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合集下载

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

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

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多式联运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如海运、铁路、公路、空运等)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模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越来越被广泛应用,它能够极大地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

在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运输是其中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

为了保证集装箱运输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标准版,以确保各方能够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参照标准。

一、运输准备1. 货物装箱:根据货物性质和尺寸,选择适当的集装箱进行装箱,并确保货物的安全与稳定。

2. 装箱单据:准备装箱单据,包括装箱清单、运输合同、提单等文件,确保货物的跟踪与管理。

3. 货物标识:在集装箱上进行标识,包括货物信息、目的地等内容。

二、运输操作1. 货物提送:在装箱完成后,按照提货指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集装箱场地,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

2. 集装箱搬运:使用适当的设备和人员,将集装箱从车辆上卸下,并妥善放置在集装箱场地,确保安全与稳定。

3. 运输环节:按照运输计划,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如海运、铁路、公路等,并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准时交付。

4. 转运操作: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可能会有多次转运的环节,确保货物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与正确处理。

三、安全与保障1. 集装箱密封:在货物装箱完成后,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集装箱的密封,并记录相应的密封号,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被替换。

2. 货物保险: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贸易风险,建议货主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保障。

3. 网络信息追踪:运输过程中,通过网络追踪系统,监控货物的实时位置和状态,以及提供相关的运输信息给参与各方。

四、清关与目的地运输1. 报关手续:根据进出口规定,提供必要的货物报关文件,进行清关手续,确保货物可以顺利进出口目的国。

2. 目的地运输:根据货物目的地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在目的地及时安排货物的提货、送货等操作。

五、责任与索赔1. 运输责任:各个参与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与完整。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199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分类:部委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1997年第2号标题: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综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内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项目八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项目八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项目八: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一、概况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也称多式联运或简称MTL)是指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点运往终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这种运输方式利用了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货物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效率。

MTL是当今国际物流发展的趋势,已经成为了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优点1. 降低运输成本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可以降低运输成本。

例如,铁路运输中物流成本便宜,货运速度快;而海运则运输距离长,但运输成本较低。

MTL通过整合多种运输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2. 缩短运输时间MTL可以缩短货物从起点到终点的运输时间。

当通过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等快速运输方式处理物流环节时,可以比单一运输方式更快地到达目的地。

3. 更高的货物安全性MTL可以选择最佳的物流方案,从而保障更高的货物安全性。

例如,在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地面交通拥堵、路况不良、风暴、海盗袭击等多种障碍,采用MTL便可以通过巧妙地运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绕过这些障碍,从而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挑战1. 复杂的操作流程通过MTL可以选择最佳的物流方案,但也给物流运营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需要进行大量的计划、协调和控制操作,同时需要处理多种文化和语言不同的相关方。

2. 风险管理MTL的物流运作涉及到多个运输环节和相关方,风险较高。

同时,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如航空货物容易受到天气影响,海运货物有风暴、海盗等风险。

3. 需求不确定性在物流运输过程中,需求不确定性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例如,船只、飞机、铁路运输车辆的满载率难以保证,相关的航班、铁路排班、港口卸货效率等都需要考虑到这些不确定性。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现状1. 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状况在国际市场中,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物流方式。

例如,亚欧大陆桥,早在2001年5月就已正式通车。

2013年1月,中欧班列首次开行。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使用两种及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它是在传统单一运输方式的基础上,引入多式联运概念后形成的。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两种及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所组成的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简称“联运”。

多式联运的业务活动中心分别为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主要由出口方和进口方承担,一般还包括代理人、外汇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各方在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1)货物收货人在接到进口货物的通知后,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工作,因此货物收货人对货物无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2)承运人只能按照协议规定,向各方收取运费,不负责对货物的质量和适航条件等项目进行检验,也无处置权; (3)承运人在承运货物前,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从接收地点运至目的地交付给发货人,并负责将货物交给收货人,而货物的运输事故则由承运人承担,收货人一般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

当国际多式联运各方共同签订协议,确定多式联运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后,便构成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如下特点:(1)可以有效地利用各种运输工具,发挥各种运输工具的最大优势,提高综合运输效率; (2)便于合理调度车辆和船舶,降低运输成本; (3)易于形成较为稳定的货流,加速资金周转,增加货物的附加值,提高服务水平; (4)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5)多式联运可以减少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货物交接次数,避免货物错运、漏运和积压,节省货物在各个环节的时间,有利于实现物流配送的准时化、标准化。

