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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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DOC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DOC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价值旨在消极的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本身具有丰富的内容、特定的意义,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我国1997刑法第3条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其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使罪刑法定原则带有所谓的“积极方面”——保障社会秩序。

这与罪刑法定的价值内涵是相违背的。

而且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观念,刑事政策制度方面以及司法方面都存在阻碍这一原则贯彻的因素,以致这一原则没能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刑法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规范司法解释;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困境出路Abstract: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is one of modern criminal law basic principles, is the criminal government by law important symbol, its basic value i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negative limit state power, by safeguards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because itself has the rich content, the specific significance, is widely accepted by the various countries. Our country 1,997 criminal law 3rd that is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for the criminality, determines guilt th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the criminality, does not have to determine guilt sentences." The definite orders gauge determined guilt th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Althoug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but it obviously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enable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to have "the positive aspect" so-called the safeguard social order. This is violates with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value connotation. Moreover Chinese several millenniums come the feudalism traditional ideas, the criminal policy system aspect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aspect all exist hinders this principle implementation the factor, so that this principle has not been able to display the function in China which its should have.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present situation, we must change the criminal law value orientation,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protection; Strict legislative power and jurisdiction boundary, standar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stablishes the right procedure, limit criminal activity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 Strengthen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legal surveillance; Enhances the judicial personnel's accomplishment.Key words: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predicament ; outlet目录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价值内涵和功能 (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确立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自由 (1)1.3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限制国家权力 (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体现 (2)2.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2)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3)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3)3.1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 (4)3.1.1我国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4)3.1.2司法不独立,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于实现 (4)3.1.3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现象依然存在 (5)3.1.4刑事司法解释越权现象严重 (6)3.2导致罪刑法定在我国遭遇困境的原因 (7)3.2.1我国封建传统观念未能全部清除 (7)3.2.2法律条文的模糊性 (7)3.2.3法律思维逻辑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匹配 (8)3.2.4缺少良好的制度保障 (8)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出路 (8)4.1改变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8)4.2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界限,规范司法解释 (9)4.3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 (9)4.4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 (10)4.5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11)结语 (1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作者:陈红国陈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在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它有其自身的特定含义和发展历程。

此原则全球化蔓延不是偶然,其对各国对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公正、司法解释的发达程度及司法环境等有一定的要求。

中国于1997年引入罪刑法定,这在当时的技术层面及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罪刑法定司法解释法治国家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22-02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和应有之义(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古典化公式表达是: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它最早的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39条的规定,其是针对封建刑法罪刑善断主义而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

意大利罪刑法定思想的集大成者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曾这样描述此原则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

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是无所谓了。

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二)罪刑法定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的长河中经过了从绝对法定主义到相对法定主义的转变,而其中含义也变得相对稳定。

1.排斥习惯法,实行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定罪量刑的依据必须是成文法,是记载成文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

当然成文法化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成文法是对普通事物进行语言上的描述,难免导致抽象性,故而需要解释。

再次,成文法不可任意变动,它的滞后性等使法律漏洞不可避免,这一切是成文法抑或是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天生缺陷,只能改良,不可消除。

2.禁止类推适用任意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任意解释,它要求解释必须在文字可能有的含义之内,如果超出这个范围,罪刑法定就失去了其保障自由的功能。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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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正文 (1)(一)罪刑法定在中国的确立 (2)(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3)1、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3)2、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 (4)(1)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困境 (4)(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5)3、佘祥林案之反思 (5)(三)对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领域发展的期待与展望 (5)三、注释、附录与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实现刑法理性、以法治国的目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某些地方还未落到实处,还未从观念上得到真正转变。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是社会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推动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型,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确立影响困境展望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国的产物,被誉为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必不可少的一大铁的规律”。

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被人们耳熟能详。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对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社会罪行擅断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的思想于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困境

