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协定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协定存款是指存款人与本行各分支机构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书》,共同遵守约定的存款期限、并按约定在结算账户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额度的存款按本行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第二条办理协定存款的存款人与本行各分支机构签订标准格式《*********协定存款协议书》(简称《协定存款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三条协定存款的协议期限由本行各分支机构与存款人共同商定。
《协定存款协议书》到期后,若双方均没有提出终止或修订协议,则按原期限自动延期或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条本行受理的协定存款在结算账户约定保留的最低约定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整。
第五条协定存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确定。
第六条协定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计息采用积数计息法。
在计息期内,协定存款结算户的每日余额低于最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超过最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在计息期间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协定存款结算帐户销户时,《协定存款协议书》自动终止,并按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到销户前一日止。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附件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附件三:*********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流程附件一*********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协议编号:________甲方:乙方:*********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一、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定存款最低留存额为______元。
二、单位协定存款户按季结息,账户余额超过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年息___%,如协议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其低于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增加,银行为满足企业和机构对资金管理的需求,逐渐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存款产品和服务。
其中,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常见的存款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的管理办法。
二、概述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是指企业或机构与银行达成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存入银行,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和管理。
三、开户流程1.企业或机构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进行开户。
选择银行时,要综合考虑银行的信用状况、服务质量、利率水平等因素。
2.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一般包括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3.联系银行,预约开户时间,并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工作人员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完开户手续后,银行将会为企业或机构开立一个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账户。
四、存款管理规定1.存款金额:企业或机构在开户时需向银行确定存款金额,一般有最低存款金额的要求。
2.存款期限:企业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存款的期限。
一般可以选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期限。
3.存款利率:存款期间的利率一般由企业或机构与银行事先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记录。
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是浮动利率。
4.存款的计息方式:存款可以选择按月计息、按季计息或到期一次性计息等不同方式。
具体计息方式由企业或机构与银行协商确定。
5.存款的支取方式:存款期间,企业或机构需要提前向银行提出支取的申请,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提前通知银行。
支取方式可以选择部分支取或一次性支取。
6.存款的到期处理:存款到期前,银行将会通知企业或机构进行存款的处理选择,可以续存或提取存款。
五、利弊分析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利与弊。
下面对其进行简要的利弊分析: ### 利: - 灵活性高:企业或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周转情况选择存款的金额和期限,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78、《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银保监会《企业集团XX 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存款是指集团各成员单位在XX公司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三条XX公司吸收的人民币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银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协定存款管理第四条协定存款是指成员单位在其结算账户保留用于业务备付资金以外的存款资金按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第五条办理协定存款必须由存款单位与XX公司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中订明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合同期为一年。
到期双方没有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则视作自动延期。
如需修改,应在合同到期前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协定存款结算账户的留存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协定利率计息,低于10万元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三章通知存款管理第八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XX公司,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可以挂失,不能流通,不能转让。
存款凭证上需注明“通知”字样。
第九条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留存部分不得小于50万元。
第十条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第十一条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但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XX公司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8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将《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了本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包括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
2.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存款款项以特定的单位进行存储的业务。
3.协定存款余额:指客户向商业银行存入的以特定单位为单位的金额。
4.单位:指协定存款的单位,可以是任意数字和符号。
5.存款人:指向商业银行存入协定存款的客户。
6.存款期限:指协定存款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
7.贷款利率:指商业银行向客户发放贷款的利率。
8.利息计算: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对协定存款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三、协定存款的开户1.协定存款的客户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
2.客户需携带有效证件、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到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设置协定存款单位,并制定合同,签订协议,确认协定存款余额和存款期限。
4.商业银行为客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进行协定存款的登记和备案。
四、协定存款的计息1.商业银行按照协议的要求,对协定存款计算所产生的利息。
2.协定存款的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商业银行可以调整利率。
3.商业银行根据协定存款余额和存款期限计算利息,计息周期为按季度、半年度、一年等划分。
4.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客户缴纳利息税。
五、协定存款的提前支取1.协定存款在存款期满前不得提前支取。
2.协定存款存期不足3个月的,不允许提前支取。
3.协定存款存期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存款期满前提出提前支取申请。
4.商业银行在确认协定存款余额后,根据客户提出的提前支取要求进行处理,但需要扣除提前支取的利息。
六、协定存款的续存1.协定存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商业银行向客户发出到期提示函。
2.客户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续存协定存款,并注明续存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和单位。
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的人民币协定存款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稳定金融系统,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人民币协定存款的定义
在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达成的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具有预期期限的存款协定。
三、人民币协定存款的种类
1. 一般定期协定存款: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存入固定金额的人民币。
2. 活期协定存款:按照约定的存款利率随时存取的人民币存款。