(6)有利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装备的开发、改造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当国际多式联运各方共同签订协议,确定多式联运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后,便构成了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02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

202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1 双方的权益2.2 双方的义务第三条货物的描述与数量3.1 货物描述3.2 货物数量第四条运输路线与方式4.1 运输路线4.2 运输方式第五条运输时间表与期限5.1 运输时间表5.2 运输期限第六条运输费用与支付方式6.1 运输费用6.2 支付方式第七条保险与责任7.1 保险7.2 责任第八条违约与争议解决8.1 违约8.2 争议解决第九条一般条款9.1 适用法律9.2 变更与终止9.3 保密条款9.4 通知9.5 完整协议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终止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1 修改11.2 补充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第十三条附件13.1 附件列表第十四条签署与日期14.1 签署人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本合同中的“货物”指的是由甲方提供的,需由乙方运输的物品,具体描述详见附件一。

(2)本合同中的“运输”指的是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从起始地运输至目的地的行为。

(3)本合同中的“起始地”指的是货物出发的地点,即甲方提供的货物地点。

(4)本合同中的“目的地”指的是货物需送达的地点,即乙方需将货物运输到的地点。

(5)本合同中的“甲方”指的是合同的一方,即提供货物的一方。

(6)本合同中的“乙方”指的是合同的另一方,即负责运输货物的一方。

1.2 解释(1)本合同中的术语,除非文义明确相反,否则采用通常的理解和解释。

(2)本合同中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中的日期的计算,按照公历年份、月份和日期计算。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1 双方的权益(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运输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进口地银行
在海陆或陆海联运条件下, 签发何种提单?
从运输方式组成看,海陆或陆海已组成多式联运, 但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是海陆或陆海,大多仍签发联 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 海海联运在缮制提单仅注明装卸港,而海陆或陆 海联运提单除注明装卸港外,还应注明接货地、交货 地。 上述运输方式下,中远因签发全程联运提单对全 程负责,即使货损货差发生在其他运输区段,受损人 也只能向中远提出索赔,中远在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定义
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 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 按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 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 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 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承托双方必须订立“一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全程运输必须使用“一张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全程必须“至少包括两种运输方式的连贯运 输”(运输链的意思)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全程运输使用“单一的运费费率”
◆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 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 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 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 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 约定的限额赔偿。
◆分段责任
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 有责任危险,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某些区 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 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 多式联运不利。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 3 )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 4 )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 合理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了适应并促 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0 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 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 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 讼,多式联运单据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 家的管理权限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大致需要经过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发货、提取及 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订舱及安排货 物运送→办理货物保险→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组织完成 货物的全程运输→办理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
付→货物事故处理等环节。



(4)多式联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 汇、流通、抵押等。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 护提单上记载的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的单证业务
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指示提单(Order B/L)。须背书才能转让, 多式联用中使用最多的可转让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又 称空白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极少采用。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一般不能发生转 让流通。少用,仅在贵重物品、个人赠送品、展览 品等使用。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 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运输责任;
(3)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多式联运必须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而且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必须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

第一章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中,集装箱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如船舶、铁路、公路等进行运输,以达到更快、更安全、更经济的目的。

它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趋势。

而为了规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国际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首先,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方面,关键的一环是要确保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安全。

对于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需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规定。

比如在船舶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码头起重机进行装卸,所以需要有相应的装卸设备和流程。

而在铁路运输中,集装箱需要通过铁轨运输,所以需要保证铁路的强度和平整程度。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如堆放高度、装载重量等。

其次,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

国际上制定的一些主要法规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铁路公约》等。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费的支付、货物的保险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解决跨国运输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例如货物丢失、损坏、延误等。

因此,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法规制定需要涵盖运输合同、运输责任、保险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实务与法规中,还需要制定一些监管机构和机制,以确保运输的顺利进行。

监管机构可以负责执行有关法规的检查、审计和执法。

此外,还需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以便各个运输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管理。

这对于提高多式联运的效率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实务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国际法规进行制定和执行。

这样可以确保集装箱的运输更加高效、安全和经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国际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制定一致的标准和规范,以实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顺利进行。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式。