法律类推 是根据法 律的意 旨和原理 推衍 出新的规 则, 目的在于 合 理 。 罪行 为与定 罪量刑 相适 应 , 会 危害程度 相适应 。 其 犯 与社 罪 扩 张或延 展制 定法的 本意 , 以填补 法律漏 洞 。
3 . 事后法 禁止
这 是罪 刑法定 的必 然要求 , “ 行为发 生之后 所制 定的任 即 有
现代 刑法是 保障 法 , 不是残 暴统 治的工具 , 更具 保护人 而 它 二、 罪刑法 定在立 法上 的要求 伯 尔曼 说 “ 治应包 含两 重意义 , 法 已成立 的法律 获得普 遍 的
这 样描述此 原则 的:如果犯 罪是肯 定的 , 只能适 用法律所 规 权 的功能 。 残酷 的、 “ 对他 故 不人道 的刑 罚方 式不应 是罪刑法 定的要 求。
其时各 国对 立法技 术 、 法程序公 正 、 立 司法解释 的发达程 度及 司法 环境 等有 一定的要 求 。 中国于 19 年 引入 罪刑 法定 , 97 这 在当时的技术层面及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 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冲突, 这些冲突包括立法和 司法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 罪刑 法定 司 法解释 法治 国 家
( ) 法 内容 的合理 性 二 立
罪 刑法定 要求立 法 内容 的合理性 , 括形式及 实质 的合理 。 包 伯 尔曼指 出 “ 法律 中 , 在 形式 合理表 示通 过逻辑 概括 和解释 的过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任意解释, 它要求解释必须在文字可能有 程对 抽象 的规 则系统 阐述和 适用 , 强调 的是通过逻 辑的方法 去 它
的含 义之 内, 如果超 出这 个范 围, 罪刑 法定就 失去 了其保 障 自由 搜集全 部法律 上具有 效力 的规则并使 之合理 化, 再把他 们铸造 成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2024年浅析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起源可追溯至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该原则强调,任何人在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罪刑法定原则逐渐被各国刑法所采纳,成为国际刑法界普遍认可的基本准则。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刑法体系尚不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并未得到明确体现。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罪刑法定原则逐渐在刑法中得到确立。

1979年,我国刑法典正式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其中,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历程自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以来,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学术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不断深入,为该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的深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一方面,我国刑法典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此外,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领域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五、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挑战尽管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深化发展,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如何准确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成为了一个难题。

其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

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

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

罪刑法定原则之中国选择_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最早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刑法中就有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只不过尚不能称之为罪刑法定。

到了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教会法并一度占据主导地位,法律成了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

法官可以依据所谓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任意出入人罪,随意选择刑罚方法,国家刑罚权不受限制,个人无权利、自由可言。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历史性的大倒退。

作为法律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学界的通说认为是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

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到了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以及争取人权斗争的发展,罪刑法定思想被越来越多的思想家接受并予以发展。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对罪刑法定的思想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化、全面化。

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旧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否定和抨击,首次明确提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指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

后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在其著的《刑法教科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学术语;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中他又进一步指出:每一应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从而更加清晰地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变成了现实。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在《人权宣言》中把罪刑法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下来。

《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统化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法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对各种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的犯罪构成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的最重要的原则。

其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沿革从历史的沿革看,古希腊有“无法无罪,无法无刑”(拉丁文原文为:Nullu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法律格言,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我国唐代也有“犯罪之人,皆有条制,断狱之法,须凭正文”的论断,这就形成了罪刑法定的雏形。

但总体上看,在专制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奉行的是“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

实行的是“法自君出”、“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罪刑擅断,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并不是由法律严格规定,而是“由法官或掌权者根据当时的事件恣意裁定。

”[1]而且,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而专制社会的法律,“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权联在一起的。

”[2]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定化,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才是其主旨。

因此,古代社会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罪刑擅断,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这一主张被作为资产阶级立法的基本原则。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之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

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相继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

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国的一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_论文

论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1、中国制度的产物中国的法制源远流长,而研究中国的法就是研究中国刑法的发展史,从我国的第一个国家—夏朝开始,国家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①。

古代君主只讲法律至上,法律的内容从来不公布与众,只有在惩罚犯罪的时候才得以引用。

因此,法律被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们根本无从了解它的内容。

更没有所谓的法律权利②,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物,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

2、历史的演变过程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一二一五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尊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另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

”这里就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之权利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思想更加系统,内容更加丰富。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

一七八九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一八一零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重要的一项原则③。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公认的一个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要求和具体体现。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本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以上这些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

我 国 19 9 7年《 法 》 3条确 立了 罪刑 法 定原 则, 刑 第 然而 在 这一 原 则性条 文 的指 引下 , 并没 有具 体 的 、 有可 执行 性及 可操 作性 的细 则 具
性 法律 条文 予以进 一步的规 制. 这在 立法上 是存 有缺憾 的。
1 立 法 程 序 方 面 的 不 足 、
我 国 的立法机 关是 人民代 表大 会 , 它的产 生方 式是 间接 选举 , 这 是 由我国 国情 决定 的。每年 各地各 行 的人大 代表 必须 是有 参政议 政 的意识 、 立法 能力 的人 。立法者 的法律 素质是 制定公 正法律 的前提 有 之一 , 此才有 司法 的公正 。 如 2 犯 罪 划 定 存 有 漏 洞 、 由于我 国部分法律 条文 的设置存 有一定 逻辑 上 的漏洞, 以致在 罪 刑 法定 原 则的 严格 指引 下, 部分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治 、 某 些犯 罪行 对 将 为人绳 之于法 存在 着诸多 困难 。如刑 法第 2 0条 规定 了 “ 4 拐卖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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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罪 I 法 定 原 则 I ¨
口 郭 倩
(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北京 10 3 ) 0 0 8
【 摘要 】 罪刑 法定原 则是 我 国刑 法 的基本 原 则之一 。 罪刑 法定原
则 在 刑 法 中 的 确 立 ,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立 法化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真 只

