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
新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新婚姻法释义第⼗九条在⽣活中,我们经常遇见有关离婚、结婚、财产分割等⼀列问题,那么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婚姻法的第19条所规定的内容。
新婚姻法释义第⼗九条《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第⼗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书⾯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七条、第⼗⼋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具有约束⼒。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所有的,夫或妻⼀⽅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本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是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个重要⽅⾯。
所谓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协议的⽅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式依法选择适⽤的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适⽤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的效⼒,只有在当事⼈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效时,才适⽤夫妻法定财产制。
本条第⼀款即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本法第⼗七条、第⼗⼋条的规定。
”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较⽽⾔,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活⽅式,也更能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
⽬前世界各国都愈来愈重视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和作⽤。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夫妻财产制度摘要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
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在某些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
规 定逐渐开始注重个人本位的体现 , 但毋 有平等 的处分 权。按 照 《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上是在 中国承认 了日常家事代理权 。 笔者 庸置疑的是 , 在夫妻财 产制度中夫妻共同 于适用 ( 婚姻法 ) 干问题 的解释( ) 若 一) 第 认 为家事 代理权 当属配偶权的范畴 , ) 而平 财产仍 占主导地位 , 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十七条规定 ,平等 的处理权是 指 : ) 也 ( 夫或 等处分权是共 同财产权的具 体内容 。 1 在法 才最能反映 出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 夫妻共 妻 在处理 夫妻 共 同财 产上 的权 利是 平等 律对 家事代理权没有 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 , 同财产的处分 , 既要遵循共 同共有的处分 的 。 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宜将该 条款 理解 为属于夫妻平 等 、 同的 因 共 规则 , 又要注 意因夫妻 身份关 系而形成的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 处分权 的除外 条款 。 () 也就是说在 夫妻对 于 特殊规 则。
由 婚姻法 加以规范 的。( 《 婚姻法 第十 意思表示的 , 另一方不得以 不同意或不知 方对于共同财产 中涉及 F常家事的处分行 t
七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道为 由对抗善意第 三人 。 该立法 的第一 目 为效 力为法律所 认可 , 另一 方配偶应对之 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 () 奖 的在于摒弃现实 中所存在的夫妻一方无处 承担责任 。 而对于 F t 常家事的标准 , 一般 金 ;2 生产 、 () 经营 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 理权 , 别是女方无处理权的 不平等的现 应掌握在处分动产和 F常生活开 支所需货 () 特 t 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 但本法 象 , 从而切实保证夫妻双方在 家庭关系中 币的范畴 , 而不包括处 分不动产和 巨额货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归 都能够享有平等地位 。 ()
民法典416条内容
民法典416条内容民法典416条规定了婚姻中的财产共同所有制制度,并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在这一条款下,夫妻间的财产不再以个人名义分割,而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享受。
该条款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观念,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概念。
在过去,夫妻间的财产往往以男方的所有权为主导,妻子的贡献和权益往往被忽视。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观念的进步,416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现状,使得夫妻双方都能够平等享有这些财产的权益。
这一条的出台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照41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都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意见。
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保持沟通和互动,相互尊重和理解对方的意见,从而增进夫妻间的感情和信任。
416条还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原则和方式。
根据该条款,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以自由支配,而婚后取得的财产则应该按照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进行共同分割。
这就引导了夫妻在婚后应该建立起一种公平和互助的财产分割机制,避免了财产争端的发生。
另外,416条还规定了夫妻在共同财产管理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恶意转移、隐藏或者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这就要求夫妻在财产管理中要保持透明、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有损对方的权益。
总而言之,民法典416条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婚姻中财产权益的新范式,既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又促进了夫妻间的和谐关系。
夫妻双方应该充分理解和遵守这一条款的规定,积极落实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分割,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平等、互助的婚姻关系。
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下,夫妻才能够共同成长和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处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处理的方式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那么,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
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
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夫妻双⽅当事⼈没有特别约定的,在⼀般情况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当事⼈是有平等的处分权的。
那么,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是怎么规定的共同财产,需要共同处置,⼀⽅单独处置,对⽅可以起诉这⼀⽅当事⼈追偿。
