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_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外关系_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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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

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

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

若从保护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

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

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

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

解读物权法中的共有权物权法中的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共有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应用。

共有权的存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的共有权进行解读,包括共有权的定义、种类、性质以及相关争议等方面。

一、共有权的定义共有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多个人对同一物件享有权利,每个共有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处分该物件,但需要与其他共有人相互协调配合。

在共有权中,各个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任何一方都没有排他性的权利。

共有权的行使需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二、共有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权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份额来确定的。

各个共有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占份额的大小,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其共有权,但必须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

按份共有的例子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和房屋买卖中的多名购房人。

2.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多个人对于共有的物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共有人在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没有明确的份额分配。

共同共有通常出现在家族共有的财产中,如父母留下的遗产或传统宅基地等。

三、共有权的性质共有权的性质与单独所有权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权利与共权利的结合:共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各个共有人对物件的使用和处分权利,但相较于单独所有权,共有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

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权时需要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单方面取舍。

2. 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共有人在共有物件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地位,共有权的行使应考虑各个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因此,共有权存在着平等共享与利益分配的原则。

3. 限度权与保护义务的结合:共有权的行使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共有物件的限度,也不能妨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其权利。

共有权还承载着保护共有物件的义务,共有人应共同维护和保护共有物件的完整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名词解释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中必知的131个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与。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民法及其经济根底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表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标准与价值判断准那么。

5、自愿原那么,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展民事活动的根本准那么。

6、公平原那么,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老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标准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与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及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及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与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视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第10讲_拾得遗失物、按份共有及共有人转让自己个人份额共同共有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对外关系无偿划拨有偿

第10讲_拾得遗失物、按份共有及共有人转让自己个人份额共同共有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对外关系无偿划拨有偿

第四单元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拾得遗失物(★★★)(P58)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例题1·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

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答案】D【解析】(1)选项A: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得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2018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大纲本大纲仅供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所用。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案例分析题五类。

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一、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法律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三)法律制定的概念、原则和程序。

(四)法律实施的概念、内容。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及种类。

(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二、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宪法的监督、解释和修改。

(二)我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相关概念和内容。

(四)国家机构的概念,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共同要件。

(四)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避险过当。

(七)我国刑罚的主刑和附加刑。

(八)量刑的概念及原则,累犯的概念和种类,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刑法中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缓刑、减刑和假释,追诉时效。

(九)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善意取得的 适用范围 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 适用范围 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动产所有权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动产所有权,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出台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数量及交易频率远非过去所可比拟,无论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非法处分登记簿上不动产的行为,唯采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兼顾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致力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转让人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在此还需指出无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授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如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管理权等。

(二)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只有当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用。

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该通说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方面考虑,受让人对于让与人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善意取得制度排除了无偿取得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情形,诸如继承、接受赠与等未支付对价而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

先占、遗失物、添附 共有

先占、遗失物、添附 共有

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 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 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保护此 类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权利人追回的,不须支付给受 让人所付的费用。
2、权利人也可以不选择向受让人追回标的 物,而选择向无权处分的拾得人请求不当 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获得返还或赔偿 的,不得再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这意味 着受让人可以保有标的物。
2、甲的房屋遭台风毁损: (1)甲取乙之水泥砖瓦修补屋顶。 (2)甲取丙之门窗装于己屋。 (3)甲擅自取回设定质权予丁的瓷砖,修补墙壁。 3、甲的汽车发生事故: (1)甲取乙的油漆漆其车身。 (2)甲取丙之轮胎装于其车。 4、甲的A酒与乙的果汁混合。 甲误取乙的鸡血石,雕刻成图章。
4、添附的债权效果:
法律强行规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一人所有, 纯粹出于立法政策与技术上的考虑,而并 不是赋予取得人以无对价的纯粹利益,受 损害一方更无端丧失权利。为平衡当事人 之间的利益,凡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受到损 害的人,可以获得如下救济:
(1)不当得利请求权 凡因添附的物权效果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 可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取得了动产所 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 但如若存在强迫得利的情况下,取得人免 除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4)丁拾得牛四后,因向钱某借钱便将牛四 质押给了钱某,质押符合形式要件。张某 发现牛四在钱某处主张返还,遭钱某反对, 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因合同取得质权 B.钱某因善意取得质权 C.钱某可向丁主张违约责任 D.张某有权要求钱某返还牛四
5)戊拾得牛五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不 久牛五又被潘某偷走,一年半后戊和张某发 现牛五在潘某处,潘某为牛五花去草料费 40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戊对潘某享有牛五占有返还请求权 B.张某对潘某享有牛五占有返还请求权 C.张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后应向潘某支 付草料费400元 D.张某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后无需向潘某 支付草料费400元

国开作业法律专题(本)-形考任务(一)07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法律专题(本)-形考任务(一)07参考(含答案)

题目: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选项A:连带债务选项B:按份债务选项C:按份债权选项D:连带债权答案: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题目:下列哪些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选项B:家庭共有选项C:夫妻共有选项D:合伙答案:家庭共有, 夫妻共有, 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期间的遗产题目:按份共有人对重大修缮的行为需要多少比例的按份共有人同意?选项A:二分之一以上份额共有人选项B:四分之三以上份额共有人选项C:三分之一以上份额共有人选项D: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答案: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题目: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选项A: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选项B: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选项C: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选项D: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答案: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题目: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选项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选项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答案: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题目: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多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选项A:四个月选项B:一个月选项C:二个月选项D:三个月答案:三个月题目:下列属于物权变动模式中债权形式主义的有?选项A:建设用地使用权选项B:不动产的所有权选项C:不动产质权选项D:不动产抵押答案:不动产的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质权。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民法口诀 动土地

民法口诀 动土地

民法口诀动土地一、所有权:物、建、共、邻1.物权变动;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精神性人格权5类)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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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考点01:有权处分(★★★)(P45)1.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案例分析题)2.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交付>登记>合同。

【解释2】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链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02:无权处分(★★★)(P45)1.债权行为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考点03:善意取得制度(★★★)(P53)1.《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1)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是否合法占有?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

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4.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

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1)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2)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受让人是否善意?(1)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

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3)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7)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8.是否完成了交付或者登记?(1)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无论是否登记),应当认定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9.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0.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章)、《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章)、《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8章)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第9章)均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04:拾得遗失物(★★★)(P55)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

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答案】D【解析】(1)选项A: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得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五单元共有考点0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P50)1.法定的共同共有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类型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考点02:对外关系(★★)(P51)1.按份共有(1)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共同共有(1)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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