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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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7

众业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7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康力电梯: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1-04-15

康力电梯: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1-04-15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证券代码:002367 公告编号:20112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04月08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1 年04 月13 日上午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期半天。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9名。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友林先生主持。

经过全体董事审议,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1、会议以 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1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2011 年4月15 日巨潮资讯网。

201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见2011 年4月15 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2、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3、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4、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照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5、会议以9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对照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04月15日。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管理制度参考文献

公司管理制度参考文献

[1] 张尚国. 公司管理制度实务及范例大全[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24.本书全面介绍了公司管理制度的实务及范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

作者以实际案例为依据,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公司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书对于公司管理者、员工以及广大管理爱好者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 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账款管理制度[Z]. 2024-06-08.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账款管理制度,旨在控制和保障预付账款的安全。

该制度规定了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预付账款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不同类型合作方的款项管理要求,对于加强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罗博特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Z]. 2024-07-03.本文档阐述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原则、持股限制、股份变动管理等,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4]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Z]. 2024-06-26.本文档介绍了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原则、持股限制、股份变动管理等,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5]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Z]. 2024-07-03.本文档详细阐述了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原则、持股限制、股份变动管理等,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宁波证监局甬证监〔2010〕10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股份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按照规定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则:
1. 公开持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需要公开披露。

他们的持股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2. 违规交易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得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3. 守信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守信、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陈述。

4.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进行披露,公司则需要及时公告,并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

5. 交易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财务报表公告前、业绩预告期间等,在内幕信息非公开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交易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6. 信息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并管理该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者
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等非法活动。

7. 违规处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以上只是一般的管理规则,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前述条文中的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具体所指及如何计算问题,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以下简称“规则”)则根据上市公司当年是否新增股份进行区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如果上市公司当年未新增股份,则按照《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2.如果上市公司当年新增股份的,根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董、监、高当年并未转让其可转让的股份,该本可转让而未转让的股份能否在次年或者其他时间与当年可转让股份一起集合转让?例如,某董事持有A上市公司一万股股份,公司当年未新增加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该董事当年可转让股份2500股,鉴于当年市场行情不好,该董事并未在当年进行转让,第二年市场火爆,该董事第二年可转让的股份数应为7500X25%=1875股份,那么该董事在第二年是否可以将前年未转让的2500股与当年可转让的1875股合并转让?由于公司法并未就该问题作出规定,故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集中行权与自主行权两种方式的比较

集中行权与自主行权两种方式的比较

一、统一行权与自主行权两种方式的比较备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二、关于瑞普生物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根据2012年5月26日发布的《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告,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总数(包括首次授出的期权和预留期权)调整为676万份,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51%,行权价格调整为16.92元。

假设2012年1月25日为公司首日授予权益工具的授权日,有效期为自股票行权期权授权之日起5年,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即等待期为1年,并在自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首次授权日之后12个月,在未来的48个月内激励三、海通的建议根据贵公司的行权比例及行权条件,我们建议采取以集中行权为主、自主行权为辅的行权模式,即可指定两个时间段(避开定期报告等窗口期),在该时间段内,允许行权方自主行权,若行权方未能在上述时间段内行权,则视为其放弃了自主行权的权利,而交由公司统一安排行权。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如下:1、有利于公司统一安排、协调激励对象筹措行权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同时避免被激励对象在定期报告、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等敏感窗口期的不规范行权行为。

2、可选择在证券市场走势较好、标的股票成交相对活跃、且股价较为稳定时,统一组织安排进行行权,避免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较大冲击。

3、此外,根据行权日时标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距离,公司可考虑采用不同的行权模式。

a)若市场价格>行权价格,建议公司统一安排集中行权,避免因激励对象在不同时间段的自主行权行为,给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冲击。

b)若市场价格=行权价格,建议被激励对象择机自主行权,等证券市场走势较好、标的股票股价冲高时再做考虑。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公司董监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

第二章持股管理第三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初始任职时;2. 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3. 股份锁定、解锁时;4. 任职终止时。

第四条董监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章股份变动第五条董监高在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条董监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第八条董监高在以下情况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期间;2.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披露前;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买卖完成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董监高应当在以下情况下及时披露其持股变动情况:1. 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 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非法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监高持股及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请全体董监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T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1.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 管理层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其所持股份的持有、转让、质押等义务。

3. 本规则所称股份,包括管理层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持有1. 管理层应当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

2.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3. 管理层应当保证其持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股份变动1. 管理层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层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股份:(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三年;(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其他情形。

3. 管理层转让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转让股份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转让股份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转让价格;(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转让前5个工作日公告转让计划。

四、信息披露1.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 管理层在持股期间,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持股的监督管理。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管理层持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遵守本规则。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司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7.05.11•【文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实施,我司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9日联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并又于5月11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

目前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高管的信息申报、核对及股份首次解除锁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请各上市公司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操作指南》等相关文件,掌握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的业务办理流程。

二、全面核查高管人员信息并及时反馈为做好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登记存管准备工作,请各上市公司于5月14日中午12点后通过上市公司网上业务系统接收《上市公司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情况确认通知》(文件名头8位为XZ+证券代码)与《上市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情况确认通知》(文件名头8位为LR+证券代码)两份电子文件,并仔细核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最迟于5月18日下午2点前起草书面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印章后传真至登记存管部。

上市公司逾期如无反馈,视同上市公司对文件中的信息无异议,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上市公司承担。

关于上述电子文件的业务含义及接收方法请参见《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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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票简称“红日药业”,股票代码“3000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达到本人上年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不得继续转让其持有股份;(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自获悉可能导致本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果已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重大事项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提示,则在本时期内,如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董事会秘书有权不予受理和回复。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二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2)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具体见附件3),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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