《婚姻法解释(⼀)》第⼗七条第⼆项规定: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应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另⼀⽅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九条规定: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劳务报酬;(⼆)⽣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有财产的特点有哪些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婚姻法律规定第七条(3篇)
第1篇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概述《婚姻法》第七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这一条款是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财产继承、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奖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农业生产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创作、发明、设计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以下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的具体解释:1. 夫妻双方在购买、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等财产处分行为中,应当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
2.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合同、办理财产登记等法律行为中,应当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
3. 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贡献、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一直是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在2023年的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保障以及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红利等收入以及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是指在财产权益归属上,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确立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所以,只要不是夫妻协商得出的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益依然存在,并且应当合理划分。
根据本人情况,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双方应当各得其所,确保各自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2023年的今天,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已经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制度。
该制度要求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登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权。
提倡夫妻在共同财产购置交易中进行登记,让共同财产的归属权得到有效保护。
2. 单方面买房、投资等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夫妻存在财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通过共同投资、协商等方式进行共同财产所得的投资行为。
以此来规避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3. 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之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协议书,大大简化了离婚分财产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和广泛性。
三、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的措施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常常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产 , 侵 犯 对 方 财 产 权 益 的 主要 形 式 。本 文重 点 探 讨 了该 处分 权 的行 使 方 式 以及 对 受 害 方 的救 济 措 施 。笔 者认 是
为 , 日常 家事和一般 管理 范围 内, 在 夫妻共 同财产 可以由夫妻一 方单 独处分, 出这些范 围则须双方共 同处分。 超
日常 用 品 之 购买 , 仆 、 女 家庭 教 师 之雇 佣 , 友 之 亲
我 国《 婚姻 法 司法 解 释 ( )关 于 “ 日常 生 一 》 因 活需 要 而处 理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决定 ” 的规 定 , 当 于传 统大 陆 法 系 国家 的夫 妻 日 相 常 家事 代理 权 的 内容 。所 谓 “ 日常 家事 代 理权 ” 是
指夫 妻 因 日常家庭 事 务 而 与第 三人 交 往 时所 为法
收稿 日期 :0 9 0 — 6 20—82 作者简介 : 裴 桦 , , 宁 沈 阳人 , 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副 教授 , 学 博 士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 女 辽 大 法 民
基金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规划基金项 目《 夫妻共 同财产制研 究》 O A 2o 4 。 (踟 80o ) ① 关于 日常家事代理权 的性质有多种学说, 较有代表性 的有委任说 、 法定 代理说 、 婚姻代表说 。参 见史尚宽著《 亲属
我 国《 姻 法 》 l 第 二 款 规 定 :夫 妻 对 婚 第 7条 “
共 同所 有 的财 产 , 平等 的处 理 权 。” 高人 民法 有 最
律 行 为 , 为 夫 妻共 同的意 思表 示 , 偶他 方 承 担 视 配 连 带责 任 [] 日常家 事代 理 权 ” 非真 正 意义 上 1。“ 并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理、公正地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增进夫妻感情以及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建议进行探讨。
一、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原则上分开,但夫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立功财产指定,明确每位配偶的个人财产边界,有助于避免日后产生财产归属纠纷。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基于相互尊重、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应当签订财产管理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二、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建议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尊重彼此的个人财产权益,遵守财产共有的协议,不得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应增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协议的约束力,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涉及到财产的获取、使用、处分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财产管理制度。
首先要定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登记和盘点,确保财产状况的透明度。
其次,双方应当就财产的收入来源、支出计划、储蓄安排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夫妻在决策财产的转让、买卖等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充分的内部沟通和协商,做到公平合理。
四、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监督是确保法律依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建议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例如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咨询热线等方式,引导夫妻双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加强婚姻法教育与宣传为了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宣传与教育,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宣传婚姻法和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相关规定,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财产管理能力。
