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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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安宁煤矿通防安全科编制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安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贵州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
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矿部通防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2、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在生产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
3、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三、劳动定员管理和执行标准
1、矿部通防安全科抓好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矿劳动定员管理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2、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相关制度。一是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30 万吨/年,采用综采、综掘、炮掘,全矿井定员365人,根据贵州省关于小型矿井入井人员数量的规定,矿井每班实际入井人数均不超过100人。
3、采区内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
4、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区队长或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其余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四、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均按规定制作、悬挂劳动定员牌板,每班严格按规定标明定员和实际作业人数。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普安县楼下安宁煤矿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