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可诉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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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问题上 , 我国各级人 民法 院还处 于见仁见智 的状态 。 五是教育行政赔偿还未能发挥对高校学生权利损害的补
于落实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 想 政治教育 的意见 》 中发 [6号 ] ( 1 文件 ) 规定 的“ 强大学生 民 加 主法制教育 , 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 的任务 , 以实现大学 生思想 政治教育 的“ 关心学生 、 尊重学生 、 教育学生” 目的 。 的
者处理有异议 , 有权 向学校 、 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 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有权 提出申诉 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 教育法》 规定》 和《 规定 的 “ 人身权 、 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 ” 不应 仅 限于 人身 权 、 产 权 两种 权 利 , 财 人身
d i1. 99 ji n 17 — 9 8 2 1. I一 0 o:0 3 6 /. s.6 1 5 1.0 1 1 0 7 s
一
、
引 言
20 0 5年 3月 2 5日教育 部颁 布的《 普通 高等学 校学 生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是高校学 生教育 管理 的重要部 门规章 , 是高 校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 的重要制度依据 。《 规定 》 的颁 布使我国高等教育法 制建设 上了一个 新的 台阶 , 高等 使 教育法 制研究成为社会 关注 的热 点 问题 之一 。近年来 , 高校 学生教 育管理 中的不和谐 事件时 有发生 , 如何尊 重和维 护学
权、 财产权 以外的受教育权 等权利 同样是 高校学生 的重要权 利, 应属合法权益 的范畴 。我 国法律规定诉讼包括三种 : 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 依法提起诉 讼应当包 括提起行 政
知情和 申辩 的机会 和权利 。正 当程序原则最初仅适用 于司法 程序 , 但随着行政权的扩张 , 了有效防止行政权对相对人 造 为
不少学 者甚 至将其称 为常 规状 态下 “ 相对人 权利保护 的最后 道 防线” 。在依法治教 、 依法 治校 的新时期 , 行政诉 讼在高 校学生权利救济 中的适 用 问题 , 是关 乎教 育法治化程 度的标
志性问题。我国高校 与学 生之间存 在民事与行政两种 法律关 系 , 民事法律关 系 中产生 的权 利 和义 务纠纷 , 以通 过协 在 可
商、 调解 、 仲裁和民事诉讼 等途径解 决 , 本不存 在争议 。然 基 而,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 , 高校 学生 教育管理纠纷能否 提起行 对
政诉讼 还缺乏明确规定 ; 在司法实践 中, 对此问题 也存 在很 大
成果 , 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 和不足 , 尚不能完全适应 高校 学生权 利救济 的现 实需 要。构建和谐 的高校 学生权利 救济关 系 , 有 利于维护学 生的权利 , 促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法治化 , 利 有
纷几乎呈空白状 况 , 这与行 政复议 在权利救 济体 系中的位置 不相符 合的。
第2 4卷第 1 1期
21 0 1年 l 月 1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B IC rep n e c nvri o ra o E orso d n eU iest y
Vo . 4. 12 N0.1 1 NO 201 V. 1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行 为 可诉 性 研 究
的分歧 , 同样的 问题 , 对 不同的法院曾做 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 大学生怀孕、 作弊 常常 被定 性为 “ 道德 败坏 , 品质恶 劣” 加 以开除 , 学校也 因此 而惹 上官 司。《 定》 规 取消 了 “ 道德败
坏” 一类 的用语 , 以法律 用语 取代 道德评 价来 实行 对大 学生
公平和正义 。
权 利救济的多种途径还未 能发挥应 有 的作 用 , 响 了大学 生 影
权 利的维护和保 障, 制约了和谐 校园的建 设。具 体表现在 : 是高校 校 内 申诉 的 实施 还 有待 进 一 步加 强。 自《 规
一
高校学生权 利救济现状存 在 的上述 瑕疵 和缺漏 , 使得重
二 、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现 状 分 析 高 近 年 来 , 我 国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实 践 中取 得 了一 些 可 在
喜的成果 , 田永诉 北京科 技大学 案” , 在“ 中 法官秉 承法治 精 神, 创造性 地适用法律 , 护 了原 告的合法 权益 , 保 开创 高校学