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式相⽐,它具有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

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运输⽅式。

尤其是经过⼏⼗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种利⽤集装箱进⾏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式。

它通过采⽤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运输⽅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

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增强竞争⼒的重要⼿段。

⼀、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化效益为⽬标的联运组织形式。

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式有机地组合在⼀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体化货物运输。

通过⼀次托运,⼀次计费,⼀份单证,⼀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个完整的单⼀运输过程来安排。

然⽽,它与传统的单⼀运输⽅式⼜有很⼤的不同。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少两种不同的运输⽅式,由多式联运经营⼈将货物从⼀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另⼀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与托运⼈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般货物运输⽅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该单证应满⾜不同运输⽅式的需要,并按单⼀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经营人代为办理 ,也可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各区段
的实际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进行办理。
• 货物的结关手续,主要在交货地办理 。如 果货物交货地在目的港口 ,则结关手续在港口 所在的海关进行; 如果交货地在目的国内陆地 区 ,则货物在进入该国口岸时在当地口岸办理 保税运输手续 , 由当地海关加封后继续运输至 内陆交货地 ,并在内陆交货地当地海关办理结 关手续
• (八) 办理通关结关手续

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中 ,货物的通关手续以
及结关手续非常重要。

货物的通关主要包括集装箱进口国的通关手续 ,进
口国内陆的保税手续等内容 。如果在货物的多式联运过
程中还需要通过第三国 ,则应该要办理第三国的国家海
关和内陆保税等手续 , 由于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通
关保税费用均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一般由多式联运
• (三) 出口报关

如果多式联运是从内陆地区开始 ,应在附近的内
陆地区海关报关 ,如果是从港口开始 ,则在相应的港
口报关 , 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
理 ,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这种情况下
加收报关手续费 ,并由发货人负责海关派员所产生的
全部费用) 。
• (四) 货物装箱并接收货物(此流程和海运 有很大不同 ,它是先报关 ,然后在海关人员监管下装箱)
• (五) 订舱并组织安排货物的运送

经营人在合同订立之后 ,便根据托运人的托运要
求和目的地开始制定该批货物的运输线路 ,运输方式 等运输计划内容 ,并确定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并与选定 的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分运合同 ,分运合同的订立可以 直接通过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人与分运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国际集装箱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安全、高效、环保,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集装箱的制造、检验、装载、运输、装卸、仓储、拆箱、维修、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际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集装箱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海关、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装箱制造与检验第五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集装箱制造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七条集装箱制造完成后,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检验。

第九条集装箱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应当加施检验标志。

第三章集装箱装载与运输第十一条集装箱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装载货物应当符合集装箱的规格和载重能力;(二)装载货物应当固定牢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三)装载货物应当符合货物分类、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运输;(二)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三)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污染和被盗。

第十三条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通风;(二)按照货物性质、运输路线和气候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三)运输途中,应当及时检查货物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操作;(二)装卸作业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三)装卸作业应当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远洋航务》
【年(卷),期】1997(000)007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
【总页数】2页(P49-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交通部铁路部关于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交通部铁道部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J],
3.加强依法管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交通部水运司苏新刚副司长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宣贯会上的讲话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发布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J],
5.交通部、铁道路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5•【文号】交水发〔1997〕579号•【施行日期】1997.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办、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规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则》的精神,并要学习多式联运业务知识,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可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会等形式,将《规则》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企业应积极参加《规则》的学习,自觉遵守《规则》的规定,服从管理,依法经营。

对不遵守《规则》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据《规则》给予处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铁路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则》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争取经贸、海关、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齐抓共管,规范市场,保护合法经营,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关于《规则》调整范围的说明该《规则》仅适用于我国水路、公路和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于国际集装箱ISO668标准与航空集装箱标准不同,国际上航空参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很少,我国尚未开展,故该《规则》不适用于航空运输。

鉴于我国国际海运与国内水运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考虑到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现状,《规则》规定将国内水运和国际海运视为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这就规定了经营国内水运与国际海运的国际集装箱水水联运按照多式联运进行管理,凡经营此类联运的企业必须按《规则》的规定中先经过批准。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作用
责任制度
经营人
联合国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 (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 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 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 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 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 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 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 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 或2特别提款权。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按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截至1984年3月,仅有智利、马拉维和墨西哥三 国交存了批准书,所以公约尚未生效。
谢谢观看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02 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接受货物的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班轮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的 发展促进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这种联运方式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组合成综合性的一体化运输,通过一次托 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 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全程运输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联运单据大 多采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自己办理全过程中一部分实际运输,把其他部 分运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给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承运人)办理,分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