院分 别或 共同作 出 的司法 解释 。 于 完善 我国 社会 主 义法 制, 加准 对 更
确 地理 解 、 用法律 , 适 严惩 各种 严重刑 事犯 罪方面, 发挥 了十分 重要 的 作 用 。然 而, 刑事法律 直接 影响着 公民的人 身权益, 拥有着剥 夺公民 其 的生命 、 人身 自由 的权力, 种情 形下刑 法解释 权一 旦无限 制地扩 张, 这

罪行法定原则的渊源、确立、发展浅析

罪行法定原则的渊源、确立、发展浅析
志 , 是 , 部 刑 法 典 没 有罪 刑法 定 原 则 的 规 定 , 而 在 第 7 条 规 但 这 反 9 定 了我 国的类 推制度 。1 7 9 9年刑 法典 没有 明确规 定罪 刑法 定原 则 , 有着 其特殊的历史原 因 的, 是 从客 观上讲 , 当时 的立法经 验不 足 , 法 分 则罪 名 规 范 比较 粗 疏 , 刑 明文 规 定 需要 追究 的犯 罪 行 为 不
罪行法定 原则的渊源 、 确立 、 发展浅析
景 艳
( 陕西教 育 学院计算机科 学与技术 系 7 0 6 ) 10 1
【 摘 要】 罪刑 法定 原则是 刑 法的 一 项基 本 原 则 , 本文 力图 通过 浅 显 的 分析 , 结其 渊 源, 而进一 步研 究 其在 中 国的发 展 情 况 , 讨 它的 确 总 从 探
般认为 ,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远在 中世纪 的英 国的大宪章 。 但是, 现在看来 , 还不能说 是完全 意义 上 的罪 行法定 原则 , 只能 说 是适 当程序法定 的思想基础 。日本 的学者泽登佳人 、 风早 八十二 、 横山晃一郎等均反对把这个作 为罪行 法定原则 的渊源 。 当然 , 日本 也是 有学者 支持这 一说法 的 , 在 有学者 说 : 费尔 巴 哈在 以前 所主张 的罪刑法定 主义 的概 念 , 未必是 以为着罪刑 的成

文法 规定 主义 , 不用说 这个原则 的本身 只是 一种 随着 历史 的发 更 展 的意义的思想 , 求罪 刑的法定这种情况 的法 , 不必 以本来成文 法 律 的性 格 为 必 要 。在 笔 者 看 来 , 学 者 认 为 的 费 尔 巴 哈 所 主 张 的 有 罪刑 法定原 则并不是 以成文法 律为前提 的说法 , 是不符 合费尔 巴 哈 的本意 的 , 曾经 明确说过“ 他 没有法律 , 就不存在市 民的刑罚 , 现 在法律不适 用时 , 刑罚 也不能 适用” 这里 的法律 , 明显就 是说 的 很 成文法律 , 但是 , 些学者也论证 了英 国大宪章是罪刑法定 原则渊 这 源的观点 , 还是有一定 的积极 意义 的, 因为 大宪章 第 3 9条毕 竟具 有保 障人权 的意义 , 而罪刑法 定原则 的核心被认 为在于 限制法官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法律依据,更是制衡国家公权力,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坚强后盾。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它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只能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模式和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萌芽、产生,经确立到发展,现已成为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刑法基本原则。

在几百年的历史演变中,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

大陆法系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和相对罪刑法定两个不同时期,其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反映了刑事立法由较为严格到灵活发展的趋势。

(1)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不容选择或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的刑罚的法律规定是绝对确定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

(2)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

其基本内容是:①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以却有必要或不得已为前提;②在定罪根据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③刑罚的适用上,允许采取相对不定期,但禁止绝对不定期刑;④在刑罚的溯及力上,原则上禁止事后法的适用,但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与司法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但要使这一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必须依赖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保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具体体现,完善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禁止对违法行为进行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第一篇: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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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罪行法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其后法国在1789年《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地、明显地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制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法律,任何人都不受处罚。