[ 刊网址]h p / w w h x .e 本 t :/ w .b b nt t 案例并不很多 , 这一方面表 明我 国高校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 , 逐步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法 治化 ; 另一方 面也反 映了我 国高校校 内申诉制度还不完 善 , 学生 申诉处理 机构设置 缺乏 中立性 , 响了学 生对校 内申诉 救济的信任。 影 二是教育行政 申诉还没能发挥应有 的救济作用 。由于行
新审视高校 学生 权利 救济制度 中存在 的问题 和不足 , 而有 从
定》 实施 以来 , 高校 学生通 过校 内 申诉 途径 寻求 权利 救济 的
针对性 地完 善相关 的法律制 度成为必 要。 因此 , 遵循教 育规 律, 秉承法治理念 , 深入 开展高 校学生权利 救济研究 , 完善 救
的合法权益 , 是亟待解决的高等教育法制研究课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 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在法治社会 ,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 、 中立和终极 的权利 救济方式 , 更具有信服力。公 民权利 的司法保障更具权威性 ,
序 的两项根本原则 : 一个人不能在 自己的案件 中作法官 ; 们 人 的抗辩必须公正地 听取 。正 当程序原则作为英美法律 体系中 的核心程序原则 , 就正 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 , 它要求 公民的 权利义务将 因为决定 而受到影 响时 , 在决定之 前必须 给予 他
作者简介 : 黄少 臣 , 长江工程 职业技术 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教 授 , 从事 学生管理和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
1 3
湖北函授 大 学学报( 0 1 第 2 2 1 ) 4卷第 1 1期 济制度 , 立和谐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关系 , 建 以保 障高校学生
政法上 , 自然 正 义 原 则 是 一 个 界 定 完 好 的 概 念 , 包 括 公 正 程 它
四是行 政诉讼 能否适 用于 高校学生 权利救 济 , 处于不 还 确定 的状态 。以某些大学 生诉 高校案 为例 , 法院不仅 以行政 诉 讼 的形 式 予 以受 理 , 得 到 了 法 律 的 切 实 保 护 ; 有 的案 件 并 在
中, 法院 以高校不具有行政诉讼 被告 资格或 以高校教育 管理 行 为不属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为 由, 裁定不予 受理或驳 回起 诉, 使高校学生权 利不能得到有效地 保护 , 重 庆邮 电学 院 如“ 女大学生怀孕被 勒令退 学案 ” 重 庆市 南岸 区人 民法 院 以 中, 行政裁定书 , 驳回了原告 的起诉 。致 使在同样 的法制环境下 , 相 同性质的案件却受到 了不 同的法 律保护 , 有悖 于法制统 一 的原则 。以上情况表明 , 在高校 教育管 理纠纷是 否可 以提 起
形成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的法律 秩序。因此 , 在依 法治 国的大 环境下 , 高等教育领域也应当实现法治 化 , 坚持 以学生权利为 本位 , 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应 当确立 正当程序原则 , 以 更好地保护学生 的合法权益 。 ( ) 二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师侵犯其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出申诉 或者依 法提起 提 诉 讼的权利。《 规定》 第五条规定 : 生对学校给予 的处分或 学
真正实现保障大学生权利的 目的 。 三是教育行政复议仅 局限于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 政 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行 政复议作为我国法律救济体系中重 要的行 政救 济途径之 一 , 是行政 复议介入 高校 教育管理 纠 可
的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关系 , 促进 高校学生 教育管 理的秩序 化 和法治 化 , 实现对学生 权利 的尊 重、 护和保 障 , 维 是构建 和谐 校 园的重要 抓手 , 对社会 和谐与教育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 我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 制度 、 论和实 践都取 得积极 的 理
一
成损 害 , 当程序原则被逐步引进行政法领域。如今 , 正 正当程 序无论是作 为一种控制行 政权力 的理念 , 还是 作为一 种原则 风行于两大法 系的行 政法 当中。 自上个世 纪九 十年代 开始 , 正 当程序观念 已成为我 国行政法学 界 的广 泛共识 , 当程序 正
原则 已成为 我国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 。 在程序建构 中, 当程序原 则是 必须 遵 循 的基本 原 则。 正 当行政机关应 当为相对 一方提供正 当程序保 障 时 , 种程序 这 保 障的基本要求 或最低标 准应 当包 括三个 方 面 : 1 告 知相 () 对一方有关 的事 实和权利 ; 2 为相对 一 方提 供有 效 的听证 () 机会 ; 3 主持 程序 活动 的决 定者必 须是 独立 的。在这 三项 () 程序要求 中 , 相对一方的听证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 , 甚至被认
