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_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
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
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
若从保护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
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
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
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它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缜密的规定。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本文从构成要件等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处分一、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一)无权处分人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无权处分人实际占有物这一前提之上的,是对占有关系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即是外观优越论。
所谓外观优越论,是指外观优越于内在,表象优越于真实;当前者与后者不一致时,取前者。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外观优越论体现为善意取得制度据以建立的一个基础即是对动产的占有或对不动产的登记, 这一物权外在表现形态。
通常认为占有或登记, 这一物权的状态代表着物的原权。
物权必须公示,这是由物权的对世性与排他性所决定的。
所谓公示,即指物权必须以一种公开的、可以为外界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其目的和结果即在于产生社会公信力,也即使社会公众相信被公示物权拥有者是当然的物之所有人。
一般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则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
(二)无权处分人无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除了要求无权处分人应当具备占有这一前提外,还必须以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为要件。
如果无权处分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合乎法律的,此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有效的交易行为。
善意取得的成立,应当有被保护的交易行为的存在。
获得财产是通过买卖、互易、质权设定、债务清偿等具有交换性质的事实来实现的。
构成善意取得的交易行为应是一种有偿交易,也就是说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应当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规定在《物权法》中,是指善意受让人在取得他人无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时,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本文将探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善意受让人、出让人和原权利人的影响。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1. 对善意受让人的法律后果(1)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权利人不得追夺。
这意味着善意受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合法地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受让人享有物的优先权。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善意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享有对原权利人的优先权。
即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主张权利,除非善意受让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3)善意受让人享有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取得物时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因此,善意受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
2. 对出让人(无权处分人)的法律后果(1)出让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出让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其处分行为无效。
因此,出让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丧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出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出让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可能因违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出让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因侵犯他人物权,承担侵权责任。
3. 对原权利人的法律后果(1)原权利人丧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原权利人因出让人无权处分而丧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但原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出让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原权利人享有追偿权。
原权利人在丧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后,可以依法向出让人追偿。
追偿范围包括原权利人因丧失物权所遭受的损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1讲_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用益物权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3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单选题)【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戊将手表卖给庚。
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手表所有权归谁?【分析】(1)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②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③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提示】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无处分权(3)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解释】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受让人为善意【解释】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交付之后第三人嗣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6)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解释1】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权处分⼈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那么善意取得是不是继受取得?如果不是那⼜属于哪种取得?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善意取得⼜称为即时取得,⽆权处分⼈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如受让⼈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丧失所有权。
指动产占有⼈向第三⼈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继受取得,⼜称“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的对称。
通过⼀定法律⾏为从原所有⼈那⾥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式。
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
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
⼟地使⽤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式取得。
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不是。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出让⼈⽆权处分;(⼆)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必须是善意的。
善意⼀词是拉丁⽂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以影响法律效⼒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我们这⾥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不知道占有⼈系⾮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不知并不应知转让⼈是⾮法转让,⼀般是误信其为所有⼈或其他有处分权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处分权3.受让⼈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须⽀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所以说,善意取得不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处继受⽽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11讲_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共有物的处分
第五单元共有考点0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P51)1.对外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内部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或者遗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同等条件6.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时,须经乙、丙、丁同意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C.如丙以5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BCD【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选项C:戊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而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非同等条件,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4)选项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我们在⽣活中可能会听到⼀些事情,⽐如,我托付物品让朋友保管,但是当我不在的时候,朋友却把我这件东西卖给了第三者。
那么这个案例应该怎么处理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系⽆权处分⼈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如果受让⼈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制度。
制度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这⼀制度是近代以来⽇⽿曼法“以⼿护⼿”制度设计为基础,⼜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实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产⽣发展起来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让与⼈、受让⼈、“取得⾏为”四⽅⾯。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取得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产⽣的⼀项法律制度。
在⼴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往往并不知道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调查。
如果受让⼈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的⽆权处分⾏为⽽使交易⽆效,并让受让⼈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且使当事⼈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理论基础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致有以下⼏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
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独⽴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
占有⼈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
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处分他⼈所有权的权能。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些⼈会将⾃⼰的财产进⾏买卖,把⾃⼰的动产或是不动产转移到他⼈的名下。
⽽有的⼈没有处分权,却将财产其转到第三⼈名下,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转让⼈⽆权处分。
所谓⽆权处分,是指⽆处分权⼈处分他⼈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例如甲将某物交由朋友⼄代为保管,⼄将该物⾮法转让给丙。
某个或某些共有⼈未经其他共有⼈的同意擅⾃处分共有财产。
在此还需指出⽆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的授权⽽处分他⼈财产权的⾏为不属于⽆权处分,如破产管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对被监护⼈的财产⾏使管理权等。
(⼆)受让⼈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的,只有当受让⼈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
何为善意?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该通说来确定当事⼈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考虑,受让⼈对于让与⼈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则属于法律政策判断上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因重⼤过失⽽不知让与⼈⽆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予人最为直观的印象便是“维护动态交易安全”和“保护静态所有权安全”的衡量,犹如天秤的两端,即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应为何种价值取舍,也就是若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必须要有其正当的理由,辨别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逻辑,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得以构建的关键,也是解决所有现今存在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问题的难题。
关键字:善意取得公示公信权利外观交易风险防范成本一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理论基础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转移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有1、即时时效说;2、占有保护说;3、法律赋权说;4、法律也别规定说;5、权利外形说。
大多数学者赞同权利外形说,即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现代物权中的公示公信原则使得受让人根据法定的物权公示方法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状态产生信赖,便形成了“权利外观”。
财产交易活动中的善意第三人正是基于对物权公示的信赖,取得动产的物权,即使在现实交易中可能存在着“不真实的权利外观”。
但是不动产由于以登记作为公示手段,传统认为并未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
