还要负责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事务。
在明清两代,土司还承担了对外交往和战争的任务。
五、评价中国土司制度有其优点和缺点。
优点是可以有效地控制边疆地区,并保护当地民族群体的利益;缺点则是可能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此外,在明清两代,一些土司也曾与中央政府产生过冲突和矛盾。
总之,中国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边疆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该制度已经消失,但其影响仍在。
关于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样的
关于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样的关于元朝的土司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和一起来了解元朝的土司制度吧。
元朝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含义: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
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土司制实质: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土司制度的由来: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史,皆世袭(《新唐书卷四十三》),“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为竭糜制度),发展于宋,完备于元、明(由褐糜制度发展成为土司制度),终止于清,历经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时达八百余年。
元代对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请而以土司之职。
明袭元制,凡结族来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为统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国。
明代,土司与朝廷的关系甚为密切,土司制度更为完备。
土司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在经济上表现为“纳贡”与“回赐”。
向中央王朝纳贡,唐代有贡“溪布”、“水银”的记载。
宋、元、明以后日益扩大,计有虎皮、府脐、犀角、竹鸡、锦鸡、土绸、溪布、水银、黄蜡、丹砂、珍贵药材、名马、大捕竹等。
土司制度的内容
土司制度的内容
土司制度是清代时期实行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针对边疆地区的
少数民族。
它通过设立土司机构,实行土地私有制等手段,达到了维
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统一少数民族管理等多重目的。
土司是少数民族领袖的代称,一般由当地最有势力的人担任,负
责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
土司通过婚姻联姻、合并、兼并等方式,不断扩大领土和势力范围,形成了一种比较复杂的土司
体系。
土司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少数民族多数生
活在基础设施不完善、治安薄弱的山区和边疆地带,缺乏政府的有效
保障。
而土司可以带领族人抵御外来侵略,稳定当地社会,避免民间
纷争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土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积
极开拓本地经济,推动农业、手工业、贸易等多个领域的繁荣发展。
同时,土司还会为民修建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提高当地生产水平。
这为清政府扩张国土和发展经济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土司制度还有助于统一少数民族管理。
清朝时期,少数民族状态分散、分裂,形成了难以统一管理的局面。
土司制度的实施,将各族土司纳入军政系统,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地位,有利于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开发。
总之,土司制度在其实施时期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它是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为中央政府拓展疆土、促进经济发展和统一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
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 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 政治上巩固其统治, 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 于征收纳贡。 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 族的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
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 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 在土司统治下,造成分 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 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表现在: 1、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 地主制经济的发展; 2、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 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 3、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 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 4、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 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 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
结果:
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
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 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 议为雍正皇帝采纳。
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
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一、土司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土司制度的定义2.土司制度的起源3.土司制度的发展过程二、土司制度的特点与运作机制1.土司的选举与任免2.土司的权力与职责3.土司与地方社会的关系三、土司制度的影响与意义1.维护政府统治2.促进地方经济与文化的发展3.增强边疆安全稳定四、羁縻制度的起源与形成1.羁縻制度的概念解析2.羁縻制度的起源3.羁縻制度的形成过程五、羁縻制度的实施方法与特点1.朝贡体系下的羁縻制度2.地方行政上的羁縻制度3.婚姻联姻与和亲外交六、羁縻制度的影响与局限1.增强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控制2.促进东西方文化交流3.削弱中央集权的效果与局限七、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的共同点2.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的区别八、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在历史上的应用与影响1.明代土司制度的实施与效果2.清代羁縻制度的变革与发展3.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的结合与衰落九、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的现实意义与启示1.社会稳定与多元文化共存的启示2.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力协调的现实意义3.有效管理边疆地区的经验与启示十、结语通过对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的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土司制度和羁縻制度的实施为政府统治和地方安定提供了有效的机制,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然而,这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和问题,如对中央权力的削弱和资源分配不公等。
考虑到历史背景和文化差异,我们可以从这些制度中汲取经验和启示,为现代治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藏族土司制度
藏族土司制度一、概述藏族土司制度是指在中国西南地区的藏族地区,存在的一种传统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形式。
它是藏族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特点、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藏族土司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
二、历史背景1. 藏族土司制度的起源藏族土司制度起源于唐朝时期,当时唐朝政府将一些地方的部落首领封为土司,以维护边疆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在藏族地区逐渐发展壮大,并形成了独特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2. 土司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在明代和清代,土司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清朝政府对土司进行封赏,确立了土司的世袭制度,并规定了土司的地位和权力范围。
土司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当地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制度特点1. 土司的选拔与任命土司的选拔与任命是通过家族世袭和官府批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
土司的继任者通常是由土司家族内部选择,并经过官府的批准认可。
