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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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哪个朝代的

改土归流是哪个朝代的

改土归流是哪个朝代的?广义上是明至民国时期,狭义上是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

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流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

改土归流强化了清政府对西南地方各民族的管理,打破了原有土司制度“蛮不出峒,汉不入境”的民族禁锢,推动了民族融合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治理、版图开拓与巩固的重要政策。

社会背景元朝在西南地区创设的土司制度。

元朝是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中央政权,统治层自身行政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但对任用汉族士人特别是以其治理西南边疆又不能放心。

因此,与唐朝设立羁縻府、州的关切相当不同,元朝在距离王朝政治中心最为偏远的西南地区设立土司“自治”制度,不仅是对西南地区部族首领的政治文化妥协,同时也借此来制约汉族。

土司制度是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有鉴于此,元朝之后,明朝从一开始就只部分延续了土司制度。

按照世袭土司管辖区域的大小,明朝先是设立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这种设置以某种方式把土司纳入了明朝政府的官员系统,弱化了其地方色彩,强化了其行政色彩。

这就为后来在西南云贵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完全由朝廷任命的流动任职的官员,加强朝廷对西南边疆的控制,创造了条件。

明朝民族制度

明朝民族制度

明朝民族制度资料内容:明朝的一些民族政策,比如土司制度明朝: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明朝虽是汉族政权,但政府却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

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明朝:中华各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另外,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日益密切,从而实现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明初,太祖朱元璋颇重视对东北边陲少数民族的治理.洪武三年(1370年),在辽东设立了定辽卫都卫.八年(1375年),改定辽卫都卫为辽东都指挥使司,管理辽东25卫,138所,二州一盟.永乐七年(1409年),在黑龙江特林地区设置了奴尔干都司,所辖的著名卫所有建州卫,海西卫,兀者卫,囊哈儿卫等.成祖朱棣派遣宦官亦失哈到奴尔儿干都司进行慰问与巡视,增进了边区民族与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迁都北京后,加强了对东北地区的经营.从洪武到正统年间,先后在东起库页岛,西至斡难河,北自乌第河,南濒日本海等广阔地区,建置了184卫.这对东北边疆的开发建设,以及边区与中原的经济文化交流,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东北女真等民族,明政府采取了招抚,羁縻与分而治之的政策.政治上,明政府委任部落酋长,首领充当卫所长官,申明职守,给予敕书,又称玺书."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①.各卫所要对明政府履行各项义务."时以朝贡",卫所官员要定期进京述职,奏报地方治乱.建州,海西女真每年冬季从开原入京朝贡,贡品主要有人参,貂皮,海东青,马匹,珍珠等地方名贵土特产.②《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二.①天顺《大明一统志》卷八十九明朝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变革。

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

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

专题二十六: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1、僧官制度:明朝对西藏(乌思藏)加强统治的一种制度,即明政府酌情封赐西藏各教派首领,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法王为最高僧官。

整个明代,西藏各教派势力都一心拥护中央政府。

2、土司制度:(1)元朝实行,明朝沿袭。

(2)内容:在西南设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

土司长官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

(3)局限: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3、改土归流:(1)背景:明清时期在西南实行土司制度,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2)含义: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

(3)实行:•明朝:改土归流十分有限。

(永乐年间两个宣慰司叛乱,平定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级行政单位,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朝: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

前提条件:平定三藩之乱。

概况:1726年,雍正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意义: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4、册封制度:5、金瓶制签制度专题二十七:少数民族政权的制度:1、“蕃汉分治”制度(辽):(1)原因:由于辽统治下的南北广大地区的汉族、契丹等族的经、文的发展水平及人民的生活方式不同。

为了适应被统治地区不同情况,辽行政管理机构分设“北面”和“南面”两个系统。

(2)内容:中央设南面官和北面官。

南面官由汉人和契丹人担任,沿用唐以来的官制,统治汉人和渤海人;北面官由契丹人担任,权比南面官大,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3)特点:“因俗而治”,即民族分治。

(4)实质:仍然是阶级统治。

思考:辽和西夏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是什么?都较多地吸收了中原先进的政治制度内容;对本民族和汉人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各朝各国对西南地区的管理制度

