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汉得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3月) 2011-03-22

汉得信息: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3月) 2011-03-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第三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 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七)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八)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十一) 证券交易所认定及董事会规定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其他情形。

汉得信息: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汉得信息: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公告编号:2020-07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迪清、范建震通知,获悉陈迪清、范建震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公司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陈迪清、范建震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1)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陈迪清、范建震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存在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2、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公司近日接到实际控制人陈迪清、范建震通知,获悉其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884,016,939股,陈迪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983,3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7.92%;范建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983,1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7.92%;二者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39,966,44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5.83%,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变动后,陈迪清累计质押股份32,767,3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6.82%,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71%;范建震累计质押股份25,210,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36.02%,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85%,二者累计共质押57,977,400股,占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41.42%,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6.56%。

三、备查目录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汉得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汉得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公告编号:2020-021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以通讯方式举行。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务组将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议题资料等)于2020年3月1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至表决截止时间2020年3月19日下午15:00,共有7位董事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参与表决。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预计将分别与上海甄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云科技”)、上海甄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甄汇信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百度”或“百度集团”)签署多笔服务分包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等业务合作合同,交易内容主要包括软件实施、软件销售等。

2019年度,公司与甄汇信息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022.18万元,与甄云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2,321.08万元。

2020年度,公司预计将与甄汇信息发生日常关联交易700万元,与甄云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7,000万元,与百度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0,000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范建震先生在甄汇信息担任董事职位,范建震先生与陈迪清先生系公司一致行动人,因此关联董事陈迪清先生回避表决。

黄益全先生是上海甄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因此关联董事黄益全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3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3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4月19日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股份变动及管理制度

股份变动及管理制度

股份变动及管理制度股份变动是指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变动,可能是由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原因引起的。

股份变动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系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来规范股份变动的程序和要求。

一、股份变动的影响1.股东结构的改变股份变动会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如果公司的大股东发生变动,可能会导致公司管理层的变动和公司治理的调整,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产生重要影响。

2.公司价值的评估股份变动会影响公司的估值,特别是在股份转让或收购的情况下,必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公司的公允价值和合理价格。

3.投资者信心的影响股份变动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者信心,特别是在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或公司战略调整的情况下,必须保持沟通透明度,及时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形象。

二、股份变动管理制度1. 股份变动程序和要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股份变动管理制度,规范股份变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股东变更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审批流程和决策程序等,确保股份变动的合法合规和有序进行。

2. 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应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分红权等,以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利益。

3. 股份持有和流通公司应规范股份的持有和流通,防范股份操纵和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加强对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监管和控制。

4. 股份变动的披露和公告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包括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大股东资格的变更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等,维护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5. 股份变动的风险管理公司应识别和评估股份变动的相关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采取相应措施和措施加以控制和化解,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发展。

6. 股份变动的危机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预案,及时应对各类股份变动可能引发的危机事件和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保障公司的安全运营和资金流动。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002184海得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002184海得控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或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汉得信息: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汉得信息: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公告编号:2020-08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31日以通讯方式举行。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务组将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议题资料等)于2020年8月2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至表决截止时间2020年8月31日下午15:00,共有3位监事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参与表决。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于2020年3月4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0年8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计划,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99,550万元(含99,55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93,715.00万元(含93,715.00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前述调整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涉及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汉得信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汉得信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公告编号:2020-052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上午8: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汇联路33号公司A栋1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迪清先生2、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3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7042%,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258,5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9757%;(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09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7285 %;(3)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网络和现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2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0%,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0.4250%。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XXXX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汉得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2

汉得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模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模版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的,视作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汉得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2

汉得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3月) 2011-03-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天、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天等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现任和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基本信息应进行登记备案,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并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2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3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1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