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交易形式多样化,交易情形复杂化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构建也成为了基于物质基础发展所必然趋势。
正是基于此,我国的《物权法》同时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不动产的适用。
笔者认为权利外形说只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外观理论,并未真正论及该制度的本质基础即衡量所有权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动态安全的正当理由。
也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民法中对于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以及“不真实权利外观”是否一律受到法律支持的疑问。
马克思曾说过“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既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种不可解释的事实。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没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取得权利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利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无论是依法转让、遗赠、领受继承分配的财产,还是拾得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取得人会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 善意购买:购买人在不知道该财产的转让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购买该财产。
例如,某人在合法购买市场上购买了一辆车,但事后发现该车是被盗窃的,此时购买人作为善意购买人,拥有对该车的所有权。
2. 善意承受赠与:承受赠与人在不知道赠与人没有有效取得该财产的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该财产。
例如,某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接受了他人赠与的一幅名画,但事后发现该画是被盗窃的,此时承受赠与人作为善意承受赠与人,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
3. 善意拾得:拾得人在找到财物的时候,不知道该财物的失主是谁或者知道失主的身份但无法确定失主。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只钱包,尽力找到失主但未能找到,此时拾得人作为善意拾得人,拥有对该钱包中财物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财产的行为涉及违法、欺诈等情况,就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其原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功能目的:1. 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不限于适用所有权,其他的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
2. 功能目的:法律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的所有权。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的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一)、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是转让人通过合法手段占有的,但是特殊的动产比如货币和无记名的有价证券,不论转让人是否是合法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有偿无偿取得,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二)、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登记或交付依我国民法领域所认为的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而善意取得的必须以交付或登记为条件,这也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而动产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即是必须有偿符合一定对价的交易,对价与本身的价值的差距,不应很大,而应该具有相等性。
(四)、第三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指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无处分权人。
(五)、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内容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开展,不动产商品交易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展。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展查证。
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平安,法律为了防止这些不平安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
虽然我国现行的民事根本法——《民法通那么》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成认善意购置者可以取得对其购置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规那么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根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蔼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平安。
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平安。
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平安,还有利于鼓励交易。
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底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根底,多数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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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谢谢~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2、法律主观: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5、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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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左良玉气势汹汹地兵锋东指,让弘光君臣恐惧万分,南京根本抵挡不了久经战阵的左家军。
这个时候,折腾了一个月的“太子案”也不了了之了,弘光帝只好将这个所谓的太子关押在监狱里,并不敢贸然地杀掉他。
善意取得制度 -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善意取得制度 - 存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依据系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权利的动产占有人,以移转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为目的,将其占有的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动产权利的法律度。
例如,甲将其租赁的海信电脑一台,擅作己有出卖与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信赖该电脑属甲所有,遂与其交易,甲将该电脑交付于乙后,电脑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此时,乙取得电脑即属善意取得。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则,侧重于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
但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认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以兼顾交易活动及维护法律秩序。
与罗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护手”观念,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日耳曼法,任意将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他人将之让与第三人时,除可对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或其他权利外,不得对第三人请求返还。
因为日耳曼实行占有与权利合一的Gewere 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有权利者亦须占有其物。
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的效力因此减弱。
动产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将动产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无从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PPT参考课件
问题:孙权向周瑜提出返还牛,能否被支持?
孙权 原所有人
周瑜 从小偷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处理.对 于本案中的牛既是遗失物也是赃物。对于 遗失物,自所有权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其所有 物时起2年内有不受善意取得阻却的物上请 求权,但若第三人在合法场所购买者,有权请 求所有人赔偿损失。 因此可以得到支持!
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应以登 记时间为准。
•4
第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则上应由否认受让人为善意之人
负责举证。如果其不能举证证明受 让人是恶意的,则推定受让人为善 意。换言之,原权利人对受让人的 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5
善意取得成立后,产生两重法律效果。
第一,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 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失,但善 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 除外。”
第二,应当综合考虑交易中的各种因素。 具体来说,一是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经 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二是要考虑交 易的场所和环境。三是要考虑出让人在交 易时是否形迹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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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善意判断的时间点。 善意判断的时间点,是指确定受让 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间。
对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物权法》 规定的“受让时”应视动产占有的 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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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 无处分权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 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 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1
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和核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定产和动产统一 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没有将两者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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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单元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 14 :无权处分(★★★) (P48)
1.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无处分权而转让他人物权,称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变得有效,否则,该无权处分行为将归于无效。
2. 债权行为(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
( 1 )是否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债权行为效力,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无权处分所涉买卖合同有效;
( 2 )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物权行为转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否则转为无效,受让人只能考虑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物权。
3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构成无权处分,对应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能否转为有效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以直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属于物权行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
要件,无论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买卖合同均有效。
考点 15 :善意取得制度(★★★) (P56)
1. 《物权法》第 106 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
2. 具体理解( 2019 年、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1)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和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
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受让人善意的判定细节
( 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提示】①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应当确认登记状态(权利人是否为转让人,是否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等),未确认登记状态的受让人属于轻信,而非有理由相信,不作为善意受让人对待。
②对普通动产而言,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可以使第三人有理由信赖其享有处分权,不需要考虑登记问题
( 2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例题· 单选题】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表述
中,正确的是()。
( 2016 年)
A. 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
为前提 B.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
该画的所有权 C. 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
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 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
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答案】 C
【解析】( 1 )由于甲、乙、丙三人为兄弟关系,三人对该画的共有应推定为共同共有,
甲处分该画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 2 )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
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该画以市场价格出卖并已交付,丁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而物权的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可主张,无须考虑原权利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