中国历史上各朝各国对西南地区的管理制度

对西南、西藏的管辖
(1)秦朝:征服 越族 ,在西南地区设置了 象郡 、桂林、南海三郡。

(2)汉朝:分布着数十个语言不同、风俗各异的少数民族,其中主要有夜郎、 滇国等,当时统称“ 西南夷 ”。

汉武帝
时先后在西南夷地区设郡管理。

(3)唐朝:前期,在云南 洱海 一带生活着彝族和白族的祖先,其中最南边的南诏发展起来,建立政权。

南诏首领 皮罗阁 在唐玄宗 支持下统一 六诏 ,被封为“ 云南王
”。

(4)元朝:灭大理后,设立云南行省、四川行省。

并实行 土司制度。

(5)明朝:在西南地区沿用土司制度;永乐年间开始在贵州实行“ 改土归流”;并设置贵州布政使司。

(6)清朝: 康熙帝 平定“ 三藩之乱
”,推行改土归流; 雍正帝 时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 流官取代土司,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管辖。

明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明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明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明清时期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据《明史》载:“丁丑,征南将军頴川侯傅友德等遣人至京奏事。

先是,上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川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留兵数并计岁用及税粮徭役之法与凡事,便宜以闻。

至是,友德等奏:“自元世祖至今百有余年,屡经兵燹,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但当以今之要害量宜设卫,以守其税粮。

前元司徒平章达里麻等尝言元末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今但准元旧,则于岁用有所不足,已督布政司核实云南临安、楚雄、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见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千有奇,以给军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徵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

”上可其奏。


清康雍乾盛世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雍正四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

“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

”“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

”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1。

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介绍

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介绍

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介绍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希望能帮到你。

改土归流的经过改土归流是在大清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政策;当时西南地区实行的是土司制度。

土司占据所有财产,人民依附于土司,受土司的严重剥削。

土司制度也严重阻碍了当地政治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土司具有一定的割据意味,一些大土司的地位甚至超过了王侯,这严重威胁大清的统治。

雍正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于是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那么改土归流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改土归流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由于人民受到的剥削严重,改土归流一经推行,便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

对于一些安分守己的土司,雍正帝认为可以不改,以免人民受失业之苦。

而对于一些野蛮狂妄的大土司必须进行改土归流。

根据土司态度的不同,赏罚也很分明。

改土归流之后在当地设立府县,增加军事机构。

在当地建城池,办学校,收赋税等等。

改土归流涉及地区广大,民族众多,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这就是改土归流的过程。

改土归流后期,仍有一些上层土司不甘心,伺机复辟。

雍正十三年春,贵州古州上层土司鼓动百姓叛乱,雍正帝派兵镇压失败,之后乾隆登基后派大臣前往当地经略,才逐渐定叛乱。

改土归流的过程虽然不久,但改土归流的实行推动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减少了叛乱的因素,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巩固了各民族的关系,推动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改土归流的原因改土归流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改土归流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雍正帝派的官员调查后发现土司改革的弊端越来越大,上报雍正帝后并提出了改革方案,雍正帝听从官员意见将土司制度废除,代之以流官的方式来统治。

这一改革的实施也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中改革变动最大的一次,从而也开始确定了中央对偏远地区的统治,加强中央的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改土归流的意义我国明末清初时期,朝廷为了防止西南少数民族叛乱,把原来的土司制度改成了流官制,废除了原来的土司。

土司指的是当时少数民族的首领,而流官指的是朝廷指派的流动官员,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改土归流。

那么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呢?实际上改土归流的意义非常大,在这个政策实行后,有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首领叛乱,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乌蒙土司叛乱。

改土归流是朝廷为巩固边疆地区的统治而做出的努力。

虽然这个政策实行的范围很小,但它的影响却极其重大。

从本质上讲,改土归流的实行,让朝廷更加巩固的统治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当地战乱的局面,让各个民族之间有了更加亲密的关系和更好的发展,国家更加安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实在是一个良好的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坚持了朝廷对边疆政策的延续,对于清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开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

因此,改土归流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的是对当时朝廷的贡献,维护了清政府的统治。

