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权
杨立成
摘要:夫与妻分别以个人身份或者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参与民事交易活动,其财产处分权限会因不同情形产生不同后果,对民事交易的影响也将渗透到交易每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权可分为对重大家庭事务的处分权及日常家事代理权。判定是否属于上述X围所依循的原则应是家庭开支而非家庭外开支,是日常必需所开支而非滥用或重大项目开支,从而很好的与对重大家庭事务的处分权分开。
关键词:共同财产,单方处分权,善意第三人,家事代理权
Abstract:Entering the transactions in the name of one party or two parties both of the spouses will greatly influence the result of transactions. And it also influence other transactions it concerns. Unilateral disposal rights to munity property falls into two categories: disposal rights to fundamental domestic and family affairs and representative rights to dispose domestic and family affairs. The test criterion to separate is that it belongs to domestic and family expenditure, not to non-domestic and non-family one, or it belongs to daily life necessities, not to luxurious goods even unnecessary expenditure.
Key words: munity property, fundamental property, the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representative rights to dispose domestic and family affairs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既是婚姻家庭延续的物质条件,亦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纽带。夫妻双方各自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和彼此间的财产关系,需要法律进一步规X和调整。因此,对共同财产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已经成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界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现行《婚姻法》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等具体内容。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权益还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限,以及善意取得的界限的理解不是很正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价值增大,各种财产种类也变得繁多,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财产的途径也日益多样化,必然使夫妻财产关系通过债权、债务、生产、经营等途径同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夫或妻以个人身份或者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参与民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权其法律效力又如何呢?此类案件诉之法院的也不少,在注重财产动态关系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的前提下,法院将如何判呢?为了更好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权问题,笔者先从概念入手,找出问题的关键,透过其杂乱的表面现象,认识本质,从而更好地阐述该问题。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形式的基本内涵
1、“共同财产”的概念、X围以及一些难点问题。
我国法律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因本文重点阐述的是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此个人财产不再多加阐述。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亦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共同财产即共同共有的财产,而共同共有的定义为:依一定原因成
立共同关系的人数基于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因此换言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除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费用、遗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外,其他的都似乎都应当归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X畴,但笔者觉得又不妥,
2、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是重大或非重大标准。
这一问题在实际中认定比较难,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权,即对重大财产的处分的还是一般情况下的基于日常家事的一般财产的处分的法律效力,决定了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现行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应设立一个参照标准,不能习惯性的因其是不动产就认定为是重大财产,动产就是非重大财产;固然不动产在一般情况下价值较大,动产相对与社会、他人而言属于非重大财产,但对于生活困难的夫妻来说,就是重大财产。何种情况下是重大财产,何种情况下是非重大财产,现实中有时比较难以认定,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地生活水准、夫妻收入、日常开支水平及所处分财产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财产是否重大。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夫妻双方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认定争议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重大财产或是非重大财产,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而确定是否是在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X围之内。
3、夫妻单方处分后,其效力理应待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东西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如夫妻之间具有重大纪念价值的物品,虽然其实际金钱价值并不大,但其意义非凡。夫妻单方面处分了此类物品,其法律效力如何呢?有学者认为这些财产具有重大特殊人身性质或感情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返还,否则不能弥补原权利人的损失,即认为夫妻单方处分行为无法律效力,已经处分的应该返还。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具有重大纪念价值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