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四期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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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

在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趁改革中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

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

然而,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分歧,例如国有资产的认定,集体私分行为的认定,与贪污罪的界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及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问题在理论上重新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的认定问题国有资产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它是认定本罪时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国有资产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虽然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于国有资产的界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具体案件中国有资产的准确界定,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分歧,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标准如何界定国有资产,目前存在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是指集体财产以外的其它国有财产。

第二种观点也认为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财产,但是不包括“小金库”中的财物。

2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资产不同于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1、国家专项拔款、补贴;2、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贷款、生产性资金;3、国有公司、企业、国有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出资形成的固定资产;4、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5、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法院的罚金;6、没收的财物;7、以国家名义暂时扣押的、保管的非国有资产;8、国有资产的自然孽生物。

3我们认为,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是有所区别的,应当进行严格区分。

在经济学上,财产(property)和资产(asset)有严格的分野。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定罪标准: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以单位名义将其私分给个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即将国有资产分配给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绝大部分职工。

2.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

3.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数额较大”是指“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

5.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

“以单位名义”,是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在单位内部公开或者半公开地实施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量刑标准: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

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

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犯罪对象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被个人或者少数人非法占有或者挪用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侵占罪的范畴。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例。

某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因为贪图享受奢侈的生活,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大量资金转移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发现账目有异常,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过调查,张某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浮出水面。

在法院审理中,张某供认不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追缴其私分的国有资产。

这个案例典型地展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过程和危害性。

首先,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这是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其次,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国家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张某的行为也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

同时,对于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各种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在打击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国有资产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惩罚。

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人们积极举报侵犯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良好氛围。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护。

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及关联行为的司法认定

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及关联行为的司法认定
关 键词 :国有企业 改制 :贪 污罪 ;私 分 国有资 产 罪 中图分 类号 :D 1 . 9 73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17 — 5 1 (0 0 5 O 8 — 3 6 1 0 4 2 1 )0 一 0 8 0
委 托理 财 ,将 10 元存 入 金 某个 人 户 名 的招 商 7万
8 — 8

2 金 某 非 法 占有 故 意 的 并 不 产 生 于 其 隐 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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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3 o 元 委 托理 财 款 到 期 之 时起 , 从 0万 金某 非
金 某虽 然 未 经领 导 同意 , 自将业 务 单 位 支 擅
券, 以其 丈 夫个 人 名 义 委托 理 财 , 年 1 月终 止 同 2
有资 产是 值得商 榷 的 。
收 稿 日期 :2 1 — 8 0 00 0 — 6 作 者简 介 : 闰艳 (9 7 ) 女 , 南人 , 东政 法大 学研 究院2 0 级刑 法学硕 士研 究 生。 18 一 , 河 华 o8
的非 法 占有该 款 的故意 。 供 电公 司领 导 以供 电公 司 名 义 与 国通 证 券 签订 了金 额为 28 0 元 的协 议外 , 0万 金某 还 以灿 林
公 司 的名义 与 国通 证 券 签 订 了金 额 为3 0 元 的 0万
付 给供 电公 司 的 工 程 款 3 0 万 元 隐 匿在 账 外 , 7余
法 占有3 0 元款 的 主观故 意 已非 常 明显 , 已实 0万 且
际控 制 了该 笔钱 款 。笔者 同意 这种 意见 。
但 其 以供 电公 司的名 义 作 为定 期 存 款 , 其没 有 在 进 一步 行 为之 前 , 尚难 确定 金 某此 时 即具 有确 实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国有资产,或者以个人名义占有、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需要明确涉案金额的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同金额级别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标准。

因此,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就会更容易构成犯罪,也更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行为的严重性。

私分国有资产
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因此在立案时需要考虑到行为的严重性。

如果行为严重,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更容易构成犯罪,也更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在刑
事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还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如果犯罪行为是有意的,且存在明显的违法目的,就更容易构成犯罪,也更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考虑到涉案金额、
行为严重性、主观和客观方面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务实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

