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卡;

3.借款合同

4.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含贷款帐号、月还贷金额、贷款余额、主贷人身份信息等,还贷

证明当月或隔月有效)。

5.银行卡

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贷款总金额:目前余额:

房屋地址:

月还款额:贷款帐号: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盖章(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年月日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吴江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3.《关于加快推进吴江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通知》(吴政办〔2010〕123号); 4.《关于开展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10〕15号); 【单位缴存】 一、缴存范围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需为所属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企业)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设立清册》或电子文档,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个人开户)。 三、缴存公式 1、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 2、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 注:缴存公积金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基数按统计局的口径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比例 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单位同类人员当月工资×单位同类人员缴存比例 四、基数比例 1、基数 根据苏房金吴[2010]15号文件规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高不得超过10100元。 2、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2006-10-19 10:24)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和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1、制定出台《办法》过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书面征求了发展与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组织)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在法制办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向市政协通报并征求相关意见。在借鉴了上海、北京、南京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办法》经过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阎立市长签发市长令批准出台,自2006年12 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监督检查、处罚等内容。 2、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象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我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建立住房新制度、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主渠道作用。截止2006年9月底,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82.86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70.94亿元,余额99.15亿元,而且每年将以净增20亿元的速度增长,累计向10.3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1.64亿元。但同时,由于社会和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还有相当部分职工未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面对不断扩大的资金积累规模和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为依法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有序运行,需要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水平。 ⑵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以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去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在目前企业转(改)制、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增多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管理方法已难以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

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 - 苏州住房公积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使用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乙方: 住房公积金代码:证书序列号: 单位经办人: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手机:经办人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事效率,单位经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电子认证并签订本协议后,通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规定办理缴存等相关业务及实时查询。 二、使用约束 (一)甲方负责指导乙方使用网上单位业务系统;乙方应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甲方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乙方若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甲方负责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如遇技术故障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甲方应立即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发布信息,并指导乙方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确保乙方可按时准确办理。 (三)网上单位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日八时至十八时,周末、节假日照常办理。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其他时段系统只提供查询功能,乙方不能进行业务操作。 (四)乙方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数字证书,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进行的业务办理活动均视为乙方单位所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

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应对办理业务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无故输入虚假及无效数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六)乙方应采取防病毒措施,不得恶意破坏和攻击“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系统”。 (七)乙方应采取保密措施,妥善管理使用本单位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如因泄漏密码、泄露职工个人信息、工作人员差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终止条件 (一)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乙方办理网上单位业务资料被查实弄虚作假、伪造的; 2.乙方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网上单位业务系统用户手册、系统提示等操作规定,对甲方的改正指令执行不力的。 (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业务请求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业务请求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其他 (一)本协议中的软件版权归属甲方,受相关法律保护。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直至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自然终止。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盖章)(公章) 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方): 根据《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协商,甲、乙、丙三方就偿还住房贷款委托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将贷(还)款信息,数据按月提供给乙方用作还贷委托提取依据;乙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数并保证用于本协议指定用途。 二、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25号(遇法定假日顺延)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下称公积金)。托的,乙方依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含配偶)为序提取,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工作日内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划转到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 三、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甲方公积金帐户余额未达到政策规定的留存额时,还贷委托提取暂停操作。 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含配偶)不得再以购房为由提取公积金 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中如有人缴费不正常,乙方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应关注还款的个人银行帐户,在还贷资金不足时及时补足。 七、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信息真实正确。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造成后负责。乙方应当协调相关银行,督促丙方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准确按时划入甲方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帐户。 八、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相关政策如有变化,乙、丙方应及时公布,并按新规定执行。 九、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委托的,甲方应当凭本人协议、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1、甲方成员增加或减少的;

2017年江苏苏州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2017年江苏苏州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苏州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昨天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06年苏州公积金提取租房的门槛就已经降低,只要在苏州工作且无自有住房的缴存人员,均可以用公积金租房,5年多以来,全市提取金额已超过1亿元。 2006年9月,苏州市政府颁布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没有“比例”的限制后,苏州提取公积金租房的门槛被大大降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说:“在提出申请后,我们会在3天内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根据规定,只要在苏州工作且无自有住房,需要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人员,均可以作为申请对象;提取时只需要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一年可提取两次,提取额度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数;当本人账户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屋租金时,还可提取其配偶账户公积金。 扩展阅读 职工鉴定了工伤企业不负责该如何办?苏州出台禁止燃放烟花规定,经营户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12月30日,苏州市安监局做客政风行风热线,回应市民关切。 苏州市安监局局长焦亚飞,苏州市安监局综合处处长杨晓帆、政策法规处处长程敏、监管二处副处长冯寿钦、监管三处处长陶岭以及职业健康处处长查劲秋等全程参与节目,在线与市民交流。 节目中,市民何先生反映,他是一名从事零件生产的打磨工,平时工作环境的噪音很大。最近检查时,医生发现他听力有问题,但企业却不肯负责。何先生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帮自己。 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处长查劲秋,建议何先生申请职业病诊断,可以去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大附二院或者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如果诊断出噪音聋,用人单位就应安排何先生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情况严重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同时,何先生的体检费用也应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依然不肯承担责任,何先生可向安监局申诉。 苏州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市安监局局长焦亚飞介绍,安监局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明确的禁放范围内,对涉及到的236家烟花爆竹的零售企业的批发和零售进行安全监管。 目前,苏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已制订了补贴标准,对于禁放区域的零售店剩余的烟花爆竹可以由政府进行原价回购,对于主动提出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政府会给予适当的补贴。另外,政府鼓励对于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举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 一、提取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和提取方式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部分提取的 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发票或契税 完税发票。 2、购买存量住房: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和契税完税发票。 3、购买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 材料)和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 据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 程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离(退)休销户提取的 离(退)休证或本人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 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 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四)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 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外地 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 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 行政部门鉴证)。 2、处境定居: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

