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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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社会基础实质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土司制度的源头便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记载,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开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政治制度。“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普遍

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土司机构已遍及湖广、广西、云南、四川、贵州等行省。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西南诸民族的主要制度。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初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基本相同。改土归流后虽然土司数目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却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和制度都发生了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了。

二、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实质

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封建制和奴隶制并存。我国从秦朝开始,虽然都进入了封建社会,但到元朝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没有真正进入封建社会。这样,封建王朝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不能用统治中原同样的方法,也不能采用两汉时期开始实行的松散的羁縻制度。在这种国情下,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设计仍然要“以夷治夷”。这种制度由王朝中央对西南各民族首领封以官爵,让其世袭统治原有的各民族人民,王朝中央只通过各民族的首领进行间接的统治;同时又规定各民族首领必须承认是中央王朝统治下的一部分,听从中央王朝的征调,按期缴纳一定的贡赋,承担一部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之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比羁縻制度更加严密。我国西南少数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为了克服羁縻统治各少数民族地区形同独立王国的弊端,开始改革羁縻制度。一是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设置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二是任用各级土司土官。从元朝起,王朝就任用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州、府、县的都由土著贵族担任。土司定职定位后,王朝要进行政绩考核,决定土司职务的升迁。三是规定土司义务。凡是元朝任用的土司都必须向王朝中央尽一切义务。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王朝还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王朝中央进贡,是保持王朝中央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土司对王朝的义务之二为纳税。纳税是土司对王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纳税多以金银、粮、布为主。纳税表示土司对王朝中央的

臣服,如土司不尽纳税义务,王朝就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三是规定土司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制度。王朝任用土司后,必须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族人民的凭证。土司则凭信物与王朝中央、其它地方官员发生联系,已表示自己已经成为王朝的官吏。土司一经授职,即可世袭。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王朝规定了先子后侄、兄弟,无后侄兄弟只要是有能力的妻子已可世袭的世袭制度。与此同时,王朝还规定有功者升迁,有罪者受惩的“奖惩制度”。对于有能力,管辖内社会安宁的给予升迁,有罪者则罚而不废。

土司制度的实质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文大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土司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在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土司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在土司制度下,各族人民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尤其是有的土司强征滥取,如火坑钱、锄头钱、烟火钱等。

三、土司制度的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无疑是进步的,因为它适应了当时西南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必然对西南各民族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一,祖国统一进一步加强。当时元朝开始建立土司制度,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剥削,而是为了稳定情况十分复杂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形势,以求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从元朝开始的各个朝代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安定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首要任务之一。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王朝中央管辖的地区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扩展,将土司置于各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土官是朝迁任命的官员,成为王朝中央官员体系的一部分,实现王朝中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王朝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土司制度的建立,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间与王朝中央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土司制度废除了羁縻制度下的郡国并存体制,铲除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国,国家的统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二,推动了封建制度的发展。土司制度建立,西南各民族之间和睦相处,社会相对安定,为各民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定期朝贡以及进朝受职,驿站的设置和道路修通,西南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日益密切,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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