务实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

务实丨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讲稿全文如下)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审查认定文/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淳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相对较少,可能有部分同仁对这个罪名不太熟悉。

首先向各位介绍两个真实案例,了解一下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一: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在担任种子公司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计700余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公司职工。

分述如下:1.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在担任种子公司经理期间,通过虚列“临时用工”支出的方式,套取种子公司资金合计90余万元,并私分给马某等14名员工,其中张某分得9万元。

2.张某于2016年至2021年间,安排公司员工采取截留公司小麦、水稻、蔬菜种子销售收入和虚列支出套取公司资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账外保管公司资金,将上述部分账外保管资金私分给职工,金额合计600余万元。

其中张某分得140万元。

最终,张某因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徐某担任某县图书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馆长期间,多次通过在书籍采购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用于发放工作人员福利及支付单位其他开支;又通过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人民币60余万元。

后经图书馆集体决定,将其中的部分资金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图书馆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图书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情节严重,又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事实比较清楚,先通过这些案例让各位对私分国有资产这个罪名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接下来我跟各位交流一下这个罪名的相关内容。

典型刑事裁判说理012: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国有资产行为如何区分?

典型刑事裁判说理012: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国有资产行为如何区分?

典型刑事裁判说理012: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国有资产行为如何区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在构成上有如下特征:一是犯罪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

私分集体所有制财产或其他混合所有制单位财产的行为,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这体现了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

二是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在这里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实施,即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如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的,以“发奖金”、“发红包”的方式发放。

“集体私分”,是指参与私分的是单位的所有人或是大部分人,或者是一个部门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

三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依法只处罚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不能追究被动分得国有资产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尽管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国有资产犯罪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都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损害了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但二者仍有重大的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

共同贪污国有资产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实施,一般是秘密进行的,并且想方设法将有关账目抹平,以掩盖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事实。

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则表现为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集体共同私分,而大多数分得财产的人对是否私分没有决定权,并且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有的还做了详细的财务记录。

2、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

参与共同贪污的人,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在国家所有的资产中,有些人以不当手段争取私有化公共资源,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从而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行为。

该罪名是比较严重的一种经济犯罪,因为它不仅仅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破坏,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世界范围内,私分国有资产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普遍。

一些国家在经历了社会主义政治演变后,产生了大量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其过程中,不良商人在非法、不正当的手段下作恶多端,侵害国家利益,而且是强盗作风的大肆窃贼。

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第一起案例是俄罗斯富翁上李莫洛任的案件。

这位富翁是俄罗斯通过私有化辅助手段起家的,他在90年代通过低价购买遗产资产,成立了金融帝国,是俄罗斯最富有的企业家之一。

然而,2014年,他因孟加拉铁路公开招标中被指控假降价,背信弃群,窃取国有资产而被定罪。

他的财产被冻结,他被迫将大量股份卖出以支付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中国的邱晓华案件。

这位中国香港的商人被控贿赂中国一些高级官员,并从国有企业中非法获得了大量的资产。

他作为一名环保产业领袖,贿赂了多名中国国家官员,以获取控制国有资源的权力,然后通过销售虚注和过大的融资和建设项目,将国有企业资产私有化。

他最后因贪污和受贿被定罪,被判处死刑。

第三起案例是印度佳能公司的案件。

这家公司因在2006年贿赂印度税务官员,以减少其应缴税额而受到调查。

公司甚至向公职人员赠送了豪华轿车作为回报。

该公司因此付出了最高罚款,并被没收了赠予官员的豪华汽车。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它不仅是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种行为,也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严肃地依法查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在中国,私分国有资产罪已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加强对私分国有资产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同时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防止他们陷入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中。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单位乱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却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因此,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的把握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其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将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名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所谓“福利”、“补贴”、“奖金”等方式私分给个人。

