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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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柜面提取办理须知办理柜面提取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借记卡(苏州建、农、工、中、交通和苏州银行)原件,以及提取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房、非苏州房源购建房、非苏州房源还贷、调离苏州大市到外地就业或户口迁出的、第11~14类限在服务大厅办理;第7~12类个人账户须先封存;第1~5类配偶和同一户口薄的父母和子女(含其配偶)可同时提取,第13类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第1~13类当场办结,第14类经核实后通知办理。
一、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不用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取得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在开票一年内继续有效)。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也可用《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代替。
2.购买存量住房:须先过户领证,并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契税专用)》)。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专用收款票据》。
4.建造自住住房: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件(或其他规范文本)。
5.偿还住房贷款:非苏州房源在还贷期间提取,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材料(须包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还清后提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办理;苏州商业贷款在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能提交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的,当场办理;非苏州房源贷款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还清证明(须包含还清情况、贷款账号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办理。苏州房源贷款,数据未共享的暂比照非苏州房源贷款处理,其余均采用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方式。
6.低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对象提供《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供《特困职工救助证》。
7.离休退休:离休证(或退休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用《居民身份证》代替。
8.下岗失业人员女满40男满50周岁且账户封存(或停缴)满两年: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下岗失业证明材料。
9.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残疾人证》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0.调离苏州大市:非苏州户籍离职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苏州《居住证》(或非苏州户口本);苏州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前往外地工作的,提供苏州市外单位《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11.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件)。
12.死亡:死亡证明、领取人(限配偶和直系亲属)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13.五种大病:医保定点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凭证(1年内有效),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
14.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纳税发票》(1年内有效)和《居住证》,以及房东身份证和产权凭证复印件。【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办理】
二、提取限额。
1.购买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付款凭证开具日的余额和购房付款金额。
2.建造住房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在许可证颁发日的余额和建房投资额。
3.柜面还贷提取:留存最近10个月缴存额。
4.贷款还清提取:不超过提取人个人账户还清当月的余额。
5.租赁住房提取:按“月租金×支付月数”、“月缴存额×支付月数”计算,取低者为提取额。租金明显偏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另行核定。
6.其他类型提取: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销户的,同时结付利息。
三、提取时限。购建住房提取,付款凭证(许可证)出具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贷款还清提取,还清之日起1年内,仅限1次;租赁住房提取,在租赁期内实际入住后,1年不超过2次;五种大病提取,在治疗期间,1年不超过2次。
四、提取代办。须知晓个人账户密码,并提交提取人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未设密码的,不得代办。
柜面提取证明材料对照表
提示:提取时须提交与提取类别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不用提交复印件。
服务大厅地址:吴中开发区天灵路98号(吴中汽车站南,东吴南路、天灵路交叉口往东200米) 基层服务网点:胥口工行、木渎建行、木渎中行、越溪建行、甪直农行、农行营业部
苏州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监督电话:65132076服务网站:
苏州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吴中分中心(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