浅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
浅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共同债务【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放在身份关系上,而应更注重财产关系。
本文结合中国的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并针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现存的问题提供补充和完善的措施。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吸收国外相关制度的精华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
一、实现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而如果一项制度自身漏洞百出,要完成所负载的保障公平与正义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今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
一是拿出专门一章设立通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共通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确立、变更、外效力等,形成“总—分”的格局。
二是调整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体系,使分散于现《婚姻法》“家庭关系”一章和“离婚”一章中的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容,统一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
三是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容,即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登记、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制度容。
四是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予以并列,也可以以列举或例示的方式对各种约定财产制的容作出具体规定,这样更符合立法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可考虑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
分居期间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一个特例,在此期间不宜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可借鉴《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之规定的法律原理,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排斥期间”,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分居期间的某段时间围适用排斥在外。
试论夫妻财产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统一。由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 的行使没有作 出限
制 性 的规定 , 因而 当夫妻 一方擅 自对夫 妻财 产作 出重 大处理 决定 时 , 然 引发 家庭 纠纷 。诉 诸 法 院 后 , 必 各
地法院在处理时所作的裁判也各不相同。如 20 年 01 发生在广西 的“ 国首例夫妻联手状告二奶案” 法 全 ,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驳 回原告甘先生夫妇 的诉讼请 求, 甘先生为 被告 人 出资 5万元购买 的房屋予 以没 收, 上缴 国库 。 而对司法实践中一再出现的夫妻 一 方擅 自 处分房产引发的纠纷中, 有的法院从维护交易 安全 的目的考虑 , 作出了有利于善 意买受人的判决 ; 而有的法院则基 于维护婚姻家庭利益 的考虑 , 出了 作
不 同的概 念 , 果 意思 相 同 , 姻 法 为何 不用 处 分权 如 婚
之所以需要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进行法律限制 ,
主要 是基 于 以下 几 点考 虑 : 其 一 , 律 规 范 的缺 失 , 法 容易 导 致 司法 裁判 的不
代替处理权更明白易懂?并进而认为 :新婚姻法对 “ 夫妻共 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 是从权利行使 的角度来表述的, 而不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表述 的 , 不是 从处 分权权 能 的角 度来 表 述 的。②在全 国 更 ”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法 制工作 委员会 编写 的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释 义》 书中也持这一观 一 点, 认为“ 这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 同财产行使所有权 的规定 。④如果按 照后 一种 观点 来 理解 的话 , ” 那么 可 以说我 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 的行使 的规定也太过 原则和简单了, 这样的规定 已不适应现今复杂多变的 社会现实的需要。因为在 当今市场经济 的时代 , 公 “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争议性最高的事情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是一项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争议。
其次,夫妻离婚时分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财产来源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同案例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均出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只在丈夫名下。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房产就应当平分,不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
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不相等,那么房产分配应当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是夫妻婚姻期间一起创立的,夫妻均出资并共同管理。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业务能力、劳动分工、管理贡献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较为明确,且各自有独立的业务功能,那么公司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不明确,且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但是夫妻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争吵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实行“以实际为准、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划分。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财产分配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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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廖某与刘某系两夫妻,夫妻俩以丈夫廖某的名义与其他诸人合伙投资经营一客运班线。
2007年年初,廖某背着其妻子刘某将其在合伙投资的客运班线中所占的股份私下转让一半给詹某,并签订协议书,约定股份转让款为34900元,詹某不参与经营管理,詹某的红利由廖某每次从合伙经营中分红后再支付。
直到2009年6月初,刘某才知道这件事,就要求丈夫廖某和詹某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这是笔者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个案例,是群众来访咨询的,后来这件事当事人之间私下和解处理了,未经司法程序。
本案实际上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也特别多。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的,有一方擅自赠予的,有受胁迫的,有乘人之危的,但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认为有权自主处分,尤其是在某些丈夫具有“大男人”主义的家庭中更是常见。
笔者认为,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总的一点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故此,拟在这里论述下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夫妻之间正当性行使共同财产处分权,以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之间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项,包括管理、转让、赠予、销毁等。
