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非法行医一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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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非法行医一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事实,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主要理由是:
一、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训戒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
二、被告人开设诊所,未造成任何就医人员的损伤,相反通过被告人的诊疗行为,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故本案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其与一些根本不具备医学知识,只知坑蒙拐骗,谋取利益、草菅人命的江湖游医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量刑时应予考虑。
四、被告人xxx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前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后,主动、诚实供述了自已的行为并多次表示悔罪。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也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其确有悔罪的心理和表现。
五、本案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处罚。
六、本案具有两面性,建议法庭量刑时充分考虑非法行医的社会背景。
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从代表现代文明的法治要求看,其非法行医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处罚。但是,从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看,在外来人员聚居地,象被告人那样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务经历、又无证行医的,既有违法的性质,又有其不可否认的存在的历史原因。反映了被告人非法行医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对满足外来人员就医需要的客观性,从而也反映了本案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
被告人从事的非法行医行为,正是适应了外来人员就诊的需要。这样的诊所,从现代医学的文明要求看,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非法诊所,应当予以取缔。但是,要是我们从外来人员所处的实际地位出发,在他们的生活区域,有一个象被告人这样具备相关医学知识、有过医务工作经历的偶尔的为他们治病,而且所花的费用也能够承受得起,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需要的,通常情况下,这个诊所给他们带来的益处要比危害多。
这就是本案具有的两面性。面对法律,被告人非法行医并不
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其另外一面,客观上也解决了聚居于城乡结合部的外来打工人员治病求医的需要。对此,应当从历史的观点和社会学的观点去全面评价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准确认定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并作为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建议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轶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