这种制度保证了土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土司的权力与职责土司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和行政职责。
他们负责管理土地、收取税赋、维护社会秩序等。
土司还有军事指挥的职责,负责保卫边疆安全。
同时,土司还要保持与官府的密切联系,履行上级政府的指示。
3. 土司的地位与特权土司在社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和特权。
他们被视为当地的统治者,拥有丰厚的土地和财富。
土司还享有一些特权,例如参与政府决策、享受封赏等。
这些特权使得土司成为当地社会的权威和代表。
四、社会影响1. 维护社会稳定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土司作为地方政权的代表,通过管理土地、收取税赋等措施,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土司还可以调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2.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土司制度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土司通过管理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商业交流,推动了地方经济的繁荣。
土司还可以组织修建水利工程、开展商业活动等,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又称土官制度。
主要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世袭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统治制度,具有浓厚的部落民族色彩和军事因素。
这种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元朝在云南实行过此制,明清两代在四川、贵州等省实行此制。
在边远山区,为防止农民起义或封建割据势力的叛乱,朝廷常委派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到那里世代“土官”,以加强对该地区的统治。
土司不仅是当地的最高统治者,还兼任其他职务,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并且能保持自己的军队,与外界进行武装战争。
土司制度是土著头人把其地域内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成果垄断了,形成了自己独特而雄厚的力量。
所以一旦他们觉得有必要改变生活时就很容易向原来的主人发动革命。
宋元以后,各个王朝也都基于本国的需要和利益,在某些边境地区实行过类似的制度。
如在云南先后推行过西平酋长制、大小鬼主制;在新疆设立了东察合台汗国和西察合台汗国等。
这种制度随着历史的演进已日趋消亡,但仍被沿用至今。
随着现代化步伐的逐渐加快,许多专家学者开始从历史、文化、旅游等诸多角度探讨研究它。
唐朝诗圣杜甫就曾说:“借问谁家子?遥传汉使臣。
绣衣轻袒左,黄卷卧披真。
露冕迂天下,星舆出海滨。
九重初启钥,万里正逢春。
香稻包茅次,天骄饮至均。
元首承恩遇,朝廷列士臣。
”诗中的“土司”即指当时西南边陲的吐蕃。
这种专指土司而言的情况在中央王朝统辖范围之外的边远地区更为普遍。
比如现在的西藏等地都还有土司制度存在。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封建政治制度。
简称土司制度。
主要流行于四川、西康及其毗连的云南地区,尤以西康为甚。
元末明初,云南境内曾一度设置无数土司。
自明太祖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乌撒(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境)、芒部(今镇雄县)、东川、乌蒙(今永胜县)、乌撒(今威信)、镇雄等土司,将境内少数民族土目“内附”为民后,其余纷纷纳入版图,土司遂废。
但明清两代,朝廷又授予少数民族首领世袭“土官知府”职衔,继续行使土司权力。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
土司制度名词解释土司制度是指中国古代封建时期的一种地方行政制度和管理机构,也称为土官制度。
它起源于唐代,兴盛于宋代,后来在元代和明清时期得到继承和发展。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对于地方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统一政权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土司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任命、封爵、管制和封地等手段,从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委派,选拔一些有本地经济和军事实力的人担任地方的行政首领,也就是土司。
土司在地方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和财政收入,但同时也要向中央政府上缴一定的税收和军队。
土司之间的权力和地位等级是有区别的,一般分为正土司和副土司,土司之间还有差役关系。
土司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履行军事和政治管理的职责。
他们负责地方的屯田、兵马、治安、征辟、税赋等事务。
此外,土司也被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可以处理地方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土司还可以在本地设立土商、土铺等行政和商贸机构,发展地方经济和贸易,吸引人才和资源。
土司制度在历史发展中,一方面为地方官员提供了竞争和发展的机会,使他们能够积极地在地方经济、文化和政治事务中发挥作用,也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另一方面,土司制度也对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治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他们在地方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治权,使得中央政府无法完全掌握地方的实际情况和控制地方的权力。
土司制度还能够减轻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通过土司的管理和经济开发,为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和军事支持。
然而,土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由于土司是通过官僚体系选拔产生的,而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容易导致腐败和贪污现象的出现。
土司制度有时也会导致地方割据和封建割据,使得地方权力过分集中和扩大,影响了统一政权的稳定和有效性。
此外,土司制度还存在地方特权和歧视现象,对于一些民族和社会阶层的人来说,可能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
总的来说,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种重要行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价值。
雅安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
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
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
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统治天全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建置沿革隋大业二十四年(618)唐王朝建立(618—907)。
高祖李渊在平定巴蜀后,于武德元年(618)改临邛郡为雅州,领严道、名山、扬启、芦山、灵关、依政、临邛等十六县。
同年割依政、临邛、蒲江、临溪、火井五县置邛州,割江源、阳山二县置登州,灵关即今宝兴县灵关镇,扬启今天全县,至贞观元年(627)年撤消,为时九年。
天宝元年(734)年改雅州为芦山郡,肃宗乾元初又复为雅州,共辖六个县、四个兵镇和五十七个羁縻州。
其中和川镇在今县城西,始阳镇在今始阳镇,安国镇在今多功乡,灵关镇在今宝兴之灵关镇。
唐代中叶以后,朝廷统治力量削弱,镇兵废弛,逐渐形成藩镇割据。
公元八八O年黄巢起义进军长安, 次年唐儒宗逃往成都,建立逃亡政府。
这时雅安地区一带时有叛乱发生,唐军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和太原人杨端先后率部西征, 进入天全地区, 从此停留下来, 高部以现始阳、新场一带为据点;杨部以现城厢、老场一带为据点, 各自扩充实力, 逐渐控制了天全全境和现宝兴、芦山、荥经的一部份地方, 进而扩大到今泸定、康定一带, 形成割据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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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精选多篇)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
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
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
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
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
”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
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
土司与土官。
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
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
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
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
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
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
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
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①② 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③ 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④ 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⑤ 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⑥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14⑦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 1997⑧ 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14 ⑨ 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14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
