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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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注意事项

一、以单位名义是否需要集体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个“以单位名义”并非

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班子或者全体员工集体决定才能构成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决定。

例如在某些单位,平时的决策权本身就集中于某个或者几个领导手中,该领导拍板决

定将单位国有资产在单位员工内部进行私分,而其他领导总是习惯性的不提反对意见,同

样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受益人数多是否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集体私分作为借口,为自己或者单位少数人牟取

较大利用,数额相差十分悬殊,出现“领导吃肉、群众喝汤”的现象。例如在私分过程中,有些人分得十几万元,而其他员工只分得几千元甚至更少。

尽管受益人数占了大多数,但其实质是极少数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盖

共同贪污的目的,根本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三、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相差很大,可否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行为的一个界限?我们假设某国有单位在私分国有资产前根据单位员工级别、年龄等进行了不同的划定,并

经研究决定,私分人员按照所划定的档次进行私分,符合单位意志,即使出现个别人所得

数额相差较大,也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之,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之间区分只是相对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

关系,并非对立或者排他关系,无绝对明晰界限。

如果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可用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毕

竟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例如,某国有公司经过领导集体研究决

定将该公司国有资产近亿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近千万元,对此如果仅仅定为私分国有资

产罪,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利于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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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

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

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

金和企业资金。

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

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

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

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

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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