第一章国际多式联运概述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名词解释①)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为履行单一方式货物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则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判断)二、多式联运的特例(因为他们使用不同的管理和责任制度):(判断或多选)国际海运与我国国内水运之间的水水联运我国境内大陆段铁路运输和港澳段铁路运输三、构成要件:(简答①)1.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负责;3.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不包括管道运输);4.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运输。

四、优点:(简答②)1.统一化,简单化;“一次托运、一份合同、一次付费、一次保险”(选择)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物运输时间,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以集装箱作为主要的运输单元,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集装箱化的门到门运输”4.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化运输。

“改善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工作,并在最优的路线上充分合理地组织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涉他性。

*多式联运,也叫联合运输(或联运),最早见于1929年华沙公约。

(选择)*早期的定义具有两层含义: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多个承运人的联合运输。

(多选)*目前,绝大多数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种类无限制,但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效果最好,因此,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常指集装箱货物。

(判断)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和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仅限于国际集装箱货物。

*凡符合运输方式和承运人都是两个以上,一人负责全程,一个合同的都是国际多式联运?(判断)第二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名词解释②)MTO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

简述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集装箱多式联运是指货物由一Sentence或几个卖方通过一艘船舶进行全程运输,包括集装箱在内的所有单证随同运输的全过程,即将货物运至港口后,由承运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按照参加多式联运的集装箱数量来划分,可分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国内集装箱多式联运两种;按照组织方式来划分,可分为经营人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集装箱多式联运和国家集装箱多式联运三种;按照托运人委托集装箱货运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分为货运代理人自理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人代理集装箱多式联运和承运人集装箱多式联运等。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点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集装箱多式联运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它适用于中长距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货物种类多,货物批量小,运输速度快,成本低,以及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运输质量,缩短运输时间等优点。

(一)集装箱多式联运对托运人和承运人都比较方便,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货物所有权移交给承运人后,其责任便由承运人全部承担。

(二)承运人应有能力使用集装箱,因而可以简化托运手续。

(三)集装箱多式联运可以大大简化包装,以利于装卸搬运,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运输费用,扩大货源,保证货物安全。

(四)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可使用中、小型船舶,节省港口费用。

(五)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可大大提高承运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既不同于一般的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也不同于传统的仓库、货栈、货站等集散货物的方法,而是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出现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中,它是介于海、陆、空之间的一种运输组织方式,它最显著的特点是:(1)集装箱运输是货物运输的最高级形式; (2)参与运输的是集装箱,其他运输工具只是起集装箱转运的作用; (3)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多式联运; (4)是一种“门到门”运输方式,由承运人负责装卸管理; (5)其服务对象是多种不同的货物; (6)以集装箱做运输单位,大大降低了货物的运输成本。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14)

第九章国际多式联运(14)
(1)承运人型
2)无船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2)场站经营人型 (3)代理型
28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即取得了从事国际多式联运资 格 2. 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联运单据须有报批并登记编号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 经营人负首要责任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 的技术能力
31

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为 我国是船运大国,为保护承运人利益采用不完全过 失责任制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不完全的过错责 任制 就是 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即有过错担责任, 在某些范围有过错,不担责任。例如:海商法对承 运人责任的规定。其中对承运人由于航海过失和火 灾(非由于其本人)可免责,也就是即便承运人有 过错也不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事项,有过错才承担 责任。
4
二、多式联运的特点
与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多式联运的特点如下: 运输全程中至少使用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具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是一票到底,实行单一费率的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全程负责,多式联运中各区段承 运人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支机构和承担各项业务的第三者对 自己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在全世界运输网中选择适当的运输 路线、运输方式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5
“四环一链”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最明显的特点是将传统 的国际海运“港到港”运输发展成为“门到门”运输。 因此,传统的“两点一线”运输方式已演变为“四 环一链”运输方式。也即: 第一环:出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第二环:出口国集装箱码头; 第三环:进口国集装箱码头; 第四环:进口国内陆集疏点(内陆货运站)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赔偿责任分析摘要: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组织和管理形式,已经被国内外广泛采用。