留证件(境外身份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部分提取的 1、偿还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银 行开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 2、购买公房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载明分期付款) 和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 1、死亡: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 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2、被宣告死亡:所有权人被宣告死亡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七)低保对象且个人帐户封存满半年以上销户提取的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个人帐户封存满两年销户提取的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二、提取公积金程序 (一)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 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 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提取的时效和次数 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自相应票据(证明) 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提取不受时效限制。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文档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文档 Suzhou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situation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泰收集 的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欢迎阅读!!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有13名委员,20xx年共召开2次全体会议: 1.第三届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 20xx年年度报告》、《关于苏州市20xx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 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xx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苏州市20xx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 况和20xx年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对增 加融资规模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替补事项进行决策。

2.第三届九次会议听取了上半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汇报,追补批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审议了重启“公转商”融资措施、银行信用借款和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补贴比例标准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苏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9个职能处室,在所辖四个县级市、五个区设置9个分中心和1个管理部。从业人员229人,其中,参公管理人员121人,公益性岗位人员72人,服务外包人员3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xx年,新开户单位4571家,净增单位4405家;新开户职工55.07万人,净增职工9.62万人;当年缴存额260.95亿元,同比增长15.51%。 截至20xx年底,实缴单位48890家,实缴职工220.02万人。 截至20xx年底,累计缴存总额1574.98亿元,缴存余额541.7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86%、13.21%。

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

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办理柜面提取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借记卡(苏州建、农、工、中、交通和苏州银行)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房、非苏州房源购建房、非苏州房源还贷、调离苏州大市到外地就业或户口迁出的、第11~14类限在服务大厅办理;第7~12类个人账户须先封存;第1~5类配偶和同一户口薄的父母和子女(含其配偶)可同时提取,第13类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第1~13类当场办结,第14类经核实后通知办理。 一、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不用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取得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开票一年内继续有效)。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也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代替。 2.购买存量住房:须先过户领证,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其他规范文本)。 5.偿还住房贷款:非苏州房源在还贷期间提取,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材料(须包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还清后提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办理;苏州商业贷款在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能提交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的,当场办理;非苏州房源贷款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苏州房源贷款,数据未共享的暂比照非苏州房源贷款处理,其余均采用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方式。 6.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 7.离休退休:离休证(或退休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8.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男满50周岁且账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下岗失业证明材料。 9.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0.调离苏州大市:非苏州户籍离职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苏州《居住证》(或非苏州户口本);苏州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前往外地工作的,提供苏州市外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1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件)。 12.死亡:死亡证明、领取人(限配偶和直系亲属)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3.五种大病:医保定点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凭证(1年内有效),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 14.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纳税发票》(1年内有效)和《居住证》,以及房东身份证和产权凭证复印件。【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办理】 二、提取限额。 1.购买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付款凭证开具日的余额和购房付款金额。 2.建造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许可证颁发日的余额和建房投资额。 3.柜面还贷提取:留存最近10个月缴存额。 4.贷款还清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还清当月的余额。 5.租赁住房提取:按“月租金×支付月数”、“月缴存额×支付月数”计算,取低者为提取额。租金明显偏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另行核定。 6.其他类型提取: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销户的,同时结付利息。 三、提取时限。购建住房提取,付款凭证(许可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贷款还清提取,还清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1年不超过2次;五种大病提取,在治疗期间,1年不超过2次。 四、提取代办。须知晓个人账户密码,并提交提取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未设密码的,不得代办。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的住房需求,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员工,以下所称员工均指甲类计划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用公积金是指员工按规定动用本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账户、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或租房,以及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第二章动用公积金购房 第四条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购房时,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动用公积金的相应账户。 第五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并申请动用公积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并动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限员工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下同)偿还购房贷款: (一)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下同); (四)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 第六条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其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七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九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其偿还限额和偿还年限仍按本细则实施前的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初次核定的购房贷款偿还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可按原园区公积金会员动用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限额和摊还购房贷款期限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缴存管理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 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及解读完整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规定及解读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条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苏房金规〔2016〕11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苏房金规〔2016〕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各类单位。 第二章失信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包括: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未按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或逾期不缴的; (六)职工投诉或举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调查确认的; (七)单位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八)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拒不整改或有抗拒、阻挠行为的; (九)单位存在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十)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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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本资料由皮匠网收录,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5c2665652.html,/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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