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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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第14卷 第4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
Dec12004
Vol114No1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贾霄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
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

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

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

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

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

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

《壮族简史》(编写组,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认为,北宋在唐代的羁縻州县地区健全和严密羁縻州县制度,一般称为土官(土司)制度。

到元明两代该制度有所发展。

还认为土司制度既是政治制度,又是经济制度。

《苗族简史》(编写组,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认为土司制度是羁縻州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它最早始于南宋,元代普遍实行,明代发展完备,清初继承,是当时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

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6
2
1

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衰微于清。

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和《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二文,前文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后文认为土司制度盛于元溃于明。

为了能准确地把握土司制度的含义,学界对有关土司制度的相关概念也进行了考辨。

(1)土司与土官:杜玉亭在《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主编《中国民族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认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

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土司名称出现于明代晚期的嘉靖年间。

二是内涵不同。

土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

土司是明代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对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亦可泛称土官。

还对江应梁“土官土司文
武二类说”进行了反驳,认为与基本史实不相符。

白耀天《土官与土司考辨》(《
广西地方志》1999年第3期)一文也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
“土司制度”为名。

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①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


继忠在《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一文中却提出了不同看法。

他认为土司只是土官的一种形式。

土司与土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汉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王、侯、邑长,唐宋时期羁縻州的都督、刺史、峒官,还是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及蒙古王公、新疆伯克、西藏喇嘛,都可以统称土官。

土司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

史继忠明确提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习惯上称为“土官”的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土驿丞都是土司。

他认为,土司与土官、土吏的区别是:一方面土司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而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
尊卑之等差”。

此外,曹相《土官与土司考辨》(《云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也对此进行了
探讨。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虽然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也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是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

作者还从设废、承袭、管理体制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

胡绍华《羁縻郡县制度与
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民族史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对此问题做了深入研究,
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羁縻统治制度,它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

认为二者推行原因、性质和目的、推行地区、具体措施基本相同,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其差异在于推行时南方民族经济基础、发展趋势、某些具体措施存在差别。

进而认为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统治制度,都奠定、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了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强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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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重复出现的论著不再注出处。

展了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友好团结关系。

21有关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

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历来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重
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徐铭《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
认为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不触动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充当地
方政权机构的首脑,建立起政治上的统治与隶属关系。

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
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认为土司辖区内的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既有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者,又有处于奴隶社会直至初期封建社会者,土司制度是一种社会容量大、适应性极强的以封建领主制为主的社会制度。

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认为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并分析了明清两代土司制度各自
的特点。

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清史论丛》第5辑)也分析了清代土司
制度的特点。

李世愉《试论土司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

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
征收贡赋”。

陈清权《明清改土归流述略》(《湖南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则认为土司世袭制
是一种反动腐朽的制度,尽管它的出现和推行有特定的历史条件,但终究是落后于整个历史时代的,特别是土司制度世袭制带有明显的分裂割据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局面的巩固,不利于南疆的开发。

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一书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为:第一,元、明、清王朝实行土司制度后,改变了以前西、南部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局面。

自元代以后,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

第二,实行土司制度后,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安定。

第三,实行土司制度后,有利于内地与边疆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先进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及优良作物品种的传入,大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发展。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
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对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
第4期)系统论述了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明清时代青海土司制度和19家土司情况以及衰落
与废除。

崔永红《明代青海土官李文之籍贯及生平考略》(《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对
明代青海土官李文的籍贯及生平做了深入考察和探讨。

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
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清政府在甘青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流管土、以土治番的政策,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认为河湟地区的土司大约形成于明中后期,明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措施,并指出了河湟地区土官与西南、中南地区土司有别的根据,进一步论述了河湟地区“土流参治”的作用及影响。

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院学报》1997年第3期)论述了清代中央
政府在河湟地区完善军政设置,政治上推行土流参治,对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不易俗”的政
策。

此外,还有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
河北师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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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第2期)、杨士宏《卓尼杨土司传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王继光《安多藏区僧
职土司初探》(《西北民族研究》1994年第1期)、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
(《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和《西北土司制度研究》
(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

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是学界研究
的主要对象。

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
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分析了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瓦解的原因,指出改土归流的政策促进了封建国家政治上进一步统一,减少某些民族上层统治集团为争权夺利而煽动民族情绪发动战争的机会,而且大大解放了当地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经济的发展。