集装箱多式联运是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发展阶段,代表着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方向。

近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崛起,使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极大地推动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然而,这种运输方式已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货损的索赔就比在传统运输方式下货损的索赔要麻烦,集装箱运输由于经常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中的一方装箱,另一方很难了解到箱内货物的状况,所以对于某些货损的责任很难认定,特别是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更会产生各阶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问题。

其次,在集装箱运输中,各种事故的发生,会带来其他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是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等。

本文试图运用具体相关条款,结合较典型的案例对“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加以叙述,从而对整箱货运输下的处理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归责原则;隐藏损害;联运保险目录摘要I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 1 一、研究背景 1(一)多式联运的由来 1(二)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 1(三)运输质量事故的赔偿 2二、集装箱多式联运现状 2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划分 2 (一)责任分担制 3(二)网状责任制 3(三)统一责任制 3(四)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3四、我国现所采用的责任制 3五、案例分析 3(一)案情介绍 3(二)案件结果 4(三)基本理论 4(四)案例分析 4六、集装箱运输下“隐藏损害”之确定4(一)承运人责任之确定 5(二)发货人责任之确定 5(三)收货人责任之确定 5(四)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5六、对我国的启示 6(一)目前全球状况 6(二)我国情况 6(三)从立法角度考虑 6(四)建立追偿机制 6(五)发展的趋势 6参考文献7结束语7集装箱多式联运下隐藏损害问题的各方责任分析一、研究背景(一)多式联运的由来多式联运可以迫溯到20世纪初.当时由于船队规模的迅速发展.国际班轮航线相继开辟,为海运与陆运的连接提供了方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70314【实施日期】 19971001【章名】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六章书面通知、诉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三条交通部、铁路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部门按系统管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工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六)“区段运输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此项多式联运中的某区段运输的人,不管他是否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属于同一人。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工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人。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章名】第二章多式联运的管理第五条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

增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必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部、铁路部申报。

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

在收到上述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多式联运单据样本;5、国、内外代理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和协议;6、资信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文件;8、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9、五名以上业务人员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的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10、该企业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的证明;11、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批同意后,凭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

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满继续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主管部门申领换证。

如不申请换证,其多式联运业务资格在期满后自动丧失。

交通部、铁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经营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格条件和多式联运单据进行年审,铁路系统的年审由铁道部执行,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由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执行。

第九条多式联运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具有与分支机构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相应的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审批程序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要求停止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交通部、铁道部,经审批同意后,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凭批准文件向工商、海关、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需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其申领经营许可证、换证、停业均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交通部、铁道部共同批准,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第十二条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多式联运单据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要求。

多式联单据实行登记编号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多式联单据必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报交通部、铁道部登记,并在单据右上角注明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电子计算机传递运输信息、数据时,其传送代码、报文格式应符合国内规定适应国际标准的EDI标准,参加多式联运的区段运输承运人应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要求提供集装箱的动态信息及有关资料。

【章名】第三章多式联运单据第十四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一)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管业所;5、托运人名称;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二)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单据的法律效力,但是应当能证明具有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或双方确认的电子数据。

签发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时,应注明正本份数。

副本单据应注明不可转让。

第十六条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单据:不得转让;(二)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章名】第四章托运人责任第十七条托运人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提供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寸、标志等应准确无误,如系特殊货物还应说明其性质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自行负责或承担赔偿责任:(一)箱体、封志完好,货物由托运人装箱、计数、施封或货物装载于托运人的自备箱内;(二)货物品质不良或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三)运输标志不清,包装不良。

第十九条由于托运人的过失和疏忽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第十一条与前款规定取得这种赔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该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包装,粘贴或拴挂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而不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输该种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在发现该种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发生危害。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适用于所发生区段的有关法律、法规。

【章名】第五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后,即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收到货物,对货物承担多式联运责任,并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接收是指货物已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送,并由其接管。

交付是指按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根据交付地适用的法律或贸易作法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支配下、或必须交给的当局、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上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第二十四条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按照多式联运单据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第二十五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义务按多式联运单据中收货人的地址通知收货人货物已抵达目的地。

第二十六条收货人按多式联运单据载明的交接方式接收货物,在提货单证上签收。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回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即告终止。

第二十七条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