然后它让祖国更加安定,有利于中原地区先进的文化传播到较为落后的西南地区,取消吐蕃、建立流官也让朝廷对西南地区的管理有很大的加强,开发了边疆,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之间的融合。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的联系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之间存在着联系,苗疆再造的实质上是在对西南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的延续。

改土归流政策是在国力日渐强盛的条件下驱使的,而苗疆位于西南边陲地区,自然被清政府纳入即将开拓的新的目标视野之中。

清政府想要实现大一统,就必须完全统治西南地区。

苗疆无论是在地理位置还是在气候环境中都极其重要。

此地甚为广阔,人烟稀少,很便于管理,而且此地河流纵横,物产丰富。

所以,苗疆再造自然环境成了一项重要决定。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不同,苗疆再造主要是以武力征剿,逼迫苗民屈服。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一、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

土——土人,即当地人;司——管理;土司——任命当地头人为管理者,负责当地行政、赋税、官司、招兵等等的责任。

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

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

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到明朝时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首领授予官职一般加一“土”字,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

各省边远地区建立不同于腹地的土司地区,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等。

当官的大部分少数民族首领一般称为土司。

土司制度中的土职实际上包括土官、土司两类土目。

土地均由土官所有,他们把土地按人头分给所属的峒民耕种,峒民则每年向土官交纳租税、服劳役。

土官属封建领主,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外,拥有各种特权。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

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

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

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

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随着土司势力的日益膨胀,中央王朝同土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日趋尖锐,中央王朝和广西土司之间的斗争时有发生。

元明中央王朝和土司政权采取了一些发展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制度和措施,使得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但由于土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斗争持续不断,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权威资料]

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权威资料]

明代西南土司朝贡初探[摘要]朝贡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就土司制度的渊源、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具体情况及土司朝贡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对明代西南土司朝贡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关键词]明代;土司;朝贡一、土司制度的渊源(一)明代之前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统治方式,其区别与对汉族地区施政方式。

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羁縻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到一定程度的沿袭,如南朝时期的刘宋政权就曾于边区设置左郡左县及僚郡俚郡,以此来治理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

隋统一全国之后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委任当地头人担任地方长官。

时至唐代,源于两汉的羁縻制度演变成为羁縻府州县制度。

土司制度的真正建立是在元代。

元代在西南地区设置土司作为元代治理西南地区的基础,为此元中央政府对于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治理措施,为后来治理西南地区提供了借鉴。

(二)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明代在继承元代西南地区土司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土司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善,并将土司制度发展至顶峰。

明代土司制度对于土司的职衔、隶属关系及信物,土官的来源,土官的承袭方法,土官的升迁途径与办法,土官的惩处与奖励,土司地区贡赋制度及军役的征调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其中中央政府规定地方土司有定期向中央政府进行朝贡的义务,朝贡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土司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制度远在秦汉时期周边少数民族就向中央政府进行了朝贡,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朝贡制度逐步得以完善,唐宋时期朝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时至明代,朝贡制度作为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明中央政府对朝贡的物品、贡期、入贡人数、回赐及处罚制度都有详细的规定。

(一)朝贡的类型明代西南地区土司进行朝贡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例行朝贡、请职朝贡、世袭朝贡及谢恩朝贡等。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江西/王顺先“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旨在消除割据纷争,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

要理解掌握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土”指土司。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

土司可以世袭,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

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调兵从征,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流”指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一定任期的官员。

历史上把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1、明朝开始改土归流。

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

但明朝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2、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不仅避免了国家的分裂,也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1726年,雍正帝采纳了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对自动交印的土司,政府加以赏赐,或给予官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或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安置。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设立保甲、屯兵,推行统一税制,建立学校,兴科举,修道路,使清朝统治深入到边远偏僻地区。

尽管少数地区还残存着土司制度,但影响大大削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掌握着地方上的行政权,可以世袭,有的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很容易形成一股股割据势力。

这些割据势力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民族国家的统一,必然被统一的趋势所不容。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加强了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一、羁縻制度1、概念含义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用来管理少数民族的一项民族政策。

