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_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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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4 :无权处分(★★★) (P48)
1.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2. 债权行为(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 1 )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无权处分所涉买卖合同有效;
( 2 )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转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否则转为无效,受让人只能考虑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物权。
3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
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考点 15 :善意取得制度(★★★) (P56)
1. 《物权法》第 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 具体理解( 2019 年、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1)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
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受让人善意的判定细节
(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提示】①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确认登记状态(权利人是否为转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未确认登记状态的受让人属于轻信,而非有理由相信,不作为善意受让人对待。②对普通动产而言,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使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享有处分权,不需要考虑登记问题
( 2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例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表述
中,正确的是()。( 2016 年)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
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
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
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
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1 )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
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2 )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
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须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