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一次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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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_规章制度_

一次性告知制度_规章制度_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到镇政府办事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二、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三、对于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告知对方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充的材料。

四、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注意讲求科学合理,减少中转环节,为服务对象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树立执法为民、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承办处室(或窗口)接受人要向申请人作出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不能告知或者告知不全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

三、工作日全天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四、实行收文回执制度。

承办处室经审查确认接受审批事项时,接受人要给申报人“收文回执卡”,卡上要标明收文日期、批复日期、联系方式和接受人姓名等内容。

凡超过批复日期的,视为审批通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接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承办处室处长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落实。

五、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对外公开监督电话。

局纪检组随时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审批过程中的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体现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审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语言应当文明规范,态度热情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详细准确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

(一)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向服务对象指示或说明情况,由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对于投诉事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内容包括投诉的具体事项、时间、地点、内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社区主要负责人,被投诉对象为窗口工作人员时,应要求该工作人员回避或向当事人做出道歉或解释。

三、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不熟悉业务以及其他任何借口,敷衍、怠慢和拒绝当事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切实方便群众办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不断完善。

桃山区安康社区公共服务站
2018年4月23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

一次性告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告知制度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申请人明确了解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和承诺期限等,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便捷度。

二、一次性告知内容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法律依据、相关标准等。

(二)申请材料:详细列出办理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材料的具体要求、格式等。

(三)办理程序:详细描述办理事项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使用办事指南、告知书、须知等载体。

三、一次性告知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窗口或者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次性告知内容,便于申请人查询、了解。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水平,确保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严格执行。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行政机关。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

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
为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省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因手续材料不齐、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回补正或按规定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需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应按时予以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服务告知单的方式,公开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办理价格行政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照,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等内容。

三、经办人员在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需要书面形式告知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填写《格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单》,对需补正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四、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因手续、程序不清楚或在办理过程中涉及其它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查询,做好引导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申请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回复时,
态度要和蔼、耐心,对询问内容要解释清楚。

六、因经办人在《价格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单》上未交待清楚,造成价格行政审批事项拖延的,首席代表应对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再次出现问题而被投诉的,核实后按效能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规章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规章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规章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一、服务对象到镇政府办事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二、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三、对于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告知对方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

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充的材料。

四、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注意讲求科学合理,减少中转环节,为服务对象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二办事规程:为加强办税服务厅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

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

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

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要事先印制《办税指南》供纳税人索取。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办事人咨询和办理的事项必须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的制度。

二、办事人咨询时,承办人应热情、主动提供咨询服务,要耐心讲解、说明,直到办事人听明白为止。

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本部门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于申办事项的办事人,承办人要以《办事须知》为依据,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或提供规范格式文本。

办事人自接受一次性告知后,若未补齐所需材料,则视为无效报件。

四、对于办事人手续、资料不全的,承办人要在补办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列清需补办的事项。

五、凡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报件业务,应补齐材料方可收费受理,承诺时限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对于退回件,承办人应填写退回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

对于把握不准的办件,可先按承诺件受理,经请示研究后确认为退回件的,再以退回件通知单退回。

七、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

若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

八、窗口工作人员遇到办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向其指示位置,办事人有要求的,要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位置。

九、窗口要把本部门进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内容、办理程序、审批条件、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按项目印成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告知单或项目手册,方便群众查阅。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面了解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情况。

第二条接待办事群众相关业务咨询,应填写一次性告知单详尽告知办理要件、流程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并就咨询件做好记录。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事项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需代办的事项,需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帮助审查的,应提请其远程网上审查)。

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

服务大厅一次告知工作制度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服务大厅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服务大厅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统一制作标准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推进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日期:2016-06-06来源:本站原创编辑发布: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是政务服务中心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指的是窗口工作人员向咨询群众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事宜,避免群众走冤枉路。

中心梳理了入驻大厅单位的办理事项,对业务所需的材料进行统一规范,并形成“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阳下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阳下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概念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六)不予办理理由。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书面告知(二)口头告知四、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完整,回答问题清楚。

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实行书面告知单。

(二)当实行书面告知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且告知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三)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需受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说明、解释;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要求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四)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点或带领至有关窗口申请。

五、一次性告知的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

如拒绝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履行一次性告知但内容不明确,甚至变成“二次告知”、“三次告知”,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或来电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有关事项时,第一个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等责任的制度。

三、第一个接待或受理来电、来信、来人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样本(2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样本(2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样本一、为了真正体现北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便民、得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行政机关办理作风,政务服务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二、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样本(2)是指在办理各类业务时,工作人员需要将涉及到的相关政策、法律、流程等事项一次性向用户进行告知,确保用户能够全面了解办理业务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具体要求如下:1. 业务咨询告知: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用户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等信息,确保用户对办理业务有准确的了解。