①于玲认为,土司制度与唐宋时期在同一区域实行的羁縻府州只有某种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渊源关系,但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使元明清时期的国家结构和前代相比也有了根本改变。
②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
对于土司制度早期有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如张增祺提出“土司制度,不但不能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发展,反而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③而大多数学者持较客观、较积极的态度。
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其影响具有双重性,即初期、中期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南方社会经济发展、沟通边境与内地、促进各民族文化发展、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等方面的积极影响以及后期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土司之间及民族之间隔阂等方面的消极作用,而其固有的落后性也使得废除土司制度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④p748-751龚荫认为,土司制度在明代中期以前,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发展,曾起到过积极有益的作用。
国家得到了统一,统治强化,社会秩序安定生产有了大的发展,文化教育逐渐兴起,提高了民族素质。
土司制度到了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反面,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
⑤于玲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过程正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作一个特殊行政区域逐渐丧失其特殊性的过程,即土司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
换句话说,是土司地区军衔行政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土司制度“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⑥第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这一方面的学术成果丰富,有的学者侧重于对西北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土司制度研究》等;有的学者主要研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如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
还有的学者从各个具体的区域进行研究。
如,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等。
也有学者从区域对比中对土司制度进行研究,如贾霄锋的硕士论文《元明清时期西北与西南土司制度比较研究》。
这些论文和专著从各个不同的①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 2014②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 1997③ 张增祺关于云南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1985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④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⑤ 龚荫略论土司制度的作用于流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 1989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⑥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 1997侧面对各个地区的土司制度的特点、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进行论述,分析了土司制度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第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
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的主题之一。
学者们重点对土族土司、彝族土司、土家族土司、苗族土司、壮族土司等进行了研究。
而对于傣族土司、撒拉族土司、黎族土司等则论述较少。
第四、对改土归流的研究。
对于改土归流,有学者认为,“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还有相对的一定的平等和自由,改土归流以后,仅有的这一点儿民族平等和自由也被抢夺过去了”。
还有学者认为“改土归流是一种强迫民族同化,不仅具有封建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反动性。
”①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的必然归宿,标志着土司地区郡县行政体制的最终发展成熟,??土司地区这个特殊行政区域终于演变为大清王朝的一个正常行政区域。
”②除了对改土归流的评价外,学界也对清雍正年间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进行了深入地研究。
李世瑜提出“雍正改土归流决不能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祯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雍正王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
”③王钟翰亦对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经过、目的和影响进行了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他认为,改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制度的一次大变革,它促进了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但改土归流是建立在有利于大民族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剥削的前提下进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④迫依然存在。
张晓松《论元明清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土官制度与改土归流》、约翰?e?赫尔曼《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改革的原因》、曹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等文章也从各个侧面对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历史原因、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二、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在对学者的观点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有几点浅显的看法:首先,关于土司制度的渊源。
学者们从史实资料、从制度之间的对比中探究土司制度究竟起源于何时。
笔者认为,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土司制度。
从秦汉开始的“道”到唐宋时期的羁縻都是当时中央政权边疆政策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拱卫中央政权,满足政治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历代王朝对蛮夷地区的承认,以及民族观的不断变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从“道”到羁縻,再到土司,最后改土归流,所反映的正是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地区思想、方式的变化。
所以,对土司制度的把握既要看到其对前期的政策的承接,也应该注意制度本身所发生的变化。
不能够孤立的看待该制度是发源于唐宋抑或元明,而应当整体的看待。
其次,对土司制度的评价。
从“道”、羁縻发展到土司制度,本身即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任何制度的存在都有可观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背景。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客观历史发展状况来看待土司制度。
虽然中央王朝①②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 1997③李世瑜试论清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 1984转引自龚荫 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14④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在西北也实行土司制度,但西南地区一直是土司制度实行的核心地带。
这一现象的出现与从南宋开始,经济重心和政治中心南移有关。
随着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南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强化对南方管理的要求。
同时,在与南迁的汉族及其他民族的接触中,南方各民族亦发生了变化。
而此时,羁縻制度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发展的需要。
土司制度正是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
其次,对制度的评价不能孤立进行,而应当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中。
被任命的土司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是实施土司制度区域的部落酋长、政治领袖。
另一方面,他又是朝廷命官。
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土司阶层逐渐形成了国家认同的观念,虽然他仍是当地的部落酋长,但从此时开始,土司地区已经不再是独立的“邦国”,各级土司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央王朝任命的各级地方行政长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