“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简单说就是大棒加胡萝卜,软硬兼施。

它起源于秦汉,盛行于唐宋,是基于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政策。

有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王朝无法采取常用的郡县制对其进行管理,只能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成特殊的行政单位,或多或少地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相关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原酋长、首领在该民族或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的首领为地方官吏。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单位仅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义务,其余的一切事务均由该少数民族首领自己进行管理。

拥有比较大的自治权。

2、起源于秦汉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316年,秦国灭巴国之后,仍然让当地人管理巴国,并没有在当地实行郡县制。

秦国和巴国新的领导人通过和亲加强了关系。

汉朝也经常用羁縻政策来拉拢周边的少数民族,争取各民族的支持 。

当时汉朝最强大的敌人是匈奴,汉朝需要拉拢西域其他各个小国共同对抗匈奴。

把其他小国收为属国,经常派使者进行联络,和亲都是运用羁縻政策的具体手段。

与此同时 ,经济上的往来也带有羁縻色彩,汉与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贸易交往,不仅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往来,同时也向那些西域各族显示了他们的先进与财力,使西域民族的统治阶层产生敬畏,从而臣服于汉朝。

中原王朝的目的是要控制西域,达到大一统局面,西域小国的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自治和安全,汉朝实行羁縻政策能够满足双方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羁縻政策也开始成为一种汉朝对待周边少数民族的成熟的统治体系。

3、盛行于唐宋羁縻政策在唐宋变得非常盛行,唐朝前期,武力强盛,征服了周边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方设置羁縻府和羁縻州,唐朝在东北、西北、西南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

唐太宗之所以被少数民族称为天可汗,就是因为他在打败少数民族政权后,大力实行羁縻政策,赢得了少数民族的尊敬和爱戴。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郝玉松覃娜娜摘要:瘴字来源于障,瘴气最早写为障气。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

之所以推行土司制度,是因为受自然环境因素的限制:一是高山、大川的阻隔,二是瘴气等致命疾病要素的存在。

有形的高山、大川尚可逾越,飘忽不定的瘴气成为中原人进入西南的魔障#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西南地区的生态环境。

明清时期,伴随着改土归流的进程,土司辖区日益缩小,但土司辖区与烟瘴区一直高度吻合#改土归流不仅是人进瘴退的自然环境变迁史,而且是中央王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偏见逐步消除的社会环境变迁史#关键词: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关于瘴气的研究,目前学界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不同领域的专家从医疗史、环境史、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地理学等学科,对瘴气展开了多方位的探讨。

冯汉铺从医疗史和病理学视角,讨论了瘴气与瘴病到底是什么疾病的问题;①龚胜生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关注瘴病的地理分布及历史变迁;②萧皤等人重点研究地理环境和人口变迁与瘴气、瘴病的关系#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农作物引种对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项目号:15CMZ044)的阶段性成果。

①冯汉箫:《瘴气的文献研究》,《中华医学史杂志》1981年第1期$冯汉箫:《四川的瘴气及其防治》,《巴蜀科技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②龚胜生:《2000年来中国瘴病分布变迁的初步研究》,《地理学报》1993年第4期;梅莉、晏昌贵、龚胜生:《明清时期中国瘴病分布与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2期$111清史论丛问题;®左鹏的研究着力点在瘴气、瘴病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②周琼研究了清代瘴气与生态变迁的关系。

③David A.Bello论述了瘴“与清代云南民族管理的空间结构。

④史料方面,赵桅编辑了《明实录》与《清实录》中的烟瘴资料。

平定“三藩”前西南土司地区法治之混乱及其成因

平定“三藩”前西南土司地区法治之混乱及其成因

平定“三藩”前西南土司地区法治之混乱及其成因方悦萌摘要:土司制度经历元朝的土官制度、明朝的土司制度、清朝的改土归流三个发展阶段。

明朝对前代的土官制度实现规范化,并在更大的地域范围推行正式形成的土司制度。

但土司制度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后期日趋严重。

明清之际与吴三桂叛乱时期,西南地区土司违法的问题十分突出,加剧了社会混乱的局面。

了解清朝平定“三藩”之前西南土司地区法治混乱的状况及其成因,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关键词“三藩”西南土司法治混乱-明清之际的西南土司地区明朝将元代的土官制度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在南部民族地区普遍推行的土司制度$在制度的完善程度、推广之地域与施行之时间方面,明代的土司制度远超前代的土官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对土官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和作用,《明史•土司传》的作者有精辟的论述: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