3. 通知协定存款:按照约定的存款期限和利率,存入特定金额的人民币,存款人需要提前预告一定时间才能取出存款。
四、人民币协定存款的权利和义务
1. 存款人的权利:存款人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取回存款本金和利息。
2. 存款人的义务:存款人需要遵守约定的存款期限,未到期时不得强制提取存款。
3. 银行的权利: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利率动态调整存款利率。
4. 银行的义务:银行需要根据约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五、存款利率的确定
1. 存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综合确定。
2. 存款利率应当公开透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测算后定价。
六、人民币协定存款的风险管理
1. 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2. 存款人应当了解存款的相关风险,自觉参与风险管理。
七、违约责任
1 / 2。
银行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协定存款的管理第四条协定存款的对象是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第五条企业办理协定存款的基本规定(一)办理协定存款业务的单位,原则上必须在我行过去1个月内日均存款余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是有较大发展潜力或对我行业务有较大贡献的企业。
(二)客户申请办理协定存款的,其结算帐户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各支行自行决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万元。
第六条网点办理协定存款的基本规定(一)《协定存款协议书》应由企业单位有权人和我行有权人共同签订。
企业单位有权人是指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
我行有权人是指支行负责人。
支行负责人需要进一步授权他人代理职权的,应出具明确的授权书,并对其授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二)我行需对企业的业务准入进行审批。
企业要求开办协定存款业务的,应填写《协定存款协议书》,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送结算帐户开户机构审核。
开户机构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填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定存款审批表》(附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加具意见后送支行有权人审批。
支行有权人应在《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审批意见。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同时在《协定存款协议书》签名并加盖支行公章,然后送回开户机构处理。
客户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支行认为可给予特殊对待的,可采用方案呈批方式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申请,并依据审批意见处理。
(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的,视作按原协议期限自动延期。
企业(协定存款单位)需要注销帐户的,须提前10天向我行提交《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注销通知书》(附3)。
(四)对已签订生效的协定存款协议,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对基本存款额度进行变更的申请,经我行审批同意后由开户机构及时在大集中系统作协议变更的处理。
(五)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协定存款协议书》。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一、业务概述协定存款是指以特定的形式、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为约定的存款, 在一定的期限内客户有权支取、存取和转移资金的存款业务。
与一般定期存款不同的是,单位协定存款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因此受到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单位客户的广泛推崇。
二、操作流程1、开立单位协定存款账户(1)客户需先在开户银行填写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提供财务负责人有效证件和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及备案凭证等材料;(2)银行职员填写开户申请表格并审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核查客户及其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证件;(3)如客户已有存款账户,可以考虑将新开的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与已有存款账户捆绑绑定,方便日后管理和操作;(4)填写银行开户表格,将客户资料录入银行核心系统,并开立客户单位协定存款账户。
2、存款操作(1)客户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实现无纸化操作,包括查询余额、发起存款申请、发起取款申请、发起转账申请等操作;(2)客户需要在指定的存款周期之内,存入约定金额的款项,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3)银行收到存款申请后,核对金额,核实客户信息,然后将存款金额划入客户的单位协定存款账户中。
3、取款、转账操作(1)在存款周期内可随时进行取款和转账操作,客户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直接发起申请;(2)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客户的申请后,核对存款账户余额及客户身份信息后发起交易;(3)至于转账操作,除了核对余额和身份信息,还需核对收款账户的真实性。
4、结息、开具凭证(1)银行会根据存款的周期和利率,计算存款的利息,并在存款到期时将利息收益划入客户的存款账户;(2)如客户需要开具结息凭证或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凭证等,可向柜台或网银渠道申请,银行会提供相应凭证以确认交易;(3)客户在存款到期时还可选择将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自动续存或全部预支。
三、业务注意事项1、单位协定存款操作前,客户需要清楚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尤其是对存款的存取和转账操作需要仔细对账、核对信息后再进行操作;2、另外,客户还需关注存款期限以及预支、续存等选项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经营需要。
XX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系指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在征得本行同意后,将其账户保留用于业务备付资金以外的存款资金,按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存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条结算账户按约定保留基本存款额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为协定存款。
基本存款适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适用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结算账户下的活期存款资金与协定存款资金可以互转。
第四条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组织、推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及合同签订第五条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条件(一)单位已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二)存款账户上存量资金额度较大,且需要长期保留备用额度。
第六条单位在申请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时,需先填写《XX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申请审批书》(附件1),并提供反映其结算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经办人员依据开户单位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情况,核定结算账户需用于业务备付的资金额度,经办行负责人同意后,上报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同意。
第八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同意后,经办行与单位签订《XX银行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附件2),设定每个营业日终结算账户用于业务备付的资金额度,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条协定存款合同由经办行负责人签署。
171银行单位协定存款操作规程
1 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协定存款的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协定存款的登记、修改、取消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通过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商定协定存款额度,由银行对超过协定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种类。
协定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协定存款属于活期存款。
4 职责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单位协定存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2 运营部负责对单位协定存款审核、记账、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正确性。
4.3 各分支行负责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确保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5 工作程序5.1 申请条件5.1.1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5.1.2 办理协定存款必须是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与本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到期后,如双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5.1.3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以下称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注明。
5.2 协定存款登记5.2.1 网点办理5.2.1.1 客户申请单位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合同上加盖单位和银行开户网点的公章及法人或负责人私章。
合同一式二份。
注明存款期限、存款起始日期、利率、结算账号和协定存款额度。
5.2.1.2柜员审核网点柜员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单位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无误、签章是否齐全。