救作用 。实践 中, 还未有 因高校 违法行使 教育管理权 对大学 生造成损害而予 以行政赔偿的案例 。目前我 国法院在处理 案 件 中, 于学生 的行政赔偿请求一般都采取驳 回的办法 , 对 高校
的违法教育管理行为侵犯学 生利益并 造成损 害的 , 还不能获
得赔偿 , 严重影 响对高校学生权利 的有效救济 , 有悖 于社会 的
生权 利 , 引起 了社 会的广泛 关注。高校学 生权利 救济研究 已 成 为高等教育法制研究 的重要课题之一。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秩 序化 和法治化研 究 , 是高校思 想 政治教 育研 究的新领域 。从 权利保 护的价值 视角 , 构建 和谐
政 申诉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 够完善 , 政 申诉 与其他救济 途 行 径缺乏很好的衔接 , 响了教育行政 申诉 的救 济效果 , 影 还没能
的管理。从 制度 和法 理视角分 析 , 高校学 生教育管理 行为应 当可 以提起 行政诉讼 。《 教育法》 四十二 条规定 : 教育者 第 受
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 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
为是正 当程序 的最低 限度要求 。 正 当程序原则是法治 的基本原 则 , 权利保 障 的基 本要 是 求, 是法治理念 中的重要 内容 , 只有 遵循正 当程序 原则 , 才能
生权利救济 的里 程碑式 的变革 。我 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取得 了较大 的进 步, 一个 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经初显轮廓 , 但 是相对于实体法 而言 , 程序 保障机 制还很 薄弱。我 国有关 教 育立法虽然规定 了救 济制度 , 还不 能为学生 提供充分 有效 但
的保障 。“ 救济 , 有 而无实效 , 即非救 济” 。实践 中 , 高校 学生
黄 少 臣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 , 湖北武汉 4 0 1 ) 2 22
[ 摘 要]为促进 和谐校 园建设 , 建高校 学生权利救 济关系, 高校 学生权利救 济现状 、 构 对 高校教 育管理行 为的
可诉性进行 了分析 , 出了教育行政诉讼 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对 于高校做 出的足 以改 变其 学生 身份 的决定和其他 给 重要 事项 , 学生可 以提起 行政诉讼。 [ 关键词 ]教育管理 ; 育法制 ; 教 权利救济 ; 行政诉讼 [ 中图分 类号】G 4 67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5 1 (0 1 1-0 1 — 3 6 1 9 8 2 1 ) 1 0 3 0
于落实 《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 想 政治教育 的意见 》 中发 [6号 ] ( 1 文件 ) 规定 的“ 强大学生 民 加 主法制教育 , 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 的任务 , 以实现大学 生思想 政治教育 的“ 关心学生 、 尊重学生 、 教育学生” 目的 。 的
者处理有异议 , 有权 向学校 、 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 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有权 提出申诉 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 教育法》 规定》 和《 规定 的 “ 人身权 、 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 ” 不应 仅 限于 人身 权 、 产 权 两种 权 利 , 财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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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 0 5年 3月 2 5日教育 部颁 布的《 普通 高等学 校学 生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是高校学 生教育 管理 的重要部 门规章 , 是高 校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 的重要制度依据 。《 规定 》 的颁 布使我国高等教育法 制建设 上了一个 新的 台阶 , 高等 使 教育法 制研究成为社会 关注 的热 点 问题 之一 。近年来 , 高校 学生教 育管理 中的不和谐 事件时 有发生 , 如何尊 重和维 护学
权、 财产权 以外的受教育权 等权利 同样是 高校学生 的重要权 利, 应属合法权益 的范畴 。我 国法律规定诉讼包括三种 : 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 依法提起诉 讼应当包 括提起行 政
知情和 申辩 的机会 和权利 。正 当程序原则最初仅适用 于司法 程序 , 但随着行政权的扩张 , 了有效防止行政权对相对人 造 为
不少学 者甚 至将其称 为常 规状 态下 “ 相对人 权利保护 的最后 道 防线” 。在依法治教 、 依法 治校 的新时期 , 行政诉 讼在高 校学生权利救济 中的适 用 问题 , 是关 乎教 育法治化程 度的标
志性问题。我国高校 与学 生之间存 在民事与行政两种 法律关 系 , 民事法律关 系 中产生 的权 利 和义 务纠纷 , 以通 过协 在 可