然调遣日繁,急而生变,恃功怙过,侵扰益深,故历朝征发,利害各半。

其要在于抚绥得清史论丛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

①《明史•职官志》大致统计了西南地区所设土司的数量,以及土司职掌等方面的情形$其言:洪武七年(1374),“西南诸蛮夷朝贡,多因元官授之,稍与约束,定征徭差发之法。

渐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

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②$从《明史•土司传》等史籍的记述来看,朝廷实行土司制度的初衷,是统治者认识到南方少数民族众多,而且情况复杂多变,因此朝廷设法利用其内部错综复杂的矛盾,以授予首领官职的方法,插手其内部争斗,以达到使之相互牵制及统治其地的目的。

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的做法是假之以爵禄,宠之以名号,以获取“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的效果$但若朝廷调遣日繁,压迫过甚,则土司急而生变,一些土司恃功怙过,也易造成危害$《明史》认为,防止土司坐大反叛的关键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

历史名词解释

历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明清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一条鞭法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

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

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

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

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

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

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八旗制度中国清代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

满族的先世女真人以射猎为业。

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

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他于明万历二十九年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

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

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

军机处军机处,清代官署名。

亦称“军机房”、“总理处”。

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

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泄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十年(1732),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

设军机大臣、军机章京等,均为兼职。

军机处职能原为承名拟旨,参与军务,后逐渐演变为全国政令的策源地和行政中心,其地位远远高于作为国家行政中枢的内阁。

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论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摘要:“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对西南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统治政策。

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政治方式,其时中央政权通过对原少数民族首领进行任命,承认其世袭的首领地位,授予其官职头衔,间接以此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

土司制度盛于明、衰于清,明中后期至清雍正期则为改土归流的主要时期,由此,由中央政府指派的流官逐渐取代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政策对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影响至今。

关键词:改土归流;明清时期;原因;影响引言土司制度历史悠久,土司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册封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而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明清两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大小土司星罗棋布,他们拥兵自重,自王其地,在中央王朝实力巩固的大形势下,逐渐成为了中央统治者大一统政策的绊脚石。

相对于土司而言,流官由中央直接委派至地方任职,任期一满则立即调任,故名“流官”。

流官者,非当地选官,官员在任期间无法一人独大,不易培植地方势力,其益处对于中央可想而知。

“改土归流”作为加强中央统治、消除土司制度落后性的重要手段,开始扮演其在历史舞台上的关键角色。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土司残酷压榨引发地方人民不满少数民族地区多处偏远,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难以深入,土司制度往往是中央统治者的首要考虑,同时因地方文化差异、民族隔阂及经济落后等原因,选用地方民族首领“以夷制夷”成为明朝建立初期的不得已之选。

然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改土归流”因此被统治者提上议程。

明朝从永乐年间即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史书记载:“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

乃其地为四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司隶焉。

基于社会学视野下的明清西南改土归流_范同寿

基于社会学视野下的明清西南改土归流_范同寿

对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其中的某些观点似乎已成学术界的定论,容不得再有非议。

事实上在21世纪的今天,如果依旧抱残守缺似地站在一两百年前来观察或判断历史的是非,忽略当今世界诸多民族与社会矛盾滋生的原因,对那场始于明,终结于清的改土归流的评价,恐怕仍难失之于偏颇。

当代历史研究一般有两种途径:要么从微观基于社会学视野下的明清西南改土归流范同寿(贵州省地方志办,贵州·贵阳550003)收稿日期:2015-02-11[作者]范同寿(1941-),男,贵州贵阳人,原贵州省地方志编簒委员会主任,二级研究员,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研究方向:贵州地方史。

(第36卷总第169期)GuizhouEthnicStudies(Vol.36.General.No.169)2015年第3期贵州民族研究No.3,2015摘要:对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评价,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其中的某些观点已成学术界的定论。