而滥发奖金是指上述国有单位不适当的扩大奖金发放的数额和范围。

二者都具有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

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判断,单纯以是否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为标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则势必使本罪与上述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单位财经违纪行为混为一谈,如果将符合“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的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纳入治罪范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必然会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宽的问题。

那么如何区分二者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精神和罪行关系角度进行研析。

刑法的基本特性之一是最后手段性,其对象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基本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

如果将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予以截留分配,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之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

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就大,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

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其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财经纪律发面,可以作为财经违纪行为处理。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

浅析私分国有资产罪; 内容提要:依据《刑法》规定,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其有悖于单位犯罪的一般原理,论者认为宜采用169条立法例,规定为个人犯罪。

私分主体是具有“单位名义”的形式且能体现“集体意志”实质的决策者和积极促进者,分得财物者可以指全体、部分人甚至个别人。

本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利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 关键词:单位单位犯罪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疑问; 通行的观点是以《刑法》396条关于罪状的描述把“私分国有资产罪”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 亦有略具差异的定义: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② 除以新罪名解释该罪不应包括罚没财物之外,两定义并没有什麽实质差别,因此成为通说。

; 依据通说定义,可以推导出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以下特征(本文只就有分歧的论点加以陈述):; (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

“本罪实际上是一种纯正的单位犯罪”。

③ 但依据刑法规定处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而对单位不罚,这就出现了有罪不罚的情况,那麽单罚制该怎样理解?类似本罪的单罚制是否是单位犯罪。

再者,以单位名义之“单位”以何标准来判断。

比如公安局之刑侦大队或其侦察小组是否以“单位”论?;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首先要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指“按一定的分配方案分给单位所有职工”,④ 也有人认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

⑤ 因此,通说反对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私分给少部分人或极个别人,也即类似把“集体私分给个人”理解为分是集体,得也是集体,其论能不能涵盖所有的私分行为?; 二、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规定上的理解; (一)以单位名义的含义; “以单位名义”指由单位决策层或由决策权的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成员集体表决通过私分国有资产,体现了单位的意思和意志。

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

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

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导读:本文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被告张某某,59岁,原系某建设银行行长;李某某,38岁,原系某建设银行副行长。

1992年初,该建设银行开办投资公司业务,到年底收益80万元。

当时,按上级建设银行规定,收益部分归经办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

1989年10月至1992年2月,张、李二人擅自决定将该建行留作集体福利资金的部分收益款76万元,私分给该建行所有的九名职工(包括张、李二人)。

本案例中,张某某、李某某作为该建设银行的直接主管人员,擅自将国有财产,即建设银行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集体福利资金发放给全体职工,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在新刑法颁布之前,有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有的以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成分日趋复杂。

一些国有单位出于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采取奖金、提成等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已成为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经济犯罪。

这种以单位名义实施而使个人中饱私囊的行为,一般人数较多,数额大,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极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一种“群众性”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具有腐蚀性和破坏性的犯罪活动。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之辨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之辨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之辨析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是当前社会上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

这两种犯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的本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区别。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辨析。

一、本质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本质是违法侵占国家所有的资产。

这种犯罪行为是以个人或团体的私利为目的,将原本属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从而产生非法收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点就是被盗取财产的归属权是明确的,因为它原本属于国家所有,只是被某些不法之徒所侵占。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常见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在国家拍卖、招标、出租、出让等过程中,以低价购买或竞得国家资产。

相比之下,共同贪污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共同参与的一种贪污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以合谋为前提,多数涉及贪污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

共同贪污的本质是犯罪人共同完成一起贪污行为,这种行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某一财产据为已有,而是多人协同进行贪污。

共同贪污的特点就是归属权的不确定性,因为盗取的财产可能是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也有可能是公共资金。

共同贪污一般发生在受贿、行贿、巨额侵财等领域。

二、构成要件区别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在构成要件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要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国有资产,造成严重后果。