2. 办理流程告知:工作人员应详细告知用户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包括申请、审核、缴费、领取等环节,确保用户能够按照要求正确地办理业务。

3. 办理时限告知:工作人员应告知用户办理该业务的时限,包括审核、办结等时间,以便用户合理安排办事时间。

4. 材料审核告知: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用户材料审核的要求和标准,提示用户如何准备材料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用户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5. 结果告知:工作人员应在办理结束后,告知用户办理结果,包括是否审核通过、是否需要补充材料、领取证件等,确保用户能及时了解办理结果。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事项的制度。

一、当事人到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1、对前来本部门咨询或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明白。

2、一次性告知应热情仔细、尽力为办事人提供便利。

3、对于管理或服务对象申办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对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和格式进行审查。

4、办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向办事人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办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职责范围的,应清楚地告知应找的科室、承办人。

5、办事人前来办理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办事人明白;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应找的部门、科室、承办人。

6、一次性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若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办事流程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公文流转、行政审批等有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比如公文流转一般要经历拟稿人起草、处内审核(有的复杂件还要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办公室文秘审核、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核稿、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批、办公室发文、归档等过程。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除尘滤布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材料欠缺或手续不齐的,应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齐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四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负责制办理。

第六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如有条件可印发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压滤机滤布厂家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附送:一次有位总统发表自己的就职演讲稿一次有位总统发表自己的就职演讲稿篇一:美国总统布什就职演讲稿美国总统布什就职演讲稿(中英文对照)布什:保护与捍卫《美国宪法》。

芮恩奎斯特:上帝保佑我。

布什:上帝保佑我。

芮恩奎斯特:恭喜!谢谢大家!尊敬的芮恩奎斯特大法官,卡特总统,布什总统,克林顿总统,尊敬的来宾们,我的同胞们,这次权利的和平过渡在历史上是罕见的,但在美国是平常的。

城管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城管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城管局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单位或个人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对单位或个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完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须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服务行为,方便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指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窗口部门申请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须将与该申请有关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制度。

二、窗口受理报建项目事项
1、申请人的报建申请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划局服务指南的事项分类进行审查。

2、申请人的报建项目审查后,填写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受理通知单,通知单由收件人和报件人签名后作为报建项目受理的依据。

二、窗口受理报建项目后事项
1、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报件,经审查尚需补正材料后方能研究办理的,应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行政审批事项补正材料后逐一审查,审查后填写《行政审批事项补正材料签收单》,正式受理申请人的报建项目。

3、申请事项无需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虽属本机关职权范围,但
经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申请人补充提交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申请的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规划规定和要求,依法决定不予批准的,填写《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窗口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一次告知制度,引起申请人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邯审批发〔2019〕16号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邯审批发〔2019〕16号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正文:----------------------------------------------------------------------------------------------------------------------------------------------------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邯审批发〔2019〕16号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事业单位:现将《邯郸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2019年5月30日邯郸市行政审批局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咨询、办理审批事项,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或咨询事宜所需的依据、条件、手续、材料(包含需要补齐补正的资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均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各审批业务处室应完善本处室审批事项办理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时应及时修正事项办理信息,同时做好省、市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

第四条服务对象到服务窗口咨询、办理相关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做好相关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无法解答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咨询,业务处室工作人员须对服务对象所提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当场无法解答的问题,统一受理处工作人员应对相关问题进行记录并取得服务对象联系方式,待能够答复时,及时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并进行答复。

第六条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录入,做好申报材料登记交接。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相关资料后再受理。

第七条申报材料齐全但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需补正的,业务处室应在接到申报材料5日内一次性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交由统一受理处或即办件窗口负责送达。

审批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

审批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

审批工作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住建审批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的审批服务要求,主要对服务对象需了解的其所办理事项应准备的资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方面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或询问有关事项,窗口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

三、窗口经办人员经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后,手续合法、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收件开出受理通知单。

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的,需一次性告知补办资料、材料的内容清单;对不完全具备条件暂时不予以受理的,应一次性予以说明理由;对不能办理的,应予以说明否定的理由。

四、窗口受理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业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书面告知清晰、完备的责任。

应无偿一次性发齐申请表单。

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相关政策依据和示范文本置放在便于服务对象查阅处。

服务对象对涉及的义务和权益有疑问的,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详细解答。

五、简单事项用《服务规程》打勾书面告知,在《一次性书面告知登记表》上填写登记;复杂事项应针对申请事项进行量身定做,用《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单》书面告知,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形式审查和补正告知一次清。

受理岗位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指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将主要修改内容记录在《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一次性书面告知单》上,由经办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牵头责任部门要会同各协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八、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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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告知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优化城市建设发展软环境。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局各股室。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第六条到局各股室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第七条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九、窗口单位为一次性告知重点部门,机关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按照要求将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在局电子公告栏上公布。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秘书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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