笔者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领主社会结构下的产物;民族内部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土司制度瓦解的动因;土司制度走向它的反面导致自身的加速崩溃。

用社会学视野进行观察,明清之际的改土归流无疑属于一场区域性的政治体制改革。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区域性特殊管理制度,其产生、兴旺、衰败到走向瓦解的过程,所反映的正是我们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社会管理模式上,从粗犷到系统,从法制不健全,到封建法制开始趋于完善的这样一个过程。

对于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差距悬殊的的这样一个国家,历史上的统治者要找到一条发展之路,显然并非易事,而且必然会付出各种各样的代价。

这也正是我们在评价改土归流时,不能不注意到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土司制度;改土归流;社会学视野;评价中图分类号:K2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15)03-0177-04IntheMingandQingDynastiesfromthePerspectiveofSociologyBasedontheChieftainFANTong-shou(GuizhouProvinceLocalRecordsOffice,Guiyang,Guizhou550003,China)Abstract:TheevaluationofthemodifiedsoiltothestreamoftheMingandQingDynasties,sincetwentiethCentury80'sdiscussionisanimmensenumberofbooks,someviewpointswhichhasbecometheacademiccircles.Theauthorthinks:thechieftainsystemisaproductofsocialstructureofthefeudallordsofchange;thenation'sinternaleconomicandsocialstructureisthemotivationofTusisystemcollapse;theoppositeofTusisystemtowarditsleadtoaccelerateditscollapse.Wasobservedbytheviewofsociology,soilimprovementintheMingandQingDynastiestothestreamisaregionalpoliticalsystemreform.Thechieftainsystemasaspecialmanagementsystemofakindofregional,prosperity,decline,theprocessofcollapse,whichisreflectedinsuchaunifiedmulti-ethniccountry,inthesocialmanagementpattern,fromroughtothesystem,fromthelegalsystemisnotperfect,tostartaprocessoffeudallegalsystemperfectthe.Forthevastterritory,numerousnationalities,suchagapintheregionofthecountry,thehistoryoftherulerstofindawaytodevelop,isnoteasy,andwillgiveavarietyofprice.Thisiswhatweintheevaluationoflandreform,animportantaspectnottonotice.Keywords:Thechieftainsystem,chieftain,sociology,evaluation,Evaluation177··去洞察世界,要么站在世界的角度去分析历史事件的起因与得失。

第六课时 改土归流——民族关系的新变化

第六课时 改土归流——民族关系的新变化
南少数民族的特点,明朝平定云南之后就在 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在土司的统治下, 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对所属人民有 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生活艰难。土司之间、土司 内部也时常争斗,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 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 部产生隔阂、仇恨和战争,民族关系笼罩着可怕的 阴影。


土司是中国边疆的 官职,元朝始置, 用于封授给西北、 西南地区的少数民 族首领,土司的权利 很大,土司跟以前 的封王差不多有自 己的领地仆人。 土司制度是承袭制 的也就是可以传给 子孙的。

土司利用自己的武装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 乱不绝,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 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 地方首先废除了土司制度,改以流官取代土司,实 行改土归流。
流官:就是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任期的官员.

改土归流始于明朝,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 的改土归流主要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雍正皇帝于 1726年采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实行改土归流。 鄂尔泰认为:土司制度是西南边疆的最大隐患,必 须尽早尽快解决。只有在土司统治地区逐渐改设流 官,才是治本的办法,否则西南边疆就不会稳定和 安宁。


你理解“改土归流”的含义了吗? 请你用自己的话讲一讲土司制和流官制的特点?

鄂尔泰的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 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归流。经 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不 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 代

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在原土司领地分别设置府、州、 厅、县,委派有任期、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直接统治, 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如编制户口,丈量土 地,清查钱粮,建立学校,推广儒学等。这不但促 进了西南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教育的进步, 也大大加强了清王朝对云南的统治,进一步巩固了 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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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xx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

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

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

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

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

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

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

到嘉靖九年
(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

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

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

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

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

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

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

土司的土兵听从xx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

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③《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xx:
《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如xx十一年
(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

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①,蒋廷瓒为左布政使。

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

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

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

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

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

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①。

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明史》卷三一六《xx土司传》。

①xx: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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