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_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外关系_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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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考点01:有权处分(★★★)(P45)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2.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交付>登记>合同。

【解释2】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链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02:无权处分(★★★)(P45)

1.债权行为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考点03:善意取得制度(★★★)(P53)

1.《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1)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是否合法占有?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4.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1)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受让人是否善意?

(1)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7)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8.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

(1)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9.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

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0.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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