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战略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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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事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第六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应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等涉及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上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短期债权,国有产权转让或长期债券发行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各类意见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和背景资料;会后,办事机构将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第十条投资项目具体工作程序一项目建议;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依据、产品内容、项目规模、主要建设条件和生产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二项目初步评估及立项;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有关专业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子分公司、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四项目咨询论证;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编制的可研报告,结合宏观政策、微观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重点是项目风险分析,揭示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五项目投资决策;经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投资项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要求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每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专业分工和研究事项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7-15名有关委员出席;委员会执行机构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参会的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论证意见,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集团公司内部管技人员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制度中,投资决策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

在投资决策流程中,管理机构需要确定其投资目标和策略,并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

这些计划通常包括了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等内容。

此外,投资决策还需要考虑到市场环境、行业趋势、公司业绩等因素,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者的需求等方面。

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管理机构通常会建立起投资委员会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相关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对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和决策。

风险管理是投资管理制度中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体系中,管理机构需要对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识别和分析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此外,管理机构还需要建立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降低整体风险。

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一系列指标和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和系统工具,以便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信息披露是另一个非常关键的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及时、透明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变化,做出理智的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内容通常包括了投资目标、策略和运作模式,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向和构成,投资业绩和风险情况等方面。

同时,管理机构还需要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将信息披露作为自身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义务。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投资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内部控制、合规监督、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

管理机构需要建立起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确保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与此同时,管理机构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相关的规章制度,以适应投资管理业务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管理机构还需要加强对各项投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能够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的内部要求。

2016年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方案

2016年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方案

2016年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在资金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面临的新挑战。

为了确保中央企业资金运作的安全稳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016年,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方案正式出台。

该方案旨在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运作行为,防范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压控目标1.1严格控制两金规模中央企业两金(即资金和投资)是企业运营的重要支撑,也是管理的难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压控工作方案要求企业严格控制两金规模,合理进行资金使用和投资决策,避免盲目扩张、过度投资的情况出现。

1.2合理配置资金和投资在规模控制的基础上,中央企业需要合理配置资金和投资,切实提高利用效率。

要求企业科学编制两金预算,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产负债比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防范是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

要求企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合理控制投资方向和风险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资金运作中稳健可控。

二、压控措施2.1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中央企业两金压控工作方案提出,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全面、系统地对资金和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2.2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为了保证压控工作的有效实施,中央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资金和投资的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确保企业运营合规、稳健。

2.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压控工作方案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利用两金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要求企业深入理解并切实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确保企业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发展部投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投资发展部所有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筛选和评估第三条投资发展部在投资项目筛选和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项目筛选应确保项目符合部门发展战略和政策,并且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

第五条投资项目评估应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技术论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评估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第八条投资发展部应根据投资项目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投资项目决策。

第九条投资项目决策应经过相关领导的审批,并在决策文件中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计划和资源保障等事项。

第十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投资项目落地和运营第十二条投资发展部应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落地,包括土地手续、建设手续、环境审核等方面的落地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运营过程中,投资发展部应加强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运营。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投资发展部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

第五章投资项目终结和评估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发展部应及时进行项目终结工作,包括验收手续和结算工作等。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终结后,投资发展部应组织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应建立与本制度相关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十八条投资发展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2016年3月25日国发〔2016〕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6年3月25日国发〔2016〕21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3月25日(本文有删减)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就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紧推动有利于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的体制创新,推出一批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更加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围绕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矫正要素配置扭曲,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家精神,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

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围绕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结构性矛盾凸显、风险隐患增多等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促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使改革更加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更加突出基层实践和创新。

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改革试点,鼓励地方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基层改革创新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蕴含的规律,推动面上制度创新。

发展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展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XX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XX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范投资决策和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特设立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和常设办事机构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总经理任委员会主任,公司主管投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第三条投资管理部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代表公司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修订、投资项目决策过程和实施运营过程实行归口管理,负责落实和执行委员会决议,协同相关部门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审批和实施运营等过程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四条委员会行使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战略和投资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具体职责如下:(一)责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滚动规划;(二)责制订公司投资决策和管理制度;(三)负责公司投资机会研究和立项前的预审以及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四)负责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和正常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批。

第四章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的有关议题。

会前投资管理部应拟订会议议题,会后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根据投资项目进展,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并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人员参与评审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工作细则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工作细则自2003年4月23日起实行。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投资决策中心。

按照决策层与执行层职能分开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体化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会享有最终的决策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以下投资事项实行专项审批:(-)股权投资。

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其中:更新(技术)改造投资指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及年度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