商、 调解 、 仲裁和民事诉讼 等途径解 决 , 本不存 在争议 。然 基 而,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 , 高校 学生 教育管理纠纷能否 提起行 对
政诉讼 还缺乏明确规定 ; 在司法实践 中, 对此问题 也存 在很 大
成果 , 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 和不足 , 尚不能完全适应 高校 学生权 利救济 的现 实需 要。构建和谐 的高校 学生权利 救济关 系 , 有 利于维护学 生的权利 , 促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法治化 , 利 有
纷几乎呈空白状 况 , 这与行 政复议 在权利救 济体 系中的位置 不相符 合的。
第2 4卷第 1 1期
21 0 1年 l 月 1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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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4. 12 N0.1 1 NO 201 V. 1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行 为 可诉 性 研 究
的分歧 , 同样的 问题 , 对 不同的法院曾做 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 大学生怀孕、 作弊 常常 被定 性为 “ 道德 败坏 , 品质恶 劣” 加 以开除 , 学校也 因此 而惹 上官 司。《 定》 规 取消 了 “ 道德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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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 。
权 利救济的多种途径还未 能发挥应 有 的作 用 , 响 了大学 生 影
权 利的维护和保 障, 制约了和谐 校园的建 设。具 体表现在 : 是高校 校 内 申诉 的 实施 还 有待 进 一 步加 强。 自《 规
一
高校学生权 利救济现状存 在 的上述 瑕疵 和缺漏 , 使得重
二 、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现 状 分 析 高 近 年 来 , 我 国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实 践 中取 得 了一 些 可 在
喜的成果 , 田永诉 北京科 技大学 案” , 在“ 中 法官秉 承法治 精 神, 创造性 地适用法律 , 护 了原 告的合法 权益 , 保 开创 高校学
[ 刊网址]h p / w w h x .e 本 t :/ w .b b nt t 案例并不很多 , 这一方面表 明我 国高校依法管理的意识增强 , 逐步实现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法 治化 ; 另一方 面也反 映了我 国高校校 内申诉制度还不完 善 , 学生 申诉处理 机构设置 缺乏 中立性 , 响了学 生对校 内申诉 救济的信任。 影 二是教育行政 申诉还没能发挥应有 的救济作用 。由于行
新审视高校 学生 权利 救济制度 中存在 的问题 和不足 , 而有 从
定》 实施 以来 , 高校 学生通 过校 内 申诉 途径 寻求 权利 救济 的
针对性 地完 善相关 的法律制 度成为必 要。 因此 , 遵循教 育规 律, 秉承法治理念 , 深入 开展高 校学生权利 救济研究 , 完善 救
的合法权益 , 是亟待解决的高等教育法制研究课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 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在法治社会 ,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 、 中立和终极 的权利 救济方式 , 更具有信服力。公 民权利 的司法保障更具权威性 ,
序 的两项根本原则 : 一个人不能在 自己的案件 中作法官 ; 们 人 的抗辩必须公正地 听取 。正 当程序原则作为英美法律 体系中 的核心程序原则 , 就正 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 , 它要求 公民的 权利义务将 因为决定 而受到影 响时 , 在决定之 前必须 给予 他
作者简介 : 黄少 臣 , 长江工程 职业技术 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教 授 , 从事 学生管理和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
1 3
湖北函授 大 学学报( 0 1 第 2 2 1 ) 4卷第 1 1期 济制度 , 立和谐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关系 , 建 以保 障高校学生
政法上 , 自然 正 义 原 则 是 一 个 界 定 完 好 的 概 念 , 包 括 公 正 程 它
四是行 政诉讼 能否适 用于 高校学生 权利救 济 , 处于不 还 确定 的状态 。以某些大学 生诉 高校案 为例 , 法院不仅 以行政 诉 讼 的形 式 予 以受 理 , 得 到 了 法 律 的 切 实 保 护 ; 有 的案 件 并 在
中, 法院 以高校不具有行政诉讼 被告 资格或 以高校教育 管理 行 为不属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为 由, 裁定不予 受理或驳 回起 诉, 使高校学生权 利不能得到有效地 保护 , 重 庆邮 电学 院 如“ 女大学生怀孕被 勒令退 学案 ” 重 庆市 南岸 区人 民法 院 以 中, 行政裁定书 , 驳回了原告 的起诉 。致 使在同样 的法制环境下 , 相 同性质的案件却受到 了不 同的法 律保护 , 有悖 于法制统 一 的原则 。以上情况表明 , 在高校 教育管 理纠纷是 否可 以提 起