这里所谓的平等处理权,就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每人各占50%的处理决定权,当然夫妻生活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细小开支消费事项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成分比个人财产的成分要多的多,因此,笔者着重阐述下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除此之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比如车辆、房屋等,总之,只要是结婚以前已经存在的可计算的有形、无形财产都属于一方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或赠予人,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予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但价值特别贵重的物品除外。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之间约定归一方的财产应当有书面协议书。
6、另外,夫妻一方是军人的涉及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有剩的部分应属一方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这里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扣除规定所得的数额后有剩的部分应属于该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夫妻相互代理权。
所谓夫妻相互代理权,一般是指夫妻之间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中互为代理人,可由一方自行做出决定代理另一方行为的权利,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相互代理权在大陆法系是一项普遍的亲属法制度,其中也包括夫妻相互代表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和共同共有理论而形成的,也有学者称作为家事代理权。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虽未明确确立夫妻相互代理权或称家事代理权,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有所体现。
但夫妻相互代理权并不是完全的代理权,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限制性代理权,与合同法中的代理权是有所区别的,即首先,在处理日常生活中需要的细小事务,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处分共同财产,处分行为均为有效,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处分行为无效,效力及于夫妻另一方;其次,在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务时,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处分共同财产,应该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代理行为无效,效力不及于夫妻另一方,但相对方为善意第三人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考察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就看该人在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中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要求夫妻之间应当正当性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否则,在遇到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即为有效,则必然出现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进而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追认权。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要求夫或妻正当性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然则,实践中也是存在夫妻一方在处理非因家庭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务而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以致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权出现非正当性。
此时,夫或妻的非正当性共同财产处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认,以矫正使夫妻一方行使的共同财产权处分权归于正当性。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婚姻法的规定虽是带有身份属性的,有关财产处理的规定不能完全地依据合同法原理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在规定的民事权利权限上是相通的,即夫妻相互代理权也还是属于代理权中的一种,只不过,夫妻相互代理权比较特殊,它带有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和共同共有的相关理论属性,以致它无需代理权限的证明文件,如代理合同等,只要他人知道是夫妻关系就可以。
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正当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如单方赠予行为,不存在受赠予方的支付合理对价,使得该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根据赠予原理,赠予是不要式的,且是诺成性合同,以致出现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但从身份关系角度分析,我们却不得不考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在有些赠予行为是合法、合理、正当的,那么,就需要夫妻另一方行使追认权,以使夫妻一方原非正当性行使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矫正为正当性行使。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与撤销权。
夫妻一方滥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且相对方为非善意第三人下,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平等权,进而侵犯其财产权利,此时,使得另一方需行使权利以救济该滥用行为所造成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夫妻相互代理权的理论依据之一就是共同共有理论,此规定必然适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那么,针对夫妻一方滥用夫妻相互代理权而致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而夫妻另一方的救济行为所行使的权利到底是什么一种权利?这实践中也是模拟两可的,是争议性问题。
笔者认为,另一方的救济行为行使的是一种撤销权。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一般认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合同的相对方与自己的合同关系,但婚姻法中的夫妻另一方的撤销权却针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似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不同,但应该说夫妻另一方所行使的该撤销权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撤销权,是基于“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而将夫妻另一方与第三人牵连起来,因为夫妻一方滥用夫妻相互代理权而非正当性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以致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是可属于准当事人的(这也是有待研究的)。
那么,在此之下,夫妻一方滥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且相对方为非善意第三人,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这一非正当性行使需要司法上的救济,即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救济,请求撤销夫妻一方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确认合同无效,以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行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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