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市公字(2005)第××号犯罪嫌疑人丁××,绰号“大元”,男,1981年2月1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县××镇××村,暂住××市××区××路××号。
犯罪嫌疑人牛××,男,1975年11月18日生,出生地××省××市,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捕前住××市××厂宿舍。
犯罪嫌疑人方××,绰号“二狗”,男,1986年7月16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市××商场营业员,捕前住××市××厂宿舍。
犯罪嫌疑人丁××、牛××、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丁××、牛××、方××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一案,由××市公安局于2005月7月19日发现并立案侦查,2005年7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丁××、牛××、方××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7月15日中午,租住在本市××宾馆的犯罪嫌疑人丁××和牛××、方××因吸食毒品的需要,由丁××出资并叫牛××、方××到本市××区××路××号王××(另案处理)的暂住房处购买毒品海洛因8克。犯罪嫌疑人丁××和牛××、方××共同吸食部分后,商定将剩余毒品参杂脑复康药物后贩卖给他人。当晚,经犯罪嫌疑人丁××电话联系并安排,牛××携带毒品海洛因4克到××区××路的××桥贩卖给朱××(另案处理),得款1200元;次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丁××、牛××、方××采用同样手段,在本市××区××饭店将毒品海洛因约3克贩卖给冯××(另案处理),得款850元。2005年7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丁××又指使牛××向王××购买毒品海洛因8克。犯罪嫌疑人丁××、牛××、方××吸食部分后,于当晚在××宾馆215房间内再次向冯××贩卖,交易中牛××、方××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6克,犯罪嫌疑人丁××逃离现场后当晚被抓获。
又查,2005年6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丁××、牛××、方××窜到本市××镇××歌舞厅,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歌舞厅老板赵××强行索取人民币1200元。
2005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丁××将汽车停在本市××区××路口,开车门时撞倒了其摩托车的被害人郑××,当郑××要求赔偿时,遭丁××殴打致轻伤,后丁××扬长而去。
2005年6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牛××因其朋友与人赌博时,对方出“老千”,牛××即找到丁××、方××等人到本市××镇××村欲与对方斗殴,后因为对方已经离去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场缴获的毒品(海洛因)6克,郑××、赵××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丁××、牛××、方××的供述,毒品鉴定结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丁××多次积极纠集并出资购买毒品,且指使同伙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贩卖毒品罪的主犯;犯罪嫌疑人牛××、方××,听从犯罪嫌疑人丁××指使,购买、销售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本案的从犯。犯罪嫌疑人丁××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犯罪嫌疑人牛××纠集同伙殴打他人未遂;两人犯罪情节较重,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寻衅滋事罪的主犯,犯罪嫌疑人方××犯罪情节较轻,是本案寻衅滋事罪的从犯。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丁××、牛××、方××以买入后转手卖出部分毒品的手段,从中牟利;以暴力手段殴打他人,以语言恐吓并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二O O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1、附本案卷宗共一卷三册。
2、犯罪嫌疑人丁××、牛××、方××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3、被害人郑××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