”这一规定为法国1791年宪法和刑法典所采用,这是罪刑法定作为一原则开始在法律中正式出现。

1870年的《法国刑法典》继续采纳这一原则,其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

”从此,罪刑法定成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并随即波及全世界,在此后不足百年的时间里,世界各国刑法典相继仿效,成为许多国家刑法的共同原则。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亦有其坚定的理论基础。

其基础为天赋人权论、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

[!--empirenews.page--](一)、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提出人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此权利不得侵犯,不受剥夺。

总其要义不外是反暴君专制和罪刑擅断。

个人的自由、人权和平等,须以他人的自由、人权和平等为边界,逾越这一界线,侵犯他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与惩罚,这就是需要罪与刑的存在,以维持社会安定,保护个人权益;天赋人权不可侵犯,君主也不得肆意刑罚,这便要求对罪与刑加以约束。

一个好良好的刑法就是公民自由的保证。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天赋人权的精神实质,并以之为最根本的理论来源。

(二)、三权分立论。

三权分立论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

三权分立思想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洛克。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司法权包含其中;对外权即进行外交活动的权力。

洛克认为这三种不是平行并列的,立法权为最高之权力,司法权与对外权低于立法权。

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影响下,孟德斯鸠提出了较为完备的三权分立论,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孟德斯鸠与洛克的三权分立的一明显的区别是将司法权明列为与行政权相并立的一种权力。

孟氏认为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并且要相互制约,以达到以权制权,权力均衡的目的。

孟德斯鸠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会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孟氏进而指出“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状态。

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它们前进。

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

”以上为对三权分立论的概述。

之所以说三权分立论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因为罪刑法定是以本权分立为前提的。

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于一身,实行罪刑擅断,当然无所谓罪刑法定。

依三权分立论,立法机关只能依宪法之规定独立完成立法任务,司法机关依刑事法律之明文规定独立完成审判任务,行政机关,除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判决和行刑的任务以及在法律解释权范围内的法律解释任务以外,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立法与司法活动。

因之,在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为防止罪刑擅断有必要将罪与刑明定于刑法条文之中,从而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以及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为费尔巴哈所首倡。

费尔认为刑罚心理强制作用的发挥,以意欲犯罪者确信实施犯罪必受惩罚为前提。

费尔巴哈认为,强化人们对犯罪与刑罚必然相系的确信之有效途径,除对具体犯罪立即执行刑罚之外,尤其重要的是以法律预先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及其犯罪后应受的刑罚处罚。

由此,意欲犯罪者无论有何犯罪趋向,都将面临着刑罚的威吓,从而使刑罚的心理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empirenews.page--]费氏认为“因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因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费氏心理强制说的核心乃在于将痛苦进行合理的比量上,由此不难看出,罪刑法定实为心理强制说之内在要求,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即为心理强制说所必然得的结论。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传入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是舶来品。

我国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步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不为罪。

”国民党1935年颁布的刑典也在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受无产阶级理论的影响,把刑法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刑法理论中把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极为鲜明,认为无产阶级要维持统治,就不能容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发生,哪怕这种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也[1][2]下一页要使其接受刑事惩罚。

所以1979年诞生的《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就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无异于法外用刑,不教而诛。

其结果就是法律虚无,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故在司法实践中超越法规的解释、类推适用在所难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实行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个人权益受到更多的重视,一种宽容的社会环境逐步形成,刑法观念随之更新,类推制度越来越难为人们的接受。

故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走向完备,趋向成熟。

罪刑法定原则虽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且盛行于当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便不可采用罪刑法定原则。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刑法,在对待人类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文明的成果方面,从来就不是简单地否定,绝对地排斥的态度,而是批判地继承,革命地改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

数百年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内容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始终如一,没有变化的。

这便表明,罪刑法定主义有其合理的内核,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仅反映着人们向往法治,追求治理的精神,也代表了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进步潮流。

因而我国刑事立法借鉴国外立法,汲取其科学合理的内容是势所必然,理当如此的事情。

不能因意识形态的差别,而否定罪刑法定主义的合理之处,将之置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考虑之外。

[!--empirenews.page--]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中,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刑法所反映。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

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反作用又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实现的,并且马克思主义还十分强调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特有的性质,即对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调整作用。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肯定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从中可以得出下述必然的结论:刑法在通过惩罚违反社会生存条件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时候,它是以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典(尤其是刑法典)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罪刑法定原则自然是其所应有之义。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是马克思刑法理论的题中之义。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其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理论基础和政治保证。

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是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权力受法律制约,反对人治,不允许个人专断、出言即法,要依法定罪处刑,反对罪刑擅断和出入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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