而共同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两人以上共同受贿、行贿或者巨额侵占公共财物,情节严重。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犯罪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方式要求更加具体而明确,而共同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则相对较宽泛。

因此,在司法执行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罪和量刑较为严厉。

三、法律后果区别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律后果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罪行,刑期一般在三年以内。

而共同贪污犯罪则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其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孟卫有;谭东永
【期刊名称】《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S1
【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原来属于贪污行为,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体现出刑法对该罪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该罪中的"单位",如何认定"国有资产",如何认定"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都必须要从理论上释清。

【总页数】1页(P)
【作者】孟卫有;谭东永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天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认定的几个问题 [J], 李娜
2.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J], 沈维嘉;金泽刚
3.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 [J], 冯永华
4.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探析 [J], 李娜;王国瑞
5.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兼议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J], 史栋;杜红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者将国有资产非法转让、出售、抵押、倒卖、私分、挪用、侵吞等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危害和法律责任。

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王某,在公司进行资产清查时发现,公司账目上出现了大量资产缺失的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国有资产非法转让给他人,并将资金据为己有。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将公司资产非法抵押给银行,获取巨额贷款并据为己有。

最终,王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危害性。

首先,私分国有资产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危害不仅局限于经济损失,还会对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侵占国家资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高可判处死刑。

因此,任何企图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占、挪用国有资产,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
据本人理解,你的问题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例,请允许我回答。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以其它非法方式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国家财产犯罪的一种。

1. 案例一:某地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私分国有资产
某地国有企业的某位经理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的账户,该经理人员将企业资产转移后,并不进行任何合法程序,由此犯罪。

该案例经过调查后,该经理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私分的国有资产。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官员私分公共财物
某地某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私利,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

该案例经过调查后,该官员被依法定罪,判处刑罚,并追缴其私分的公共财物。

3. 案例三:某地国有银行行长私分国有资金
某地国有银行的行长滥用职权,将银行的国有资金私自转移至他人账户,以谋取个人私利。

该行长私分国有资金的行为被发现后,经过侦查和审判,该行长被依法判处重刑,并追缴其私分的国有资金。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说明,实际上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例较多,形式各异。

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嫌疑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国家
财产,并非法侵占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

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一旦被查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缴犯罪所得。

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以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私分国有资产罪理解与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理解与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理解与认定作者:李顺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97年《刑法》新增罪名之一,由于立法较晚又缺少相应的司法实践,因此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笔者对这些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找到作为该罪的行为主体应有特征,解决实践中碰到的一些难题。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实务研究;完善建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现象日趋严重并且十分普遍,使国家、集体财物受到严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

原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感到十分刺手,有待进一步研究。

一、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理解1.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155(号)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③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拔款等形成的资产。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广义上的国有资产,广义上的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国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投资及产生的收益、接受捐赠、拔款、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确认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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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书面讲座
第4期
院纪检室编2009年12月2日
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
汤秀英,1944年出生,原系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

汤秀英于1994年4月至1998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漕河泾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全面管理的职务便利,经与营业部人员商议,决定私设小金库,用于内部职工私分奖金。

期间,私设十多个帐户,将私自进行新股、国债交易及以差旅费、水电费等名义虚列成本所产生的利润进入小金库帐户;将公司错划入该营业部的105.4万元也存入小金库。

营业部将上述款项以单位名义用于内部全体工作人员发放奖金。

经审计,营业部共私分人民币208余万元。

1999年,汤秀英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并被追缴个人所得私分国有资产部分10.4万元。

【解析】
一、概念及其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为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在客观方面,本罪为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
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实行单罚制,即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构成要件有责性方面,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

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

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汤秀英作为主管人员,以集体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二百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个人奖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三千元,并被追缴个人所得私分国有资产部分10.4万元。

本期发送范围:文字版发至院党政领导、院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电子版发至全体院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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