合同内容不得涂改。
5.2.1.3 交易录入网点柜员通过业务集中处理系统,在“9982 非帐务类交易”中业务种类选择“对公协定存款登记”,根据单位协定存款协议书中协定起始日和协定存款额度,录入结算账号、协定存款额度、协议编号和起始日期。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
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
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
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规范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帐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对公存款。
(二)开办此业务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凡申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以下简称A户)和协定户(B 户)(以下简称B户)两部分。
(六)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开户行按规定为其开立结算户A户,同时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
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帐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八)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九)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十)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一)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的优惠利率。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
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操作手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基本概念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开户单位通过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含)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第二条基本规定(一)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开户单位应与银行正式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附件1)。
(三)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单位客户与银行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最低留存额度为人民币壹拾万元。
(四)合同最长期限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五)单位协定存款具有“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计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特点,开户单位的结算账户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
(六)单位协定存款按国家规定利率执行,按季结息,计息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七)单位协定存款对基本存款额度内(含)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并分别打印利息传票及回单。
第二章业务处理第三条审核要求《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双方应加盖行政公章。
第四条业务处理要求(一)开立单位协定存款1.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协定存款时,应与支行签订一式两份《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客户与支行各留存一份。
2.支行填写一式两份《对公存款执行利率审批表》,连同一份合同复印件报公司金融业务部进行审批。
公司金融业务部与支行各留存一份审批表。
3.支行应根据《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内容,在前台综合业务系统中的“1521-协定存款”界面进行签订操作,办理成功后可以在“1523-协定查询”界面进行查询。
4.支行留存的《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和《对公存款执行利率审批表》应放入单位账户资料中保存。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规范协定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协定存款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一)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的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一)协定存款是指客户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存款额度开立结算帐户,帐户中超过存款额度的部分,银行将其转入协定帐户,并以优惠利率计息的一种对公存款。
(二)开办此业务须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三)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凡申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五)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以下简称A户)和协定户(B 户)(以下简称B户)两部分。
(六)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七)与银行签订《合同》的单位,开户行按规定为其开立结算户A户,同时系统自动产生协定户B户。
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帐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开户手续。
(八)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九)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帐户管理使用,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依附于协定存款账户,不是一个独立的存款账户,且不得直接对外发生收支活动。
(十)如银行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协定存款帐户的A户内资金可以在其他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一)协定存款帐户月均余额两年以上(含两年)低于起存金额的,开户行将利息结清后,作为一般帐户处理,不再享受协定存款的优惠利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114号颁布日期:2000-09-05 执行日期:2000-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市场开发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业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农业银行单位存款业务由市场开发部门归口管理,各级管理行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经营行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行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
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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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与本行所辖有关支行(开户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第三条只有在本行有关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开户期限已满一个季度的单位才能申请办理协定存款,但对大客户,经办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办理协定存款的单位,须向所在地开户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第五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应由存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开户行负责人共同签订。
第六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账户所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作为基本存款额度,以1万元为单位,但基本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特殊情况的须报总行批准。
日
均存款余额的计算期限,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满一季度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七条《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为自动延期,原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第八条合同期满,存款单位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经办行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
经办行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第九条合同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经办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经办行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经办行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经办行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结息。
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经办行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日常管理,不得为存款单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在办理支付业务时,若
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大于零)低于基本存款额度,不属于透支,不得对出票人处以罚款;若协定存款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经办行不得违规办理协定存款业务,否则取消其开办资格,并对违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经办行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同存款单位对账。
第十五条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单位协定存款合同》与“开户申请书”一起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