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五条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各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做强品牌,做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四)符合集团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本单位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融(筹)资能力相适应;(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水平。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防范风险,切实遵守以下规定:(-)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三)严格执行集团的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核;(四)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禁止违规操作;(五)加强对投资的内部控制,重视和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风险;(六)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项目投资和金融类产品投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2016〕58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6月3日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区一圈一带”规划)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投向明晰、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落实“两区一圈一带”规划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筹措、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第四条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投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投资方式,以“切块”、重大事项投资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安排下达。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以重大事项形式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条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分解到具体项目的,应制定具体事项的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评价标准,并上报董事会审定;审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实施过程;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上报董事会审议。

投资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公司规章制度

投资公司规章制度一、引言投资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建立规章制度以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就投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论述,包括组织结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结构1. 董事会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等。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承担对公司业绩和经营状况的监督责任。

2. 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部门经理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并积极推动公司发展。

3. 内部审计部门投资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三、内部管理1. 业务开展投资公司应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负责投资决策的研究和分析,提供投资建议。

2. 资金管理投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3. 客户服务投资公司应重视客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司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服务。

四、风险控制1. 内部控制投资公司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2. 风险评估投资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业务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和监控。

公司应积极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3. 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应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包括证券投资、资产配置等方面。

公司应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资产的策略管理和决策。

五、总结投资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欢迎阅读**创业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机制,全面发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职能,提高项目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能力,特制定本规则。

(一)依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合伙企业出资的项目投资进行决策。

(二)对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果需要)。

(三)对投资项目的退出进行决策。

(四)管理公司董事会、合伙企业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第六条委员应本着廉洁自律、勤勉尽责、诚实正直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第七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应的职责,按要求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如有委员三次以上(含本数)无故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则免除其委员资格,由管理公司总经理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委员予以调换。

第八条委员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具体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 **证券场外市场部提供的投资研究报告;(四)已经被双方认可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合同、协议(草稿);(五)项目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根据本规则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

如果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齐备程度未达到基本要求,会议秘书应及时退回要求补正。

项目组进行必要补充或做出说明后,重新提交会议秘书。

此程序可反复直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达到本规则规定的基本要求。

会议秘书应当在形式审核通过后,书面告知项目组。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秘书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风险控制专员和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和风险控制专员、法律合规专员等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送拟审议项目的相关材料。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 为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制定了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作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适应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要求,加强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公司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投资决策进⾏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召集⼈),其他委员由董事长、⼆分之⼀以上的.独⽴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第四条战略和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委员⼈数。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为投资与战略委员会的⽇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对拟提交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审议相关事项进⾏初审,并跟踪相关事项的实施(执⾏)进展。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投资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的投融资⽅案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如公司发⾏股票、公司债券)、资产经营项⽬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进⾏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清算,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事项进⾏研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情况进⾏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和主席人选由董事长商有关董事后提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二)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三)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重要文件;(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的发展规划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文件的准备,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的制作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XX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

第五条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

第九条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关于整合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对现有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进行了整合。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自2016年5月1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颁(换)发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时,如持有其他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缴回,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统一颁(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做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涉及的空白许可证申领、原空白许可证销毁、许可证缴回注销等相关工作。

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集团章程》和《董事局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投委)是集团董事局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机构,对董事局负责。

第三条战投委设委员5-13人,其中委员会主席一人,战投委主席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成员表决通过。

战投委主席应为董事局成员。

第三条战投委委员应为集团副处级以上人员或外聘专家,委员由战投委主席提名,董事局成员表决通过。

第四条集团财务总监和战略规划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为战投委当然委员。

第五条战投委委员在各业务处任职的人数不得低于委员会总人数的50%。

并考虑其委员在各管理局以及各业务处之间的分布。

第六条担任董事局下设其他委员会委员的,除战投委当然委员外,不得担任战投委委员。

第七条战投委委员的任期同董事局,战投委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投委到届前,可以根据集团发展情况,在规定的人数内增补委员。

第八条战投委的任务是在对集团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集团的长远发展目标好战略规划。

第九条战投委应避免战略规划不到位、战略规划过于激进、战略规划变动过于频繁等风险。

第十条战投委应对集团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对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战略规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市场业务需求的变化、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策略变化、行业人力资源的供求状况以及集团自身的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战投委在集团2011年至2020年十年规划和2013年至2015年三年规划的基础上,在2015年末前形成集团第一个五年规划------2016年至2020年集团整体发展规划草案(一五规划),以此顺延形成二五规划等。

第十三条五年规划应根据集团当时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对集团发展的科学预测,确定本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9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11月29日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按照专业化、差异化的经营原则,合理确定并定期评估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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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战略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评审及工作程序 (3)
第五章议事规则 (4)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办公室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战略与评审工作办公室成员无需是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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