形成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的法律 秩序。因此 , 在依 法治 国的大 环境下 , 高等教育领域也应当实现法治 化 , 坚持 以学生权利为 本位 , 在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中应 当确立 正当程序原则 , 以 更好地保护学生 的合法权益 。 ( ) 二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师侵犯其人身权 、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出申诉 或者依 法提起 提 诉 讼的权利。《 规定》 第五条规定 : 生对学校给予 的处分或 学
真正实现保障大学生权利的 目的 。 三是教育行政复议仅 局限于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 政 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 。行 政复议作为我国法律救济体系中重 要的行 政救 济途径之 一 , 是行政 复议介入 高校 教育管理 纠 可
的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关系 , 促进 高校学生 教育管 理的秩序 化 和法治 化 , 实现对学生 权利 的尊 重、 护和保 障 , 维 是构建 和谐 校 园的重要 抓手 , 对社会 和谐与教育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 我 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 制度 、 论和实 践都取 得积极 的 理
一
成损 害 , 当程序原则被逐步引进行政法领域。如今 , 正 正当程 序无论是作 为一种控制行 政权力 的理念 , 还是 作为一 种原则 风行于两大法 系的行 政法 当中。 自上个世 纪九 十年代 开始 , 正 当程序观念 已成为我 国行政法学 界 的广 泛共识 , 当程序 正
原则 已成为 我国行政法 的基本原则 。 在程序建构 中, 当程序原 则是 必须 遵 循 的基本 原 则。 正 当行政机关应 当为相对 一方提供正 当程序保 障 时 , 种程序 这 保 障的基本要求 或最低标 准应 当包 括三个 方 面 : 1 告 知相 () 对一方有关 的事 实和权利 ; 2 为相对 一 方提 供有 效 的听证 () 机会 ; 3 主持 程序 活动 的决 定者必 须是 独立 的。在这 三项 () 程序要求 中 , 相对一方的听证权被认为是最重要的 , 甚至被认
救作用 。实践 中, 还未有 因高校 违法行使 教育管理权 对大学 生造成损害而予 以行政赔偿的案例 。目前我 国法院在处理 案 件 中, 于学生 的行政赔偿请求一般都采取驳 回的办法 , 对 高校
的违法教育管理行为侵犯学 生利益并 造成损 害的 , 还不能获
得赔偿 , 严重影 响对高校学生权利 的有效救济 , 有悖 于社会 的
生权 利 , 引起 了社 会的广泛 关注。高校学 生权利 救济研究 已 成 为高等教育法制研究 的重要课题之一。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 的秩 序化 和法治化研 究 , 是高校思 想 政治教 育研 究的新领域 。从 权利保 护的价值 视角 , 构建 和谐
政 申诉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 够完善 , 政 申诉 与其他救济 途 行 径缺乏很好的衔接 , 响了教育行政 申诉 的救 济效果 , 影 还没能
的管理。从 制度 和法 理视角分 析 , 高校学 生教育管理 行为应 当可 以提起 行政诉讼 。《 教育法》 四十二 条规定 : 教育者 第 受
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 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
为是正 当程序 的最低 限度要求 。 正 当程序原则是法治 的基本原 则 , 权利保 障 的基 本要 是 求, 是法治理念 中的重要 内容 , 只有 遵循正 当程序 原则 , 才能
生权利救济 的里 程碑式 的变革 。我 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取得 了较大 的进 步, 一个 比较完整的教育法体系已经初显轮廓 , 但 是相对于实体法 而言 , 程序 保障机 制还很 薄弱。我 国有关 教 育立法虽然规定 了救 济制度 , 还不 能为学生 提供充分 有效 但
的保障 。“ 救济 , 有 而无实效 , 即非救 济” 。实践 中 , 高校 学生
黄 少 臣 (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 学院 , 湖北武汉 4 0 1 ) 2 22
[ 摘 要]为促进 和谐校 园建设 , 建高校 学生权利救 济关系, 高校 学生权利救 济现状 、 构 对 高校教 育管理行 为的
可诉性进行 了分析 , 出了教育行政诉讼 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对 于高校做 出的足 以改 变其 学生 身份 的决定和其他 给 重要 事项 , 学生可 以提起 行政诉讼。 [ 关键词 ]教育管理 ; 育法制 ; 教 权利救济 ; 行政诉讼 [ 中图分 类号】G 4 67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5 1 (0 1 1-0 1 — 3 6 1 9 8 2 1 ) 1 0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