龚荫《西南诸
省土司设置及演变概说》(《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对封建王朝在西南诸省土司数量及演变
进行了统计分析。

华林《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文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4期)就
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土司承袭文书进行探讨,以揭示明清封建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统治措施。

约翰・E ・赫尔曼、田明新《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进行改
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从中央政府与土司的关系及土司享有的权力等方
面阐述了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并通过讨论雍正执政早期关于土司制度改革的争议,论述了雍正废除土司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消除西南民族地区土司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加强中央集权。

关于云南土司。

曹相《明朝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土归流》(《云南师大学报》1986年第
1期)认为明代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制度变化的重要时期,也是民族情况根本转变时期。

这时通过各种方式的移民,汉族已成为云南的主体民族,并在经济、文化发展中起主体作用;在一些土官、土司地区,封建主经济取代原来的领主经济为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方国瑜《彝族
史稿》(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将滇东区域的土官分为四种类型。

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
朝贡评述》(《思想战线》1993年第2期)对云南土官朝贡的类型、朝贡者身份和人数、朝贡时间
等问题做了探讨,认为当时土官朝贡加强了云南同内地、地方与中央、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加强了明政府对云南的有效统治和管理,但也加剧了各族人民的负
担。

王文成《近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述论》(《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论述了近代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自然延伸,而且这一过程深深打上了近代历史的烙印,具有一系列鲜明的时代特色,甚至在改土归流的指导思想、方式方法及其结果上,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刘亚朝《民国在滇西边区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认为民国时期云南地方
政府对滇西土司区的治理可划分三个阶段:自民国建立至抗战开始,实行“缓进”的改土归流政策;抗战时期团结土司参加抗战,保卫边疆;抗战胜利后,“改流”和反“改流”的矛盾斗争加剧,民国政府始终未能在滇西边区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此外还有,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
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
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和王文成《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学术探索》1994年第3
期)等。

关于贵州土司。

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分析了明
代贵州土司制度的特点和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

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
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认为清代前期为建立和巩固封建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在处理贵州民族问题时,沿袭继承并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了土司制度,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势力,并为雍正时期强化中央集权、实行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对水西土司,除范同寿《明清时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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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贵州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一文有论述外,史继忠《试论明代
“水西政治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84年第3期)认为水西政治制度虽具有一般土司制度的
共性,但又具有个性,即政权和族权合而为一的“家支”制度、军事和行政组织结合的“则溪”制度以及“九扯九纵”为特征的土官制度,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明代“水西”政治制度的鲜
明特征。

此外有关论文还有牛儿、杨昌文《明初贵州“土司制度”的建立》(《贵州日报》1983年5
月16日)和胡腊芝《从元明清印信论贵州土司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等。

关于四川土司。

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
1期)认为明朝为了加强对川西北的控制而实行的措施之一就是推行土司制度,抚谕各族人
民。

潘洪钢《清代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考》(《民族研究》1988年第6期)对四川大小金川地
区改土归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进行了简要评价。

冉敬林《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特点》(《
贵州文史丛刊》1995年第4期)和《酉阳土司制度述略》(《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对川东
土家族地区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的设置及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点进行了剖析。

都淦《四川藏族
地区土司制度概述》(《西藏研究》1981年创刊号)一文,认为土司制度在藏族地区的正式形成
始于元代,明朝“踵元故事”,承认元朝所封土司且册封了更多的土司,并指出四川藏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实际上从明代开始,至清逐步施行。

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杜玉亭《明四川行都司土司
制度未因元制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李家瑞《清代川西北藏族地区的土屯制
与屯田制》(《西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等。

对中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

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
期)探讨了该地区的土司制度,认为湖广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改革”,但从实
质上看,仍是一种强制同化的民族压迫政策。

吴永章《明代鄂西土司制度》(《江汉论坛》1986
年第1期)认为明代曾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设置以土家族大姓为主,只有武职,职衔较高,建置较稳定,开始推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制度,并推行到全国且为清朝所承
袭。

在《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5期)一文中,吴永章认为鄂西的
土司制度,肇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灭亡于清,鄂西土司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并进一步分析了清代在鄂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影响。

容美土司是湖北重要的土司之一,张捷夫《容
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通过探讨湖北容美土司案发生的
背景及其经过后指出,清政府处理完容美土司案后,在原容美土司区设一州一县,从而宣告土司头目田氏统治容美800多年历史的结束。

针对日本学者谷口房男教授所撰《论明代广西的土巡检司》中的观点(明代桂西几乎不是汉人居住的地区,也不是明朝所能直接管辖的地区),
范植清撰写《明代广西土官设置新探》(《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1期)一文提出了不同见解,
认为明代始自洪武即全方位管理了广西,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和流地设土是中央政府强化管理广西的举措,其结果是广西东、中、西各地区管理差异越来越小,广西各族对明王朝的向心力
和凝聚力大大增强。

吴永章《明代广西土司制度述略》(《学术论坛》1983年第3期)和《清代广
西土司制度》(《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分别介绍了明清两朝对广西土官的任用、升迁、惩
处、土司地区的贡赋、教化土兵的调遣等情况。

粟冠昌《明代的广西土官制度》(《
学术论坛》1983年第1期)认为广西土官制度自唐宋发展到明代,可以说是达到了鼎盛时期,但也是广西
土官制度衰落的起点。

李全伟《试论广西土官官族内的封建宗法形态》(《广西师大学报》1994
年第2期)认为土官官族内封建宗法形态的发生是广西土司制度长期存在于广西壮族地区的
有力动因。

陈嘉宗《从土司后裔卖地看土司制度的衰亡》(《广西地方志》2001年第3期)系统

03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4期
地论述土司从霸地到卖地的过程,阐明土司制度的衰亡。

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吴永章《元王朝
对广西民族地区的统治》(《学术论坛》1988年第5期),粟冠昌《广西土官民族成份再探》(《
学术论坛》1981年第2期)、《清代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广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1、2期)、《三
议广西土官民族成份问题》(《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成臻铭《论湖南元明时期的土司
———兼与新添葛蛮安抚司在湖南论者商榷》(《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等。

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故此,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主题之一。

由于民族分布的复杂性,故专列此项,分民族来介绍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成果。

关于土族土司。

秦勇《明清土族地区的土司在历史上的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
5期)认为明、清在甘肃一带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土司中,以土族地区16家土司势力最大,他们协助王朝招抚邻近的“番族”,并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土司军队成为镇守
甘青地区的主力之一。

秦永章、李丽《浅谈土族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分析了土司制度长存于土族地区的原因。

李向德《明清时期土族地区的宗
教僧纲制度》(《青海民院学报》1996年第1期)指出明清时期的土族地区,随着藏传佛教的传
入,统治阶级在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把宗教制度与土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土司僧纲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关于彝族土司。

胡庆钧《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一书分析了清王朝对彝族土司“改土归流”的原因及解放前凉山地区残存的彝族土司政权。

对于凉山彝族
土司制度的研究,秦和平《略论清政府统治凉山彝区的政策演变》(《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
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变化。

杨明洪《论清代凉山彝族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
归流》(《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问题。

徐铭
《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
司的斗争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相互关联的,指出土司在凉山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土司所辖百姓不愿对黑彝作战,土司军队不战而走。

潘先林、潘先银《“改土归流”以来滇川黔交界地区彝族
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清朝对滇川黔交界彝族地区进行的改
土归流,引起了该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变化。

表现在政治上,土司土目势力的衰落和新兴彝族地主的出现;经济上,领主经济缓慢地向地主经济过渡;文化上,汉文化不断传播并产生深远影
响。

潘先林在《“近代化”历程中的滇川黔边彝族社会》(《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以民国时
期云南政坛上出现的彝族官僚群体为切入点,集中考察了清初“改土归流”以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滇川黔边(主要指今云南省昭通地区及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历程。

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卿《贵川彝族土司沿革考》(《贵州文史丛刊》1996年第4期)等。

关于土家族土司。

彭官章《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2年第2期)认
为改土归流是一次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对土家族历史的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但也有消极
作用和局限性。

李干《试论鄂西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结构》(《
南方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集)对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鄂西土家族的土司制度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土司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封建剥削制度。

段超《土司时

131—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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